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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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管控氢能产业全链条重大安全风险,促进氢能产业安全发展,加快推进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氢能产品(气氢、液氢、固氢)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责任主体】氢能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企业(以下统称氢能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

2、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氢能企业应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氢能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氢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五条【监管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

3、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全链条各环节安全风险防控。第六条【政策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氢能产业安全财税支持机制,鼓励氢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规划布局】本省行政区域内氢能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布局与产业政策要求,按照行业发展规划管理。第八条【项目准入】氢能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相关手

4、续。制氢、储氢、加氢站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核准或备案管理。高速公路加氢站,统筹纳入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规划。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布局绿氢制取项目。第九条【行政许可】氢能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企业应分别取得危险化学品、燃气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用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等相关许可。化工企业配套建设的氢能生产项目,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其他氢能企业按行业类别归口监督管理。第十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氢能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

5、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氢能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掌握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十二条【本质安全】氢能建设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应成熟先进、安全可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三条【设计施工】氢能生产、储存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

6、计。氢能建设项目的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等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应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进行定期校验、巡检。第十五条【材质要求】临氢容器、设备和管道及其附件材料应满足强度、低温韧性、抗氢渗透性能、氢脆敏感性等要求,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并进行定期检验。第十六条【安全条件】氢能企业应根据氢的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火、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

7、备的正常使用。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应建立台账。第十七条【双预防机制建设】氢能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辨识氢能产品火灾、爆炸等危险因素,建立风险清单,落实分级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第十八条【电气防爆】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等要求。第十九条【防雷防静电】防雷设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等要求,并定期检测接地电阻。防静电设施

8、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和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等要求,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金属设备、管道等应可靠接地。涉氢区域入口处,应设置本质安全型人体导除静电装置。第二十条【气体检测】可能出现氢气泄漏或液氢溢出、氢气可能聚集、可能释放氢气的建筑物的排空口、可能吸入氢气的建筑物的吸入口等涉氢区域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配备便携式氢气检测报警仪。可能引发火灾的位置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配备便携式氢火焰检测报警仪。报警装置应提供声和光报警。第二十一条【警示标志】氢系统界区进出口处、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上以及有相关规定的其他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

9、示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3047)等要求。第二十二条【特殊作业】设备检维修时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管理,履行审批手续、辨识作业风险、落实安全措施。涉氢装置未经安全处置,不得进行检维修。第二十三条【信息化建设】鼓励氢能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推动安全风险管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推进氢能产业全生命周期系统建设,对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全产业链各环节安全实行在线数字化监管。第三章生产安全第二十四条【基本要求】氢能产品生产系统应依法依规、科学合理

10、进行平面布局,满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等有关要求,并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氢气站还应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等有关要求。第二十五条【安全控制系统】制氢装置应考虑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危险物料的安全控制,实现全流程自动化,设置氢泄漏和火焰检测报警、紧急切断、联锁保护、安全泄压、事故排放和安全仪表系统。制氢系统应设置蒸汽或氮气供给设施,用于氢气系统吹扫、置换、灭火等。第二十六条【控制室】氢能产品生产区域内的控制室应采

11、用抗爆设计。装置区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交接班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最大限度减少危险环境中人员数量。第二十七条【泄压泄爆】制氢装置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布置。若需要采用室内布置的,泄压设施宜采用非燃烧体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第二十八条【通风】建筑物内有氢储存或操作设备时,应设有通风系统。通风系统进口宜设于墙体底部,出口宜设于墙体顶部或建筑物顶部且应朝向安全区域,并应设置雷电防护装置。第二十九条【加压安全】氢压机冷却水系统宜独立设置。氢压机进口应设置压力高、低限报警系统,出口应设置压力和温度高高限停机联锁系统,具备自动/手动操作模式。每台氢压机应配备隔离阀。采用膜式压缩机时,应设膜

12、片破裂报警。氢压机应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维修。第三十条【液化安全】液氢系统应采取防止氧化性物质富集爆炸的措施。防范冷箱安全风险,冷箱运行及临时停车保冷期间,应监控冷箱夹层密封气压力变化,当压力出现高限报警且含氧量超标时,应停止装置运行。第三十一条【重大危险源】氢能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备案和安全管理,落实三级安全包保责任制。第四章储存安全第三十二条【选址】氢储存场所应自然通风良好,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氢罐与民用建筑物、重要公共建筑物、架空电力线、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的安全距离应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建筑设

13、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要求。第三十三条【罐体安装】氢气罐应安装在高于地面的基座上,基座和装卸平台地面应做到平整、耐磨、不产生静电、不发火花。液氢储罐支承和基座应为绝热非燃烧体并确保牢固,基座应高于地面30cmo第三十四条【氢罐安全】氢气罐应设置超压泄放装置、压力测量仪表、压力传感器、氢气泄漏报警装置、氮气吹扫置换接口等安全附件,配置禁油压力表。液氢储罐还应设置液位计、紧急切断阀、真空夹层安全泄放装置、夹层真空检测装置和液位高位报警联锁装置。第三十五条【氢气排空】氢气罐放空阀、安全阀和置换排放管道系统均应设排放管,排放管应装有阻火器并设置蒸汽或氮气稀释灭火设施。排放管应高于屋面或操作

14、平台2m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并采取防雨雪侵入和防堵塞措施。第三十六条【防泄漏】氢设备所用的仪表及阀门等零部件密封应确保良好。储氢设备运行时,禁止敲击、带压维修和紧固,不得超压,禁止负压。液氢罐区氢浓度检测报警浓度限值应不大于0.4%(体积分数),响应时间不大于30秒。第三十七条【固氢储存】固态储氢容器应防止固态填充物在使用过程中局部堆积,单管或列管的管端均应设置过滤精度与固态储氢物质颗粒相匹配的过滤器。依储氢容量大小和固态储氢材料热效应高低,固态储氢容器宜设有热交换结构。第五章运输安全第三十八条【总体要求】氢能产品运输应满足危险(易燃)品运输的规定。从事氢能产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

15、,应分别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托运人应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第三十九条【运输工具】氢能产品运输车辆及其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21668)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1285)等有关要求。氢能产品运输车辆应配备防撞报警系统、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车辆行驶轨迹、驾驶员状态及车辆技术状况全程监控记录。第四十条【运输容器】氢能产品运输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应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o005)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117T617所有

16、部分)等有关要求。氢能产品运输容器应设置超压、泄漏等异常情况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第四十一条【人员能力】氢能产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员、船员、押运员等应当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方可从事运输活动。氢运输企业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所运输的氢能产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第四十二条【道路运输安全】氢运输车辆应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运输车辆应露天停放,不得停放在靠近桥梁、隧道或地下通道的场所。停放时应接地、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四十三条【长输管道安全】输氢管道应采取外防腐层加阴极保护

17、等联合防护措施,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识,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管道运行期间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第四十四条【高后果区安全管理】输氢管道应满足完整性管理的要求,开展周期性的高后果区识别评价,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建立健全高后果区安全风险管控政企联动机制。第六章充装、使用安全第四十五条【加氢站要求】加氢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的设计、施工、验收和安全管理等,应符合加氢站设计规范(GB5051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等有关要求。加氢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应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第四十六条【制氢加

18、氢一体站建设要求】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规模不宜超过3吨/天,储氢罐总容量不得超过3吨。制氢加氢一体站可在化工园区外建设。第四十七条【加氢站安全要求】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应充分考虑交叉安全风险。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氢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加氢站对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类防护目标构成的风险应在可接受范围内。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加氢站。第四十八条【公众隔离】设置有储氢容器、氢气压缩机的区域应设实体墙与公众可进入区域隔离。实体墙与加氢设施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8m。应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2m。氢气长管拖车卸气端不宜朝向办公区

19、、加氢岛和邻近的站外建筑物。第四十九条【控制能量】当采用运输车辆卸气时,厂站内应设有固定的卸气作业车位并应有明确标识。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2个。第五十条【气氢卸车】卸气柱应设置泄放阀、紧急切断阀、就地和远传压力测量仪表,与氢气运输车辆相连的管道应选用金属软管,并设置拉断阀和防甩脱装置。第五十一条【液氢卸车】液氢罐车的卸液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输送液氢的装卸阀门、软管和快速装卸接头应采用真空绝热或其他保温结构。第五十二条【氢储存设施风险评估】加氢站氢储存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辨识氢储存设施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失效模式,提出技术、管理等对策

20、措施。第五十三条【资质审查】加氢站禁止接收无危险货物承运资质的车辆配送的氢能产品,不得为无使用登记以及车用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车辆加氢。第五十四条【充装安全】加氢机应测量车载氢系统初始压力,当该系统初始压力小于2MPa或大于公称工作压力时,应立即终止加注。第五十五条【氢燃料汽车】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当符合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24549)以及国家机动车强制性标准和电动汽车安全标准的要求。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储氢罐,应当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车用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GB/T35544)等要求,并定期检验。第五十

21、六条【氢燃料汽车】氢能车辆应当具备自动诊断功能,监测到异常时及时向用户发出警示和引导。氢能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检查项目应当包含氢气安全、电池系统以及车辆安全。第七章应急管理第五十七条【组织与职责】氢能企业应设置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处置、救援、恢复等各环节的职责分工,并细化落实到岗位。第五十八条【应急队伍设置】规模以上氢能企业应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满足应对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装备、设施和物资储备。其他企业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氢能产业聚集区域的氢能

22、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第五十九条【应急物资】氢能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配备自给式呼吸器、防静电服等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经常维护、保养,保证完好适用。第六十条【应急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加强教育培训和业务训练,确保救援人员熟练掌握本企业应急处置程序和自救互救常识,避免盲目指挥、盲目施救。第六十一条【预案管理】氢能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进行预案评审、签署、公布与备案。第六十二条【应急演练】氢能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

23、急预案演练。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常态化开展岗位应急处置能力训练。第六十三条【值班值守】氢能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值守制度,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工作设施设备,配齐专门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第六十四条【应急联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决策会商、指挥调度和联合处置机制,提高区域协同响应效率和救援能力。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属地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氢能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结合地方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确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及职责划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建立健全协

24、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第六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氢能产业发展,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氢能建设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负责氢能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氢能利用相关标准。第六十七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氢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等工作,在氢能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前进行安全评估论证,确保安全间距。第六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氢能全产业链建设,将氢能企业列入工业项目资金支持计划,推动氢能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第六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氢能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氢能产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职责范围内使用氢能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5、负责氢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七十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氢能企业营业执照;核发氢能产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氢能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核发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第七十一条住建部门负责氢能经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负责氢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第七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氢能道路运输的许可,负责氢能运输企业和氢能运输车辆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公安部门负责氢能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氢能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七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氢能企业环境污染防

26、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氢能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第七十五条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氢能产品企业火灾预防、应急救援、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负责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第七十六条气象部门负责氢能企业防雷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雷电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第七十七条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负责氢能建设项目审批、核发工作,未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第七十八条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氢能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七十九条【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审批,开展事中

27、、事后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九章附则第八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氢能产品生产环节是指采用煤制氢、天然气制氢、醇类转化制氢、副产气提纯回收制氢、水电解制氢、氨制氢、生物质制氢、太阳能热化学制氢、太阳能光解水制氢等方式制造氢能产品的过程。氢能产品储存环节包括气态氢储存、液态氢储存及固态氢储存。氢能产品运输环节是指氢能产品从生产企业运送到销售终端或城市门站的过程。氢能产品充装环节是指对氢燃料电池汽车的车用气瓶和运输氢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氢气站是指采用相关的工艺(如水电解,天然气转化气、甲醇转化气、焦炉煤气、水煤气等为原料气的变压吸附等)制取氢气所需的工艺设施、灌充设施、压缩和储存设施、辅助设施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或场所的统称。加氢站是指为氢能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第八十一条本办法引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均按最新版本执行。第八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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