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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保险合同分论第十章 财产保险合同第十一章 人身保险合同,第十章 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各方的主要义务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五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 以财产及与财产相关的利益为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合同的总称。二、分类(一)有形财产保险合同 以动产、不动产为标的,(二)责任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类型(1)交通工具责任险 标的:交通工具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交通工具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雇主责任险 标的
2、:雇主对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的死亡、伤、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未来消极利益保险),(3)产品责任险 标的: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对产品质量问题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4)职业责任险等,2、责任险相关问题(1)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弊:弱化主体的责任,增加违法的可能性利:增强责任主体的赔付能力,保障第三人的利益目前观点:利大于弊 责任险弊端并非不可控制:a 限于民事赔偿责任 b 限制赔付金额 C 限制主观状态,(2)保险金请求权归谁?案例一则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
3、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原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三)信用保险 债权人作为投保人,以债务人的信用为标的的保险合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险公司负责履行债务。被保险人:债权人。,(四)保证保险 债务人以自己的债务履行能力作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
4、订立的保险合同。当债务人遭遇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时,丧失偿还能力,由保险人负责偿还债务。被保险人:债务人。,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略),一、保险标的及 相关情况二、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三、承保危险范围和除外危险财产保险合同常见的除外危险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相关法条)很可能是道德危险行为骗保行为。(骗保行为不仅是民事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行政乃至刑事违法行为)2、地震、海啸等巨灾风险3、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冲突等4、其他四、其他,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各方的主要义务,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一)投保人有缴纳保费的义务 投保人应当按约定交纳保费 否则保险人有权依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
5、解除保险合同。保费数额在保险合同期间可能会因为以下原因而调整。(相关法条)1、保费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拒不增加,保险人可解除合同)2、保费减少:保险标的危险明显减少 保险标的价值明显减少,(二)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相关法条)遵守有关安全维护的规章制度 遵守合同有关安全维护的特别约定 否则,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三)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的及时通知义务(相关法条)否则,保险人对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造成的损失有权拒赔,(四)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及时通知义务(相关法条)未及时通知,并因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6、,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五)积极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相关法条)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未积极施救后果如何?法律未明确。合同常约定为可全部拒赔。(六)其他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1、标的损失及其他费用补偿义务 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上限)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以保险金额为上限)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仲裁、诉讼费用 定责定损相关费用 2、其他,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一、变更(一)主体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相关法条)未及时通知的,因变更(标的转让)而显著增加的危险造成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赔。(单纯视之为影响危险程度的一种因素),(二)内容变更 1、协商一致
7、变更 2、一方行使变更权 如:一定条件下,一方可依法要求增加或减少保费。,二、保险合同的终止(一)责任期满(二)保险标的全损(三)保险标的部分受损,保险人履行了全损赔付义务,(四)保险合同解除1、协商一致解除2、单方行使解除权(法定及约定的权利)投保人依法享有随时解除权: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解除权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未经赔付而保险合同终止的,剩余期限的保费一般应予退还,投保方故意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形除外。,第五节 保险人的代
8、位求偿权,一、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一)概念 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金后取得的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被保險人,第三人,侵权者或违约者,防止重复获赔(防范道德风险),使第三人承受应有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促其守法,相关法条:保险法第45条第48条,(二)制度目的,(三)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第一,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人该赔)案例一则第二,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方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引起的;(第三人该赔)案例一则 主要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三,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已经先赔了)第四,被保险
9、人作出了同意转让求偿权的意思表示 符合前述三个条件即依法产生代位求偿权(债权的法定转移方式),(四)代位求偿权的行使,1、行使的名义 法律未明确,实为一种债权转移,宜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行使2、行使的途径 直接向第三者主张,第三者拒绝则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行使3、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1)放弃求偿权受限制 理赔前放弃,保险人可以拒赔相应的金额 理赔后放弃,无效(2)提供索赔证据、材料(3)其他,(五)代位求偿权的限制,1、适用范围的限制-限于财产险 2、第三人范围的限制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例外:上述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3、金额的限制
10、索赔金额以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赔付的数额为限,期末考试时间 20周周一 地点 另行通知(标准考场)方式 闭卷题型 判断、单选、多选、简答、案例分析,保险人能向被保险人亲属主张代位求偿吗【2006.08.23 09:20】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冯军强编辑同志:今年年初,我为我的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前不久,我赴外地出差,儿子偷拿了我的车钥匙无照驾车外出游玩,不慎翻车,轿车完全报废。请问,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能向我儿子代位请求赔偿吗?张强张强同志:所谓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
11、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时,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又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对保险标的具有与被保险人共同的利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通常不会愿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一旦他们过失造成保险事故,实际上是给他们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失
12、,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允许再追究他们的过失责任。本案中,你儿子显然不是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至于他偷开车,无驾驶执照驾车违法,并不影响保险人的赔偿,所以,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不能向你儿子代位请求赔偿。,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
13、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预计要收取的保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金的数额、风险概率统计,再考虑自己的盈利,以及预期的投资收入等因素然后确定每个被保险人需要交纳的保费的总量例如,据统计现在个人里面有个能活到岁以上,假设岁生存的保险金为万,那么保险公司至少要收到万的保费,平均到每个投保人,每个人得交万元的保费,然后保险公司考虑到自己的盈利和投资收入,可能会在万的基础上增减一定数额,形成预计收取的保费的总额。,第四十五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14、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
15、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八条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房贷险纠纷,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
16、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三条有下
17、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条款的理解】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保险代理人黄某与A保险公司的委托合同已经解除,但黄未交还有关的代理用的材料。某日,黄听说朋友张某有意购买房屋火灾险,于是赶紧找到他,说服他购买A公司的这个险种,并拿A公司的授权书、投保单,费率表向张某展示。张同意了,于是填了投保单,
18、并缴纳了首期保费,黄某作为经手代理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并留底给张。但A公司收到黄递交的材料后,以黄非代理人为由拒绝承保,并电话告知张,公司与黄的合同已经解除,让他与另外的代理人联系投保事宜,张表示同意。但黄某已经直接找到另一个代理人许某,说送这单业务给他,手续费三七分成。许某同意。于是黄某替张某重新填写了投保单等有关单据,包括张某的签名,经手代理人则由许某签字。许某将此单及保费送交公司,领出了保险单,黄将保单转给张。没过多久,张的房子起火,损失严重,张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1、黄无权代理保险公司洽谈业务,本公司不予追认;2、投保单未经张本人签字同意,保险合同未成立。,王某
19、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施救不合理遭拒赔Time:2005-12-22 为避让骑自行车人,某储运公司大货车司机王某打轮过猛,挂车右侧车轮陷入松软地带,致使货车倾斜。王某采取措施想使货车恢复正常行驶,但货车却越陷越深,倾斜角度也越来越大。无奈之中,王某向储运公司求助,并在当地警方协助下,动用吊车将货车恢复了原状。事后,王某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赔偿吊车施救费用,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称,大货车驶入路边松软地带陷
20、入泥中,根据现场照片分析,该车出险后并未发生损失,只是挂车右侧车轮陷入泥中造成驱动力分配不均。这种情况下,该车只需牵引即可恢复行驶能力,而客户却接受了整车起吊这种施救措施,产生大笔施救费用,致使自身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上海判决首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案 一律师严重失职保险公司赔付17.5万元 本报上海5月9日电记者刘建 为降减律师工作中的风险,2003年2月,上海市律师协会为全市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律师执业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上海律师在国内以律师身份从事业务时,由于过失行为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最终承担赔偿责任。
21、该保险合同约定合同追溯期为六年。此案缘起一名律师的严重失职。2002年9月,竞业所律师朱某与上海虹乔公司签订了一份盖有竞业所印章的聘请律师合同,由朱某代理虹乔公司的一起房屋买卖纠纷。然而,朱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竟然未在诉讼时效内起诉,致使虹乔公司直接遭受了17.5万元人民币的损失。为此,虹乔公司将竞业所和朱某一起告上法院。鉴于朱某的重大过失,法院判决竞业所和朱某共同赔偿虹乔公司17.5万元。竞业所很快作了赔付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认为:该保险事故是朱某未经律所同意私自接受业务引起的,不属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不能予以赔付。,为此,竞业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在赔付虹乔公司经济损失
22、一案中,一二审法院已明确认定,朱某接受诉讼委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私自行为,其对虹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律师事务所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竞业律师事务所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权利,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因此,法院支持竞业所的主张,作出了上述判决。,案情:2005年11月7日,琼海市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在这起事故中,驾驶摩托车的许某与驾驶摩托车的何某,在该市潭嘉线8公里+800米处相撞。许某当场死亡,何某经抢救无效也相继而亡。事故发生后,琼海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了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没有责任。肇事者许某,曾为他驾驶的摩托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的保险额为6
23、万元。许某死后,他的父母作为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拒绝配合交警部门理赔,也不愿交出保险单,而保险公司也以其未出示保险单为由,拒绝理赔。何某的5名继承人无奈之下,日前以许某的父母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索赔之诉,请求两被告在许某投保范围内给付5名原告6万元赔偿金。保险公司认为:该公司与5名原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许某是何某的加害人,本案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侵权之诉,因此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保险公司不应作为被告。焦点:第三人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审理:琼海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我国保险法以及相关法规将“第三者责任保险”定义为: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
24、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该院认为,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中,“第三者”作为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交通事故时,对象是不特定的,但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这里的“第三者”就特指车祸中被撞的一方,即受害者。此时,这个特定的第三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就有了利害关系。该院同时认为,我国保险法同时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院还认为,保险合同虽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协议,但享有索赔权的人并不是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保险公司依法仍负有向被害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的
25、特殊性。,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刑法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26、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27、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不当理赔自行担责 代位求偿不予支持 作者:洪澎郑金雄 发布时间:2005-07-23 13:25:23 2003年2月,林某因购买汽车向某银行借款,并将该汽车抵押给银行。为了保证贷款能按时偿还,应银行要求,林某办理了汽车消费贷款保险。2003年3月,保险公司根据林某的投保申请签发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
28、。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林某,被保险人为贷款人某银行,贷款金额55000元,保险金额55000元,保险费550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3月11日零时起至2004年3月10日24时止。在保险单背面,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未能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第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贷款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的,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处分抵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由于林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2
29、003年9月,被保险人银行向保险公司发出保险索赔通知书,称借款人林某自2003年5月起开始逾期,现尚欠贷款本金53083.33元,利息未计,特申请保险赔付。同年11月,保险公司支付该银行理赔款54569.47元。银行收到赔款后出具给保险公司一份赔偿收据及代位书,承认保险公司有权代位行使对本案的一切利益。当保险公司向林某主张代位权利时,却遭到林某的拒绝。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偿还保险公司付给银行的理赔款。一审法院认为,因林某自2003年5月起未依约偿还贷款,保险公司应被保险人银行的请求,偿付该银行赔款,为此取得代位求偿权。故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林某偿付保险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本金
30、及利息。林某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单背面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在林某未按期还款,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要求银行先行处理抵押物以抵减欠款,在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才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给银行。但保险公司在接到银行的索赔通知后,没有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方式,要求银行先行处理抵押物以抵减欠款,而是如数代林某归还所欠欠款,系不当理赔。因此,保险公司以代位求偿为由,要求林某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车价值5万拍卖价可能4万失去车之所有权,还需另偿还保险公司1。4万,总计损失6。
31、4万。诉讼成本另计。不如直接偿还保险公司5。4万。,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
32、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江苏省交强险新标准 闯三次红灯多缴10%我省拟将交通违法与交强险保费挂钩,“醉驾”等7种情形上浮六成,新规力争明年上半年实施备受开车人关注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保费挂钩一事,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省文明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信用办、江苏保监局等部门,昨日共同发布江苏省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标准(暂行)的征求意见
33、稿,明确列出了15种挂钩的违法行为,其中“醉驾”等7种行为的保费费率拟上浮60。有关人士在发布会上表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保费费率挂钩后,比以往增收的交强险保险费,除了用在事故理赔外,还将划出一部分,进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新规解读“醉驾”一次交强险保费就要上浮六成暂行标准中列举了“醉驾”、超速、闯信号灯、肇事逃逸等15种违法行为与交强险保费费率挂钩,一旦发生,就按这种行为的发生次数,上浮幅度计算来年的保险费。其中,“醉驾”、超速70、高速公路违法掉头、肇事逃逸等7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只要一次,就要在第二年上浮60的交强险保费费率;此外,还有闯信号灯等违法行为,3次就能达到浮动费率的
34、条件,浮动比例小一些。有关负责人表示,交强险交通违法行为费率调整系数实行累加,但最大不超过60。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下浮交强险费率。其中,上一年度没有上述15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降低20;上两个年度没有上述15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下浮40;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没有上述15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下浮60。不过,有关负责人也坦言,绝大多数开车人一年下来,总会有那么几起交通违法行为。若按新规执行的话,能够享受到三种下浮情形的很少。,以保险周期内违法次数作为浮动依据据介绍,新规遵循从车原则,也就是以机动车辆上一保险周期内(即上期交强险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交强险保单出单日之间)已处罚完毕的违
35、法行为记录信息为依据,按浮动系数为基准,计算执行下一年的交强险保费。具体公式为:交强险保费基准费率(1 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1 交通违法费率浮动系数)。基准费率是指国家公布的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费率;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则是之前就有的即2007年7月1日开始全国统一实行的交通事故浮动系数,公式里等于就是新增加了一个“交通违法费率浮动系数”。比如,原来王先生每年也有几起一般化的交通事故,算上了交通事故费率系数,交强险一年要缴1050元,如果他醉驾了,那么,下一保险周期,他要缴的交强险,就得多掏630元。昨日,有关人士强调,当年初次登记的新车、当年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用车,摩托车和拖
36、拉机,仍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投保。新规正征求意见,争取明年上半年实施在发布会上,有记者提出,根据这个方案,保险公司似乎成了最大的受益者,对此,有关人士表示否认。据介绍,江苏交强险新规借鉴的是上海2007年5月份开始实行的经验,最大的受益者是老百姓,社会效益会得到提高。上海2007年交通违法和事故是3952件,实施后2008年减少到2745件;2007年交通事故损失为1974万元,到2008年损失减少到1749万元。据悉,目前公布的新规只是初步方案,具体施行时间还没有定下来,争取在2010年上半年实施。,简要案情 广州市芳村区东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将其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3A622的雅阁HG723
37、0小汽车向芳村支公司投保全车盗抢险在内的九种险种,保险期限从2003年11月14日零时至2004年11月13日二十四时止。2004年3月1日晚上19时许,广州市芳村区东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司机李昌佑驾驶上述车辆到怡景山庄用餐,并停车于该山庄的停车场处。当晚22时35分,用餐完毕后,李昌佑发现车辆被盗,遂报当地110处理,当地派出所警员到现场处理。芳村支公司向广州市芳村区东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理赔165984元,广州市芳村区东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也向芳村支公司转让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芳村支公司于2004年8月1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郭锡坤赔偿芳村支公司支付的盗抢险赔偿金165984元,并承担案
38、件诉讼费。,南海区法院认为:判决理由芳村支公司按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后,以郭锡坤对发生保险事故负有责任的第三方,就赔偿金行使代位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款中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害。该第三者具体到盗抢险中,就是指盗抢人,是保险标的的加害人。郭锡坤并非车辆盗抢人,对车辆的丢失不负侵权责任。因此,郭锡坤不属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法定对象。芳村支公司向郭锡坤转嫁风险的请求于法于理不合,不予
39、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芳村支公司要求郭锡坤赔偿其支付盗抢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芳村支公司承担。广州市芳村保险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是:失车人与怡景山庄之间是否构成承保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代位向郭锡坤主张损害赔偿理由是否成立?佛山中院认为:芳村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向失车人广州市芳村区东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理
40、赔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失车人广州市芳村区东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向郭锡坤行使赔偿请求权。失车人广州市芳村区东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司机李昌佑于2003年3月1日在郭锡坤所经营的怡景山庄处进行消费,将车停放在怡景山庄的停车场,与郭锡坤之间并未建立起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关于“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的规定,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就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要有建立保管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实际交付保管物。郭锡坤所经营的怡景山庄,虽然附设有停车场,但该停车场设有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的警示牌,说明郭锡坤主观上没有保管车辆的意思表示,客观
41、上也没有收取收取保管费用。而且,失车人并没有将代表其享有车辆所有权的凭证交付予郭锡坤,车辆没有发生占有转移,因此不能证明失车人与郭锡坤之间建立起保管车辆的合同法律关系,郭锡坤对被盗车辆不负保管义务。失车人的司机李昌佑与郭锡坤之间是基于进餐而建立起的消费法律关系,依法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怡景山庄为招揽顾客而提供停车方便,其主要义务是提供顾客餐饮所必备的条件,并不能据此推论其应承担保管车辆安全的责任。芳村支公司以郭锡坤经营怡景山庄提供停车服务即应承担保管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郭锡坤与失车人之间未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无须对该车的被盗负赔偿责任。,判决结果 2005年8月15日,佛山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芳村支公司负担。(本案案号:(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