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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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推动排污权有序流转,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加快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六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排污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贷款机构实现抵押的排污权的市场处置可参照本规则操作。第三条排污权交易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开展,不得进行场外交易。排污权交易不收取手续费。第四条排污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2、则,交易双方承担因交易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是排污权平台运行服务的主体(简称“交易机构”),为排污权交易受理、审核、报价等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履行见证职能。第六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统一建设、管理和维护交易系统,建立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及时提供排污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交易系统应当与生态环境等部门排污权登记、变更、管理等信息平台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第七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

3、收,资金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八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权交易的行业监管和交易主体定量审查。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储备机构”)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等具体工作。第三章交易主体和标的第九条排污权交易的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意向受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指通过实施有效减排等措施,出让其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意向受让方:是指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有意向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有意向收储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受让方:是指通过交易机构购买相应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储备机构等。第十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排污权交

4、易主体:(一)出让方未获取排污权的;(二)出让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三)所在区域或集团被列入环保限批范围的不得作为受让方,民生保障项目除外;(四)未完成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的总量减排或限期治理目标任务的排污单位,不得作为出让方;(五)未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或者谎报有关材料,或者拒绝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排污情况进行核查的;(六)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交易情形的。第十一条排污权交易标的内容包括排污权种类、数量和期限。其中,交易标的物属出让的,期限为5年,不足5年的应先行延续。第四章定量审查第十二条出让方应按照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相关规定,

5、向有权核定其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对可出让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出具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审查意见。第十三条意向受让方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按照自治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相关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排污权指标和来源条件的审查意见。第五章交易申请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指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授权代表身份证与授权书;(三)排污许可证副本或拥有排污权的有效证明;(四)有审查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审查意见;(五)自治区排污

6、权出让交易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当前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挂牌价等);(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储备机构出让排污权指标,应提交(一)(五)(六)款材料,及有审查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储备出让审查意见。贷款机构出让抵押的排污权指标,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排污权抵押合同、排污权抵押登记证明、借款人贷款违约或允许通过交易排污权归还贷款的相关证明等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出让方要对所提交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申购排污权指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授权代表身份证与授权书;(三)项目立项文件的批复、核准意见或备案登记证明等;(四)有审核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排污权指标和来源条件的审查意见;(五)自治区排污权受让交易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标的的排污单位当前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所属行业、项目所在地和项目情况说明等);(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储备机构回购排污权指标,应提交原交易合同文本和(一)(五)(六)款材料。第十六条通过审核的排污权交易申请,由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组织交易。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资格有疑义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等方式征求生态环境

8、部门意见,在征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组织交易。第十七条设区市(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区域内排污单位没有排污权指标出让量,但市场有实际意向受让方时,交易机构应通知该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储备机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储备机构根据储备情况向交易机构反馈出让储备排污权意见。第六章交易规程第一节出让交易规程第十八条交易机构在收到出让方提交的全部出让委托文件2个工作日内,对委托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符合交易要求的,组织交易;经审核不符合交易要求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退回。交易机构在征得出让方同意后,可将出让标的按出让的数量进行拆分或合并等方式出让。第十九条排污单位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在有效期内可以出让。排

9、污权交易起始价格由出让方确定,并不得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出让方可以采取公开竞价、协议出让、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通过交易机构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采用公开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一)公开竞价:是指同一排污权出让标的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唯一竞争条件的情况下,交易机构组织意向受让方进行电子公开竞价,以“价格优先”原则确认受让方的交易方式;(二)协议出让:是指同一排污权出让标的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协商确定价格等交易要素后,通过平台公示,在公告期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交易机构出具协议出让无异议证明的

10、交易方式;(三)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是指经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单项污染物排放量低于二氧化硫1吨/年、氮氧化物1吨/年、化学需氧量0.5吨/年、氨氮0.25吨/年的建设项目,应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安排部分政府储备排污权,按照“随到随办”的原则,出让相应单项指标给小排放量项目的交易方式;小排放量项目不得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参与交易,排污权交易单价以各地近6个月该项主要污染物交易价格加权平均值确定,各地近6个月无该项主要污染物交易的,参照全区近6个月该项主要污染物交易价格加权平均值确定。(四)其他方式。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电子交易规程由自治

11、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另行制定。第二十条交易机构根据出让方提交的委托文件,在出让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完成自治区排污权出让信息公告,并提交出让方确认后在交易平台上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交易机构方可组织交易。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标的名称;(二)标的数量和来源;(三)出让标的起始价和受让条件等;(四)受让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五)交易方式和竞价时间;(六)交易保证金缴款账户和到账截止时间;(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排污权交易委托一经公告,不予撤销。第二十一条意向受让方应在出让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登录交易平台按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意向受让方对所

12、提交受让委托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二十二条交易机构在公告规定的受理截止日2个工作日内,对委托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符合交易要求的,组织交易;经审核不符合受让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节受让交易规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可直接向交易机构提交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进行意向受让需求申请。交易机构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经受让方确认后,在平台网站上发布自治区排污权意向受让信息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意向受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需求排污权指标的名称;(二)排污权指标数量和来源条件;(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公告期间,若征集到有出让意向的排污单

13、位或储备管理机构等的,则由意向出让方按照出让交易规程委托交易。意向受让公告期结束,未征集到出让方申请出让的,则按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第三节其他规程第二十四条受让方应首先在本设区市区域内购买排污权指标。至受让公告截止日,本设区市无足额指标出让,或在本设区市无法达成交易的,可按来源条件要求向其他设区市区域购买,排污单位跨区域交易的,应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第二十五条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一)出让标的权属存在争议,且提供详实有效证明材料的;(二)存在围标串标、欺行霸市等非法操纵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或者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进行交易行为的;(三)因不可预见等因素致使排污权交易活

14、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四)其他须终止交易的情况。第二十六条通过公开竞价和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交易的,在交易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在交易网站上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成交通知书;竞得人在接收到成交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通过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方式交易的,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交易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审查通过的,交易双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并通过平台进行合同结果公示。交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处所;(二)出让标的;(三)成交方式;(四)出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五

15、)违约责任;(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受让方在交易双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转入出让方指定账户。出让方在取得排污权时未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应当在收到出让收入7个工作日内全额缴纳。通过公开竞价、协议出让、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等方式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的,出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出具费用缴纳通知受让方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小排放量项目简易出让方式可在合同结果公示期间缴纳费用。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应根据全额交易价

16、款,开具发票给受让方。集团内部协议转让排污权指标的,由出让方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第二十九条交易完成后由交易中心对交易过程中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形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包括:(一)出让方、受让方申请资料;(二)交易过程的资料;(三)交易合同。第七章排污权指标登记第三十条排污权指标因交易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第三十一条新(改、扩)建项目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指标后,受让方应将交易机构出具的排污权指标交易凭证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办理排污许可的部门,作为获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及办理排污许可的前置条件。第八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

17、二条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以向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涉及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骗取排污权指标出售获利;禁止非法操纵排污权指标交易市场价格或者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交易的行为;禁止违反诚信约定和本规则规定未依约缴交交易价款等履约职责的行为;其他应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储备机构、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或者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

18、事责任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交易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三)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缴纳全部交易费用的;(四)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名词解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向政府缴纳一定费用后获得排污权,或排污单位及储备机构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出让排污权等行为。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是指受自治区和地级市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指定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等具体工作的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排污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有偿获得的排污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排污权的市场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操作。小排放量项目是指经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单项污染物排放量低于二氧化硫1吨/年、氮氧化物1吨/年、化学需氧量0.5吨侔、氨氮0.25吨/年的新(改、扩)建项目。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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