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方法之体系解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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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院 刑法学 白宇辰,刑法视域下对法律解释方法之体系解释的认识,目录,CONTENTS,李彬诉西凤饮食店消费者保护案,Case Description,01,案情简介,”,“,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面就餐时,第三人来此寻衅滋事,导致原告在此过程中被第三人打伤,住院治疗。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

2、、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身体伤害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并非被告提供的饮食或服务造成的,故不负责任,因此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结果,”,“,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由经营者行为直接造成时,经营者才承担责任。故判决维持原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如

3、何理解?,01,该条规定仅限于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本身不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02,不仅包括上述情形,还包括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不受其他损害(如接受服务过程中不能有第三者殴打消费者)。,理解上的分歧,正 方,反 方,语境化解释体系解释,单从字面意思上看,该款关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这只是对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作时间上的限制,即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这个特定的时间段里。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如果孤立地理解这一法条,显然消费者享受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就不仅仅包含不受商品和服务直接致害的权

4、利,也包括不受第三人导致损害的权利。但是,如果我们结合法条的上下文来看的话,就会得出合理的解释。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可以印证第一款的含义。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其他条文也可以印证第七条的含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条文的理解及其相互关系说明,确定法律条文往往需要放在特定语境之中,通过上下文的关系来澄清某些模棱两可、模糊不清的法律条文。,刑法视角下的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张明楷体系解释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解释理由。从解释论上来说,首先“整体只能通过对其各部分的理解而理解,但是对其各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其整

5、体的理解。同样,对于刑法而言,只有将刑法作为一个整体,才能理解各个条文的含义;但对于各个条文的理解,又依赖于对刑法这一整体的理解。这是因为:一部制定法的含义并不是个别语词含义的总和。,01,刑法第273条前段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孤立地面对这一条时,解释者很难确定其中的“挪用”是否限于归个人使用,一旦联系刑法384条的规定,我们会得出,273条的“挪用”并不要求挪归个人使用。,02,刑法第328条第1款规定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其中第4项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化严重破

6、坏”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情节。据此,可以认为,所谓盗掘,并不要求处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挖掘,即为盗掘。,03,刑法第345条第1款规定了盗伐林木罪,其罪状是“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那么,其中的盗伐是否意味着只要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就是砍伐就是盗伐呢?,刑法体系解释中的实例,其次,只有进行体系解释,才能妥当处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使此罪和彼罪之间保持协调。例如:各国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

7、受损失。通说认为,交付行为的存在是必要的,交付行为这一要素,是“没有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对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作出如此解释,显然是体系解释的结果。进行这样的解释,是为了使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区别。,最后,当解释者对于某个用语得出某种解释结论时,常常会心存疑虑,在这个情况下,如果解释结论能够得到其他条文的印证,解释者就会消除疑虑。换言之,面对一些所谓不明确的规定时,可以通过明确的规定来阐释不明确的规定。例如:孤立地将刑法第262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中“拐骗”解释为既包括使用欺骗方法的拐骗,也包括使用强制方法的拐骗时,多少会有些疑虑(这是人们受日常生活用语的影响所致)。但是,联系刑法对240条对“拐卖”所作出的规定时,就会认为,上述对拐骗的规定是可以接受的。所以,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来阐释不明确的规定,“不应当由于某种不明确的规定而否定明确的规定”(Non sunt neganda clara propter quaedam obscura)。体系解释意味着对刑法的解释不仅要避免刑法规范的矛盾,而且也要避免价值判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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