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实务第五章.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6452481 上传时间:2023-11-01 格式:PPT 页数:150 大小:2.9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结算实务第五章.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50页
国际结算实务第五章.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50页
国际结算实务第五章.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50页
国际结算实务第五章.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50页
国际结算实务第五章.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结算实务第五章.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结算实务第五章.ppt(15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之三 信用证,学习目标,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之三 信用证,学习目标,什么是信用证?什么又是即期付款信用证?什么是议付?什么是议付行?什么是开证行?为什么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开证行却坚持对外付款?,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之三 信用证,引 言,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的作用,案例讨论5-1:如果你是法官,将判决谁败诉?为什么?,应该判决A公司败诉。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是信用证业务区别于其他结算方式的最重要的特征。根据UCP600第二条规定:“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如果受

2、益人没有满足“相符交单”的条件,开证行就有权拒绝付款。因此,本案应该判决A公司败诉。,第一节,第五章,信用证概述,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开证,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开证行开立信用证,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受益人审证、发货,制单和交单议付,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议付行议付,议付行寄单索汇,开证行审单付款,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申请人审单付款,开证行放单,试对汇款、托收及信用证等三种结算方式的业务流程进行对比分析。,案例分析5-1:,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是一种银行

3、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案例分析5-2:,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案例分析5-3:,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信用证是约束哪些当事人的契约?为什么强调单据内容表面相符?,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开本信用证(Credit opened by mail),电开本信用证(Credit opened by teletransmission),案例分析5-4:,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简电本

4、信用证,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全电本信用证,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SWIFT信用证,现在银行主要采用什么方式开立信用证?为什么?,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关于信用证本身的内容,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关于信用证本身的内容,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关于信用证本身的内容,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关于信用证本身的内容,如果你作为受益人,对收到的一份国外来证,该重点审核前述9项中的哪些项目?怎样审核?,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要求受益人履行的条件,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要求受益人履行的条件,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要求受益人履行的条件,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

5、节,特别条款(Special condition),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其他项目,案例讨论5-2:开证行是否可以凭特殊条款的规定拒付?为什么?,开开证行可以凭特殊条款的规定拒付。尽管在信用证特殊条款中做这样的规定并不是商界或银行的正常做法,但是,当该规定写入信用证,并被受益人接受,那它必须理所当然地被遵守。因此,开证行有理由因没有提供转让细节通知而拒付。对于第一受益人和转让行来说,应对他们显然不理解或不知其用途的规定提出质询,应尽可能取消此类条款。而不应采取不理睬的态度,使自己陷于被动并遭受损失。,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分析:,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SWIFT信用证的开立,

6、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SWIFT信用证的开立,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SWIFT电文常用项目表,MT700项目说明,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修改规则,信用证概述,第五章,第一节,信用证修改的途径与手续,案例讨论5-3

7、:,开证行F银行是否有权拒付,为什么?面对开证行拒付,A银行应该如何处理?,1.开证行无权拒付。因为,开证行按照其修改过的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认为存在不符点而拒付是明显错误的;根据UCP600第十条a款的规定,信用证条款虽经开证行修改,但因未获得受益人同意,因此修改过的信用证不能对受益人构成约束,仍只能依照修改前的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受益人2月25日装船,3月3日交单完全符合原信用证要求,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2.面对本案例开证行的拒付,A银行应立即致电F银行,指出:根据UCP600第十条之规定,信用证修改不成立;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原信用证规定,要求开证行立即付款,否则可能提起法律诉

8、讼。,第一节,第五章,信用证概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介,第五章,第二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介,第五章,第二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介,第五章,第二节,UCP600能够解决目前信用证实务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介,第五章,第二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介,第五章,第二节,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第三节,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第三节,开证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第三节,开证申请人的权利,案例讨论5-4:,申请人A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1.申请人A公司的拒付理由不充分。因为,本案例的争议源于开证指

9、示和信用证条款的不完整,不明确。申请人在开证指示中,对产地的要求为,而并未具体要求哪一国。在此情况下,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中涉及产地一栏时既可笼统表示为欧共体国家,也可具体指明某一特定国家(只要该国是欧共体成员国即可)。如果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其规定,它应在开证指示中将产地国予以明确表示。2.既然申请人A公司的开证指示不明确,它将自己承担此责任。故在此案中A公司的拒付是不成立的,应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第三节,第五章,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第三节,开证行的责任与义务,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第三节,开证行的责任与义务,开证行的权利,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

10、义务,第五章,第三节,案例讨论5-4:,如果A公司提交的单据确实存在严重的不符点,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议付行H银行应该怎样处理?,1.A公司提交的单据确实存在严重的不符点,开证行的拒付也不合理。因为,根据UCP600第十四条b款规定,开证行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否则开证行丧失拒付的权利。而本案例中,开证行在第七个工作日才提出拒付,明显拒付无理。2.议付行H银行应该立即电告开证行,根据UCP600第十四条b款之规定,开证行已丧失拒付的权利,必须立即付款。,第三节,第五章,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第三节,通知行是否应把信用证中的特

11、殊付款条件及其可能的风险告诉受益人?,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第三节,受益人的责任和义务,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的第一件事应该做什么?,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第三节,议付行有权不议付,议付行必须严格审单,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议付与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有何区别?,有权要求受益人作质押,议付行享有索偿及追索权,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第三节,案例分析5-6:,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备齐单据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再由保

12、兑行付款。试问:B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第三节,保兑行的责任,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第三节,保兑行的权利,案例分析5-6:保兑责任的延伸,保兑行A银行是否必须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在此案例中,A银行本可以采取什么自我保护的措施?,A银行是否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向受益人M公司付款。理由如下:根据UCP600第八条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同责,且保兑责任不能撤销。但A行的保兑责任仅限于M公司的相符交单。鉴于M公司提供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可以认为A行的保兑责任就此终止。但关键是A银行无条件地同意请求I银行授权对不符单据付款,这事实上等于是A银行请求I银行修

13、改信用证,而I银行同意授权付款则意味着该修改成立,那么A银行自然而然地将其保兑之责扩展到了修改。所以A行应该对受益人M公司付款。根据UCP600第八条的规定,保兑行可以接受修改,也可以拒绝修改,若拒绝修改,保兑责任只对原证有效而绝不扩展至修改内容。,第三节,第五章,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此案中,作为保兑行的自我保护措施可以是:明确声明其保兑责任就此终止,仅仅是替受益人与开证行接洽要求其授权对不符单据付款;或者明确拒付,并建议受益人M公司直接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要求申请人说服开证行接受不符单据并指示A行付款。这样,A行可以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第三节,如果偿

14、付行未按信用证条款见索即偿,开证行将承担什么责任?,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迟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案例讨论5-7:,该信用证到底是即期付款信用证还是迟期付款信用证?,显然,这是一份迟期付款信用证。理由:尽管该信用证明确规定是即期付款信用证,但实际上,该比利时银行在收到相符单据后,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起息日(20个银行工作日)借记开证行的账户,

15、贷记受益人账户的做法,无论怎样看都不能称之为即期付款,实际上是受益人交单后若干天延期付款。可以说,受益人在某种程度上被欺骗了,因为名义上是即期付款信用证,他真正得到的却是一份迟期付款信用证。,第四节,第五章,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贴现公司或银行贴现承兑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后对受益人有无追索权?,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

16、t),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议付与贴现都是受益人通过银行的资金融通,二者有何异同?,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案例讨论5-8:,保兑行A银行第二次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保兑行A银行第二次拒付无理。理由如下:根据UCP600第十六条c款规定,当保

17、兑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该通知必须说明银行拒绝承付或者议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f款还规定,如果保兑行未能按照本条行事,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本案例中,保兑行没有一次指出所有的不符点,因此,A银行不能第二次提出拒付,应对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第四节,第五章,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证行垫款预付与议付行垫款预付两种预支信用证有什么区别?,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可转让信用证的含义,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可转让信用证产生的背景,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可转让信用证的

18、转让程序,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可转让信用证产生的背景,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可转让信用证产生的背景,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可转让信用证产生的背景,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规则,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规则,可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的结算基础是否为银行信用?,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案例讨论5-9:保兑责任的延伸,(1)开证行所称不符点是因何原因所致?(2)你认为开证行指出了哪些不符点?你认为这些不符点成立吗?为什么?(3)如果你是转让行A银行应该怎样处理?,(1)开证行所称不符点,均因第一受益人B公司没有换单所致。这

19、些所谓的不符点包括:发票不是以申请人为抬头;发票不是信用证受益人出具;发票的单价和金额与信用证不同;保险比例超过发票金额的110%。9月15日单据才到达转让行已属迟交单(超过信用证有效期)。(2)上述不符点不能成立。因为,根据UCP600第三十八条i款规定,第一受益人未能及时换单,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这就说明,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有义务接受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那么,问题(1)的不符点不能成立;根据UCP600第三十八条j款规定,在要求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在信用证转让后的兑用地点,在原信用证的截止日之前(包括截止日),对第二受益人承

20、付或议付。因此,第二受益人于9月10日在受让地议付符合规定,而不是以单到转让行的时间判断是否超过信用证有效期。(3)转让行应以上述分析的理由向开证行交涉,要求开证行履行偿付义务。本案例资料显示,经A银行交涉后,开证行于9月27日付款。,第四节,第五章,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背对背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背对背信用证的概念,实质上,对背证的使用是两个有因果关系而又独立的信用证。,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背对背信用证的内容,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处理背信用证的注意事项,信用证的种类

21、,第五章,第四节,案例分析5-7:对背证项下利用单证瑕疵拒付货款案,本案例关键点:中间商对自己的错误推卸责任,以及开证行不讲信用;,出口商M公司错误:单据存在瑕疵,为开证行拒付提供了借口。,启示:在对背证条件下,受益人(实际供货商)将面临比一般信用证更大的风险,须小心谨慎。,如果你是一位出口商,当你收到一份境外来证时,怎样判断它是否为一份背对背信用证?,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案例讨论5-10:(1)本案例是一件什么样的典型案例?(2)如果你是议付行N银行,下一步该如何处理?(3)开证行B银行是否有行为失当之处?,(1)纵观本案过程,可以看出这是一起香港中间商通过开证行无理挑剔单据,企图

22、胁迫受益人降价的典型案例。(2)信用证业务中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对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应根据信用证条款及UCP600进行分析、判断。若不符点不能成立,议付行应据理力争,决不能对开证行的无理挑剔姑息迁就。因此,议付行N银行应对受益人晓以利害,绝不让步,同时,向开证行提出其无理挑剔单据有损信誉的严厉交涉,甚至不排除向开证行的上级部门交涉。本案例后来显示,开证行于1月20日付清全部款项。(3)B银行行为失当之处有二:受香港中间商的指使,无理挑剔单据有损信誉;介入商务纠纷显然行为失当。按照国际惯例,银行不应介入商务纠纷。但本案例中开证行绕过议付行直接联系受益人要求其同意降价,实属不妥。,第四节,第五

23、章,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对开信用证的含义,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对开信用证的生效,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对开信用证的生效,案例分析5-8:对开信用证打包放款损失案,分析:本案例所涉及的对开信用证,从其内容的设计来看是合理的,当进口开证加列了生效条款以后,实际上就是一笔以出口信用证作为抵押的出口打包放款(是银行的一种融资方式)。,第四节,第五章,信用证的种类,案例关键点: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骗取银行资金。,国内银行教训:在对开信用证业务中,应掌握申请人的企业性质及与受益人的关系。严格控制以出口信用证作为抵押的对外开证。对中小合资企业,不宜对中方合伙人提供

24、投资贷款。对以出口信用证做抵押的对外开证,银行部门间及时沟通,强化该业务的监管。,在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证业务中,怎样防范对方不开回头证的风险?,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循环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循环信用证的条件,循环信用证的金额,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循环信用证的方式,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关于信用证的分批与分期装运条款,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关于信用证的分批与分期装运条款,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案例讨论5-11:B公司在此案中存在哪些错误?,B公司在此案中存在以下错误:(1)B公司没有引用“不可抗力条款”的保护。本案例受益人尽管因银

25、行停业导致逾期交单,但因为不可抗力而银行免责。同样道理,受益人应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进口商通过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延长交单期,待议付行收到延期修改书后再议付。这样,也不会导致后面的连环错误。(2)B公司没有规范使用循环信用证。本循环信用证要求分两次装运,第一批10吨,次月自动恢复,装运期为7/8,显然,明确规定了分批装运的日期和数量,应按照UCP600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因此,B公司的第二批货物虽然如期出运、正点交单,但已经无法在循环信用证项下议付。(3)B公司轻易将信用证改托收失去银行信用的保护。B公司不仅没有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对方改证,反而匆忙接受开证行推托责任的信改托建议,开证

26、行成了代收行,失去银行信用的保护。改为托收方式之后,就是B公司违约在先,为进口商压价提供了借口,最终遭致20%的损失。,第四节,第五章,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案例分析5-9:是什么使得由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证成为废纸呢?,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信用证的种类,第五章,第四节,案例讨论5-12:,(1)一位严谨的银行业者不应该开立或保兑这种信用证,因为它含有在履行付款责任前无法控制的偶然性。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没有保障,实际上对I银行来说不是不可撤销的。这种信用证也是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之一。(2)作为通知行应把特殊付款条件及与之相关的风险告诉受益人。因为受益人毕竟是通知行

27、的客户,出于竞争的需要应该为客户提供必要的额外服务。(3)尽管信用证指明根据UCP600开立,但显然这个信用证不应被接受。因为它将付款与货物转卖给未知的第三方并得到货款挂起钩来,实际上开证行没有做出明确的付款承诺。此外,提单抬头做成凭I银行指示却允许开证行把货物放给申请人,以及到期地在开证行均对受益人不利。受益人使用了该证,就应对货物及货款的损失负全责。,第四节,第五章,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受益人审证信用证,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受益人审证信用证,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受益人审证信用证,案例讨论5-13:进口商的

28、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A公司应该怎样做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受益人的单据,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受益人的单据,受益人交单,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案例讨论5-14:(1)行拒绝议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10月4日因节日而银行歇业,A公司能否10月5日向银行交单仪付?,(1)议付行拒绝议付合理。尽管信用证到期日为10月15日,但UCP600第十四条c款规定:需提交运输单据时,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装运日(已装船提单签发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A公司9月13日装运,最迟交单日应为10月4日,而10月5日交

29、单则已过交单日。(2)根据UCP600第二十九条,到期日或交单日可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的规定,则最迟交单日可顺延至应为10月5日,此时,A公司可以10月5日向银行交单仪付。但议付行必须声明该单据是根据UCP600第二十九条有关顺延规定接受的。,第五节,第五章,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审核单据的原则,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审核单据的原则,合理小心的原则合理小心地审单的目的是确定“相符交单”。严格相符(Strict compliance)标准,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就像信用证条款的“镜子影像”(Mirror Image)一

30、样,单据中的每个单词、每个字母都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同。实质相符(Substantial compliance)标准,是指允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有差异,只要该差异不明显地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或者不违反法庭自己的“合理、公平与善意”的理念即可。在实务中,如果单证存在差异,必须考虑这种差异是否合理,也就是必须合理小心地审单。,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审核单据的原则,根据本段课文理论,你认为应该怎样掌握审核单据的标准?,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审核单据的方法,“纵”是指以信用证及其修改书为核心,所有单据都与信用证核对。“横”是指以单据中的商业发票为中心

31、,所有其它单据与之核对。审核应经过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审核单据的方法,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案例讨论5-15:(1)银行有义务和责任在审单中进行详细的数学计算吗?(2)你认为本案例存在不符点吗?为什么?(3)本案例中,你认为开证行C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1)一般而言,银行没有义务和责任在审单中进行详细的数学计算。因为,根据UCP600第四条的规定精神,信用证中的成本计算等内容可以归纳为过多细节的范围,这不属于银行的职责。当信用证中包括这些过多细节时,银行没有义务通过详细的数学计算来确定是否相符。(2)本案例存在不符点。尽管银

32、行没有义务和责任在审单中进行详细的数学计算,但是,信用证中总金额及其分项构成即FOB价、运费与保险费是分列的,则可理解为属于银行必须计算审核的范围。在本案中,议付行审单没有发现发票金额计算中的错误,就构成了不符点。(3)对开证行C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可能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根据“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既然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就有权拒绝付款;根据“实质相符”的审单标准,尽管存在不符点,但该不符点没有明显地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本不符点甚至使申请人少支付300美元,因此,开证行拒付无理。究竟怎样处理本案例,如果开证行拒不让步,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的法官按照“合理、公平与善意”的理念行使自由裁量权。,第

33、五节,第五章,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不符点及不符点的处理,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不符点及不符点的处理,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不符点及不符点的处理,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不符点的风险,信用证业务中,拒付是指开证行、保兑行或其指定的银行拒绝接受交单人(包括银行)提交的单据并拒绝承担付款责任的行为。,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拒付(dishonor)及处理,在满足上述三项条件后,开证行或保兑行才有权拒付,否则,将丧失拒付的权利,而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必须

34、向寄单人付款。,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案例讨论5-16:接受已拒绝的不符单据(1)开证行B银行是否有权接受已拒绝的不符单据?为什么?(2)B银行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接受已拒绝的不符单据?本案例应如何处理?,如果单据出现无法修改的不符点,受益人将面临哪些潜在风险?,(1)B银行无权接受已拒绝的不符单据。因为,B银行拒付后已明确通知A行:“暂留单据听候你方指示”,且A行也立即回电要求B行保管单据听候指示。此后,B行再擅自放单,已违背UCP600第十六条的规定。(2)本案例中,B银行在拒付电中说明:留存单据直到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或者在申请人同意放弃不符点之前从交单人处

35、收到其进一步指示。并且A行没有进一步的指示的条件下,B银行可以接受已拒绝的不符单据。本案的处理,应说服受益人仍然将货销售给申请人(因已赎单提货无法退单),对于差额部分(受益人转售给另一买方的价格超过前售给申请人价格的部分),则由B行承担或由B行与申请人分担。另一方面,受益人还需与新买主解决好违约事宜。,第五节,第五章,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信用证业务如果发生纠纷,无论属哪国司法管辖,都要按UCP的条款来解决争议,对各当事人比较公平,透明度高。,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信用证业务适应的法律,案例分析5-10 受益人提单欺诈,开证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该案中,韩国SL公

36、司与船公司倒签提单,构成提单欺诈,而开证行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尚未对外付款,因此厦门X公司的申请符合国际惯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故法院于受案当日即裁定冻结该信用证项下货款并向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韩国SL公司自知理亏,很快向厦门X公司做出降价及推迟付款期限的承诺,开证申请人在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向厦门海事法院撤回了保全申请。,第五节,第五章,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欺诈例外原则与禁止令,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防止信用证业务纠纷的措施,1.信用证各当事人的诚信是信用证业务顺利进行的保证申请人不开证,或开出的信用证条款违背常规,或无理拒付;开证行协助申请人开立含糊不清,条件苛刻、含软条款的信用证,或在收到受益人或议付行所提交的单据后,故意挑剔、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受益人使用假单据,假货物;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存在不符点的单据而不向开证行交待,试图蒙混过关;或者开证行在拒付时又向申请人释放单据等等。,信用证实务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五章,第五节,防止信用证业务纠纷的措施,2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必须了解信用证的性质3参与各方必须严格遵守信用证业务的基本原则4拒付时要正确处理单据和保全货物。5调解、仲裁与诉讼,在什么条件下使用止付令,信用证业务中使用止付令是为保护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