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0:供用电、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专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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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学海无涯,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属移转财产所有权合同的一种。,二、特征,(一)公用性:使用人是一般的社会公众。因此,供应人具有强制缔约义务;(二)公益性:主要是为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因此,供应人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三)继续性:供应方需持续不断地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此类合同的解除终止效力不能溯及既往;,返回,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一、供电人的义务:179-181条(一)及时、安全、合格供电;(二)因依法限电、检修或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三)对不可抗力或意外

2、事故致使电力中断的抢修义务;,返回,二、用电人的义务:182-184条(一)支付电费的义务;(二)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三)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四)依照规定或约定安全用电的义务。,本章重点:供用电合同的效力,第十章 借款合同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196,二、特点:,其标的是金钱,因此在双方无特别约定时,其转移的是金钱所有权,在还款期限届至时,借款人无须返还原物,仅须返还同样数量的金钱即可。,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返回,一、概念:指贷款人为金融机构二、特点:(一)有偿性:自然人间的借款则可能是无偿,自然人间对利

3、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无利息。,(二)要式性: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诺成性:自然人间的则为实践性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10条。,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即法律约束力,体现为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贷款人的义务:1、按期、足额(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视为借款合同数额发生变更,按实际获得的贷款额还本计息)提供贷款。主义务2、保密义务。附随义务,(二)借款人的义务:1、依约提供担保。2、如实申报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3、容忍贷款人按约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义务。,4、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否则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203条5、

4、按期支付利息:205条6、按期接受(201条2款:否则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计息)、按期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实际期间计算利息。208条。播放今日说法74集”我怎么成了被告”,第三节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一、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二、有偿否: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无偿。但若迟延还款,则应支付利息。,返回,三、高利贷的合法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第十二章 租赁合同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是出

5、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特点:(一)转让的是财产使用权。与买卖合同不同。(二)为有偿合同。与借用合同不同。(三)为诺成合同。(四)具有临时性: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返回,三、形式:可要式,也可不要式,不定期租赁和租期不满6个月的为不要式合同;215条:租期在6个月以上的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双方对租期有争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32条:对此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双方均可随时解除)。,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租人的义务:216条:(一)交付租赁物并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二)维修租赁物:此义务实为(一)义务的延伸

6、。但双方可另行约定。,二、承租人的义务:217-219、222-224条(一)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否则出租人可据此解除合同);(二)妥善保管租赁物;,(三)不得随意转租及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须经出租人同意);(四)支付租金;(五)返还租赁物。,三、承租人的特别权利:229-230条(一)获取租赁物收益;(二)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三)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期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时,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原租赁合同的其他约定也适用于新的所有权人。其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播放律师视点36盘及中国法庭”自动寄包柜”(借

7、用合同),返回,水有源,树有根,结合法条,案例分析,张某和李某是好朋友,一天,张某到李某家中做客,见李某有一漂亮的鱼杆儿,很是喜欢,李某见状,对张某说,过几天,我们单位组织旅游,等回来后就把鱼杆儿送给你,张某不信,李某立字为凭案。几天后,因张某与李某的孩子吵架,两人关系紧张,李某一直未将鱼杆儿给张某,张某索要,李某不给,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致法院。,案例分析,甲对已说,你喊我三声干爹,给我磕三个头,我就把这辆红旗牌儿汽车送给你。已果真磕了三个头,喊了三声干爹后,便伸手要车钥匙,甲不给,两人发生纠纷,诉致法院。,案例分析,1998年5月,甲(某银行)与乙(某企业)订立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乙

8、向甲 借款50万元,期限三个月,到期还本付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乙没有按合同规定 还本付息。1999年5月,甲与丙签定了一份 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偿还乙欠甲的50万借款 及利息。合同签定后,丙未如约履行合同,甲诉致法院。,返回,第十三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237条:指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返回,二、特点:(一)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同时是买方)、承租人,结合在一起的融金融、贸易、租赁为一体的新型独立合同;,(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9、三)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须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经营。(四)为诺成、要式(238条)、多务、有偿合同。,三、融资租赁合同与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关系,(一)相同点: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所有权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卖方保留的所有权均具有担保作用,(二)根本区别:1、当事人的交易意图不同:,2、前者中的承租人并无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期待权,而后者中的买受人却具有兼具物权与债权两种因素的期待权。3、期限届满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不同4、前者租金的构成与后者中买价的构成不同5、后者应适用法律特别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而前者中则无此规定。248条。,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一、

10、出卖人与出租人间的买卖合同的特殊性:(一)出卖人直接按约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239条(二)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约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协助;240条,(三)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241条(四)承租人负担及时验收及对于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妥善保管义务。,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的特殊性(一)从出租人角度说:1、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244条,2、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2

11、46条,3、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负担的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是由出卖人作为履行辅助人来完成的;在买卖合同中,当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时,承租人是作为买方即出租人的受领辅助人,来完成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当然,同时亦是受领租赁物的交付。,(二)从承租人角度说:1、支付租金的义务。但该租金既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租金,又不同于买卖合同的价金:243条其既包括出租人应收回的其为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全部(此时往往约定租期届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或部分费用,又包括要获取的合理的营业利润。,2、在占有租赁物期间承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247条,与租赁合同不同。,三、违约责任的特殊性,若承租人

12、未按约支付租金,出租人可定合理的期限催告,仍不支付,出租人可采取以下措施之一:248条(一)请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租金。即使得承租人丧失期限利益。,(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若当事人已约定租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249条,四、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一)风险承担:由于租赁物损毁灭失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承担,即承租人仍应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这是该合同的融资属性决定的。与一般的租赁

13、合同不同。,(二)双方可以约定租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250条,案例分析,2008年7月1日,长海租赁公司和凌志工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公司按凌志公司的要求从国外购进年产500万只气体打火机全套设备和生产技术,以及一台气罐车和生产设备、零配件,租赁给凌志公司,租金总额为4亿元,约定分6次支付,每半年付一次,未能支付到期租金,应付迟延利息。该合同由市国际贸易公司提供保证。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按约购进了设备,但因生产成本高,产品销路不好,致使设备开工后不久就停产,凌志公司自付出第一

14、期租金后,就未能按约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凌志公司按约支付租金及利息。而凌志公司则辩称租赁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收回设备,致使损失扩大,责任自负。问:租赁公司可否收回租金?凌志公司的抗辩合法吗?,案例分析,2008年10月3日,A建筑公司为增加自身建筑能力,准备购入德国C的某高空操作设备。但因资金不足,遂找到B租赁公司请求其以融资租赁方式为自己购买某设备。B公司遂分别与C公司和A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10月30日,设备运到,经安装调试合格。11月30日,A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操作该设备时,该设备上的零件突然脱落,将落过的行人张某砸伤。张某遂向A公司索赔。A公司称设备不属于自己所有,自己只是使用者,张某应向设备的所有者B公司索赔。而B公司则称该设备实质是为A公司所买,并供其占有、使用、收益。发生砸伤事故系因A公司操作人员操作不慎导致,应由A公司承担责任。问:谁应承担张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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