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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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三、信用证,一、信用证概述,(一)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首先兑付的书面约定或凭证。(二)信用证的性质(三)调整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一、信用证概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2条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UCP600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1、增加了专门的定义条款,改进了议付的定义。议付: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且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资。2、摒弃了可撤销信用证。3、开证行、保兑行及指定银行

2、的责任更加清晰、确定,规范了第二通知行的做法。,UCP600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4、银行的审单标准更为明确。“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5、将审单时间从“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UCP600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6、增加了银行在不符点中对单据处理的两种选择。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司法考试试题2007年试卷一,852006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下列哪些选项属于UCP600修改或规定的内容?A直接规定信用证是

3、不可撤销的B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C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D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二、信用证的基本运作程序,信用证的主要条款:,1、信用证的当事人2、信用证种类、号码3、信用证金额4、单据条款5、装运条款6、信用证的到期日与交单地点7、交单日8、开证行保证条款9、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文句,受益人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三种处理:,1、信用证如果与货物买卖合同不符,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2、如不信任开证行,可要求信用证保兑。3、审核后认为信用证与合同不符,受益人装

4、运货物,备齐货运单据,开出跟单汇票,送当地议付行议付。,司法考试试题2005年试卷一,43土耳其甲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下列哪一种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A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B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C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D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三十四条 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

5、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三十五条 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

6、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银行对技术术语的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负责任,并可不加翻译地传送信用证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1、信用证的独立性UCP600 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 a.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

7、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2、信用证的抽象性UCP600 第五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利用跟单信用证机

8、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款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

9、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司法考试试题2009年试卷一,46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

10、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案例,外国A买方与中国B卖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采用信用证付款。由于B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A将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延长数天,A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作出上述延期。B将货物装船后取得单据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付。问:银行是

11、否有权拒付货款?,案例,1997年1月10日,芝加哥F银行向A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6000美元的即期信用证。该证规定,装船、交单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中国B市某外贸公司,货物名称为铁钉。2月12日,A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将装船、交单期分别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并修改货物描述等内容。A银行立即与受益人联系,请求答复。受益人于2月19日向A银行发出书面确认,拒绝修改,A银行即向F行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3月3日受益人交单,A银行经审核无误后议付单据,并按开证行要求寄单索汇。3月13日,A银行收到F银行电报,称该单据迟装并超过有效期,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经查,此笔单据的装船日为2月25日,交单日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证的要求。据此,A银行据理力争,反驳F银行提出的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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