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445392 上传时间:2023-11-01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9.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压实文物安全责任,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各文物、博物馆单位以及其他文物安全相关单位履行文物安全责任和义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负责,按照省人民政府督察指导,设区市人民政府检查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管理”的总体思路落实层级责任。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2、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对职责范围内文物安全负责。文物管理使用者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并自觉接受属地监管。第四条无专门管理使用者的田野文物和地下文物,其文物安全责任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第五条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履行文物安全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安全,定期研究本行政区域重大文物安全事项,并将文物安全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纳入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安全意识,并对文物安全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3、。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文物安全负责,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省长对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一)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责任。(二)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协调机制,定期研判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形势,督促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三)将文物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纳入文明城市考核指标体系。(四)督促下级人民政府保障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五)督察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依法督办、查处

4、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违法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九条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负责,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对文物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责任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有关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关于文物安全的部署和要求,接受有关行业部门监督指导,落实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责任;(二)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协调协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形势,督促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三)不断完善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制度并监督实施,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四)依法落实文物保护四有工作

5、,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强化文物安全队伍建设,确保本行政区域不可移动文物有人看、有人管、有人查;(五)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市级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并与省级安全监管平台联网,与公安机关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六)坚持保护第一,不得大拆大建,确保城乡建设中的文物安全。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等制度规定,确保基本建设中的文物安全;(七)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入推行文物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依法督办、处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违法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

6、副县(市、区)长对文物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责任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有关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关于文物安全的部署和要求,接受有关行业部门监督指导,落实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责任;(二)依法落实文物保护四有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强化基层文物安全队伍,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有专人巡蛰、看护;(三)坚持保护第一,强化文物执法,确保城乡建设中的文物安全。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等制度规定,确保基本建设中的文物安全;(四)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县级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并与市级安全监管平台联网,与公安机关数据互通、信息共享;(

7、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检查和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违法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物安全责任。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文物安全工作,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确保文物安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第十二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总要求,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工作负责,责任主要包括:(一)拟订有关文物安全制度规定,并监督实施;(二)实施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及时上报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

8、(三)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监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查处安全事故,并提供专业支持;(五)组织开展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教育培训,提升文物安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六)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应急机制,组织开展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定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组织应急演练;(七)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八)加强文物保护法治宣传,建立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九)鼓励义务文物保护员、文物保护社会组织以及文物保护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十三

9、条各有关行政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文物安全的各项部署及要求,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涉及文物安全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会同文物部门对未依法履行涉及文物保护内容立项审批程序的项目进行调查;(二)公安部门负责防颁口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监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强化人防、物防、技防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要文物单位和博物馆周边治安巡逻防范;(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完善资金管理机制,加大对文物安全管理经费的投入力度,支持提升文物安全防范能力。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公共服务;(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地质公

10、园建谢口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中加强文物保护。对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或矿产资源开采中危害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五)生态环境部门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进行依法处理;(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乡建设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建设中危害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管理和保护规划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前期选址时征求文物部门意见,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

11、地下埋藏文物的建设工程,应按程序进行报批后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文物安全;(八)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物市场领域行政执法职责,指导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落实文物安全保护措施,配合公安、应急、消防、文物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九)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文物部门应对和处置文物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指导督促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对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督促文物单位整改电气火灾隐患,承担文物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十

12、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或者从事未经审核文物经营等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十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十三)海关部门负责加强对进出境文物的监管,开展打击走私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十四)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配合落实文物保护、抢救、维修项目,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性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发生盗窃、破坏、火灾等人为事故;(十五)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应当及时向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通报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

13、息;(十六)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文物安全相关责任。第十四条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坚持安全自蛰、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管理使用者履行下列文物安全责任:(一)明确文物安全责任人和文物安全管理人;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文物安全责任人,非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法人代表或所有人为该单位文物安全责任人。文物安全管理人由文物安全责任人指定,未指定的由该单位文物安全责任人兼任。文物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责,文物安全管理人组织落实本单位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二)文物、博物馆单位实行岗位责任制;文物安全责任人根据本单位岗位、人员具

14、体情况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并予以公示,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同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安防、消防控制室执行双人双岗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持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上岗;(三)实施风险点和危险源常态化管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编制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文物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同时建立与公安、消防联勤联动机制,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发生;(五)按有关规范标准配备安全防范设施或器材,选配电气设备,敷设电气线路。同时定期对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测检修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有效运行;(六)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所需安全经费由

15、本单位承担;非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所需安全经费由其所有人承担;非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所有人确实无能力承担安全经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帮助;(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物安全工作职责。第三章督察检蛰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文物安全目标责任,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确保文物安全责任落实。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对全省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指导。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的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文物安全工作实施督察检查,督办处理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督办解决重点文物安全隐患。第十八条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文物安全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制定并落实本行业文物安全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条滥用职权、不履行文物安全责任,瞒报、谎报、迟报文物违法案件、文物安全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一条文物安全责任事故和案件责任追究由有处分权限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