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国际经济法货物买卖.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6476328 上传时间:2023-11-03 格式:PPT 页数:62 大小:78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大国际经济法货物买卖.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2页
法大国际经济法货物买卖.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2页
法大国际经济法货物买卖.ppt_第3页
第3页 / 共62页
法大国际经济法货物买卖.ppt_第4页
第4页 / 共62页
法大国际经济法货物买卖.ppt_第5页
第5页 / 共6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大国际经济法货物买卖.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大国际经济法货物买卖.ppt(6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本章结构:,只涉及国际货物贸易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四个环节:1、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买卖双方)2、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关系(托、承、收之间)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关系(投、保、被之间)4、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关系(买卖双方和承担支付义务的银行之间),本节结构:,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术语,80年公约,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合同成立,权利义务,违约救济,风险转移,一、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1、概念: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划分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例:FOB(上海)=船上交货(上海),产生原因:简化手续并降低费用

2、,买卖合同,(1)价格构成,(2)交货地点,(3)运输安排,(4)保险安排,(5)风险转移,(6)进出口手续办理,简化手续降低费用,产生贸易术语,(1)成文化的原因:防止分歧的发生,以及在发生分歧时有解决的依据(2)主要的成文化规则A、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1928年,只解释CIF术语。B、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36年,6次修订,现行为2000年版。C、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解释FOB、CIF等6种术语,含义和通则均有所不同。,2、国际贸易术语的成文化,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基本特点:A、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

3、,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是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是DDP(完税后交货)B、13种贸易术语中,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2)每组贸易术语的主要内容,E组:卖方仅在所在地备妥货交买方即可(工厂交货,一个)F组: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装运合同,三个)组:卖方须将货物交给自己安排的承运人(装运合同,四个)组:卖方义务截止于货物运至边境或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到运合同,五个),卖,E组(EXW),F组,C组,装运合同,D组,到运合同,DDP,买,(3)常用的六个贸易术语,FOBCIFCFR,FCA,CIP,CPT,上述六个术语可以分为一一对应

4、的两组,前组术语主要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后组则适合于任何运输,(4)FOB、CIF和CFR 区别:,(4)FOB、CIF和CFR 区别:,共同点:,A、风险转移的时间:均为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B、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装运合同)C、进出口手续办理:均为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D、适用的运输方式:均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使用时的注意事项:,使用FOB时应注意:A、两个及时通知:a、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船时间和地点及时通知卖方;b、卖方装船时,要给买方及时通知B、注意各国对FOB的不同解释,C、FOB风险转移的特殊规定:由于买方未及时给卖方装船通知、或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

5、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装船通知较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风险转移前提是卖方应将货物划拨并已履行其保全货物的义务,使用CIF时应注意: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平安险或C险)使用CFR时应注意:一个及时通知(即卖方装船时应给买方一个及时通知),(5)FCA、CIP和CPT,在船舷无意义时使用,如滚装卸、集装箱运输,以及国际多式联运等,和FOB组术语的区别:,A、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B、交货地点不同: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不一定为装运港C、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为货交第一承运人时与FOB组术语的一一对应关系:,FOB,FCA,CIF,CI

6、P,CFR,CPT,贸易术语例题: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正在就货物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义务。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经验,且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关系。基于上述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B修格公司可以接受“CFR天津”的贸易术语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C假如双方采用了“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辉泉公司

7、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向修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D双方都有可能接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二、1980年公约的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1)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适用于它们之间订立的合同。,(2)即使当事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则公约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根据适用范围(1)纽约,莫斯科,美国法,合同选择,公约,国际法优先,莫斯科,纽约,公约不适用,我国对公约适用范围(2)作出了保留,北京,莫斯科,合同选择,中国法,公约不适用,保留的效力:营业地在我

8、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其他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只有对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公约缔约国时,公约才可能适用,否则,公约无论如何不适用。,2、客体适用范围,不适用于下列合同:A、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B、船舶、飞机和气垫船。C、电力。D、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E、仅供私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G、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3、不解决的问题(1)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2)所有权何时、何地转移以及第三者追夺权的问题(3)产品责任问题原因:各国法律规定差异大,无法统一,4、80年公约的效力:(相对任意性),

9、(1)双方当事人可以相约(明示或默示)不适用公约,虽然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2)双方当事人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必须完全尊重营业地所在缔约国已经作出的保留。,明确排除,选择国内法,5、我国对80年公约的保留:,(1)对第1条(1)款B项的保留即对适用范围(2)的保留(2)对第11条书面以外其他形式规定的保留,公约第11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新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

10、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留和现行合同法冲突的处理:理论上:如果合同应适用公约,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同应适用合同法,则可采用多种形式。实践中:我国对公约第11条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已经名存实亡,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有效成立四要件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意思表示真实一致4、形式合法,公约不涉及,要约承诺制度,我国对书面以外形式提出保留,要约承诺案例1:,1月2日,日本A商行电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中国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1月5日上午10点向北京电

11、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1月5日下午2点电报送达A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A商行于1月5日上午9点零5分向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商行于1月2日电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1月5日下午1时30分送达B公司。问:AB公司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要约承诺案例2:,甲国A公司于2001年10月2日向乙国B公司以平信的方式发出以FOB价格出售羊毛的要约,该要约载明有效期为10日,要约于10月5日到达B公司。B 公司于10月7日将载明承诺的信件以快件方式发出,但由于邮局的传递失误,该快件于10月20日才送达A公司。此时,因A公司已将该批羊毛出售,因此未做任何答复

12、。11月,B公司租好船并将船名通知A公司,此时A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合同的存在。双方遂发生争议。,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义务,买方义务,交货、交单,担保义务,货物相符,权利担保,支付价款,收取货物,(一)卖方义务,1、交货义务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交货,约定:日期或期限,无约定:根据货物性质或合同其他条款判断,无从判断,一般对买方不利,2、交单义务,(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全套单据,(2)国际货物贸易中交单的重要性,国际贸易的交货方式:A、实际交货:卖方必须在指定地点将货物和单据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履行交货义务,也才能拿到货款B、象征性交货:卖方以提交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13、代替向买方实际交付货物,交单交货分离,交单时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象征性交货产生的原因,随着现代通信技术以及现代支付方式的产生而产生古老:卖方,货物、单据,买方,现代:,卖方,货物,买方,单据(邮寄或银行),(6、1),(7、1),(6、6),第三人,单据,(6、10),(6、1),(7、1),3、货物相符:约定,公约,(1)公约对卖方质量担保义务的规定: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于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

14、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或装箱,如果没有此类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或装箱。,(2)数量相符,A、卖方所提交的货物数量少于或多于合同约定,均属于违约B、当交货数量大于合同约定时,多交部分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C、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应当按照合同价格付款,4、权利担保,(1)公约第41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42条的规定”。,“权利和要求”的含义:,卖方,买方,第三人,起诉,(胜),售货,索赔,卖方,售货,

15、买方,第三人,起诉,(败),索赔,(权利),(要求),“权利和要求”包括两方面含义:,A、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并获胜诉,那么表明货物上有第三方的权利,此时卖方应按照第41条对买方承担责任;B、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并获败诉,卖方仍将被认为是违反了第41条的义务,应当对买方承担责任。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的买方以及国际贸易环境的安全,权利担保方面与国内法的比较:,合同法第132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公约第41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结论:公约对卖方权利担保的要求高于国内合同

16、法,(2)公约第42条:如果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是基于知识产权提出的,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取得的;(b)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是基于合同预期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取得的。此外,在两种情况下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还将得以免除。,A、卖方知识产权担保的地域限制:,卖方应对货物的知识产权提供担保,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因此卖方的这种担保只能限定在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或订立合同时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否则对卖方不公平。(卖方不可能获得全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公约对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甲,乙,丙,起诉,(乙国知识产权),(胜或败),售货

17、,索赔,甲,售货,乙,丙,转售,丁,(丙国知识产权),起诉,(胜或败),索赔,索赔,(合同预知),B、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2)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思考案例,美方A,销售,中方B,土耳其,转售,合同预知,实际转售,意方C,该商品中涉及意大利D两项专利技术,其中一项在中国和意大利获权,另一项仅在意大利获权,意大利D,?,?,?,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例,美方A,销售,中方B,土耳其,转售,合同预知,实际转售,意方C,该商品中涉及意大利D两项专利技术,

18、其中一项在中国和意大利获权,另一项仅在意大利获权,意大利D,进口权,进口权,索赔,无权索赔,销售权和进口权,索赔,索赔,无权索赔,(二)买方义务,1、支付货款(略)2、收取货物:两方面(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2)接收货物:接收,接受,买方接收货物义务的例外:A、卖方提前交货;B、卖方超量交货部分。,五、违约救济方法,买方的救济方法,宣告合同无效,实际履行,减少价金,损害赔偿,要求交货,修理,提交替代物,卖方的救济方法,宣告合同无效,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先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中止履行,宣告合同无效,买方的救济方法,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适用条件: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

19、违约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具体包括:A、卖方声明不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B、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C、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约。,实际履行,适用条件:(1)不得同时采取和这一要求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2)买方可以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4)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大陆法系: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英美法系:,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六、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一)一般

20、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1、基本原则:交货时间即为风险转移的时间两层含义:(1)正常情况下交货时风险转移;(2)买方拒绝或延迟收货时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风险转移,2、补充原则:(两个)(1)国际惯例优先的原则(2)过失划分的原则:货物损、灭失的风险原则上自交货时转移,但如果交货后发生的货物损灭失是由于某一方过失所致,则货物损灭失由过失方承担,3、前提:划拨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划拨: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确定在合同项下包括在货物或包装上刷上合同号、收货人,以交货给买方为目的货交承运人等,(二)在途运输货物(路货)的风险转移,卖方,6、1,买方,7、1,6、6,货物,单据,单据,第三人,6、10

21、,路货风险转移一般是指风险何时从出让单据的卖方转移至受让单据的买方,路货风险转移的原则,1、原则上自订立合同时转移至买方2、如果情况表明需要(即不能确定损失发生的时间),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签发装运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至买方(即损失由受让单据的买方承担)3、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该知道货物已经灭损,而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货物风险不转移,卖方,6、1,买方,7、1,6、6,第三人,6、10,单据,6、10,沉没,碰撞,卖方,6、1,买方,7、1,6、6,第三人,6、10,单据,6、10,地震,碰撞,在不知道损失发生在运输的哪个阶段时,该损失由受让单据的第三人承担。因为第三人同时受让货物运输保险单,第一节总结(6部分),一、贸易术语二、80年公约适用范围三、合同成立四、双方权利义务五、违约救济六、风险转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