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七章八、中国承担的入世义务.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6461191 上传时间:2023-11-02 格式:PPT 页数:26 大小:38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经济法第七章八、中国承担的入世义务.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国际经济法第七章八、中国承担的入世义务.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国际经济法第七章八、中国承担的入世义务.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国际经济法第七章八、中国承担的入世义务.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国际经济法第七章八、中国承担的入世义务.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经济法第七章八、中国承担的入世义务.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经济法第七章八、中国承担的入世义务.ppt(2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中国入世承担的特别义务,周超2009,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结构图,加入决定是一个程序性文件。议定书是确定中国作为WTO的新加入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法律文件。工作组报告书大部分内容与议定书的内容是对应的,是对议定书相关承诺的细化,但也有少数内容是议定书没有涉及的。工作组报告书与议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贸易经营权,1.经营权的放开。在入世三年后取消现行的对外贸易许可制度,改为登记制。2.国家专营企业。议定书17条规定了国家专营企业,除国家专

2、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二)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的规定,1.反倾销:在确定可比价格时:(1)受调查的生产商能够明确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该产品的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用该价格(2)不能证明,可以用替代国价格。15年内完全取消目前在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使用第三国替代价格的做法。,2.国有企业补贴: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非专向补贴不受约束,但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视为专向补贴。,(通常被称为“非市场经济条款”)15 a(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

3、、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market economy conditions prevail),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a methodology that is not based on a strict comparison with domestic prices or costs in China)。,第十五条 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15()在根据

4、SCM协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规定进行的程序中,在处理第14条()项、()项、()项和()项所述补贴时,应适用SCM协定的有关规定;但是,如此种适用遇有特殊困难,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考虑到中国国内现有情况和条件并非总能用作适当基准(prevail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China may not always be available as appropriate benchmarks)这一可能性的确定和衡量补贴利益的方法。在适用此类方法时,只要可行,该WTO进口成员在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情况和条件(terms and conditions prevailing

5、outside China)之前,应对此类现有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整。,()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Once China has established,under the national law of the importing WTO Member,that it is a market economy,the provisions of subparagraph(a)shall be terminated provided that the importing Me

6、mbers national law contains market economy criteria as of the date of accession.,分析:该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1、如果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该国应采用中国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考虑,其国内立法和实践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存在疑问。,2、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provided that the importing Members national law contains market economy criteria

7、 as of the date of accession);该条款是否可理解为,只有在中国加入WTO之前,国内法中有关于市场经济标准规定的WTO成员,才能采取国内销售价格以外的正常价值计算方法?,()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关于申请行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另外一种抗辩市场经济地位的可能性。,Question:(d)项关于15年最长适用期限的规定,是否适用于(b)项的反补贴调查?,(三)特殊保障措施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Transitional Product-Specific S

8、afeguard Mechanism)议定书中另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通常称“特保条款”),16.1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cause or threaten to cause market disruption),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2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

9、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3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4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a significant cause)。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

10、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关于市场扰乱的定义。,5在根据第款采取措施之前,采取此项行动的WTO成员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合理的公告,并应向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机会,供其就拟议措施的适当性及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提出意见和证据。该WTO成员应提供关于采取措施的决定的书面通知,包括采取该措施的理由及其范围和期限。关于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的程序性规定:比WTO保障措施协议的要求更为简单。,6一WTO成员只能在防止和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限内(only for such period of time as may be necessary)根据本条采取措施。如一措施是由

11、于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项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2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 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绝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3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 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中国采取的任何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关于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的实施水平。,7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WTO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应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向保障措施委

12、员会作出有关所采取措施的通知,并提出进行双边磋商的请求。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在此期间,应符合第1款、第2款和第5款的有关要求。任何临时措施的期限均应计入第6款下规定的期限。关于临时性措施。,8如一WTO成员认为根据第2款、第款或第7款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significant diversions of trade),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此类磋商应在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后30天内举行。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60天内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

13、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9本条的适用应在加入之日后12年终止。,本条款是关于基于“重大贸易转移”实施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的规定。实施目的:进一步遏制中国产品实施效果:造成特定产品保障措施 实施的连锁反应歧 视 性:缺乏“重大贸易转移”的界定,(四)纺织品,20052008年间,如中国的某一类纺织品对WTO成员的出口激增,造成市场“扰乱”,WTO成员可临时实现限制,但4年内对一种产品只能使用一次限制措施,限制措施的实施期限只能为一年,且不能对相同产品重复使用。(歧视性,因为纺织品协定2005年1月1日结束),(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加入WTO,我国将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协定),取消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出口实绩和技术转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