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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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全面加强首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市消防办法、XX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本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XX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其中,政府主要负责人为

2、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本市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坚持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

3、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火灾风险、主动排查整改火灾隐患、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二)结合建筑结构、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生产工艺等安全状况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致灾因素,可采取火灾风险评估等措施,科学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防范化解措施。(三)依据火灾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单位内部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保证员工认知本单

4、位、本区域、本岗位的火灾风险,熟悉风险防范的措施;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四)制定并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确定责任部门、岗位及人员,分类建立隐患台账。在隐患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五)保证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检测、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六)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在管理范围内对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进行标注标识,保持畅通,并维护管理。(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下列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除应履行本细则

5、第六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相关职责:(一)医院、寄宿制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应加强病房、宿舍的夜间巡查,针对性开展夜间应急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医院、学校等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实验用剂、化学试剂、药剂的场所,应加强储存、进出库及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实验或教学。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应加强避难间的管理,保证避难及疏散空间的有效使用。(二)电影院、剧场、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应严格按照标准使用装饰装修材料、敷设临时用电线路;保证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与其他场所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明确管理责任。落实舞台、电影放映室、灯光操作室等部位防火分隔要求,实行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

6、三)文物古建筑应当严格落实焚香、点蜡、长明灯等使用明火活动的防火安全措施,划定禁火区域;加强巡查检查,制止违规吸烟、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等行为;规范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日常生活的消防安全行为;积极应用电气火灾监控、联网式独立报警等技防措施,因地制宜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四)寄递物流企业应与加盟企业、外包服务合作网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将消防安全工作要求纳入协议内容,监督指导加盟企业、外包服务合作网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经营场所及员工集中住宿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电动车充电、停放安全管理,规范营运、生活的消防安全行为。(五)厂房、库房应定期对作业场所、工艺、设备、岗位和

7、生产、使用、储存的物质进行火灾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生产作业期间应严格遵守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劳动密集型企业应按照班组、区域确定应急疏散引导员和安全员,实行进入生产场所人员登记,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冷库、低温生产环境应严格执行制冷设备及线路、器具安装、调试、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根据需要,结合生产工艺、危险源和火灾扑救特点,建立应急队伍。第八条超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城市轨道交通、化工企业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除应履行第六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超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应分区域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证秒级响应、快速处置;加强避难层

8、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证避难场所的有效使用;在首层和各避难层设置便于消防救援队伍使用的防护装备和灭火器材;工程管理、招商运营等部门在招商、装修改造等活动中应执行消防安全要求,加强疏散通道、中庭等公共区域的管理;营业期间,应确保各营业区域的安全疏散要求;举办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严格临时设备设施、搭建装饰等物品管理;建立由水、电、气、热等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处置队,对供电设备、线路、管井等进行巡查维护,建立与微型消防站联勤联动。(二)城市轨道交通应联合厂家加强对变配电、蓄电池等用电设备维护管理;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明确响应级别、职责分工、应急措施和处置程序,通过对站台、通

9、道、出入口、客流量、人群流动规律和消防器材设施的监测分析,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灭火救援设备、人员的微型消防站。(三)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储存和使用物质的种类、性能、生产工艺,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辨识、有效监控危险源,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引进新工艺、新设备或投产、停产前,应进行专项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工艺处置队,对车间工段、重要设施设备等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发生火灾时,迅速实施关阀、断料等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第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及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筑

10、物由所有权人直接使用时,所有权人应当履行本细则关于单位的职责;对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仍由所有权人负责。受托单位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消防管理行为,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二)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时,所有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三)对于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建筑物,各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履行单位职责,对消防

11、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必须明确管理责任,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当各所有权人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时,受托单位对其管理范围的公共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四)在建筑物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参照本细则关于单位的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进行标注标识,保持畅通,并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

12、,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主管部门报告。(二)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提示,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可根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在管理服务区域内成立志愿消防队伍,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四)对业主投诉的居住用出租房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劝阻并督促改正违法行为。(五)加强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室外公共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第十一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

13、质量负责。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安全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第三章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三条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工作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十四条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定期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

14、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四)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集中

15、消防检查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六)充分发挥“科技XX”优势,全面开展“智慧城市、智慧消防”建设,推广应用物联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防范措施,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

16、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八)统筹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街乡吹哨、部门报到“要求,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开展联合治理及执法行动,建立并完善本地区专项治理长效机制。(九)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出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XX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十)依法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

17、设营房,配齐车辆、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十一)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

18、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明确网格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区域联防“秒级”响应机制,强化消防网格人员培训和考评奖惩。(六)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提示、培训演练,依托乡镇执法平台,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村民宅基地自建房屋出租、经营的消防安全管理。(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

19、水平。(八)组织、督促、指导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对管辖区域内社会单位、居民小区内部、与市政道路连接处的消防车通道进行标注标识,并建立基础信息档案。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相关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第十六条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

20、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第十七条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细则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XX农场办事处参照本细则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四章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1、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企业每年开展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三)落实本级政府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和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九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一)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依法实施消防安全

22、检查;组织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二)应急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件;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指导本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将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

23、级人民政府备案;及时发布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指导协调森林火灾防治工作。(三)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公安派出所负责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负责出租房屋消防管理;决定涉及拘留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协助开展火灾事故和放火嫌疑案件的调查处理,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查处、清拖小区外围道路、小区出入口与市政道路连接处车辆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和圈占市政消火栓的行为,协助清拖小区内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和圈占室外消火栓的车辆。(四)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

24、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定本市消防车通道划线标识标准。(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定职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开展消防验收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备案;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在紧急情况下启动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程序

25、维修公共消防设施;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内容,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六)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幼儿园制定消防安全教育计划,将消防技能培训纳入新生军训课程,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依法开展活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

26、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加强劳动就业人群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培训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纳入XX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八)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九)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审批或管理中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文化、旅游、住宿等行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

2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积极保障灭火、抢险救援的医疗救护工作。(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发放安全告知书的方式,在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的立项、审查和批准发布工作,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消防产品的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十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许可;加强对危险货物(含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在客运车站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

28、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第二十条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XX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XX”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系统和“互联网+N”等物联网技术,加强对火灾风险的识别、分析和预警。(三)经济和信息化

29、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促进信息化管理和技术在消防领域的应用。(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针对本市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六)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指导广播电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广播电视媒体发布

30、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大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曝光力度;督促广播电视机构制作、播放公益消防宣传作品。(七)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八)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十一)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十二)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做好农业行业和农村地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十三)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承担生活垃圾等固体

31、废弃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行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架设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架空电力设施进行排查整治,联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清理;负责查处单位、小区内外消防车通道上堆物、摆摊、设桩等行为,清理障碍物。(十四)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电气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十五)负有燃气监管职责的部门依各自职责对城镇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实施安

32、全监管,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和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推动燃气用户安装燃气安全辅助设备;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违法行为。(十六)体育部门负责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场所以及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十七)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宗教教职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规范宗教教职人员集中住宿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八)文物部门依法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十九)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粮食收购、

33、储存、政策性粮食经营单位和救灾物资储备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粮食系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二十)邮政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寄递企业加强寄递、员工集中住宿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消防应急救援预案。(二十一)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负责通信设施建设和通信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二十二)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二十三)水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水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督促供水单位排查市政消火栓配置不足、缺失、损坏、被圈占、被埋压等问题,做好市政消火

34、栓的建设和维护,根据消防救援机构要求建设或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设施。(二十四)供水、通信、交通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二十五)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二十一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工作。各有关部门如机构或职能调整,其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承担。第五章群众自治组织第二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在行使社会

35、公共管理职能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在上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二)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占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单位和小区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火灾隐患,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确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动员组织驻社区(村)组织、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辖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运行,检查指导单元网格火灾防控工作落实。(四)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五)根据需要配

36、备消防设施、器材,在乡镇、街道指导下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六)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对初起火灾的扑救。(七)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八)建立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家庭关怀帮扶机制,推动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第六章责任落实第二十三条市、区政府每年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市、区政府及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

37、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第二十五条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联席会议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每季度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消防安全领域,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完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定期通报、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通过XX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信用XX”网站进行公示。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七条规划和

38、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派出机关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

39、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或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区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细则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三十一条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参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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