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水泥一般工业固废处置综合利用环评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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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公示版)项目名称:一般工业固废处置综合利用建设单位(盖章):重庆铜梁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一般工业固废处置综合利用项目代码2307-500151-04-05-479080建设单位联系人李东国联系方式15*建设地点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重庆铜梁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地理坐标(106度8分32秒,29度50分57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N7723固体废物治理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建设性质口新建(迁建

2、)口改建口扩建艮!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M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80环保投资(万元)60环保投资占比(%)75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G3否口是:一用地(用海)面积(m2)不新增占地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本项目排放的废气中有二嗯英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涉及居民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因此,设置大气专项评价规划情况重庆市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已开展规划环

3、评,并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审查意见函渝环函202394号O总体构思(1)针对项目产排污特点,评价以污染物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为纲,通过核算污染物排放情况,预测分析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论证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水平和废气、废水、噪声、固废、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价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为项目设计、建设、运行及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2)技改项目为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同时能实现部分生料、缓凝剂、混合材原辅料替代,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

4、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本次技改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专项评价设置原则,技改项目涉及二嗯英排放,且厂界外50Om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因此,设置大气专项评价。1.1规划符合性分析(1)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重庆市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第五章固体废物处置布局第一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规划:“推动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鼓励和支持空气质量较好的区县选择符合环境准入条件、基础条件好的水泥窑、陶粒窑炉、以天然

5、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工业窑炉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污泥等固体废物”;”提高固体废物对工业原(燃)料的补充和替代占比,发挥大企业及大型零售商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固体废物产生量小、循环利用率高的示范企业技改项目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燃煤炉渣、脱硫石膏、高炉矿渣等,同时替代部分生料、缓凝剂、混合材,是一般工业固废的资源化利用。现有水泥窑基础条件较好,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鼓励类。铜梁区2022年为达标区,环境空气质量较好。故技改项目依托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符合重庆市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2)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函

6、符合性分析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函(渝环函202394号),(三)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确保环境质量底线不突破。强化规划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高效的收集措施和技术先进、工艺成熟稳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确保达标排放。严格落实二嗯英及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的管控对策和措施要求。加强对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收集与处理,采取密闭空间或局部气体收集负压收集等有效措施,强化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收集与处理,进一步减少臭气、异味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环境空气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新改扩建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时,应按相关要求落实污染物

7、削减方案,确保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不降低。技改项目依托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废,窑尾烟气经“碱性环境+低氮燃烧+SNCR+布袋除尘”后,目前该处理技术程度稳定,确保烟气达标排放。技改项目物料暂存依托现有堆场,堆场密闭,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技改项目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函(渝环函202394号)要求。1.2政策文件符合性分析(1)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符合性分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中指出“第一类鼓励类十二、建材1、利用

8、不低于2000吨/日(含)新型干法水泥窑或不低于6000万块/年(含)新型烧结砖瓦生产线协同处置废弃物”,“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15、三废综合利用与治理技术、装备和工程,20、城镇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农村生活污水、污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技改项目为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生产线,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属于鼓励类产业。(2)与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的符合性分析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0号)中指出“鼓励和支持利用在大城市或中心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弃物、污泥和生活垃圾

9、,把水泥工厂同时作为处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企业”。技改项目为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生产线,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符合产业政策,属于鼓励类产业。(3)与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符合性分析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1号)中指出“在确保污染物排放和其他环境保护事项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并保障水泥产品使用中的环境安全前提下,可合理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处置工业废物、生活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及受污染土壤”。技改项目为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生产线,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符合该政策内容。(4)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符合性分析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12月颁布了水泥

10、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6年第72号),从源头控制、清洁生产、末端治理、二次污染防治以及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结合技改项目具体情况,现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进行对比分析,符合性分析见表1.2-1。表1.2-1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序号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要求技改项目情况符合性*源头控制1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并采用窑磨一体化运行方式。本技术政策发布之后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其他固体废物的水泥企业,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3000吨/日及以上水泥窑。本次技改项目依托厂内新型干法水

11、泥窑,熟料生产规模为4800td,文件要求。符合2应根据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合理确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种类及处置规模。严禁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具有放射性、爆炸性和反应性废物,未经拆解的废家用电器、废电池和电子产品,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珞渣,以及未知特性和未经过检测的不明性质废物。技改项目协同处置燃煤炉渣、高炉渣、石膏等,不涉及禁止处置的固体废物类型。符合二清洁生产1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其清洁生产水平应按照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公告2014年第3号)的要求,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建设单位进行了清洁生产审核,满足清洁生产要求。符合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12、,应对进场接收、贮存与输送、预处理和入窑处置等场所或设施采取密闭、负压或其他防漏散、防飞扬、防恶臭的有效措施。项目对进场接收、贮存与输送和入窑处置等场所或设施采取密闭、负压或其他防漏散、防飞扬有效措施。符合3固体废物在水泥企业应分类贮存,贮存设施应单独建设,不应与水泥生产原燃料或产品混合贮存。拟处置的般固废分类、分区域贮存,不与水泥生产原燃料或产品混合贮符合存。4根据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特性及入窑要求,合理确定预处理工艺。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直接投加入窑。符合5严格控制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废物中重金属含量及投加量。按照相关规范要求严格控制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中重金属含量及投加量。符合6根据固体

13、废物的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合理配伍,保障固体废物投加后水泥窑能稳定运行。含有机挥发性物质的废物、含恶臭废物及含银废物不能投入生料制备系统,应从高温段投入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废不含挥发性有机物、含恶臭废物及含氟废物,随生料制备系统入窑。符合7应按照废物特性和水泥生产要求配置相应的投加计量和自动控制进料装置。已按照废物特性和水泥生产要求配置相应的投加计量和自动控制进料装置。符合三末端控制1窑尾烟气除尘应采用高效袋式除尘器;加强对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除尘器的运行与维护管理,确保除尘器与水泥窑生产百分之百同步运转。依托的水泥窑窑尾烟气采用高效袋式除尘器进行治理,并加强运行与维护管理。符合2水泥窑协

14、同处置过程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执行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号)的相关要求。项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在现有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已能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符合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产生的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及协同处置废物过程产生的其他废水,可经适当预处理后送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单独设置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回用,如果废水产生量小可直接喷入水泥窑内焚烧处置。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渗滤液及废水以任何形式直接排放。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符合4水泥企业应建立监测制度,定期开展自行监测。重点加强对窑尾废气中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和二嗯英类污染物的监测。企

15、业已建立了监测制度,并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符合5水泥窑旁路放风系统排出的废气不能直接排放,应与窑尾烟气混合处理或单独处理。依托的水泥窑不设置旁路放风。符合四二次污染防治1窑尾除尘灰宜返回原料系统,但为避免汞等挥发性重金属在窑内过度积累而排出的窑尾除尘灰和旁路放风粉尘不应返回原料系统。如果窑灰和旁路放风粉尘需要送至厂外进行处理处置,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窑尾除尘灰经收集后依托现有的窑灰返回系统,经输送设备送至生料入窑系统,最终得到妥善处置。符合2在水泥窑停窑期间,固体废物贮存及预处理产生的废气须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本次协同处置固废无挥发性有机物、无臭味,不需设置储存废气治理设施,停窑期间

16、,暂存库密闭。符合(5)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符合性分析技改项目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的符合性分析详见表1.2-3o表1.2-3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符合性分析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相关内容技改项目情况符合性4协同处置设施4.1 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应满足以下条件:a)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吨/天的新型干法水泥窑;b)采用窑磨一体机模式;c)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d)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按HJ6

17、62要求测定的焚毁去除率应不小于99.9999%;e)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在进行改造之前原有设施应连续两年达到GB4915的要求。4.2 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所处位置应满足以下条件:a)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要求:b)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而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4.3 应有专门的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GB18597和HJ/T176的规定。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贮存设施应有良好的防渗性能并设置污水收集装置;贮存设

18、施应采用封闭措施,保证其中有生活垃圾或污泥存放时处于负压状态;贮存设施内抽取的空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处理,或经过其他处理措施达标后排放。前述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有良好的防渗性能,以及必要的防雨、防尘功能。4.4 应根据所需要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特性设置专用固体废物投加设施。固体废物投加设施应满足HJ662的要求。4.5 固体废物的协同处置应确保不会对水泥生产和污染控制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应根据所需要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特性设置必要的预处理设施对其进行预处理;如果经过预处理后仍然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则不应在水泥窑中处置这类废物。1、技改项目依托的水泥窑为4800t

19、d,为窑磨体机,窑尾烟气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本次为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前两年连续满足GB49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依托的水泥窑用地为工业用地,设施所在标高高于淮远河100年一遇洪水位之上。3、技改项目固体废物暂存于专用区域内,暂存库密闭,并按照一般防渗要求设置防渗措施。4、本次技改项目有色金属灰渣(铜渣、锌渣)、磷渣等不含有机物和挥发半挥发重金属,随生料入窑,符合HJ662要求。5、本次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不会对水泥生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能控制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5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特性5.1 禁止下列固体废物入窑进行协同处置:放射性废物; 爆炸物及反应性废物;一未经拆解的废电池、

20、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 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铭渣 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废物。5.2 入窑固体废物应具有相对稳定的化学组成和物理特性,其重金属以及氯、氟、硫等有害元素的含量及投加量应满足1、本次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文件中禁止列入的类别。2、根据计算,本次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重金属以及氯、氟、硫等有害元素的含量及投加量满足HJ662的要求。符合HJ662的要求。6运行技术要求6.1 在运行过程中,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按照HJ662中的要求正确选择固体废物投加点和投加方式。6.2 固体废物的投加过程和在水泥窑中的协同处置过程应不影响水泥的正常生产。6.3 在水泥

21、窑达到正常生产工况并稳定运行至少4小时后,方可开始投加固体废物;因水泥窑维修、事故检修等原因停窑前至少4小时内禁止投加固体废物。6.4 当水泥窑出现故障或事故造成运行工况不正常,如窑内温度明显下降、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明显升高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投加固体废物,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投加。6.5 在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总有机碳(TOC)因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增加的浓度不应超过IOmg/m3,TOC的测定步骤和方法执行HJ662和HJ/T38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1、本次技改项目金属灰渣(铜渣、锌渣)、磷渣等不含有机物和挥发半挥发重金属,随生料入窑,符合HJ662

22、要求。2、本次协同处置不影响水泥正常生产O3、水泥窑达到正常生产工况并稳定运行至少4小时后,方可开始投加固体废物,水泥窑维修等停窑前至少4小时禁止投加固体废物。4、水泥窑出现故障或事故造成运行工况不正常,停止投加固体废物,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投加。5、总有机碳(TOC)因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增加的浓度不应超过10mgm3o符合(6)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符合性分析技改项目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的符合性分析详见表1.2-4o表124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符合性水泥窑协

23、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相关内容技改项目情况符合性4.1 水泥窑4.1.1 满足以下条件的水泥窑可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a)窑型为新型干法水泥窑。b)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吨/日。C)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在改造之前原有设施应连续两年达到GB4915的要求。4.1.2 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应具备以下功能:a)采用窑磨一体机模式。b)配备在线监测设备,保证运行工况的稳定:包括窑头烟气温度、压力;窑表面温度;窑尾烟气温度、压力、O2浓度;分解炉或最低一级旋风筒出口烟气温度、压力、02浓度;顶级旋风筒出口烟气温度、压力、02、

24、CO浓度。c)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烟气除尘设施,保证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浓度满足GB30485的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配备粉尘、Nox、SO?浓度在线监测设备,连续监测装置需满足HJ/T76的要求,并与当地监控中心联网,保证污染物排放达标。d)配备窑灰返窑装置,将除尘器等烟气处理装置收集的窑灰返回送往生料入窑系统。4.1.3 用于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生产设施所在位置应该满足以下条件:a)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1、技改项目依托的水泥窑为新型干法水泥窑,规模为4800td,本次为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前两年连续满足GB49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

25、、依托的水泥窑为窑磨一体机,窑头、窑尾等设置有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烟气温度、压力、02浓度等;窑尾安装连续监测装置满足HJ/T76的要求,并与铜梁区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联网;配备窑灰返窑装置,将除尘器等烟气处理装置收集的窑灰返回送往生料入窑系统。3、技改项目依托的水泥生产设施用地为工业用地,设施所在标高高于淮远河100年一遇洪水位之上。本次技改项目为系统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非危险废物。符合业发展规划要求。b)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c)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经当地环境

26、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认与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的距离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d)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其运输路线应不经过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4.2固体废物投加设施4.2.2 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投加位置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从以下三处选择:a)窑头高温段,包括主燃烧器投加点和窑门罩投加点。b)窑尾高温段,包括分解炉、窑尾烟室和上升烟道投加点。c)生料配料系统(生料磨)。4.2.3 不同位置的投加设施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a)生料磨投加可借用常规生料投料设施。b)主燃烧器投加设施应采用多通道燃烧器,并配备泵力或气力输送装置;窑门罩投加设施应配备泵力输送装

27、置,并在窑门罩的适当位置开设投料口。c)窑尾投加设施应配备泵力、气力或机械传输带输送装置,并在窑尾烟室、上升烟道或分解炉的适当位置开设投料口;可对分解炉燃烧器的气固相通道进行适当改造,使之适合液态或小颗粒状废物的输送和投加。本次技改项目金属灰渣(铜渣、锌渣)、磷渣等随生料配料系统入窑,依托现有生料投料设施。符合4.3固体废物贮存设施4.3.1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专门建设,以保证固体废物不与水泥生产原料、燃料和产品混合贮存。4.3.2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内应专门设置不明性质废物暂存区。不明性质废物暂存区应与其他固体废物贮存区隔离,并设有专门的存取通道。4.3.3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GB5001

28、6等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与水泥窑窑体、分解炉和预热器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贮存设施内应张贴严禁烟火的明显标识;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贮存和卸载区条件配置相应的消防警报设备和灭火药剂;贮存设施中的电子设备应接地,并装备抗静电设备;应设置防爆通讯设备并保持通畅完好。1、技改项目固体废物分类、分区域暂存,不与水泥生产原料、燃料和产品混合贮存。2、技改项目暂存库分区暂存,并设有专门的存取通道。3、暂存库满足GB50016等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符合4.4固体废物预处理设施4.4.1 固体废物的破碎、研磨、混合搅拌等预处理设施有较好的密闭性,并保证与操作人员隔离;含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毒有害成分的固体废物的预处

29、理设施应布置在室内车间,车间内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排出气体应通过处理后排放或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本次技改项目金属灰渣(铜渣、锌渣)、磷渣等不含有机物和挥发半挥发重金属,随生料入窑,依托现有生料磨。符合5.固体废物特性要求5.1 禁止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废物禁止在水泥窑中协同处置以下废物:a)放射性废物。b)爆炸物及反应性废物。C)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d)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e)铝渣。f)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废物。5.2 入窑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特性要求5.2.1 入窑固体废物应具有稳定的化学组成和物理特1、本次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

30、文件中禁止列入的类别。2、根据计算,本次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重金属以及氯、氟、硫等有害元素的含量及投加量满足第6.6.7条、第6.6.8条6.6.9条的要求。符合性,其化学组成、理化性质等不应对水泥生产过程和水泥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5.2.2 入窑固体废物中如含有表1中所列重金属成分,其含量应该满足本标准第6.6.7条的要求。5.2.3 入窑固体废物中氯(CI)和氟(F)元素的含量不应对水泥生产和水泥产品质量造成不利影响,其含量应该满足本标准第6.6.8条的要求。5.2.4 入窑固体废物中硫(三)元素含量应满足本标准第6.6.9 条的要求。6.6.10 有腐蚀性的固体废物,应经过预处理降低废物腐

31、蚀性或对设施进行防腐性改造,确保不对设施造成腐蚀后方可进行协同处置。(7)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技改项目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析详见表1.2-5o表1.2-5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GB30760-2014)符合性分析规范(GB30760-2014)的符合性分物技术规范符合性分析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相关内容技改项目情况符合性4.1不应协同处置的废物下列固体废物不应入窑进行协同处置:a)放射性废物;b)具有传染性、爆炸性及反应性废物;C)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d)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e)有钙焙烧工艺生

32、产铭盐过程中产生的铝渣;f)石棉类废物;g)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固体废物。本次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文件中禁上列入的类别。符合4.2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分析水泥生产企业在接收固体废物之前,应对固体废物进行鉴别和分析,确定固体废物是否适宜水泥窑协同处置。相关程序包括:了解产生固体废物企业及工艺过程基本情况,确定固体废物种类,物理化学特性等基本属性。技改项目协同处置的固体废物进厂前,先取样依托现有检测实验室进行鉴别和分析,符合本项目处置类固体废物方可进厂。符合5.1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企业应设立处置废物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专职

33、人员负责处置固体废物管理及环境保护有关工作;所有岗位的人员均应进行有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相关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本次技改项目现有厂区设有协同处置管理部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专职人员负责处置固体废物管理及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符合5.2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场地与贮存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所处场地应满足GB30485和HJ662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厂区内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GB18597的要求。生产处置厂区内一般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GB50016的要求。对于有挥发性或化工恶臭的固体废物,应在密闭条件下贮存。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要有必要的防渗性能。贮存设施内产生的废气和渗滤液,应根据各自的性质,按照

34、相关国家标准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本次技改项目协同固体废物分类、分区域暂存,密闭,暂存库满足GB30485和HJ662要求。按照一般防渗区进行防渗处理。符合5.3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固体废物的输送在生产处置厂区内可采用机械、气力等输送装备或车辆输送、转运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的输送.转送要有防扬尘.防异味发散、防泄漏等技术措施。对于有挥发性或化工本次技改项目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厂内运输采用皮带输送,输送系统密闭,输送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后达标排放。符合恶臭的固体废物,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输送,转运,产生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中或是通过空气过滤装置后达标排放;输送、转运管道应有防爆等技术措施。5.4水泥协同处

35、置厂区内固体废物的预处理为适应水泥窑处置的要求,可在生产处置厂区内对固体废物进行预处理,包括化学处理,如酸碱中和;物理处理,如分选、水洗,破碎、粉磨、烘干等。预处理工艺过程要有防扬尘、防异味发散、防泄漏等技术措施。对于有挥发性或化工恶臭的固体废物,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预处理。预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渣、废气和废液,应根据各自的性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文件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本次技改项目金属灰渣(铜渣、锌渣)、磷渣等随生料入窑,依托现有生料磨。符合5.5水泥窑工艺技术装备及运行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应是新型干法预分解窑,设计熟料规模大于2000td,生产过程控制采用现场总线或DCS或PLC控制系

36、统、生料质量控制系统、生产管理信息分析系统;窑尾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窑炉烟气排放采用高效除尘器除尘,除尘器的同步运转率为100%o水泥窑在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投料量应稳定,及时调整操作参数,保证窑炉及其他工艺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本次技改项目依托的回转窑为新型干法预分解窑,规模为4800td,生产过程控制采用现场总线或DCS或PLC控制系统、生料质量控制系统、生产管理信息分析系统;窑尾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装置。窑炉烟气排放采用高效除尘器除尘,除尘器的同步运转率为100%o符合5.6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投料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投料点可设在生料制备系统、分解炉和回转窑系统(不包括篦冷

37、机)。设在分解炉和回转窑系统上的投料点应保持负压操作;含有机挥发性物质或化工恶臭的固体废物,不能投入生料制备系统。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投料应有准确计量和自动控制装置。在水泥窑或烟气除尘设备出现不正常状况时,应自动联机停止固体废物投料。在水泥窑达到正常工况并稳定运行至少4小时后,可开始投加固体废物;在水泥窑计划停机前至少4小时内不得投加固体废物。本次技改项目金属灰渣(铜渣、锌渣)、磷渣等不含有机物和挥发半挥发重金属,随生料入窑,依托现有生料磨。在水泥窑或烟气除尘设备出现不正常状况时,应自动联机停止固体废物投料。在水泥窑达到正常工况并稳定运行至少4小时后,可开始投加固体废物;在水泥窑计划停机前至

38、少4小时内不得投加固体废物。符合(8)与重庆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的符合性分析技改项目与重庆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的符合性分析详见表1.26。表L26与重庆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符合性分析序号重庆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相关内容技改项目情况符合性1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本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得建设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技术不成熟的项目。技改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及设备,污染防治技术成熟。符合2本市新建和改造的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基本水平。其中,“一小时经济圈

39、”和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改项目依托现有水泥窑生产线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建设不会改变水泥厂现有的清洁生产水平。符合3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技改项目位于铜梁西南水泥现有厂区内,项目符合重庆市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建设规划(2021-2025年)。符合4在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严格限制建设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重金属的工业项目。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5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5公里、集中

40、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上游5公里的沿岸地区,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不新增人员,不新增生活污水。现有厂区生活污水经一体化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符合5在主城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以煤、重油为燃料的工业项目;在璧山区、长寿区等地区严格限制新建、扩建可能对主城区大气产生影响的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项目。在主城区及其主导风上风向10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火电、冶炼、水泥项目及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在区县(自治县)中心城区及其主导风上风向5公里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火电、冶炼、水泥项目及10蒸吨/

41、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技改项目为水泥窑协同处置,不属于禁止类项目,位于铜梁区侧风向。符合6工业项目选址区域应有相应的环境容量,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必须取得排污指标,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企业、流域和区域,不得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技改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均有一定的环境容量,环境空气属于达标区。符合7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所在地大气、水环境主要污染物现状浓度占标准值9O%100%的,项目所在地应按该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1.5倍削减现有污染物排放量。技改项目废水不外排;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达标区。符合8新增重金属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应落实

42、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确保国家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排放总量按计划削减,其余区域的重金属排放总量不增加。优先保障市级重点项目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技改项目属于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废项目,不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协同处置过程中仅有极少量的重金属随窑尾烟气排出。符合9禁止建设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项目。技改项目不属于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符合10工业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资源环境绩效水平应达到本规定要求。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均达到国家和重庆市的排放标准要求。符合由表1.26可知,技改项目满足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渝办发2012142号)提出的相关要

43、求。(9)与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渝发改投20221436号)的符合性分析根据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渝发改投20221436号),技改项目与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渝发改投20221436号)符合性分析详见表127。表1.2-7与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符合性分析序号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相关内容技改项目情况符合性不予准入类1(一)全市范围内不予准入的产业1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2 .天然林商业性采伐。3 .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不予准入的其他项目。技改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项目。符合2(二)重点区域不予准入的产业1 .外环绕城高速

44、公路以内长江、嘉陵江水域采砂。2 .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3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4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放养畜禽、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5 .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6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

45、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7 .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8 .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9 .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技改项目为水泥窑系统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符合产业政策,位于现有铜梁西南水泥厂区内,不新增占地,不属于所述不予准入的产业符合限制准入类1(一)全市范围内限制准入的产业1 .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

46、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2 .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3 .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4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明确禁止建设的汽车投资项目。技改项目为水泥窑系统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水泥产能不变,符合产业政策,位于现有铜梁西南水泥厂区内,不新增占地,非新建醒目,不属于所述限制准入的产业符合2(二)重点区域范围内限制准入的产业技改项目为水泥窑系统处置符合1 .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般工业固废,水泥产能不变,符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嘉陵江、合产业政策,位于现有铜梁西南乌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纸浆制造、印染水泥厂区内,不属于所述限制准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入的产业2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由表1.2-3可知,技改项目满足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渝发改投20221436号)相关要求。(10)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符合性技改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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