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规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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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及后评价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1)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原则规定 环评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 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 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

2、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2)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9月2日,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的规定,分别组织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 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 的区域,主要包括:,具体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文件,(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

3、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何场、越冬场 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 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 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1)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环评法第十七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

4、)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要有水土保持方案的专章。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内容中还必须有公众参与的内容。鉴于建设项目风险事故 对环境会造成重大危害,对存在风险事故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原料、生产、产品、储存、运输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中,必须有环 境风险评价的内容。,2)环境影响报告

5、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1)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要求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及评价人员 情况,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填写。,(3)填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简况、环境质 量状况、评价适用标准、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环境影响分析、建设项目拟釆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和结论与建议。,注意:环境影响报告表如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 项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当地环境

6、特征,可进行12项专项评价,专项评 价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时应有必要的附件和 附图。,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1)环评法第五条 规定了“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第二 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做了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 或者不采纳的说明。,(2)2006

7、年2月24日原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对公众参与的要求、组织形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关于公开环境信息作出了如下要求:A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 信息。,B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

8、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C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9、;(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D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E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釆取以下一种或者多 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

10、本的方式。,4)建设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规定:(1)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 的环境影响评价。(2)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说明: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是指一个具体的建设发展规划,规划中一般包括多个建设项目。规划中建设项目建设的地点、规模、产品、工艺都比较具体,尽管是在 一段时间内陆续建设,但可以预测其最终建成规模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也可提出具体的防治污染措施,可 视为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一揽子项目。对这种建设项目规划,釆用建设项目环境 影

11、响评价技术导则和管理程序更有利于做好规划项目的环境保护。,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与审批时限(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2004年12月,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规定:实行审批 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 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说明:审批制、核准制与备案制的区别答:使用国家资金的项目以及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度

12、,由企业投资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家和省发改委制定有具体的核准项目名录)和备案制,具体区别为:,审批制项目流程,核准制项目流程,备案制项目流程图,(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和时限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 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 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 知建设单位。,2)环

13、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环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 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 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 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环境保护部修订并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其中规定:(1)第二条 建设

14、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 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2)有关海洋工程(国家海洋局)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3)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4)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管理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5)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

15、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 项目。,(6)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7)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

16、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8)第八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 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 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三)法

17、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9)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及后评价,1)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环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第十六条有以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8、使用。,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评法中所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对正在进行建设或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投产运行后,由于建设方案的变化或运行、生产方案的变化,导致实际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不符,针对其变化所进行的补充评价。,说明:环评法中所说“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品方案、主要工艺、主要原材料或污染处理设施和 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2)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发生较大变化,或运行方式 发生较大变化;(3)建设、运行过程中,当地人民政府对项目所涉及区域的环境功能做出重大调

19、整,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后评价的。(4)跨行政区域、存在争议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2)预审、审核、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 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 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2)预审、审核、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环评法规定: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说明1: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是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说明:2:负责预审环评文件的部门是

21、指:依法有审批权的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如:铁道、交通、民航、水利、农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准,也适用该条款。说明3:审批建设项目的部门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城市发展建设项目审批的建设管理部门,楼堂馆所等的审批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说明4:刑事责任的有关处罚规定环评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都对审批部门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此类犯罪行为的 处罚有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

22、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廉政 建设,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5年11月23日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第四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

23、评价机构”)或 者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二)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措施,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三)不得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四)必须依照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价费 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六)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

24、影响评价工作;(七)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转让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证书;,(八)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九)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 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十)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所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如实回答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问题;(十一)不得进行其他妨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第三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和条件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 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

25、,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和条件,1)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 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硬件),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 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釆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软件)。,说明: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应首先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包括环境保护相关的工程、设备、装置、监测手段、生态保护设施 等。但在实际的环境管理中,除了这些环境保护设施之外,更重要的是环境管理的软件,即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工作和运行的措施,也要同时进行验收和检查

26、,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等。,2)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是: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 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 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 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 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

27、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 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 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釆取了恢复措施;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 规定要求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釆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釆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

28、,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3)环境保护验收的分类管理(1)验收部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权限原则: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相同,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9、 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登记卡”。,同时还需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这是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总结,由建设单位编写。在实际工作中,其中有一些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进行了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或者建设单位为加强施工期环境 管理委托监理机构进行了环境监理的,还应提交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1)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要求,包括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两方

30、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对此分别作出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 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 内,完成验收。,2)环境保护验收的分期和延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31、办法作出如下规定: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 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 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 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延期验收:一些建设项目由于种种原因,生产工况短期内难以稳定达到正常水平,导致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有效地运行;一些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其对生态的破坏较严重且在短期内难以恢复,无法达到验收合格要求;生产负荷与设计值相比相差较大,无法满足验收监测时工况的要求;试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或其他一些特殊原因

32、,需要延长试生产时间并经有 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3)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1)试生产的申请和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A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 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B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设施建设项目试 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C 环境保

33、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 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 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 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 定的,视为同意。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 试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2)环境保护验收申请A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

34、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 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 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B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 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 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

35、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3)环境保护验收及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 议,提出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对符合规定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

36、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 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

37、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 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政工验 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 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3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述行为的主要违法事实是: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利用职权,不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 验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拒绝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不认真,在验收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引起不良后果。,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及其人员行为准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 号)中规定,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验收监测或调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39、,(一)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结论负责;(二)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和编制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 报告,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三)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四)禁止泄露建设项目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五)在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 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六)验收监测或调查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七)不得在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中为个人谋取私利;(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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