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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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居住有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2021年末全县户籍人口44.54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5%o各族人民在长期求生存、求发展和与疾病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医药知识,为本民族的繁衍发展和本区域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据史考,明万历十二年(1584年),明神宗朱翊钧母后“慈圣皇太后”李后隐于梵净山时,曾在给皇帝上书的陈情表中陈述“炼汞炼丹,涤尽红尘之念。”说明印江少数民族土著人在明代就有了炼丹药的技术;在木黄镇坪洞口村樊家埔,自清代光绪年间,就有了樊家从事苗医药治病救人的传承;在峨岭镇小云

2、村李家寨(曾隶属新寨镇),民国时期就有李婆田氏利用草药“骚羊牯”给乡人治疗胃病的实践经验。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遵照国务院关于“对全国中草药资源进行系统调查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的通知要求,印江县成立了中草药资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多名少数民族籍的专业人员组成中草药资源普查队,多次围绕梵净山及县内全境开展传统中医药和民族中草药实地考察。据调查,梵净山共有各类中药材780余种,其中珍稀品种药材36种、大宗药材91种,菌类药物12种、野生转嫁种11种、动物药27种、矿物药7种、苔葬类2种、蕨类28种、裸子植物类7种、被子植物类541种等等,是天然的储药仓。2023年3月,在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

3、导下,由多部门人员组成的民族医药调研组,到各乡镇(街道)走访调研,全面了解自治县境内民间医疗人才储备和利用民间民族医术医技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以及对部分中草药种植、养殖企业的产业化模式进行摸底。据统计,全县有10家公司、12个专业合作社、11个家庭农场、28户种植大户共种植黄精、博落回、仙草、天麻、山豆根、芍药、菊花、桔梗等药材12万亩。我县于2022年8月15日被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认定为全省第一批中药材、民族药材黄精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由贵州大学王华磊教授牵头的技术团队以印江梵净山野生黄精植株成功选育出黄精新品种“贵多花一号,被第一届贵州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认定为中药材新品种。目前全

4、县黄精种植面积18000亩,是全省黄精种植面积第一大县。全县有525名民间医生长期在基层为群众开展民族医疗服务活动,以祖传或师承方式学习民族医药知识,充分利用本地的药用物种资源,采取有效行医方式,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方面有许多独到之处,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和欢迎,对缓解基层群众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参加执业医师考试人员在学历等方面要求很高,这些民间医生难以取得行医资格,处于非法行医状态,存在着严重的医疗安全隐患,也给相关部门监管带来困难。虽然我县民族医药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民族医药理论没有全面系统记载,基本上依靠口传心授,代代

5、相传。由于缺乏对民族医药传统资源保护、发展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具体管理措施,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保护和抢救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民族医药面临名医消逝、名方流失、名药遗失、民族医药事业后继乏人状况,部分少数民族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缺乏发掘,严重制约了自治县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制定出台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十分必要:一是将从法律法规的高度鼓励、支持、引导自治县民族医药的传承、发掘、保护,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医药文化,促进民族医药与现代医药、中医药协调发展。二是规范民族医药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自治县的医药卫生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较为贫困的农村群众对中医药、民

6、族医药服务的需求。三是通过一系列考试考核,挖掘一批民族医药人才,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四是以制度的形式鼓励和支持民族特色中草药的培育、种植,促进中药材产业发展。二、起草的主要过程根据铜仁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创建省级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县委的安排,经自治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制定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制定条例领导小组和起草组。报经县委研究同意后,起草组于2022年10月份正式启动条例起草工作,及时召开中医专家座谈会,广泛征求起草意见。2022年11月份起草组全体同志到松桃自治县考察学

7、习苗医药立法工作经验。起草组专门到县中医院、县医院调研中医药设施设备、民族医药馆建设及诊疗情况,深入乡镇调研民间医疗人才队伍及医药情况。根据考察调研情况,起草组多次会议讨论,拟定了条例(草案)初稿。2023年3月起草组专门召集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进一步征求部分中医专家、民间医生、中药材种植企业负责人、法律咨询专家的修改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5月10日起草组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考察民族医药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至此,条例(草案)经历了7次修改,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条文。经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审议、第二次审议。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8、(一)体例结构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保护与发展,第三章为执业与管理,第四章为人才培养与医药研究,第五章为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二)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对条例(草案)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民族医药的定义、民族医药医疗机构作出了界定,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民族医药发展管理中的职能职责作了明确。第二章保护与发展:对自治县民族医药机构建设、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民族药材、民族医药制剂的配置及备案管理、民族医药传承与创新管理、民族医药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医药产业发展、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三章执业与管理:对开办民族医药医疗机构、民族医药

9、人员从业资格问题、民族医药医疗事故的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四章人才培养与医药研究:对民族医药传承制度、民族医药研究机构、民族医药名师认定及师承培训、民族医药文化宣传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对民族医疗人员、医疗机构、民族医药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六章附则:规定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办法,并规定了条例的执行时间。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第一、关于民族医药的定义。我县是一个以土家族、苗族人口为主,并有其他民族聚居的地方,因此,将各民族的医药统称为“民族医药”,条例(草案)第三条对其定义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区域内土家族、苗族等各族群众在长期的医药实践、健康养生中形成和发展

10、起来的,反映对自然、生命、健康、疾病、保健认识的,具有独特理论技术方法和悠久历史传统的医药康养体系。主要包括:(一)民族传统医药知识、著作;(二)民族医疗技能、技法及其用具;(三)民族医药单方、验方、秘方、偏方、经卷、文献、手稿、手抄本、碑文等;(四)药材及其种植、养殖、采收和药材加工炮制、制剂工艺技术。第二、关于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针对民族医药的独特性,为了统一民族药材种植养殖采收、民族医药认定、民族医药科研成果评审等技术规范,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自治县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建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民族医药种植养殖采收加工炮制技术规范、民族医药医疗技术规范;开展民族医药

11、认定;审定民族医药标识、标志、目录;进行民族医药传承人、民族医药科研成果评审;确定参与涉及民族医药医疗技术责任鉴定的民族医药专家等工作。”第三、关于民族医药执业准入问题。由于缺乏科学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导致我县众多具有长期的实践经验但缺乏理论知识的民族医师无法取得从业资格。为了解决民族医师从业难、行医难的问题,结合我县民族医药发展实际,条例(草案)将民族医药从业资格分成两类:第一类是乡村医生从业资格问题:第二十条规定“自治县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民族医药事业发展需要,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民族医药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

12、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允许其在乡村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第二类是民族医师执业资格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民族医药医疗技术或者有五年以上民族医药医疗实践经历,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推荐,经自治县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举行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证;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民族医药医疗活动。”第四、关于医保报销问题。民族

13、医药在我县使用范围广泛,广大群众普遍使用民族医药进行疾病治疗。为了减轻群众经济压力,防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推广民族医药使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自治县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药诊疗项目、民族医药饮片、鲜品、成药和医疗制剂积极申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比例应当等同于中医药报销比例。”第五、关于民族医药传承问题。为了让民族医药持续传承,推动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确立了民族医药传承人制度,“自治县实行民族医药传承人制度,鼓励和支持民族医药传承人通过师承等方式培养后继人才J并根据铜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条例(草案)

14、第十六条明确“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族医药技能、技法等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第六、关于民族医药名师认定制度。为了树立榜样,提升医德医风,推动民族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治县实行民族医药名师认定制度。自治县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民族医药医疗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群众认可的民族医药医疗人员,经民族医药专家委员会评审,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医疗名师”,并颁发认定证书。自治县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师承教育培训机制,鼓励民族医药确有专长人员参与教育教学,促进民族医药特色技术疗法的传承发展J第七,关于组建民族医药协会问题。为了便于组织民族医生开展医药经验交流和培训,调研过程中,广大民族民间医生建议组建民族医药协会。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自治县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民族医药协会,定期举办民族医药论坛,组织民族医生开展医药经验交流,促进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和医药研究。鼓励自治县民族医药人员积极参加民族医药教育培训和经验交流J说明完毕,请各位对条例(草案)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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