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理厂设施环境影响评估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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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廢棄物理廠設施環境影響評估概論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環保署 綜計處 副處長 劉宗勇,黃金三角,計畫三要素,經濟,環境,社會,環評之意義及功能,科技的發達、產業的成長、人口的增加,逐漸帶來嚴重的環境破壞及公害污染,也使人類意識到環境資源的有限性,進而努力尋求污染防治及整治復育,以達保護環境、維護人類生存之目的預防重於治療,與其事後的防治與補救,不如事前防止環境破壞的發生。因此,環境保護之預防制度因應而生,環評(EIA)制度恰能於公害防治、生態保育等環境保護工作上,發揮正本清源之預防功效,環評制度形成之原因,環境之承載力(或稱涵容能力)有其極限,即

2、環境資源之質、量僅有一定之供給能力及對污染物質之自淨能力亦僅有一定限度 人類價值取向之變動基於國家長期發展利益 追求永續發展目標,國際環境評估發展趨勢分析,影響評估制度發展至今,全世界已有100以上國家有環境影響評估規定,30個以上國家有政策環境評估規定,影響評估之發展也越來越豐富,諸如:社會影響評估、文化資產影響評估、生態影響評估、健康影響評估、貿易影響評估、法規影響評估等,環評制度運作組成因子,ScreeningScopingPublic participation andorconsultationDocumentationReviewDecision and monitoringfol

3、low-up,Screening篩選,決定應否實施環評之程序多數國家採正面表列,即特定之開發行為,一定規模或位於若干環境敏感區。採負面表列之可行性?,Scoping範疇界定,界定環評之項目、調查、分析、評定之方法,如環境調查之項目、內容、頻率、範圍、方法等,評估技術之選擇,替代方案.等。範疇界定方法:開發單位書當面或開會徵詢,徵詢對象可包括:專家學者、有關機關、當地居民或代表、有關團體等。主管機關之決定,如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召開範疇界定會議。法規之要求。,Public participation andorconsultation公眾參與或諮詢,與地方民眾溝通並聽取或徵詢意見。提供決策諮詢,以利

4、公開公正之審查。公眾參與包括公共關係目標建構信心與信任、資訊目標問題與需求診斷、替代方案之尋求與發展及衝突解決目標尋求共識。,公眾參與之技術:公眾會議公聽會、說明會、諮詢會議、問卷調查、資訊小冊、面談、媒體說明與溝通等。衝突管理及糾紛化解:訴訟、法規、裁決。調解及妥協衝突。,Documentation文件製備,準備須提出之環評文件。文件格式。須調查、分析、評估之環境項目。環評預測之透明程序,不確定性之溝通。,Review,審查由權責機關審查(環保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會審查、專家學者審查等。審查結果強制性質或建議性質。開發單位對評估內容之承諾。,專業及獨立性審查之考量,Decision

5、 決策,決策機關決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環保主管機關或內閣會議。參考制或否決制。,monitoringfollow-up,追蹤監督以確保評估內容之執行。監測目的:監測是否符合環境標準或所作之承諾。為適當管理風險及不確定性。對未預料到之環境影響,提出修正活動或減輕對策。評定預測影響之準確度及減輕對策之有效性。檢核活動環境管理之有效性驗證評估結果及預測技術之可靠度及準確度。,我國環評制度之演進,民國七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核定之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該方案係五年之試辦性方案,並選定台中火力、北二高、核四等十四項計畫為評估示範計畫。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七日行政院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為期六

6、年,並以民國七十九年送立法院審議之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為推動藍本。,行政院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二日,參考立法院一讀內容,核定修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並施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底止。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施行。,環保法規體系,環境基本法,預防,管制,救濟,環評法,空污法,水污法,廢清法,毒管法,土污法,飲用水條例,噪音法,環衛法,公糾法,環境影響評估之意義,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評意義之歸納,環境影響評估

7、為環境考慮之程序 環境影響評估所指環境為生活、自然、社會等之廣義環境 環境影響評估係事前作業 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應務實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公開說明及審查,為運作之重心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之功能,預防環境破壞,避免公害糾紛發生 維護環境品質及環境資源之永續利用 建立與當地民眾溝通管道俾促進共識 促使開發單位預先瞭解環保措施 增進相關主管機關之橫向連繫及地方意見之縱向溝通 計畫、決策之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規簡介,環境影響評估法係於83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並於88年12月22日、91年6月12日、92年1月8日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共分四章計三十二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評估、審查及監

8、督,第三章罰則,第四章附則。,第一章 總則,立法目的(1)主管機關(2)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設、職能(3)專用名詞定義(4)應進行評估之開發行為(5),第二章評估、審查及監督,環評審查作業程序1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提出(6)2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審查(7)3公開說明程序(8)4機關民眾意見之提送(9)5評估範疇界定會議之召開(10)6評估書初稿編製(11),7現勘公聽作業程序(12)8評估書之審查(13)9未完成審查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 可,許可者無效,審查認定不應開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14)10得合併進行評估之規定(15)11非經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16)(12)環評之

9、有效期(16之1)。,第三章 罰責,刑罰1提出之文書不實環評法202不遵行停止開發行為之命令環評法21、22行政罰30150萬元罰鍰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實施開發計畫 環評法23公民訴訟,第四章 附則,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評估作業(25)政府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評估作業(26)審查費之收取(27)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之規範(28)本法施行前已完成審查而未依審查結論執行處理規定(29)當地居民委託他人行使本法所為之行為規定(30),環評法相關子法,1環評法施行細則2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3開發行為環評作業準則4環評書件審查收費辦法5環評審查委

10、員會組織規程6政策環評作業辦法7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作業辦法,認定標準,評估作業公開說明,環保機關環評委員會審查,環評書件公開,舉行公開說明會,4.召開公開說明會3.刊登新聞紙2.說明書陳列或揭示1.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辦理評估範疇界定,辦理現勘及公聽會,監督,追蹤,認定標準Screening,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評,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認定之,該標準係依開發行為類型及其所在區位、規模訂定不同之規模要求 一、前提:法令未禁止之開發行為二、工廠至其他開發行為之標準,詳第三條至三十一條,例如:,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水肥處理

11、廠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位於國家公園。(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 息環境。(三)位於海埔地。(四)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五)每月最大處理量二千五百公噸以上者。,二、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水處理廠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前款第二目、第三目或第四目規定,或污水處理廠之目標年服務人口在二十五萬人以上者。三、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場或堆肥場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二)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二公頃以上者;其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三)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者。(四

12、)位於工業區,每月最大處理廢棄物量二千五百公噸以上者。(五)位於都市土地(不含工業區),每月最大處理廢棄物量一千二百五十公噸以上者。(六)位於非都市土地(不含工業區),每月最大處理廢棄物量五千公噸以上者。四、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興建或擴建工程。五、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焚化(資源回收)廠興建或擴增處理量者。,六、廢棄物轉運站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或第四目規定。(二)每月最大轉運廢棄物量二千五百公噸以上者。七、以焚化或掩埋方式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不含移動性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興建或擴增處理量者。,八、以焚化或掩埋

13、以外方式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不含移動性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二)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三)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四)符合第三款第四目、第五目或第六目者。,九、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含棄土場、棄土區)或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二)位於山坡地,其面積五公頃以上,或堆積土石方十萬立方公尺以上者;其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其面積二五公頃以上,或堆積土石方五萬立方公尺以上者。(三)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者,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14、、第六款,屬緊急性處理,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款,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公告為廢棄物再利用且應申請工廠設立登記者,依第三條規定辦理。,16第三十一條之一:不超出環評原核定之污染量下,免實施環評,應有管理機關構執行總量管制,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污染總量核配情形。四、開發行為同時位於各種區位,應以較嚴格之標準認定之。五、災害復舊之緊急性工程,得免實施環評。,back,開發行為環評作業Documentation,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條文計有四章五十二條,包括第一章總則,計十條,第二章環境影響之預防對策,計二十二條,第三章不同開發行為

15、之評估事項,計十六條,第四章附則,計四條,並包括有六項附件(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及書件內容確認項目、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應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說明書、評估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範疇界定指引表)、十項附表(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負責人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開發行為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表、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明細表、環境影響預測及評估方式、替代方案、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等)。,依開發

16、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辦理,其重點如下:其作業步驟為區位調查、環境現況調查、分析、預測、評估,減輕對策研擬、替代方案分析等。,區位調查應注意開發基地是否位經環境敏感區(如水源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地質敏感區等)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如軍事管制區、飛航管制區等),如是,則應注意是否為相關法令所禁止或限制,並加以調整計畫或尋找其他方案,如非為法令禁止或限制,亦應就可能產生之環境影響,訂定因應對策,環境現況調查:應針對當地環境特性,開發行為開發可能產生潛在影響之相關環境項目進行資料蒐集及現地調查,如空氣品質、水污染、土壤、地下水、排水、噪音、生態、景觀、周邊土地利用、文化資產等。並分析其現況是

17、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與生態系統之特性等。另應特別注意的是,調查範圍非集中於基地內,而應集中於影響區,尤其是基地周圍之一定範圍,畢竟環境評估是關切影響區,而非基地內,預測、評估:即預測開發行為之施工、營運對當地環境之影響程度、範圍及對象,並應依各環境項目加以區分,如空氣污染、噪音振動、生態等,對於可量化者,應採量化數據說明,另模式之採用,其適用條件亦應與開發行為及其所在地區相符合,評估結果儘可能於適當比例尺之圖件上標明其影響分布及數量,減輕對策:應針對不利於環境之影響,訂定因應對策,包括施工、營運期間之環保對策,環境監測計畫、防災計畫及緊急應變計畫,替代方案:於進行地點、燃料或路線研選及區位分析時

18、,應即就各環境項目進行替代方案分析,另如主方案經評估後,發現其衝擊過大,則可考量改採其他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分析應含括零方案、地點或路線替代、開發方式、強度及規劃替代、燃料替代及環保措施替代等,第十二條之一開發單位應就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設施或儲槽等設施,評估其對土壤及地下水體之影響。第 十三 條開發單位應規劃設置廢棄物貯存、清除及處理系統,處理施工及營運期間所產生之各種廢棄物並評估其可能之負面影響。如委託執行機關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者,開發單位須調查合格機構之家數,並說明其處理能力及可能容納之數量,並承諾未完成委託前不得施工或營運。,自行設置廢棄物焚化(資源回收)廠、掩埋場或其

19、他處理設施處理廢棄物者,其對環境之影響應併入開發行為同時評估,並承諾依計畫實施。開發單位應評估整地作業及取土與棄土運輸之負面影響,在整地土方之地形圖上標示挖填方位置、深度及推估數量,並訂定因應對策。前項如屬線形開發者,得以規劃示意圖替代地形圖,並視需要標示深度。,第三十三條工廠設立應評估各種製程產生各項污染物之質與量,繪製質量平衡圖表,預測各項污染物之增量,評估其影響程度及範圍,並提出因應對策。工廠於試車及營運期間可能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或有毒氣體者,應說明其可能影響範圍及程度,提出可行之防制(治)措施及應變計畫。,工業區開發應預測引進產業之種類、規模與各項污染物之質與量,訂定工業區污染物總量管

20、制方式,規範各產業引進後,能符合當地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工業區產生之廢(污)水及事業廢棄物(含污泥)以在工業區內處理為原則,處理設施應併案評估。工業區外開發基地設立數座工廠合併評估者,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第四十一條開發單位興建教育、研究機構、行政辦公中心或醫療院所,凡設有實驗室、解剖室、手術室與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者,對所產生之廢液、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污泥及其它廢棄物等,應分別估算產生量,規劃設置分類、貯存、收集運輸及處理系統。不能自行處理者,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且註明最終處理(置)地點之容量負荷,並承諾取得

21、同意處理之文件後發包施工。,第四十三條.規劃廢棄物焚化(資源回收)廠及廢棄物處理場(廠)工程(含轉運站)時,應評估焚燒處理流程中以及儲存或掩埋或其他方式處理廢棄物產生臭味及滲出水之影響,其處理設施應妥善規劃。訂定廢棄物掩埋未能即日覆土或天候不良條件下之防制應變計畫。對於掩埋場封閉或使用期限屆滿後之復育計畫、土地利用計畫以及二次污染問題,應預為規劃研擬因應對策。開發單位應妥善規劃廢棄物清運工具、運輸時段及運輸路線,預防廢棄物運送所引起之臭味、噪音、振動污染及交通影響。,開發單位規劃廢(污)水處理系統、廢棄物處理系統、轉運站或廢棄物焚化(資源回收)廠時,均應考慮未來其營運管理維護之實務問題,訂定營

22、運管理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處理系統產權之歸屬與移轉。二、管理組織及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立方式。三、營運操作管理之財源籌措。四、管理組織之權責分工及管理方式。五、試運轉方式。,環評預審,開發單位為縮短說明書之審查時程,得於製作說明書時,檢具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資料,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保主管機關預審。主管機關得就環評有關事項邀集環評審查委員會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召開預審會議;其會議結論,開發單位應納為環評作業重點。作業準則第三之一條,公眾參與規定,第6條第2項(Scoping):開發單位於規劃開發行為階段,得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學者

23、、專家 及居民代表進行範疇之界定,並依範疇界定結果、附件三及附件五編製說 明書。,第10條之1(Public participation):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開發單位除依前項辦理外,得視需要再舉行公聽會、協調會、討論會、公開展覽計畫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參與表達意見。,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之訂定:公告空氣品質模式評估技術規範、植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道路交通噪音評估模式技術規範、營建工程噪音評估模式技術規範、鐵路交通噪音評估模式技術規範、環境振動評估模式技術規範、航空噪音評估模式技術規範等,環境影響說明

24、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 一編號三、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 目撰寫者之簽名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 計畫及環境現況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八、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九、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 對策摘要表,評估書初稿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 一編號 三、評估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 之簽名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

25、目的及其內容,六、環境現況、開發行為可能影響之主要 及次要範圍及各種相關計畫七、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 八、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九、替代方案 十、綜合環境管理計畫 十一、對有關機關意見之處理情形 十二、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十三、結論及建議 十四、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五、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 響對策摘要表 十六、參考文獻,back,環評審查作業程序(Review),一、環評係一級一審制,並由核定開發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級之環保主管機關負責審查。二、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應組審查委員會為之,其中專家學者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三、審查期限:環境影響說明書五日,評估書六

26、日,均可延長一次。,(1)開發單位: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以下簡稱環評書件)之準備,公眾閱覽及公開說明會之辦理,環評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之執行。(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評書件之轉送,辦理現勘及公聽會,環評之事後追蹤(即列管輔導)。(3)環保主管機關:環評書件之審查,評估範疇界定會議之召開,環評之監督、處分。,審查流程,環評個案,程序審查,符合,不符合,收審查費,彙整審查意見,或召開專案小組會,提環評委員會審查,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並通知,環評書件公開,環評審查委員會組設、職能(3):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評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評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

27、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保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直轄巿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直轄巿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縣(巿)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縣(巿)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權責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施行細則2,委員會審查之工具,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植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道路交通噪音評估模式技術規範 營建工程噪音評估模式技術規範 鐵路交通噪音評估模式技術規範 環境振動評估模式技術

28、規範 航空噪音評估模式技術規範 空氣品質模式評估技術規範,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住宅社區、工業區、陸上土石採取、高爾夫球場、文教醫療、石油、石油產品貯槽。以上為環保署之審議基準,地方政府可列為參考。,審查期限之計算及展延,本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之審查期限,自開發單位備齊書件,並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前項所定審查期限,不含下列期間:一、開發單位補正日數。二、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釋示或與其他機關(構)協商未逾六十日之日數。三、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可扣除日數。施行細則15,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但書及第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所稱情形特殊者,指開發行為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一、開發行為規模龐大,影響層面

29、廣泛,非短時間所能完成審查者。二、開發行為爭議性高,非短時間所能完成審查者。施行細則16,開發單位之說明及補正,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經主管機關受理後,於審查時認有應補正情形者,主管機關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開發單位限期補正。開發單位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未符主管機關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並副知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於前項補正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展延或撤回審查案件。環評法13之1,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時,應提供包含預測與可行方案之完整資料。主管機關於審查之必要範圍內,認為開發單位所提供之資料

30、不夠完整時,得定相當期間命開發單位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或以書面通知其到場備詢。前項資料涉及營業或其他秘密之保護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施行細則28,審查公告及效力,審查結論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至少十五日,或刊載於新聞紙連續五日以上。環評法7、13及施行細則30審查結論內容應涵括綜合評述,其分類如下: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二、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三、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四、認定不應開發、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施行細則43,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係指左列情形之一者: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二、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

31、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三、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者。五、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 著不利之影響者。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七、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環評法14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單位依前項

32、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環評法14,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環評法16之1,back,環評書件公開(Public participation andorconsultation),環評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一 開發單位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後,主管機關應將該環境影響說明書 或評估書初稿公開於網際網路,徵詢相關機關、團體或人民意見。,back,公開說明程序(Public

33、 participation andorconsultation),公開說明程序包括: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 不得少於三十日、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 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連續三日及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公展地點: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毗鄰之鄉鎮市區公所、當地之學校、寺廟、教堂、市集、開發行為五百公尺內之公共道路路側等至少五處。,公開說明會程序:1.通知內容:時間、地點、方式、開發行為名稱及開發場所。2.通知單位及人員:有關機關、當地及毗鄰之鄉鎮市區公所、當地民意機關及當地村里長。3.地點

34、:當地之適當地點。4.通知方式:十天前刊載於新聞紙、於適當地點公告及發函通知5.紀錄:四十五日作成並函送。,back,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 明會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back,範疇界定(Scoping),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前項範疇界定之事項如下:一、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二、確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決定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 之方法。三、其他有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事項。,back,現勘及公聽會(Public participat

35、ion andorconsultatio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 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 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前項期間於必要時得延長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進行現場勘察時,應發給參與者勘察意見表,並彙整作成勘察紀錄,一併送交主管機關。施行細則2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界定評估範疇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進行現場勘察、舉行聽證會者,應考量左列事項邀集專家學者參加。一、個案之特殊性。二、評估項目。三、各相關專業領域。施行細則25,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

36、法第十二條舉行公聽會者,應於十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公聽會場所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適當地點行之。前項當地居民之通知,得委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轉知。公聽會程序之進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本公開公正公平之原則以言詞為之。施行細則26、27,back,監督追蹤(Follow-up),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之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

37、、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環評法18,環評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地方政府之監督權責,第三十九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追蹤事項。第三條: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權限如左:四、有關各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執行之監督事項。第四條:本法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權限如左:.四、有關轄區內各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執行之監督事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所為之追蹤事項如下:一、核發許可時要求開發單位辦理

38、之事項。二、開發單位執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事項。三、其他相關環境影響事項。前項執行情形,應函送主管機關。施行細則39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第十八條所定職權,得派員赴開發單位或開發地點調查或檢驗其相關運作情形。施行細則41,本法第十八條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除同條第二項規定外,並應記載左列事項:一、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列事項。二、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三、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及修正。四、綜合環境管理計畫之檢討及修正。五、結論及建議。六、執行環境保護所需之經費。七、參考文獻。,合併評估,同一場所,有二

39、個以上之開發行為同時實施者,得合併進行評估。環評法15同一場所,指一定區域內,各開發場所環境背景因子類似,且其環境影響可合併評估者。施行細則33 二個以上開發行為合併進行評估者,關於評估之執行、審查程序之進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作成及其他相關事項,各開發單位應共同負責。各開發單位應各派代表或共同推舉代表執行評估、參與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施行細則34,二個以上開發行為合併進行評估者,主管機關應合併審查或認可。主管機關權責不同時,由最高層級之主管機關為之。,環評變更程序,環評書件之變更申請:已通過環評之開發案,其申請變更,應依環評法第16條暨其施行細則第36至38條規定辦理,如變更內容與

40、環保事項無關,應函環保主管機關備查,涉及環保事項,應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對照表送審,變更幅度大或影響重大者,應重新進行環評。,開發單位申請變更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涉及環保事項之變更,無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但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基地內設施局部調整位置、提昇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既有設備提昇產能而污染總量未增加、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者或屬環境監測計畫者,其變更得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並敘明理由,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細則第三十七條修正內容,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應記載左列事項:一、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

41、對策變更之內容。二、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後,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三、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及修正,或綜合環境管理計畫之檢討及修正。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施行細則37,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一、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二、土地使用之變更涉及原規劃之保護區、綠帶緩衝區或其他因人為開發易使環境嚴重變化或破壞之區域者。三、降低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者。四、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 加重影響之虞者。五、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主管機

42、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 限。開發行為完成並取得營運許可後,其有規模擴增或擴建情形者,仍應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第三章 罰責,刑罰1提出之文書不實環評法202不遵行停止開發行為之命令環評法21、22行政罰30150萬元罰鍰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實施開發計畫 環評法23,刑罰,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文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環評法20開發單位不遵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開發行為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43、金。環評法21、22、23,公民訴訟,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有具體貢獻之原告。,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訪工程環評程序環評法25,軍事單位提出評估說明書,行政院認定是否屬軍事秘密及緊急性,是,一般環評程序,否,國防部邀及

44、環保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審查,徵詢環保署意見,國防部核定,我國政策環評程序環評法26,篩選,文件製備,徵詢,文件修正,決策,審查結論範例,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xx日發文字號(89)環署綜字第一二三四五號主旨:公告學院附屬高級中學(含國中部)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公告事項:學院附屬高級中學(含國中部)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開發單位應確實取得本開發範圍內之土地,並附權屬證明文件。二、應配合鄰近地區防洪排水系統加以規劃,避免對下游地區造成淹水問題。,三、植被綠覆率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四、

45、施工期間應定期請考古專家學者進行監測。五、本計畫如經許可,開發單位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 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至當地舉行公開說明會。六、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署備查。七、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本署審查。本署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審查結論範例(續),環評承諾事項案例說明,案例說明(一),某遊樂區開發案內容承諾事項:施工區外圍於施工前將先行闢建雨水

46、截流系統,分別截流區內外之地表逕流。應多增加透水面積,如停車場使用植草磚、道路使用透水性材料等。營運期間之污泥消化槽及貯槽應至少一個月清理一次。鄰近道路面,應留設複層植栽,緩衝量體的視覺影響,對牆面板採用不反光的灰藍色面漆,減輕對環境色彩的對比或四周植攀壁植物綠化。文化遺址於施工前三個月在基地內執行試堀調查一次。,案例說明(二),某休閒渡假中心開發案施工期間運輸路面鋪設適當材料(鐵板、碎石或混凝土),以防塵土飛揚。本開發區於施工中設置臨時性排水設施,以挖掘土溝並表面噴漿方式;並於臨時排水路設置四座臨時沉砂池及三座臨時性滯洪沉砂池。施工時段:施工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需使用之工程車輛進出避開

47、交通尖峰時段(AM:07:0009:00,PM17:0019:00)進出基地。運輸車次限制:無論是運送施工機具或是材料之工程車輛,每天皆以不超過40車次為限。,案例說明(三),某森林遊樂區計畫案審查結論本計畫應在不增加遊客人數250人,並以改善計有設施之原則下改建。本計畫之放流水水質應以能達總氮10mgL以下,總磷0.5 mgL以下為目標。原有設施於改建時之拆除物,應搬離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本案環境監測計畫,請依承諾之監測項目、地點、頻率確實執行,並定期彙報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備查。,案例說明(四),某公路新建工程案審查結論為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之影響,請開發單位擬定施工環保規範送地方環保單位審

48、核。本案承諾執行之環境監測及管理計畫應嚴格執行,並按季彙報各級環保主管機關備查。,案例說明(五),某快速公路興建案環說書內容承諾於完工通車後於機場附近、社區、橋及社區等敏感受音點處設置隔音牆,以降低噪音的影響程度。,違反環評法案例介紹,本署環評監督違規案件分析,第一類:監測計畫未確實執行第二類:未於施工前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第三類:未依環評書件內容確實執行環保對策第四類:未於施工前辦理公開說明會第五類:未依期限提出書件,111,違規案例分析,案例一:某淨水場興建工程違反第十七條-廠區局部配置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不符案例二:某縣某水泥公司違反第十七條-未依監測計畫頻率進行監測。-監測報告

49、書未定期送請地方環保機關備查。-未依審查結論將野生動植物之影響納入監測計畫,定期檢討改進。-未於施工前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送環評主 管機關備查。,違規案例分析,案例三:某遊樂區違反第七條-未依第七條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環 評法第五條第一項之開發行為。案例四:某遊樂區違反第十七條-環境監測計畫未切實執行,未定期提 報環保主管機關。-未經核准即興建營運。,違規案例分析,案例五:某渡假村開發-違反第十七條未取得溪水權同意文件之前,即進行開發。基地內人工湖之用水源預定抽用溪水源,卻逕自截用基地內灌排之水源,且未取得主管機關之同意。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原承諾基地內挖填平衡,卻於施工期間向外地購買土方回

50、填。,違規案例分析,案例六:某高速公路工程違反第十七條廢水未經妥善處理逕行排放,且SS值超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承諾值。案例七:某縣某遊樂區違反第十七條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執行土方挖填平衡將土方外運。,違規案例分析,案例八:某電廠興建計畫違反第十七條未經核准於承諾不開發之保育區內設置工寮、工務所及材料暫置區。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及差異分析報告所載內容切實執行。,違規案例分析,案例九:某廢棄物處理廠違反第十七條未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第六章之承諾於廠區四周完成栽植指標植物及建立緩衝區(至少1.5公尺)。廠區辦公大樓及廢水處理場之配置與原核定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配置不同,且現場之廢水處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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