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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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主讲: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徐敬俊联系电话:85785283,个人邮箱:,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下篇 国际贸易实务,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商品检验的作用、检验权及商品检验机构、装船前检验和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的含义、相关规则、实务操作等基本内容。,教学重点:检验权、装船前检验、索赔、仲裁、不可抗力教学难点:装船前检验、仲裁的法律后果、不可抗力的判断及法律后果,【目的与要求】,【重点难点】,第一节 商品检验 第二节 索赔 第三节 不可抗力第四节

2、 仲裁,一、商品检验的意义和内容,第一节 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的含义也称货物检验(inspection of the goods),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商品的品种、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性能、卫生指标、残损情况、货物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从而确定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包装等是否与合同条款相一致,是否符合交易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商品检验往往由有资格、权威、独立的第三者(专业检验机构)负责。一般要出具检验证书,作为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和索赔理赔依据。,交接货物三环节:交付(delivery)、检验(inspection)、接受或拒收(

3、acceptance or rejection)。收到不等于接受。收到检验后不合要求可拒收。但未检验就接受则不能再拒收。各国法律都认为买方对货物有检验权,但买方检验权并不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买方可放弃该权,同时放弃拒收货物权。我国商检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英国1983年货物买卖法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除另有协议外,买方有权要求和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便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二

4、)、商品检验的意义,1、品质检验:主要是对货物的外观、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进行检验。2、数量和重(质)量检验: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对商品的数量和重(质)量进行检验。3、包装检验:指对包装的牢固度、完整性进行检验。4、卫生检验:指对肉类罐头、奶制品、禽蛋及蛋制品、水果等货物进行检验。5、残损鉴定:指对受损货物的残损部分予以鉴定,分析致残原因及其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影响,估计损失程度,出具证明等。,(三)、商品检验的内容,(一)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1、官方检验机构,由政府出资设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例如有: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美国食品药

5、物管理局(FDA)、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日本通商产业检验所等都是世界著名的商检机构。2、半官方商检机构,由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进行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的检验管理工作。如: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主管出口到美国的防盗信号、化学危险品以及与电器、供暖、防水等有关的产品检验。3、非官方机构,这类机构由私人开设,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并被当地法律所认可。如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二、商品检验机构,1、我国商检机构概况:新中国成立后,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局”,1982年改名为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ACI),1998年,国家商检局与卫生部检疫局、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Exit and Entr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IQ),简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二)、我国的商品检验

7、机构,2001年4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Stat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PRC for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我国官方的检验机构还有:农业部辖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及各地检疫局;交通部辖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各地分局;卫生部辖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检验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检验所等。,我国半官方的检验机构是1980年成立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各地分

8、公司。,2、我国商品检验机构的任务,机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实施法定检验,进行监督管理,办理公证鉴定业务,任务,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由商检局对大宗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进出口商品、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以及国家指定由商检局统一执行检验的商品等实施强制性检验,以维护国家的信誉和利益。,(1)实施法定检验(Making Legal Inspection),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1、现行商品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的商品。2、对出口食品卫生的检验。3、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检验。4、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

9、装容器性能和使用检验。5、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检验的进出口商品。,(2)进行监督管理(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监督管理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品的收用货部门、仓储运输部门以及商检机构认可的检验部门的检验组织、检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人员、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乃至检验的结果等予以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贯彻专职机构检验与有关部门的检验向结合、管理与促进向结合的原则,充分组织社会力量发挥检验把关的作用,以达到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的目的。,(3)办理公证

10、鉴定业务(Authentic Attesting Business),鉴定业务是我国商检法中的一项内容:“商检机构以及国家商检部门批准的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的鉴定业务。”公证鉴定业务的范围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海损鉴定、集装箱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残损鉴定、出口商品的装运技术条件鉴定、货载衡量、产地证明、价值证明以及其他业务。,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也就是说谁拥有对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诸方面内容进行最后评判的权利,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

11、为准。,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一般应在卖方交货、买方接货时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受领货物,物权及风险随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是,对于目前在国际上被广泛使用的贸易术语不同,货物应在何时、何地检验应酌情考虑。再加上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商品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其所用包装的类型、方法也不尽一致,因而其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也难以划一。,根据当前国际上习惯做法和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关于买卖合同中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在出口国检验:(1)产地或工厂检验;(2)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这种方法习惯上称为“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Shippin

12、g Weight)。,以上这两种规定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二)在进口国检验:(1)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这种方法习惯上称为“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Landed Weight)。(2)目的港(地)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以上这两种规定方法,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三)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1、货物于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递交的单据之一;2、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买方有权复验。复验证书如证

13、明货物不符合同规定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或索赔。,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这种方法习惯上称为“离岸重量和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常用于大宗货物交易,四、检验的标准和方法,检验标准是检验机构从事检验工作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所遵循的尺度和准则,是评定检验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准则。出口商品和进口商品检验标准的确定原则有所区别:,出口商品检验标准确定的原则是:,合同标准,合同规定的参照

14、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一)检验标准,进口商品检验标准确定的原则是:,合同标准,合同规定的参照标准,生产国标准,国际标准,进口国标准,(一)检验标准,对于商品进行残损检验时,以合同的有关条款、发票、装箱单、重量单、提单或运单、保险单、外轮理货报告或船务记录等有效单证作为检验标准。,应该注意的是,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用什么方法进行检验是个重要问题,因为同一商品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检验,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容易导致买卖双方产生异议而发生纠纷。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最好在签定合同时订明所用的具体检验方法。,(二)检验的方法,检验方法是指对

15、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的做法,包括抽样的数量及方法。,实践中,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五、复验地点和时间,复验:是指买方对到货拥有的复验权。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承认买方的复验权,因此,应在合同中对复验期限、复验地点、复验机构、复验方法、复验费用的负担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应注意的是,合同规定的复验期限实际上就是买方的索赔期限。买方应在规定的复验期限内对商品进行复验并提出索赔,否则就将会失去索赔的权利。复验期限的长短应根据商品的特点而定,易腐烂变质的商品,其复验期限的规定就短些;品质比较稳定的商品,复验期限就可以长一些;而对于机器设备一类的

16、商品,因需安装调试,其复验期限就更长一些。,商检证书签发时间不迟于提单日期。,1、它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依据;2、它是海关通关验放货物的有效证件;3、它是卖方向银行办理货款结算的单据之一;4、它是买方提出异议、拒收货物或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六、商检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一)商检证书的定义:是商检机构验货后签发的、证明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是确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凭证,也是买方凭此向卖方或其他关系人提出异议和索赔的法律依据。,(一)商检证书的作用,检验证书实样,(三)商检证书的种类,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数量检验证书包装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

17、生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残损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温度检验证书熏蒸证书船舱检验证书,七、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报验,抽样,检验,签证或发行,1、报检,出口商品应在货物发运前710天(鲜货为37天),而如果商检机构不在出口地的,要在货物发运前1015天填写报检单,同时提交买卖合同、信用证、成交样品、往来函电等相关资料。进口商品应最迟不少于1/3的对外索赔期的时间内填写报验单,同时提交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等相关资料。,2、抽样,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检后,审核合同、信用证等对品质、包装等的规定,确定检验内容,依据、检验标准、方法等,然后对抽样进行检验。检验

18、的方式有商检自检和共同检验两种。,4、签证,出口商品通过检验后,商检机构出具要求的检验证书或签发“商检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进口商品根据需要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相关检验证书。,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一、索赔概述,第二节 索赔,在进出口交易中,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各方就应受合同的约束。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均构成违约。违约一方面会引起买卖双方之间的争议;另一方面会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违约(claim)与索赔(settle the claim),索赔就是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向违约的一方当

19、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违约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就叫理赔。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面。,(二)对违约后果的法律规定,对违约的处理,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办法:即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撤消合同。,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各国对违约行为的性质划分及补救措施规定很不一致。,1、英国法的规定,英国法把违约划分为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和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两类。通常把商品的质量、数量和交货时间、付款条件等重要和根本性条款视为要件,而把与商品无直接联系的些次要条款视为担保。违反要件,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20、损害赔偿,违反担保,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公约把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与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两类。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2、美国法的规定,美国法把违约划分为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和轻微违约(Minor Breach)两类。重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取得这项交易下他本应获得的主要利益。这时,受损害一方可以要求解

21、除合同,同时要求损害赔偿;轻微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较轻微,没有影响到对方的主要利益,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异议与索赔条款,罚金索赔期限,总之,各国法律对违约行为的解释不同,对受害方得以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因此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应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是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也被称为“异议与索赔条款”。,二、索赔条款,合同中的索赔条款通常有两种规定方法,即为:,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二者缺一不可。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指买卖合同和适用的法律。事实依据是指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书面证明,主要是各种检验证书。,(一)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

22、laim Clause),1、索赔依据,异议与索赔条款常见于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主要适用于商品品质、数量方面的索赔。“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内容一般只包括索赔的依据、索赔期限、损失赔偿的办法等。,2、索赔期限,索赔期限是受损害一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时限。它实际上就是检验条款中的复验期限。因此,有的合同把检验条款和索赔条款结合起来订立,称为“检验与索赔条款”(Inspection and Claim Clause)。,索赔期限有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两种。约定索赔期限应根据商品的实际需要、商品种类、特性及检验所需时间等因素而定,比法定期限要短一些。而且约定期限的效率要高于法定期限。法定索赔期限公约规定

23、为两年;我国合同法规定为四年。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二)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定的金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条款又称为违约金条款、罚则,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和延期接运货物等情况。,违约金数额由交易双方商定,以违约时间的长短而定,并规定出最高限额。分惩罚性和补偿性两种。,应该指出的是,各国对违约金的本质和效力的法律规定存在着很大的诧异:,惩罚性质?,补偿性质?,应该指出的是,各国对违约金的本质和效力的法律规定存在着很大的诧异:,德国

24、等大陆法国家一般都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质,承认罚金条款的效力,而且一般允许当事人在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在英美法国家,罚金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它属于惩罚性的“罚金”还是补偿性的“预约赔偿金”。如果是违约金是“罚金”,则该条款无效,但受害人仍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可能大于“罚金”额;如果它是“预约赔偿金”,则条款有效,受损害方根据条款将得到固定数额的赔偿,这一数额一般会远远小于实际损失。,我国的规定类似于大陆法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

25、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当事人一方,可根据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第三节 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的含义和范围,(一)不可抗力的含义,意外事故,(二)无法预见(三)无法预防 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适当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法国法律称为“不可抗力”;英美法称之为“合同落空”;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公约称之为“履行合同的障碍”。,目前,各国国内法对不可抗力的解释差别很大:,(一)合同签订之后,(四)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疏忽或过失,但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事件的4个条件:,(二)不可

26、抗力事件的范围,不可抗力的范围通常包括: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地震、水灾、飓风、大雪、暴风雨等由于政治或社会原因造成的,如战争、政府禁令、封锁等各国对自然原因引起的灾害解释较一致,而对社会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有分歧,一般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商定不可抗力范围。社会现象较复杂,解释有难度不可抗力是免责条款,买卖双方倾向于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减少己方的责任和义务,免除合同,延期履行合同,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目前,各国对不可抗力事件法律后果的规定也有分歧。,无论是免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免除了损害赔偿的责任。,规定办法:(1)列举式:一一列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

27、围(2)概括式:只作笼统规定(3)综合式:一方面列出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另一方面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一类的补充说明。,(一)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三、不可抗力条款,按照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中提出处理的意见,对此,公约第79条第4款明确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二)规定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1、不可抗力的通知,

28、另外,对方当事人收到不可抗力通知时也应该及时回复,或确认不可抗力事件,或提出异议。,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免责时,都必须向对方提交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设在口岸的分会出具。,2、不可抗力的证明,3、要对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什么情况下撤销合同、什么情况下部分撤销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作出明确规定。,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

29、达装货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问题:请问欧洲厂商的要求合理?为什么?,案 例1,分 析,欧洲厂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所派船只迟到,是由于战争造成,这属于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项,对欧洲厂商提出的赔偿要求,我方可不予理睬。,案 例2,问题:我方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 100公吨每公吨CFR London 400英镑,总金额为 40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月9月份。签约后,A公司购货地发生水灾,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分

30、析,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带来两种后果,解除合同与延迟履行。本例中,合同中小麦并非特定产地产品,某一产地发生水灾可以从其它产地调集,所以A无法要求免除交货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是一种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的形式,友好协商(Amicable Negotiation),调解(Conciliation),仲裁(Arbitration),诉讼(Litigation),第四节 仲裁,一、仲裁的含义,仲裁协议是双发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Arbitration)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

31、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彼此之间发生的争议交由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Award),仲裁裁决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二、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它有两种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协议。,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仲裁条款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前在买卖合同中或其他经济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2、提交仲裁协议(submission agreement;arbitration agreement),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提交仲裁协议。,以上两种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约束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起诉2、排除

32、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3、使仲裁机构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二)仲裁协议的作用,上述三个方面的作用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其中,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核心作用是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Jurisdiction),仲裁机构分为临时仲裁(自行组织、共同指定仲裁员、案件完毕自动解散)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常设机构、特定仲裁规则)。,三、仲裁机构,我国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隶属于中国国际商会(贸促会)。在深圳和上海设有分会。不少城市设立地方仲裁委员会。,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仲裁机构,如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有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如英国伦敦仲裁

33、机构、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一)提出仲裁申请(二)组织仲裁院(三)审理案件,1、开庭审理 2、调解;3、收集证据;4、保全措施的裁定,四、仲裁程序,(四)作出裁决:最终裁决(终局性的)(五)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于1987年4月对我国生效。我国作出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国外执行:我国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裁决可在公约签约国得到执行,与我国政府签订有关双边协定中有互相承认和保证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向其他国家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上诉。若

34、败诉方不执行裁决,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但胜诉方有权向有关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五、仲裁效力,六、仲裁条款的内容,(一)仲裁地点:通常有:本国/对方国家/第三国(二)仲裁机构:临时机构和常设机构(三)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五)费用承担,案例分析:甲方与乙方签定了出口某货物的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品质问题发生争议,于是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Thank You Very M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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