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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第六章(I)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制度概述,一、国际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一)最高权力机构或决策机构(二)执行机构(三)行政事务机构,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二、国际经济组织的议事规则,(一)协商一致制(二)多数表决制(三)集团表决制(四)加权表决制,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4,集团表决制,即将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各个按一定利益关系结成的集团,决议的通过要求获得各集团成员的多数赞成票,又称为“并行多数”。,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5,加权表决制,这是根据国际经济组织成员的贡献、责任、利害
2、关系、实力大小等标准赋予成员不同表决权的表决制度。这种表决制度中每一成员的表决权大小都不同,而这种不同又主要是由加权票分配的不同标准和加权票在总投票权中所占的比重,即加权的程度来决定的。加权的程度与成员平等的程度成反比,而与占优势成员的决定权成正比。,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6,第六章(II)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英文的缩写WTO,中文简称世贸组织。它是当今世界上全面调整、规范国际贸易规则与贸易关系的全球性多边经济贸易组织。它成立于1994年4月15日,1995年1月1日正式运行,其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
3、定(简称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缩写为GATT)。WTO目前拥有150个成员,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共同构成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7,第一节 从GATT到WTO,一、GATT的产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一直到1994年12月31日结束,共存在了47年。,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8,二、GATT的发展,在GATT运行的47年间,其主要活动是组织缔约方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第一轮谈判: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举行。第二轮谈判:1949年4月至10月在
4、法国的安纳西举行。第三轮谈判: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的托奎举行。第四轮谈判: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举行。,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9,二、GATT的发展,第五轮谈判: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狄龙回合”(发动本轮谈判者为美国副国务卿道格拉斯狄龙)。第六轮谈判: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肯尼迪回合”(本轮谈判由当时的美国总统肯尼迪提议召开)。第七轮谈判: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东京及日内瓦举行,又称“东京回合”。第八轮谈判:1986年9月在乌拉圭召开,故称“乌拉圭回合”。,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
5、10,三、WTO的产生,GATT存在以下局限:它不是正式生效的国际公约,仅是一个政府间的行政协议,缺乏权威性;仅管辖货物贸易,不能适应国际服务贸易及投资的迅速发展,尤其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需要;争端解决机制在作出决策时要求所有缔约方“完全协商一致”作出决策,很难公正、客观作出裁决;各缔约方在援引例外条款时的“越轨行为”难以很好加以约束。,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1,三、WTO的产生,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首都马拉喀什的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也称马拉喀什协定),标志WTO正式建立并开始运行。WTO与GATT在1994年共同运行一年后,于1995年1
6、月1日代替GATT正式生效运行,完全担当起全球经济贸易组织的角色,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2,四、WTO体制与GATT 1947的关系,(一)一致性:1.缔约方资格2.非歧视待遇原则3.透明度4.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别优惠待遇,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3,(二)不同之处:,1.法律地位2.适用范围3.协议的强制性4.祖父条款5.争端解决机制6.互不适用条款7.单独关税区加入条件,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4,第二节 的组织结构,1部长会议 2总理事会 3委员会 4秘书处与总干事,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5,第二节 的组织结构,一、部长级会议部
7、长级会议由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是的最高决策机构。部长级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目前它已召开过6次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具有的权力主要有:(1)立法权。从法律角度讲,只有部长级会议才有权对其协定、协议作出修改和权威性解释。(2)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3)批准非成员国所提出的取得观察员资格的请求。,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6,第二节 的组织结构,二、总理事会总理事会由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在必要时开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会议的各项职能。总理事会下设三个分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三个理事会在总理事会指导下工作,货物贸易
8、理事会负责附件1中的多边货物贸易协定的运作;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运作;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运作。,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7,第二节 的组织结构,三、专门委员会部长会议设立下设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现已设立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8,第二节 的组织结构,四、总干事及秘书处WTO规定设立一个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总干事由部长会议任命,并确定其权力、责任、任职条件和任期。总干事为实际上的最高长官。WTO第
9、一任总干事由意大利前贸易部长鲁罗杰担任。第二任总干事前半期为前新西兰总理穆尔,后半期为泰国前总理素帕猜。现任总干事为前欧盟贸易专员拉米。秘书处职员由总干事任命,并根据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确定他们的责任和任职条件。总干事及秘书处的职员是国际官员,在履行职责方面,不接受世界贸易组织以外的任何政府和其他当局的指示。,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19,世界贸易组织机构图,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0,第三节 的宗旨和职能,一、宗旨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2、扩大生产和商品贸易,扩大服务贸易。3、持续发展,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4、保证发展中国家
10、成员贸易、经济的发展。5、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1,二、职能,1、促进章程和各项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并推动其各项宗旨的实现。2、为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组织保障。3、为成员方提供谈判场所。4、管理的争端解决机制和管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5、负责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以便更好地协调制订全球的经济政策。,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2,第四节 WTO的决策机制,一、协商一致规则建立WTO协定第9条第1款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应继续关贸总协定所遵循的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策的做法”。即一般情况下各项决
11、定均应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3,第四节 WTO的决策机制,二、简单多数规则建立WTO协定第9条第1款规定:“若某一决定无法取得协商一致时,得由投票决定,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上,WTO的每个成员方有一投票权决定应以多数票决定通过。”,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4,第四节 WTO的决策机制,三、三分之二多数规则当WTO决定不能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时,应以成员方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的办法。如部长级会议对WTO附件一中多边贸易协定修改建议的接受和对接受新成员加入WTO等。,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5,第四节 WTO的决策机制,四、四分之
12、三多数规则这是WTO对某些涉及成员方权利义务或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规则,主要是对涉及WTO及其多边贸易协定的条文解释、修改和义务豁免。,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6,第四节 WTO的决策机制,五、所有成员方一致接受规则不仅指WTO作出某项决定时没有任何成员方表示正式反对,而且所有成员方都应明确表示同意,如对WTO决策机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原则的修改必经所有成员方表示接受。,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7,第四节 WTO的决策机制,六、反向一致规则又称否定式协商一致,即以协商一致作出否定表示。反向一致规则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对过去GATT决定的富有创意的重大改革,主要运用于W
13、TO争端解决机构的决策。,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8,第五节 WTO的加入与退出机制,一、创始成员 WTO创始成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在1995年1月1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经成为GATT缔约方,并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两年内接受该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第二,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关税减让和承诺,有关关税减让和承诺表已分别附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29,第五节 WTO的加入与退出机制,二、加入WTO对任何申请加入的国家无限期地开放。申请加入方要成为WTO成员,必须按照同WTO成员谈判议定
14、的条件加入。不同的申请加入方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有关谈判,因此他们加入WTO的条件不一样。新成员加入WTO的条件,具体体现在加入议定书和减让表之中。,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0,二、加入,加入WTO的程序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提出申请与受理。第二阶段: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第四阶段:表决和生效。,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1,三、退出及互不适用,任何成员都可以退出WTO。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退出应同时适用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第六章,国经教研室
15、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2,第六节 的基本原则,为实现其宗旨,制定了若干个为各成员方所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成为的基本行为规范。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市场准入原则、非歧视原则、公平贸易原则、自由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3,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也称之为不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原则,是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优惠或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它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也就是要一视同仁。与之对应的就是差别原则,区别对待。非歧视原则适用较广,是的核心和基石,它体现在的所有文件和协议中,使筑起了自由贸易的舞台。它具体又通过最惠国
16、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4,一、最惠国待遇原则,(一)含义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5,(二)内容,1.GATT第1条第1款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囊括了与货物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国家管理措施的三个基本方面,即(1)对进出口的关税措施;(2)非关税措施;(3)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与适用的国内法律规章。,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6,一、最惠国待遇原则,2.TRIPs协定第4条规定了WT
17、O成员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义务。3.GATS第2条要求WTO成员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7,(三)例外,1、来自GATT条款的例外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一成员方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国家安全的例外历史上的特惠关税特定成员之间的不适用对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优惠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复边贸易协定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没有多边约束力,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8,(三)例外,2、来自缔约方全体(会议)(或理事会)的例外:第25条第5款“解
18、除义务”。,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39,(四)GATT与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GATS有关最惠国待遇条款与GATT不同的是,后者只适用于产品(货物),而不适用于生产者,而前者则同时适用于产品(服务)和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40,二、国民待遇原则,1、含义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41,二、国民待遇原则,2、内容:GATT第3条、GATS第17条、TRIPs第3条集中规定
19、了国民待遇的原则。,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42,关贸总协定对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国内税收和国内收费 执行国内法律规章方面,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43,3、GATT与GATS中的国民待遇,GATS中国民待遇是承诺义务,GATT中是一般义务。GATT中国民待遇仅仅适用于产品而不适用于产品的提供者。GATS不仅适用于服务,而且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GATS中的国民待遇注重的是政府政策的实际实施效果,而不是形式上是否相同。GATT中的国民待遇往往只考虑形式上是否对外国商品的歧视。,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44,第七节 WTO的基本法律框架,1.WTO协定的正文2.
20、四个附件附件1:附件1A:(1)货物贸易多边协定:a.GATT1994 b.六项谅解 c.马拉客什备忘录(2)12个专门协定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 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审查机制附件4:复边贸易协定:(1)关于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2)政府采购协定(3)国际奶制品协定(已失效)(4)牛肉协定(已失效),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45,第七节 WTO的基本法律框架,一、组织规则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是WTO的基本法,该协定列于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所列各项协定之首,其余具体协定都是它的附件。它由1个前言、16条正文和4个附件
21、构成。前言规定了WTO的宗旨和原则。16条正文是:1.WTO的建立;2.WTO的范围;3.WTO的职能;4.WTO的结构;5.与其他组织的关系;6.秘书处;7.预算和会费;8.WTO的地位;9.决策;10.修正;11.创始成员资格;12加入;13.多边贸易协定在特定成员间的不适用;14.接受、生效和交存;15.退出;16.杂项条款。,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46,第七节 WTO的基本法律框架,二、实体规则1.WTO的货物贸易法律制度(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2)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包括农业协议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3)有关货物贸易管制的法律规则,主要有:实施卫生与植物
22、卫生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4)与贸易有关领域的法律规则,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47,第七节 WTO的基本法律框架,二、实体规则2.WTO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WTO关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原则、规则及制度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中。3.诸边贸易协议,第六章,国经教研室国际经济法陈咏梅,48,第七节 WTO的基本法律框架,三、程序规则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所列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有关争端解决的法律规则,其中争端解决程序又称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普通程序,而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某些争端处理程序的决定,则是WTO服务贸易争端处理的特别程序。2.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法律制度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产生并形成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规定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标、机构、审议范围、程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