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第一章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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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第一章 恋爱期间纠纷的法律实务处理一、恋爱期间的财物馈赠及借贷纠纷(一)有关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1、婚姻法及婚姻司法解释关于彩礼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第32号),该意见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3)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

2、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在赠与时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以受赠人履行相关条件为赠与合同附属条件的,该赠与即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在赠与时赠与人不要求履行相关条件,只要赠与人作出赠与表示而受赠人又愿意接受赠与,该合同就成立的,那么该赠与即为一般性的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3、民法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

3、(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二)恋爱馈赠财物纠纷实践把握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很正常的社会现象。不是所有的赠与在结婚不能时都必须返还。婚前给付不一定是婚前赠与。婚前给付有几种情况:在实践中,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应否返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3、对于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对方的钱款和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或附结婚条件

4、的赠与应当返还。即使不是基于习俗,恋爱一方送与另一方大宗财物(名贵手表、摩托车、汽车、金项链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4、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不返还。,(三)司法实例分析:(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四)问题讨论:根据以上四个案分析,如何可以避免类似的财务馈赠纠纷?(五)恋爱期间的借款

5、纠纷处理恋爱期间恋人间的借款行为非常普遍,但都不好意思要对方打借条,最终导致恋爱不成的财产纠纷。看司法实践中的(案例1、案例2)分析。问题:从本案看,类似财产纠纷如何避免?,二、彩礼、嫁妆的纠纷处理(一)彩礼、嫁妆的定义目前我国对彩礼、嫁妆,没有明确的定义。1、嫁妆:实践中一般认为嫁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家娘家支付的。2、彩礼: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二)彩礼与嫁妆的分割与返还1、法律规定主要有三个: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

6、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第32号),该意见第1819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第二,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

7、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三、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实践掌握1)定性: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2)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则应当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归属。A: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离婚时应该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依据是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B: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

8、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的,则应当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归属。法律根据史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案例分析(案例1案例4)问题讨论:从以上4个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哪些避免嫁妆纠纷的方式?陪嫁要注意的事项:1、陪嫁妆最好在婚前2、婚后陪嫁妆前,必须向双方明确嫁妆是赠与一方的,还是双方的。3、如果女方父母没有明确嫁妆归属的,可以在婚

9、前或婚后,由男女双方约定嫁妆的归属。,三、婚前购房纠纷的法律处理(一)婚前购房的种类及处理原则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也未在产权证上登记自己的名字。在此种情况下,该房仍属于购房者婚前个人财产。2、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产权证也只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要区别对待。其一,一方购房,另一方虽有出资,但无法举证证明出资系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目的,该房法院一般倾向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另一方的出资在恋爱不成时是否需要退还,主要由法院根据双方出资目的的举证以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3、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部出资。实践中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或不当得利或附

10、条件赠与。,法律依据:1)(婚姻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

11、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 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4)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 件时生效。5)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较为原则,若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将会被视为

12、对未出资方的赠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如在产权证上明确按份共有,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按份共有。5、按份共有:即双方购房,各有出资,且约定,房产权益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物权权益。(二)实践案例分析:(案例1 案例2 案例3)问题讨论:从以上三个案例观察,婚前购买房产时,应如何避免纠纷?,四、同居期间引起的纠纷处理(一)同居中人身关系的认定及处理1、法律规定 定义: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对因非婚同居引发的问题处理的依据主要是:1)

13、婚姻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看P20应用实例),2)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3)婚姻司法解释二第1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14、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4)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司法实例分析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二)同居期间的财产争议 1、法律规定非婚同居

15、期间的财产关系既不同于夫妻财产关系,也不能认定为一般的合伙关系。目前处理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2月1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按照该意见,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一般共有)财产来对待,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2)(1989年12月13日)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

16、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后附)规定的精神处理。,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5)最高人

17、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2、司法实践案例分析(案例1 案例2 案例3)问题讨论:三个案件给我们的教训是什么?如何避免这样的纠纷发生?,(三)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1、婚姻司法解释二第1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婚姻

18、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4、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

19、,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5、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司法实例分析(案例1 案例2),(四)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

20、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形成的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不适用于同居关系。案例1:陈某与潘某都是来京打工者,在一家饭店上班。陈某是饭店的厨师,潘某是大厅服务员。两个人都是单身贵族,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潘某感觉陈某人还不错,就和他处上了对象,没多久俩人便一块租房共同生活。最近,潘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因为女方年龄比较大,便想要这个孩子,但陈某却想把孩子打掉。两人关于此事协商多次不成!陈某扬言将以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潘某觉得依法律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1、问题:陈某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法院会受理吗?潘某提出的女方怀孕男方不得离婚的说法是否正确?(五)一方未到场而领取结婚证导致未婚同居的,应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婚前财产约定纠纷法律实务,一、婚前财产协议纠纷与处理(一)婚前财产约定的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

22、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3)婚姻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二)婚前协议中关于离婚赔偿的效力有了法律规定的支持,在实践中,新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中除了按婚姻法规定对婚内财产进行约定外,还有人对离婚的赔偿也进行了约

23、定,即在条件成就时,将原属于自己的财产按照协议归对方所有。比如,约定一方提出离婚,需将原属于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归属于另一方所有。这些约定从内容上看似乎十分不“公平”,并且还有限制离婚自由的嫌疑,那这些约定有效吗?我们从司法实践来分析(案例1)。,(三)婚前协议中赠与房产的约定效力(案例1、案例2)点评:婚前协议其法律性质应定性为赠与协议。1.根据合同法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财产转移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2.合同法187条规定赠与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3.婚姻法第19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

24、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4.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四)婚前财产协议与“附结婚”条件的效力问题司法判例观察案例1;案例2:问题讨论:从前面的案例观察:婚前财产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二、大家在现实中约定财产应注意的问题建议:1、基本内容应包括对双方婚前财产状况及权属的确认、婚后双方财产所得形式归属、家庭公共事务及子女抚养花费分担、一方发生

25、意外时财产继承方案等等,离婚后财产处理条款应居于次要位置,切不可喧宾夺主;2、在涉及离婚后财产处理条款时,要尽可能实事求是地把握“有理、有节、有度”的原则,否则一味地强调自我、防御过度,极易伤害对方的感情,即使能勉强达到目的,但会给婚姻留下极大的隐患;3、涉及离婚后财产处理条款时,事先最好能咨询专业律师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合理界定相应的项目内容及额度;,4、为避免事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必要纠纷,签订协议时最好有第三方,包括同学、朋友、邻居、同事、亲属、或律师作见证人;5、有条件的话双方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协议的公证手续,原则上双方协议一经签字即可成立、在一定条件,比如结婚时或离婚后生效,但经过公证后的协议效力最高,如房产赠与原则上是不可撤销的。6、如涉及房产过户问题,应明确过户的条件及时间,并在条件及时间成就时,及时办理过户,彻底杜绝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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