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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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屯昌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程序,提升我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质量,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屯昌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建议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一、组织机构县科技局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的组织工作。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三家单位选派人员成立高新技术企业初审工作小组,负责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具体工作。二、初审程序(一)材料审核。企业须提交以下纸质材料: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盖企业公章);2 .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情况说明须包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要点;6 .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

3、活动说明材料;7 .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鉴证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9 .申报单位承诺书。初审工作小组审核企业所提交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二)现场核查。初审工作小组实地核查企业申报信息。企业应主动配合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现场核查材料清单须包含以下材料:1.核查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注册年日、年度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缴纳类型、安全质量事故、环境违法等情况及企业申报

4、名称是否与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名称完全一致。2 .核查企业人员、科技活动人员、缴纳个税、社保等情况。3 .查看软件著作权,企业是否可以运行软件演示,并解决实际问题;查看专利证书原件及是否与申报书填报内容(标题与专利号)一致。4 .核实企业申报书的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总收入)、近3年主营服务(销售收入)、近3年净资产等申报数据是否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符,如存在差异,则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5 .核查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情况,是否制定企业科技计划管理制度、研发人员与经费投入管理制度及研发账务和高新技术产品归集、企业科技人员培训与激励制度、研发机构等;企业提供的管理制度是否在相关岗位对应运行。(三

5、)组织审议。初审工作小组结合材料审核、实地核查等情况形成初审意见,报县教育局党委会审议。审议结果在屯昌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四)名单推荐。由县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推荐企业名单,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初步核实意见表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三、工作要求(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县科技局根据初审要求,按照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两部门职责,做好任务分工,依据步骤,客观、公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工作。(二)严肃工作纪律。参与初审工作人员主动加强服务,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不得徇私舞弊;申报企业应主动配合核查,如实提交申报材料,若出现不配合核查工作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相关企业认定申报资格,由县税务局按规定追缴其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三)强化后期监管。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跟踪企业生产经营、研发投入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开展复核工作。高新技术企业应及时建档保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资料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备查,并按照要求填报季度及年度报表。四、本工作指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五、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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