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基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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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电子商务法规,9.1 电子商务法律概述9.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9.3 电子商务的权益保护,*,1,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网络服务和网络管制立法,EC主体立法和市场管制立法,电子商务交易法,在线电子支付立法,网上商业行为的规制,EC税收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客户资料利用规范与个人隐私保护立法,EC争议解决机制,*,2,9.1 电子商务法律概述9.1.1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问题,思路选择,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先综合立法,再制定单行规则,*,3,指导思想与原则,与国际EC规范接轨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促进交易原则,安 全 原 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4,9.2.1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

2、力,电子签名具有以下法律特征,9.2 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5,电子签名存在于数据电文中,是一种特殊的书面签字;电子签名是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签署者本人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批准的监视、窥探及披露的权利;电子签名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者可以以此表达身份;电子签名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包括个人口令、密码、非对称加密、生物特征鉴别等;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否认性,由于电子签名采用了特定的加密技术,只有发送者才知道产生电子签名的密钥,所以发送者无法否认已经过电子签名后发出的数据电文;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电子签名,如果当事人就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进行裁决,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

3、6,电子签名具备传统签字的所有功能,用它替代传统签字不存在任何功能上的障碍。电子签名法应当肯定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签字的要求。电子签名具有同书面签字一样的法律效力。,*,7,案例分析:数据电文能否独立作为证据,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

4、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8,9.2.2 电子商务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9,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1.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10,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均通过因特网进行 合同的传递通过因特网进行 表示合同成立的传统

5、签字方式被电子签名方式所代替 合同生效地点的确定 订立过程的特殊性 电子合同的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11,1.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上海某路61号房产属于旅居海外的何先生,2005年起小黎开始租住该房。2007年7月5日,小黎收到何先生发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将61号房以75万卖给你,如果同意就发一邮件算成交。小黎 7月6日回复邮件同意以75万购买此房产。但是到了10月,何先生发邮件称自己因身体健康问题不能来上海过户房产想取消交易,小黎则回复邮件表示双方的买卖合同几个月前就成立,房款75万也准备好了,但还是未能如愿交易,于是小黎把何先生告上法庭。,*,12,“电子合同”(electroni

6、c contract)“电子方式”系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电子合同主要是指合同方利用Internet或者这种相类似的开放的网络,为了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而订立的合同。性质-特殊形式的民商事合同,*,13,2001年3月31日,被告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易趣平台注册,有易趣为其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刘某确认了该协议,并继续使用该平台。但到2001年9月24日,刘某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称原告的服务协议达15页过于冗长,

7、致使用户在注册时不能阅读全文,故不应受该协议约束。,*,14,2.点击合同的效力,格式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并适用于不特定第三人,第三人不得加以改变的合同。,拆封合同指合同提供人将其与不特定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条款,印在标的物的包装上面,并在合同中声明只要消费者在购买后拆开包装,即视为接受的格式合同。,*,15,点击合同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行设定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后才能订立的合同。,*,16,影响点击合同效力的因素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BtoC交易合同条款应满足的条件:,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保证消费者有

8、审查机会,BtoB交易合同条款应满足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在多次交易中使用符合行业惯例或商业习惯对于初次使用的格式条款,应给予相对人了解的机会,*,17,超级文本的使用使得服务提供商很容易的将合同的一部分内容放在单独的页面上而在本页面只有一个关于这一内容的标识。注意:本产品受版权法和国际条约的保护。本产品只能根据许可协议中所赋予的权利来安装并且根据这些条款来使用。如果你同意这些许可协议的条款,便可以使用这一产品,如果你不同意则不能使用。如果你想阅读许可协议的内容则请点击“阅读协议”。按钮 同意 不同意 阅读许可协议,*,18,3.电子支付的立法,国外电子支付立法-美国1978年颁布的电子资金划

9、拨法我国电子支付立法-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对持卡人利益保护,明确了银行卡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规定了发行人风险管理及保密义务。,*,19,我国预防电子支付犯罪立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了解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我国电子支付专门立法-2005年电子支付指引我国网上银行立法-2006年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规定了网上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20,电子资金划拨的无因性,无论某笔资金交易的基础原因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合

10、法与否,银行在按照客户以正常程序输入的指令操作后,一经支付即不可撤销,而无论交易的原因是否合法。有助于维护网上银行的快捷、方便与稳定性。,*,21,电子货币的相关法律问题,(一)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欧盟:原则上只允许金融机构发行电子钱包德国:所有电子货币的发行均只能由银行开办我国:信用卡的发行仅限于商业银行 对信用卡之外的其他电子货币种类,我国尚无具体的发行资格限制。,*,22,(二)电子货币对金融法律体系的影响1、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冲击 减少法定货币使用、准备金吞噬、盲目增大基础货币量,扰乱货币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导致通货膨胀。2、电子货币对金融调控的影响如果完全由央行垄断电子货币发行则限制了

11、电子货币的使用并带来使用的不便,人为形成实体货币和电子货币的区域使用,不利于监管。,*,23,(三)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的挑战1、商业银行结算业务受到挑战 银行在结算领域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机会。2、EDI使用使资金往来结算不必经过银行 银行丧失部分手续费,无法掌控企业资金流向。3、电子货币加剧了结算的同行国际竞争 电子货币的发展为使用者跨境利用国外的结算服务提供了更多机会。,*,24,案例:网上支付安全隐患不容回避,22次消费及转账记录、借记卡和白金卡均未幸免、先后两次报案,2006年12月,朱女士银行账户上的近11万元在几天之内化为乌有,几经投诉之后,最终换得的仅仅是银行出具的一纸“网上银

12、行不存在系统安全问题”的回复。2006年8月,一位支付宝用户的密码被盗,她的信用卡在一夜之间被人在网上连刷了4次,损失数千元。这位用户很快便拨打了银行热线,冻结了信用卡。信用卡中心在查卡后,告之钱还在支付宝中,未被取走。但几天之后,她还是眼睁睁地看着资金被人通过支付宝提了现。,*,25,案例:腾讯公司和淘宝网QQ号和低价Q币的官司,2006年11月末,腾讯公司在深圳向淘宝网发出律师函,指责淘宝网上有卖家在出售腾讯公司提供的QQ号和低价Q币,腾讯公司认为淘宝网应删除网络卖家出售QQ号码和低价销售Q币的页面,并避免再次出现此类情况,否则,淘宝网将与卖家构成共同侵权。2006年12月初,淘宝网在杭州

13、状告腾讯公司,认为出售QQ号和Q币的行为属用户合理处理自己的虚拟财产,淘宝不能删除或禁止此类信息的发布。腾讯公司则于2007年1月在深圳反诉淘宝,称淘宝网卖家销售QQ号的行为侵犯其财产所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淘宝公司明知淘宝网上卖家销售QQ号属违法行为却不禁止,请求法院判令淘宝停止在淘宝网上为卖家提供QQ号网络交易的平台。,*,26,是因特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代表着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因特网上的身份。域名通过域名系统(DNS)与该计算机的因特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DNS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域名和IP地址之间的相互对应关系来精确定位网络资源,即根据域名查询IP地址,或者根据

14、IP地址查询域名。DNS是当今因特网的基础架构,众多的网络服务都是建立在DNS体系基础之上的。,(一)域名(domain name),9.3 电子商务的权益保护,9.3.1 知识产权保护,*,27,2002年9月30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在新的管理办法推动下,为了减少域名长度,给用户使用带来方便,提升CN域名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从2003年3月17日起全面开放CN下二级域名的注册。,*,28,作为一种标识,域名在使用的初期主要体现为技术价值。通过DNS转换,人们可用易记便用的域名来替代难记的IP地址。20世纪80年代初,波斯特尔博士开发DNS时,也是基于这一初衷的。但随着时间

15、的推移,特别是网上商务活动的开展,域名越来越显现出其商业价值。尤其是与企业驰名商标对应的域名,就像驰名商标一样价值连城,成为现代企业进军电子商务和在虚拟网络上争取发展空间的突破口。在利益驱动下,各种域名抢注现象风起云涌,域名纠纷此起彼伏。,域名的商业价值,*,29,中国申请,我国自2002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16条:我国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第17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第20条: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

16、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30,案例:宝洁公司的商标被抢注为域名,保洁公司1976年5月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afeguard”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香皂、肥皂、洗涤和擦亮制剂,有效期至2006年5月。保洁公司又于1994年6月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有效期至2004年6月。1999年1月,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域名。保洁公司除在我国注册此商标外,还先后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公司为宣传“safeguard/舒肤佳”商标商品投入了

17、巨大的财力和物力,加上该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优良,使该类商品在同类商品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占用率。“safeguard/舒肤佳”商标在我国的消费者中认知率高,声誉良好。,*,31,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的”域名无效,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32,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3.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4.注

18、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的认定,*,33,(二)网络著作权保护,1.上网作品。作品的数字化,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的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为二进制数字编码,并以这种数字形式存储或者在网络上传播。2.网上作品。直接以数字化形式表现并在网络上传播。根据内容和表现形式的不同,网上作品亦可分为单一的网上数字作品与多媒体作品两类。,*,34,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主要内容,上网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原作者。网上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网络上的原作者。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

19、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35,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精神权力)和财产权(经济权力):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

20、法定权利,*,36,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与版权,网络音乐与版权 美国爆发的网络音乐之争 音乐侵权案百度败诉 MP3搜索服务面临转型2.网络电影与版权 3.网络书店与版权 4.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与版权争议的焦点及评析(网络公司侵权否 数字版权与传统版权的利益平衡 新技术发展与版权保护的矛盾 关闭网站是否应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37,引例: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与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合作开设的金融城网站中发布其独家绘制的“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为开设此栏目,专门组织软件开发人员制作外汇数据整理程序,并投入大量物力,“交易走势图”已成为金融城网站最受欢迎的知名栏目之一。被告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

21、司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财智网上越过金融城网站主页,直接对“交易走势图”设立链接,在建立链接时并未对其做任何修改,被告在接到告知时马上取消了链接并称这种链接并不会导致访问者的误认。,*,38,网页相似与不正当竞争,一般情形下,网页抄袭、模仿,不管是否构成网页侵权,都存在不正当竞争之嫌;特别是在难以认定构成网页侵权的情形下,可以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只要两个网站之间从事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那么,网页之间的相似或相同即是一种不正当的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当受法律禁止。,*,39,链接的不正当运用,1.链出,链出是从自己网页链出到别人网页,把访问自己网页的人,彻底带到别人网页,自己网页不留一点痕迹

22、。对于这种方法的不正当利用,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在:(1)混淆、虚假陈述。(2)利用被链接网站提高自己网站的点击率。(3)诋毁、诽谤。,*,40,2.链入,链入指使用In-Line Links或In-Links,Image links技术,把他人网页上的构图内容,例如图标、图像、标题、文章单独链接、引入自己网页,实现“无缝隙”链接。这些链入内容结合得天衣无缝,浏览者看不出来自他人的网页。未征得被链接人同意的链入行为本身即构成侵权。这是因为设链人破坏了他人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作者保持作品完整的权利;对作品进行演绎,侵犯了作者的改编权;不付报酬使用作品,侵犯了作者的取酬权。,*,41,3.加

23、框,又名镶边,是将自己网页缩为一个镜框,将他人网页内容变成镜框中的画面(包括文字、图形、图标等)。加框等于未经许可在自己商店贩卖他人特许商品,他人商品以主页为代表,主页上有商标,因而加框的结果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也有人认为加框行为破坏了他人作品完整性,构成侵犯版权。,*,42,4.深层次链接,深层次链接,指链接他人网站不是链接主页,而是链接到网站的深层次内容。深层次链接可以绕过广告,直接接触他人网站内容,结果就构成侵犯被链接人权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43,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视为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

24、力创作”,即数据库受著作权法保护。,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编,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凡由于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的,应得到相应的、但不损害汇编内每一作品的版权的保护。”,*,44,作为一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数据库也必须符合作品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创作性或原创性。,*,45,数据库著作权内容,根据欧盟数据库指令和著作权的一般原理,数据库的权利人享有以下4种权利:,(1)复制权,暂时或永远复制全部或部分,且不论方式如何;(2)演绎权,即翻译、改编、整修或其他加工的权利;(3)发行权,以任何方式向公众销售的权利;(4)向公众的传播、展览或表演的权利。,*,46,

25、被告Feist出版公司出版电话目录,原告Rural公司是堪萨斯州的公用电话服务公司,Feist对Rural的数据进行摘录做了一些改动但仍有相当部分相同。该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在出版电话目录时付出了劳动和投资,依辛勤劳动原则额头出汗原告享有对其电话号簿的版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白页电话簿不具有版权保护所必须的独创性,因此,原告不享有白页电话簿的版权,而对黄页电话簿用户进行的商业分类具有一定的智力投入,应受版权保护。,案例:美国Feist案,*,47,1.我国参加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 2.我国1998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把数据库列为版权保护范围 第14条规定:“汇

26、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资料的,对其内容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现状,*,48,隐私,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所包含的内容,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具体来说,私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诸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患经历等等;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生活等;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书包、日记、通信等。,9.3.2 隐私权,*,49,隐私权是公民

27、的人格权,它包括: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人所知;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要;隐私支配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准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被泄漏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有权寻求司法保护。,*,50,个人资料所有者的权利,(1)控制权。资料主体对有关本人的数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他人收集、使用这类数据必须经本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2)收回权。对于他人合法或非法取得的有关个人数据、资料有权收回或取回。,*,51,(3)知悉权。数据主体有被告知或要求资料使用人告知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使用的情况。(4)修

28、改权。数据主体有要求数据用户或者有关政府机构对其档案中不准确、不恰当、不适当或者不完整的部分进行更正的权利。(5)请求司法救济权。个人资料权利得不到实现或受到侵害时,权利人都有权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法律救济。,*,52,个人资料的不当利用,对个人资料的不正当利用主要有以下一些情形:(1)未经当事人知晓或同意收集个人资料。(2)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针对性服务)。(3)个人数据资料交易。(4)对个人资料的删除选择权处理。删除选择权:同意网站对其个人资料进行处理,除非其本人明确的表示反对。,*,53,案例:某网站对访问其网页的网民使用cookies文件进行跟踪,只要在其网站上发布广告的经营者自

29、身带有cookies文件,网民的行为就被记录下来,在访问该网站的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网站使用cookies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资讯进行收集,并予以跟踪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54,(一)现行法对网上消费者的保护,1、消费者知情权消保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网络经营者应告知真实信息,对消费者疑问要如实答复,要保证产品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30、,9.3.3 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55,2、消费者损害赔偿权消保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力。”3、消费者退货权消保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它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56,(二)消费者行使权利应当合法,1.消费者不能利用网络的开放性,随意发表有损于经营者商誉的言论或失实言论。2.消费者可以如实反映所购产品质量或服务存在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

31、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57,(三)无效格式条款和不合理格式条款,对于所有的格式合同而言,最为麻烦的不是格式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是不合理、不公平。这些不合理的情形可以列举如下:,*,58,(1)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权利,如规定买受人在标的物有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标的物,不得解除合同或减少价金,也不得请求损害赔偿;(2)不合理地分配合同风险,如限定不可抗力的因素减免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责任情形;(3)转移法定的举证责任(4)缩短法定瑕疵担保期间(5)约定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条款。,*,59,国家工商局公布电子商务霸王条款:1、本网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本网站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2、用户明确同意信息服务的使用由用户个人承担风险3、本网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的损害不负责任4、本网站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而随时中断服务5、在本网站购买的商品,自购买日起7日内出现性能故障,您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6、本网站永不退款7、一经查实,本网站有权自行处理,*,60,(四)网上不合理格式条款的规制,1.合理方式提示2.免责条款限制3.网上格式合同的行政控制4.行业自律和消费者自律组织,*,61,ftp 展示网站后台展示,*,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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