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原理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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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保险原理概述,重庆骄阳汽车培训学院汽车评估师讲座客座教授 机械工程师、保险公估师、车辆质保鉴定师 黎进联系电话:,保险的基本原则,机动车辆保险是不定值保险,所谓不定值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因财产价值起伏不定,用不定值保险既可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又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亦可防止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的发生。,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原则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基本原则,二、最大诚信的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

2、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分为广义告知和狭义告知,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方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而狭义的告知仅指投保方对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和书面陈述。,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二)、保证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

3、作为或不作为或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根据事项是否已存在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又根据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或用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基本原则,三、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

4、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损失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基本原则,(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1)、从最初时间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比如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仓库),房屋(仓库)倒塌致使库内商品(家用电器)损毁,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基本原则,(2)、从损失开始,

5、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比如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位驾驶员酒后开车,酒后开车就是致死第三者的近因。,基本原则,四、损失补偿的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损失补偿的原则主要是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可以避免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以及诱发道德风险的产生。,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1、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重复保险一般采取比例责任、限额责任、顺序责任等方式支付保险赔款。2、比例责任的分

6、摊方式: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分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支付赔款。3、其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合)在我国,重复保险依法采用比例责任方式赔偿(保险法第41条规定),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二、代位追偿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损失是由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被保险人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规定的索赔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释义:如果由保险人和第三者同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就有可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这与保险的补偿性质相违背;如果仅由第三者赔

7、偿,又往往会使被保险人得不到及时补偿。于是法律规定了代位追偿原则,以保证当保险标的因第三者责任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支付的赔款和第三者赔款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2、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保险代位追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合于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同时得到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和第三者负责的赔偿金额。因为人身价值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不存在额外收益问题。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是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

8、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3、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1)、权利代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代位追偿产生的条件:A、损害事故的发生的原因及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否则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向 有关责任方索赔或自己承担损失,与保险人无关,也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问题。B、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9、,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C、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因为代位追偿权是债权的转移,在债权转移之前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的关系,与保险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保险人只有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后,才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情况。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到达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归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起火燃烧后推定全损的车辆,起火燃烧后推定全损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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