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讲座提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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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管理讲座提纲二 O O 九 年 七 月,主要内容,一、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形势二、城乡规划法要求三、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现状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思路,一、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形势,(一)城镇化快速发展1、城市规模扩张快、城市群作用受重视;2、城乡统筹要求,建制镇内涵发生变化;3、人口流动数量庞大,城市和镇的规划更加复杂;4、公共财政更集中投入社会事业、民生工程。,1、改善人居环境离不开城市绿化;2、城市绿化在提升城市形象、改变城市面貌中发挥不可替代作用;3、风景名胜区已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二)风景、园林开发建设得到重视,1、我省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2、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

2、弱的矛盾更加出;3、侵占城市绿地、破坏风景名胜区问题时有发生;4、经济体制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看不见的经济之手发挥用;5、全球化负面影响,经济发展的依赖、优秀文化遗产受损害。,(三)城乡规划面临日趋严峻的挑战,(三)、城乡规划管理必须依法行政,1、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首先要保护公众利益与公平,而不是操作具体项目;2、城市规划决策对经济发展能造成很大的影响,各级领导都认识到,城市规划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3、经济成份多样化,城市规划涉及到公共管理与私有权利的关系,城市规划的实施无权损害私有权利;4、生活方式多样化,人们不再接受单一规划标准的安排,要求自由选择居住的

3、地点、环境、档次等;5、城市绿化作为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作为公共资源应当严格保护;6、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对商业经营利益影响大,寻租者对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和人员的攻关前所未有。,(四)法规体系不断健全 目前已形成由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城乡规划法体系。法律:城乡规划法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建设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管理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村镇规划编制法等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

4、办法、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技术标准体系:包括三个层次,48项标准,其中基础标准6项,通用标准11项,专用标准31项。其中已颁布15项。,二、城乡规划法规要求,(一)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九个方面:,1、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比较:为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城市规划法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

5、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城乡规划法,(1)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 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2)、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

6、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3)、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

7、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保证公平,明确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城乡规划法七次提到补偿与赔偿的规定 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2、强调城乡规

8、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1)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2)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3)“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4)既有统一要求,又有分类指导,(1)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筹的原则。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城乡规划法第二章:在城乡规划体系中,制定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是不同的组成部分,并自成系统。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 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2)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

9、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3)“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城乡规划法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近期建设规划要“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

10、,3、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1)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城乡规划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2)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为了保证区域协调发展、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利益和保证公共安全,所确定的管制性内容。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1、(黄线)、水源地和水系(蓝线)、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绿线)、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3)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4)强调规划编制责任,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

12、守国家有关标准。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条: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4、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1)对城乡规划评估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2)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

13、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3)修改详细规划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厉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

14、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1)针对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划管理制度,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规定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

15、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建设工程完工后的规划条件核实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6、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1)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

16、许可。,(2)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3)全社会的公众监督,7、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1)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资质管理以及法律责任(2)对规划师执业的管理,8、强化法律责任,(1)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可被追究的人员包括: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可被追究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应当编制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

17、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许可证件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件的。,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发现未依法确定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2)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3)追究违法建设行为者的责任(4)明确对违法行

18、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5)授予政府强制拆除权,9、法律授权 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政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19、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二)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管理的具体要求,1、先规划后建设、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和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将依法给与处分,要求规划部门必须加大规划编制力度,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2、规划审批前公告、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批准后公布以及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公布、规划条件变更公示,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公开,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实施全方位的阳光规划。,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作出行政许可的部门给予赔偿;以及超越职权或者对

20、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规划许可的给与处分,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必须科学决策、慎重决策。,4、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依法给予处分。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规划行政许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行政效率。,6、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在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21、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以及对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克服决策的随意性,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三)城市园林绿化法规与城乡规划法一脉相承,1、城乡规划法把城市绿化用地明确规定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实施。2、城市绿化条例明确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更加具体:,建设部第112号令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控制性

22、详细规划规定用地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4、这就要求城乡规划、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砍伐树木、损害树木花草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则由城市

23、园林绿化部门进行处罚。,(四)风景名胜区是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1、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2、风景名胜区条例对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法律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国家已进行过多次培训,这里不再赘述。,三、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现状,(一)城镇化加快(二)规划编制力度加大(三)规划管理加强(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加快(五)风景名胜区取得长足发展(六)存在的问题,(一)城镇化加快,1、2008年,全省有设市城市38个,居全国第四

24、位,其中省辖市17个,省管市1个,县级市20个;有县城86个,建制镇755个。2、城镇总人口3564万人,城镇化水平36%。,我省城镇化进程,建国以来,我省城镇化进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1949,1960,1976,2003,2008,10,20,30,城镇化水平(),起步阶段(年均增长0.45个百分点),下滑阶段(15年下降2.5个百分点),恢复阶段(年均增长0.71个百分点),快速提升阶段(年均增长1.77个百分点),3、2008年,城镇建成区面积达4700平方公里,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天然气供气总量、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等分别达到2000年的2倍、3.65倍和2倍,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全部建成污

25、水和垃圾处理厂。城市设施水平显著提高,城市面貌显著改善。,(二)规划编制力度加大,1、省域城镇体规划编制完成2、全省所有市、县城市总规基本完成3、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明显提高4、规划体系逐步完善,(三)规划管理加强,1、城市规划机构和队伍得到加强2、查处违法建筑的力度不断加大3、城市规划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加快,以园林城市创建为抓手,推动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截至去年底,全省城市平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突破9平方米,已有12个城市和县城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9个城市和县城获省级园林城市称号,据中西部地区首位。,(五)风景名胜区得到长足发展,去年底,全省共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26、9处,省级风景名胜区23处,2008年全省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突破30亿元。云台山、龙门、嵩山等一批风景名胜区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四)存在问题,1、城乡规划存在着重城市轻乡村、重总体轻详规、重技术轻政策、重新区轻旧区、重地上轻地下、重审批轻监管等突出问题;2、园林绿化存在重建设轻管护、重绿量轻质量等问题;3、风景名胜区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管理等问题。,四、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思路,(一)加快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二)逐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三)推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四)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五)加大城乡规划知识的培训工作,(一)加快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1、加快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制定

27、。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和省人大立法计划,力争年内出台,实施办法将在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取得一定的突破。2、加快河南省风景名胜区办法的制定工作。,1、加快完善适合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特性和依法行政要求的城乡规划体系;2、省厅将在深化完善省域城镇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次区域规划。3、各市、县切实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控规规划建设用地的全覆盖。4、近期突出抓好产业集聚区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5、各地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二)加快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三)推动城乡规划管理体

28、制机制的改革,1、积极推动符合法律要求的管理队伍的建设。根据法律要求,相应完善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部门的管理制度。2、完善城乡规划工作向人大汇报、向公众公示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3、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备案制度。,(四)建立监督检查制度,1、研究建立省政府向省辖市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2、制定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检查和纠错的办法;3、制定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对下级城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处分的办法;4、会同监察部门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五)、加大城乡规划知识的培训工作,分层次举办城乡规划知识、城乡规划法规培训,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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