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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章 产品责任法,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张孟才,5.1 产品责任法概述,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主旨:加强生产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与买卖法的异同:联系:都是产品的买卖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同:买卖法属于私法范筹,权利义务基于合同任意规定 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的公法范筹,调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20世纪50年代以来创立了新的产品责任原则,旧产品回收也在其中,5.1.1 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其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三个特征:产
2、品责任是由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5.1.2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因产品缺陷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产品责任法实行侵权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契约原则 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范畴产品责任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5.1.3 产品责任法的性质与作用,1.产品责任法的性质在性质上说既属于私法,也属于契约法早期的产品责任以“直接契约关系”产品责任的承担基础过渡到无过失(侵权)责任,进而转为严格(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已就成为侵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产品责任法的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有利于建立良好
3、的经贸秩序,5.2 国际主要法系的产品责任法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主要代表为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疏忽责任原则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致使产品有缺陷,因而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其疏忽的赔偿责任。美国早期是“直接合同关系”原则,1916年通过判例确定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原则原告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只要因产品缺陷而直接受到损害。但必须负有举证责任。,1.设计或制造有缺陷;2.缺陷保持到受害;3.原告未知;4.使用得当,2、担保责任原则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致使产品有缺陷,因而使消费者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
4、其担保承担赔偿责任。利用本原则在诉讼中原告不需证明伤害或损害是由被告引起的,但必须证明:1.伤害与损害的发生;2.产品存在;3.缺陷是伤害的近因;4.确实存在担保以及被告违反了担保义务;5.他是担保的受益人或第三方受益人,另外原告须及时通知,3、严格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根据这项原则,只要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则不论卖主与消费者之间有无合同关系,也不论卖主在制造或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是否有过失,卖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可在一次产品责任的诉讼中把所有原则都用上,让法官裁定用哪个原则判决,否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可再行起诉。保护最充分起诉最有利,只需证明:
5、1.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2.因缺陷致害;3.缺陷是投入市场时就有的。,1963 年格林曼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 案确立的原则,4.严格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与条件,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与侵权法重述的有关条款对产品“缺陷”等基本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具有重要影响,是法院判决时不可或缺的参考依据。0)对产品的定义 产品指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图书与视听资料已含其内。对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等是否属于产品有不同规定。不动产也逐渐纳入其内。,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血液排除在产品外,1)产品缺陷的定义与分类,(1)产品
6、缺陷的定义与分类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402条A节所界定的“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2)产品缺陷的种类美国法学家将产品缺陷分为三种:,超出了购买该商品的普通消费者对它的特性的、人所共知的、常识的预期。,制造缺陷:产品脱离制造者控制时,即在一些重要方面不符合制造者的设计说明书或性能标准,或不同于同一生产线上生产出的同种产品,设计缺陷:产品在制造时即存在造成原告损害或类似损害的可能性,警示缺陷:A警示缺陷的含义 B警示缺陷的判断,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C)款对警示缺陷的解释是:“对与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没有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a.警示义务的程度
7、 b.警示的恰当性,足够明显醒目不正当地延迟、在语气上犹豫或缺乏急迫性而被认为不合理,可能是由零部件、原材料、装配过程导致的,2)产品责任法主体及其范围,应负产品责任的人包括:制造商manufacturer、装配商assembler、批发商wholesaler、零售商 retailer、委托人bailor、与出租人leaser等。凡是与商品产销有关的人,均被包括在内。3)受保护的人 任何可预见因产品缺陷而遭受损害的人,4)受保护的利益,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肉体伤害、疾病与死亡以及由此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原告可提出的损害赔偿:人身伤害的赔偿、财产损失的赔偿、商
8、业上的损失赔偿与惩罚性的损失赔偿。,5.产品责任的减免,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与有疏忽(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自担风险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擅自改动产品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发展风险可免责),6.关于诉讼时效,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建议,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从原告发现或者在谨慎行事情况下应当发现产品的损害及其原因时起算。通过规定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来体现最长诉讼时效,即规定10年为最长责任期限,除非明示了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长于10年。,7.产品责任法诉讼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一)关于管辖权问题长臂法(long-arms statute):“最低限度的接触”a.有“接触”(contacts)关
9、系b.有“商业交易”(transaction of any business)c.有“预见的可能性”(foreseeability)d.有“经商行为”(doing business)(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允许采用对原告最有利的地方的法律,5.2.2 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德国法主要以民法典和商法典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无合同关系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法请求损害赔偿不负过失举证义务管辖权:采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是侵权则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侵权行为地与损害发生地不一致,可选择。,法国法,历史上产品责任法由合同责任与不法行为(民法典)构成(过失责任原则)产品有瑕疵就可以认定有过
10、失(应该知悉而不知悉)(无过失责任原则)只要证明产品有缺陷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追索权:产品销售卖方可以向其前面的卖方指控直至生产商。管辖权:被告所在地法院(损害发生地);侵权行为地法院(损害承受地)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中的加害行为地法律,5.2.3 中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中国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 1987 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关于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2.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3.关于产品范围与产品缺陷4.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5.关于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5.3 国际产品责任统一法,关于造成
11、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 1977年1月27日欧洲理事会于法国斯特拉斯堡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瑕疵:没有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产品:动产“生产者”一词指成品或零配件的制造商以及天然品的生产者;进口产品者,置名字、商标或其他识别特征于产品上者 赔偿金额:20万3000万德马时效:诉讼3年;责任10年农产品可排除,5.3.2 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于1976年完成1985年7月25日通过。指令的主要内容:1、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的消费者只须证明他受到损害和产品有缺陷的事实,以及三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可以使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而毋须证明生产者有过
12、失,2、关于生产者的定义“生产者”指成品和任何材料或配件的生产者,任何将其姓名、商标或其他识别特征用于商品上的人。若不能查明商品的生产者,应视商品的每一个提供者为该商品的生产者,除非他在合理时间内将生产者或其他提供商品者的身份通知受害者。任何为再销售或类似目的将商品输入欧洲共同体内者应视为该商品的生产者。3、关于产品的定义可移动的产品,不包括初级产品和赌博产品,4、关于缺陷的定义,若产品未给人们和财产提供一个人有权期待的安全,则该产品有瑕疵。与发展水平相关5、关于损害赔偿“损害”指:()死亡或人身伤害;()对任何财产而不是有瑕疵商品本身的损害或破坏,赔偿金额:5002500万欧洲货币单位6、对
13、产品责任的抗辩被告可以提出以下三种抗辩(1)、无罪责(2)、时效(3,10)(3)、赔偿的最高额,5.3.2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1972年第十二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1973年10月2日签订,1979年10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产品:应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经过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损害:指对人身的损害或对财产的损害以及经济 损失;但是,除非与其它损害有关,产品本身的损害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不应包括在内 生产者:“生产者”指成品和或配件的生产者、天然产品生产者,供应部、各环节中人员,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1)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或(2)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或(3)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地 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1)责任的人主要营业地;或(2)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地。3、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的国家法律,适用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