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教育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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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竹市教育局责任清单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教育发展规划以及教育工作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并监督执行。二、研究提出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协调实施;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对社会力量办学行为进行审批、监管。三、管理全市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特殊儿童教育,协调管理农村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及网络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及电大、电视中专的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并组织、指导实施。四、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行政管理

2、及监督,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对小学、初级中学学生的学籍及毕业证核发实施管理;协助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学籍管理;协调全市各类教育考试工作;负责全市学校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科学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禁毒教育、法治安全工作。主体责任五、主管全市教师管理工作,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做好教师队伍建设;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全系统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受市职改领导小组的委托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负责管理教师职务聘任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归口管理、指导具有教师资格人员参加教师考试考核的选聘工作,以及教职工的聘用。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考核、任免、聘任有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教育系统劳动工资、福利、绩效、退休及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对本系统教职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按照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原则,监督镇乡贯彻执行情况;统筹管理教育经费的收支预决算;归口管理国(境)内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组织进行教育经费审计和系统内部审计;管理教育基建的规划、立项、投资、校舍建设,协助校安工程及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教育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工作和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信息化建设

4、。七、管理、指导有关教育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教育系统内社团组织的工作;指导教育科研成果的评选、鉴定;制定现代教育技术和科研成果规划并检查、督促实施;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工作。八、负责规划并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管理情报、教育基本信息、资料统计分析及组织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和建设。九、代表本级政府行使督政、督学职能,对镇(乡)人民政府在贯彻教育法规、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等方面实施督导;对相关部门在贯彻、履行教育法规相关要求方面实施督导;按照教育法规要求对学校工作实施督导。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一制定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及电大、电视

5、中专的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并组织、指导实施绵竹市教育局督促绵竹市职业中学制定招生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中职招生任务,协助职中、电大做好宣传工作,指导做好专业设置、招生工作等。配合德阳市教育局做好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工作。绵竹电大工作站制定招生计划,完成招生任务,印制招生简章,做好招生宣传,组织学期内考试。做好国防教育、禁毒教育、法治安全工作绵竹市教育局组织实施、牵头我市各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禁毒教育、法制安全教育主题活动,检查考核实施情况。绵竹市武装部提供国防教育场地资源及相关学习的资料,组织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绵竹市公安局开展禁毒教育巡回讲座,做好护校安园工作。绵竹市人民法院绵竹市检察

6、院配合开展法律知识宣讲,指导学校开展法治教育活动。绵竹市应急管理局对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 .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监督2 .对各学校的食品卫生进行指导与监督工作。绵竹市综合执法局维护校园周边环境,对校园周边临时摊点进行整治。贯彻落实教育系统劳动工资、福利、绩效、退休及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绵竹市教育局贯彻落实教育系统劳动工资、福禾h绩效、退休及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绵竹市人社局1 .审核新招聘人员、公选人员条件、数量等,监督面试考核工作。2 .审核认定新进人员的工龄,确定其试用期时间及工资、福利等,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增加工资、补贴、绩效工资等。3

7、 .负责初级职称评审和中高级评职人员的审核、上报,并办理评职人员的聘任审批、增资等。4 .审批学校单位岗位设置。绵竹市委编办1 .核定和调整各学校(单位)人员编制。2 .办理新进人员及退休、解聘人员上下编工作。3 .监督新进人员面试考核工作。4 .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和实名制审核。绵竹市财政局核拨教育系统人员的工资、补贴、绩效工资、教学质量奖等。绵竹市纪委监委1 .监督新进人员的面试考核工作。2 .对违规违法人员的处理。四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绵竹市教育局组织监督管理教育系统内落实各项工作情况。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固定资产投资、收费等进行宏观调控。绵竹市财政局审核

8、下达资金、预算项目。绵竹市住建局监督管理基础建设过程中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绵竹市审计局监督检查教育经费的执行情况。表2序号原1-1 (已移交行政审批局)绵竹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原1-1(己移交行政审批局)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责任主体职成教育股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9、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由职成教育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考察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I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

10、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J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11、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4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笫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12、的规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绵竹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1-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J责任主体基础教育股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依

13、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2 .审查责任:备案审查有关材料。3 .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4 .事后监管责任:学校留存申请表,并在四川省学籍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休学操作。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

14、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

15、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绵竹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1-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6、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责任主体职成教育股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议。3 .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转报决定或许可决定(不予转报或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 .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或者不定期依法对其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

17、检查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后续监督管理。6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三

18、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

19、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绵竹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1-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教师资格认定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3.关于2019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安排的通知川教资(2019)7号,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认定,驻地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

21、警。责任主体政工人事股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材料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 .审查责任:审核申请认定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认定条件。3 .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制发教师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认定结论告知本人。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

22、格检查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2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3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

23、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8-绵竹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1-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校车使用许可实施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

24、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

25、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责任主体职成教育股责任事项1、实地查看校车运行方案的合理性。2、审核校车申请学校校车档案资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3、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4、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责任事项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绵竹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2-1

2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实施依据L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

27、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职成教育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法案件等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28、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

29、用一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4-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

30、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4-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做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

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5-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5-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查处教育行政违法案件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以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6 .教育行政处罚暂

32、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7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33、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8绵竹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2-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0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

34、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35、、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责任主体基础教育股责任事项L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法案件等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

36、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

37、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4-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

38、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4-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做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责任事项依据5-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

39、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5-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5-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查处教育行政违法案件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以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6 .教育行

40、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7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41、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绵竹市教育局责任清单序号2-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实施依据L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己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3 .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2、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责任主体政工人事股责任事项L立案责任:发现有学校出现违法行为(或者群众举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局纪委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

4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处分。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2 .教育行政处罚

44、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4-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4-2.教育行政处罚

45、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做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46、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5-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5-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查处教育行政违法案件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当以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6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7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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