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I公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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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 国际货物买卖法I,国际货物买卖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与渊源(一)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货物买卖关系的原则、规则及规章制度的总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1、有关货物买卖的各国国内立法大陆法(1)买卖法定入民法典、商法典(2)民商合一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1906年统一货物买卖法 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2、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统一私法国际学会主持下制定的两个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下制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3、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11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4、国际私法协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5、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三)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我国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1999年的合同法规定可以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一专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3、Sale of Goods,该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文书。根据该公约第99条规定,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与意大利、美国等11个国家生效。截至2012年2月已有七十七个缔约国。,一、公约基本结构,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PART II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PART III SALE OF GOODSPART IV FINAL PROVISIONS(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

4、,(1)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适用于它们之间订立的合同。营业地: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二、“国际”的界定(公约适用范围),Article 1(1)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a)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5、States;or(b)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A、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B住所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C具有不同缔约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D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条件下,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三、“货物”范围的界定,Article 2This Conventi

6、on does not apply to sales:(a)of goods bought for personal,family or household use,unless the seller,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neither knew nor ought to have known that the goods were bought for any such use;(b)by auction;(c)on execution or otherwise by authority of law

7、;,(d)of stocks,shares,investment securities,negotiable instruments or money;(e)of ships,vessels,hovercraft or aircraft;(f)of electricity.,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特殊用途与特殊性质货物)()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 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

8、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Article 3(1)Contracts for the supply of goods to be manufactured or produced are to be considered sales unless the party who orders the goods undertakes to supply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 necessary for such manufacture or production.(2)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contra

9、cts in which 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 party who furnishes the goods consists in the supply of labour or other services.,第三条:关于销售,公约仍用排除法来界定:(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四、公约的效力性质,公约的效力是任意性的,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减损公约的任何

10、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必须遵循以下规则:第一,以明示的方式排出或改变,具体包括两种情况: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示不适用公约;2、在合同中明确选择其他法律,用以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间符合公约适用范围的合同未对法律适用作出约定,则公约得以自动适用。,特别注意:公约的效力范围,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第二,遵守公约第12条的条件:第十二条: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

11、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本条即:对各缔约国提出保留的条款,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作出了保留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则各当事人不得约定减损或改变其效力。,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在批准该条约时我国对公约提出了两项保留:(一)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对第11条的保留)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二

12、)关于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对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依照b项,允许通过国际私法的引用而使公约适用与非缔约国。我国对此作出保留,即我国仅同意对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一、要约(offer)(一)要约的定义公约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当其要约一旦被接受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Article 14(1

13、)A proposal for concluding a contract addressed to one or more specific persons constitutes an offer if it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and indicates the intention of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in case of acceptance.,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

14、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要约的有效要件:,第一,要约的对象必须具有特定性。1、原则上只有向特定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才构成要约,如果面向不特定的对象,一般构成要约邀请;2、作为例外,如果提出建议的一方明确该建议是作为一项要约提出,那么尽管对象不特定,也可构成要约。,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A proposal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if it indicates the goods and

15、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es or makes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 quantity and the price.(一份建议如果指出了货物并明示或默示确定了或为确定货物数量和价格作了规定就是足够明确的。),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公约第14条的规定,一项订立销售合同的建议,如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三方面的内容,就构成要约。其中,1、标的只能是明示的,而数量和价格则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2、数量和价格的交易条件可以使具体数字,也可以是计算或确定方法;3、按照公约第55条,即使没有价格条款,合同也有效成立

16、。,第五十五条: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要约的生效要件:,有效要件是前提,此外,还应满足第15条第1款:第十五条(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到达主义)因此,在“交错要约”的情况下,合同并不成立。,要约的约束力:指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一般不存在约束力,受要约人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大陆法:要约原则上是有约束力的。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约束,但预先声明不受约束者不在此际。”英美法:要

17、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即使要约中指明了作出承诺的期限,要约人也可以不受其约束。,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同时,取消要约的行为。规则:(1)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2)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3)撤回的法律效果是要约对要约人丧失法律约束力,受要约人即使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和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可撤销的要约:撤销要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公

18、约第16条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依其行事。,公约第16条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我国合同法要约可以被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被撤销: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

19、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42、2006年7月1日,我国L公司向外国M公司发出一份要约称:出售某型号的电瓶叉车300辆,单价9500美元/FOB大连,9月15日装船,买方于8月15日前开出信用证。该要约发出后的第四天,全球叉车市场价格上涨,L公司欲撤销该要约。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如要约要求在7月15日前答复,则L公司不必考虑撤销要约的问题B.如要约要求在7月15日前答复但M公司未答复,L公司应在7月16日通知M公司撤销该要约C.如M公司回函要求改用D/P方式付款,则L公司可立即发函撤销该要约D.只要在M公司答复之前将撤销要约的通知发至M公司即可撤销该项

20、要约,要约的生效,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大连某水产品进出口公司于5月21日向一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欲出售一批货物。该要约中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在5月26日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在此前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这封商业信函将在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处。然而,5月23日大连公司就改变了主意,在当天以电传方式通知了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问:(1)5月23日这天,大连公司能否取消自己于5月21日发出的那份要约?(2)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有什么区别?,要约的失效,(1)要约因被拒绝而终止。(2)有效承诺未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做出(3)要约人合法撤销了要约(4

21、)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了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对货物的价格、付款方式、货物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范围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案例,例:Hyde v.Wrench(1840年)被告在6月6日向原告提出要约,愿以1000英镑将自己的农场出售给原告。6月8日原告回答表示愿以950英镑购买该农场,被告于6月27日表示拒绝。6月29日原告又书面通知被告说,他愿意接受原来的报价即1000英镑,但为被告拒绝。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双方达成的合同。,二、承诺(acceptance),(一)承诺的构成条件1.主体须是受要约人2.内容与要约保持一致第十九条(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

22、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3.在有效期内做出第二十一条(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23、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二)承诺生效时间,公约采用送达生效主义。公约第24条:要约、承诺或其他意思表示如果是口头向对方作出的,则在作出时被认为是到达了对方。如果是通过其他方式则在直接送给对方本人,或送达他的营业地、通讯地址,或在没有营业地和通讯地址时他的惯常居所时被认为是到达了对方。,(三)承诺方式,1.声明(statement)2.其他行为(conduct)Article 18(1)A statement made by

24、 or other conduct of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o an offer is an acceptance.Silence or inactivity does not in itself amount to acceptance.(1)被发盘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2008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美元,即可接受”。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

25、日发盘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甲公司对标的的价格进行了更改就构成了反要约,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须经过原要约人承诺合同才成成立,因此反要约就是实际上是新的要约。但是,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拒绝。8月29日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发盘的行为依然是新的要约。综上,本题应选D。,逾期承诺,(1)主观逾期承

26、诺(2)客观逾期承诺合同公约第21条对此分别作了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2年卷一70题,多选)A如要约人毫不迟疑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疑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C由于

27、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疑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失败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入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参考答案:AC,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的义务卖方应首先按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地点和时间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其行使收取货款的权利的前提条件。,1交付货物的地点(公约第31条)(1)涉及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2)特定货物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订立合同时双方已经知道的特定地点。特定地点=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都知道的:特定物所在地;特定仓库;生产货物的特定工厂(3)其他

28、情况:卖方营业地,1、交货方式实际交货:指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实际控制象征性交货或拟制性交货:指由卖方将代表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由买方在指定地点凭单向承运人提货。合同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就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单据。这些单据主要有提单、发票、保险单、商检证明等,当事人还有权约定他们之间必须移交的其他单据种类、数量。此外,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已移交了单据,他可以在这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卖方行使这项权利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

29、交货义务如下:(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案例,沈阳A进出口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罐装山野菜,合同约定卖方应不迟于3月底发运货物。双方均知道这批货物将在沈阳以北的铁岭加工完毕并包装出口。如果双方未对交货地进行具体约定,根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应

30、当在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2交货时间(公约第33条)(1)确定的时间点,卖方应在该时间交货(2)确定时间段,卖方应该在该段时间内的任何时间(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3单据的交付,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二)品质担保义务公约第35条:(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需按照

31、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买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本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但是,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无须承担上述与合同不符的责任。,(三)权利担保义务1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

32、所有权;2卖方保证在其所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3卖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合同公约第41条、42条,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货物。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卖方应对买方承担责任的情形,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转售某国,第三方根据该国法律主张权利或请求时,卖方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在任何其他情况下,

33、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提出的权利或请求,卖方也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卖方免责事由,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会提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要求;第三方提出的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制造的货物而发生的。,案例,1990年,中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国某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商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进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中方索赔。中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二、买方的义务,合同公约第53

34、条对买方的基本义务的规定支付价款和收取货物两项。第54条至第59条规定买方支付价款的具体内容第60条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一)支付价款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公约把买方为付款所必需采取的准备行动作为其付款义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买方没有办理上述各种必要的手续,使货款得以支付,即构成违反合同。2确定货物的价格。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合同已有效成立,则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已默示引用订立合同的时候这种货物在有关贸易中在类似情况下出售的通常价格。,3付款时间合同没有规定付款时间时:(1)卖方交单或者交货的同时付款;(2)买方在没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

35、物以前,没有义务付款。4.付款地点合同未约定付款地点时:(1)卖方的营业地;(2)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二)收取货物(公约第60条),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2接收货物 接收货物(Receipt of goods)不等于接受货物(Acceptance of goods)。,三、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1.合同履行中的通知义务2.保全货物的义务当买方违约,卖方仍占有货物或仍能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或当卖方违约,买方已收到货物,但准备退回货物时权利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为此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合理的。若权利方(尤其是买方)未能尽到这一义

36、务,对货物的损失应承担责任。,第四节 违约与救济,一、根本违约与救济(一)涵义: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Article 25A breach of contract committed by one of the parties is fundamental if it results in such detriment to the other party as substantially to

37、deprive him of what he is entitled to expect under the contract,unless the party in breach did not foresee and a reasonable person of the same kind in the same circumstances would not have foreseen such a result.,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

38、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二)救济1.买方(1)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2)宣告合同无效2.卖方:宣告合同无效,二、预期违约,(一)涵义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二)救济第七十一条(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得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

39、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预期根本违反合同,第七十二条(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三、分批交货合同中的违约救济,第七十三条(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

40、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四、损害赔偿,第七十四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

41、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第七十五条: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第七十六条(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

42、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第七十七条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一、风险的概念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划定风险转移时间的法律意义:如果货物风险已经转

43、移给买方,则货 物即使遭受损坏或灭失,买方仍有义务按约支付货款;如果风险尚未转移于买方,则风险损失发生后,不仅买方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而且卖方还要对不能按约交货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卖方证明这种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二、风险转移,(一)公约有关风险转移概要 公约采纳交付主义,认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特殊情况的处理:A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B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

44、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二)风险转移的前提划拨,所谓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Article 67(2)Nevertheless,the risk does not pass to the buyer until the goods are clearly 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whether by markings on the goods,by shipping documents,by notice given to

45、the buyer or otherwise.,(三)在途标的“情况需要”的解释,公约第六十八条: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四)违约与风险转移,Article 70:If the seller has commit

46、ted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articles 67,68 and 69 do not impair the remedies available to the buyer on account of the breach.第七十条: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公约第70条涵义可归结为两点:一是当卖方虽构成根本违约,但买方没有宣布解除合同,而采取其他救济办法,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其他救济权的条件下,货物风险损失由买方承担;二是当卖方根本违约而买方宣布拒收货物解除整个

47、合同时,货物风险损失后果溯及既往地由卖方承担。,Article 66: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after the risk has passed to the buyer does not discharge him from his obligation to pay the price,unless the loss or damage is due to an act or omission of the seller.第六十六条: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48、如果货物灭失与损害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损害,即使这种损害是在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发生的,买方可免除与遭受损害相当的支付价款的义务。,说明: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分权的单据,只是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一种担保权益,不影响风险转移。即使卖方根本违约也不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但买方的救济权利不因此而受损。合同约定效力高于约定的贸易术语,约定的贸易术语效力高于公约效力。,3.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的规定(1)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买方违约时风险转移:在买方违约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合同期限交付时,买方自违约时承担风险。(3)卖方违约时风险转移:卖方承担(4)买方承担风险与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违约损失不是风险损失,两者不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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