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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章程时间:2023-11-0115:56来源:本网作者: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字体:大中小】【打印】分享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馆名称是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第三条本馆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213、215号;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路81号。第四条本馆经费来源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第五条
2、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壹佰零壹万元。第六条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第七条本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第八条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九条本馆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第十条本馆的宗旨是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第十一条本馆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收集、整理、保存、研究文献信息资源,为全省经济社会建设、科学研究和其他各项建设事业提供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二)促进全民阅读,为民众提供文献借阅、参考咨询、社会教育、数字资源利用等公益服务;(三)典藏和整理广东地方文献,指导协调全省古籍保护工作;(四)开展图书馆研究,指导全省图书馆业务工作;(五)承担广
3、东省中心图书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推动各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协调;(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党的建设第十二条本馆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中共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委员会(以下简称“馆党委),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使党组织体系健全、设置合理、制度完善、机制灵活,保证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到位、实际效果落实到位。第十三条本馆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是:(一)馆党委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馆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二)探索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理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配备方式
4、,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理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用与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章程办理。第十四条本馆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一)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二)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本馆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三)完善本馆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
5、、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第三章举办单位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本馆的权利:(一)提出本馆机构编制事项;(二)组建本馆领导班子;(三)任免本馆理事会理事长;(四)批准本馆领导班子工作报告;(五)对本馆的国有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绩效等实施监管;(六)对本馆法人年度报告在公示前进行保密性审查;(七)考核本馆工作运行情况;(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本馆的义务
6、:(一)组织指导本馆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修订案;(二)监督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执行情况;(三)监督本馆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四)为本馆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保障;(五)本馆终止时,负责指导本馆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六)负责督促本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理事会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第十七条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设监事对理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第十八条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采用委任制和选任制产生
7、,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一)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代表4名,由举办单位提议,相关行政部门委派产生;(二)社会公众代表5名,包括专家代表、读者代表,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三)本馆代表4名,其中图书馆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其余由本馆推选产生。第十九条理事会设兼职秘书1名,经理事会会议认定,负责理事会相关日常事务。第二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拟定和修改本馆章程;(二)审议本馆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三)提名副理事长人选,报举办单位批准;(四)审议本馆年度财务报告;(五)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六)促进本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七)拟订本馆合并、
8、分立、变更、解散方案;(八)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负责组建下一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九)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可设立咨询委员会或发展规划、审计与监督等各类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为理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建议和咨询服务。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能、选聘办法、任期和权限应经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并予以公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意见或讨论通过的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所通过的有关决定和意见。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第二节理事第二十四
9、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理事任职资格:(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图书馆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四)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理事为不受薪的公益性社会职务,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第二十七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
10、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四)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第二十八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理事会相关规定;(二)认真履职,科学决策,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三)维护本馆利益,争取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对本馆事业发展的支持;(四)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二十九条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三)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干扰本馆正常运作;(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第三十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其中部门委派理事的辞职须经委派
11、方同意。理事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第三十一条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第三十二条理事出现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补充并委任。第三十三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含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三)不能正确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本馆利益;(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五)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理事长第三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
12、事长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任免;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第三十五条理事长除了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第四节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七条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第三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九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13、;如遇重大突发情况,理事长应当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第四十条理事会会议程序:(一)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会议议题根据本馆章程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二)理事会秘书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三)理事会会议讨论;(四)形成理事会决议;(五)按规定传达、报告或者披露决议。第四十一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第四十二条理事在审议对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主动向理事会披露该利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在审议时退席,并不得就该事项发
14、表意见。第四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方式根据具体表决事项由理事长决定。经协商一致,所有参会理事一致同意的,可采用举手或口头表决方式;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重大事项如下:(一)拟定和修改本馆章程;(二)审议本馆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三)审议本馆年度财务报告。第四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四十五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
15、善保存,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缺席事由;(二)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会议主要议题和议程;(四)与会理事的发言要点;(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六条理事会应确保其决策的科学、合理性:(一)对涉及重大专业性的事项应咨询专家意见;(二)对不清楚的事项应当咨询相关管理人员;(三)对涉及本馆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第四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馆管理层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
16、,应履行报批手续。第四十八条根据实际需要,经理事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五章监事第四十九条理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对理事会决策和本馆的财务状况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规范理事会运行管理。监事任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五十条监事由本馆提名,理事会审议产生。监事为不受薪的公益性社会职务,不因监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第五十一条监事向举办单位和本馆服务对象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理事会、管理层依法依规,按本章程规定履行职务;(二)检查、监督本馆公益事业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和
17、国有资产安全管理情况;(三)检查、监督本馆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提出建议或质询;(五)特殊情况下,有权提议理事长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五十二条监事任职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热会公益,热爱图书馆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三)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一定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四)无违法犯罪、铝言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十三条监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二)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三)违背本章
18、程规定和精神,干扰本馆正常运作;(四)从事其他与监事身份不符的行为。第五十四条监事在任期内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辞职。监事出现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补充。第五十五条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含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三)不能正确履行监事职责与义务、损害本馆利益;(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五)不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管理层第五十六条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第五十七条管理层
19、由举办单位组建。第五十八条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编制本馆发展战略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三)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四)拟定本馆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五)工作人员管理;(六)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九条本馆行政负责人为馆长,由举办单位任免,具有以下职权:(一)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二)全面负责本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三)决定聘任或解聘应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四)一般工作
20、人员的聘任和管理;(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十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第六十一条本馆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一)内部机构设置:按照举办单位有关文件规定,设置本馆内设机构;(二)产生程序:由举办单位结合图书馆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设立、撤销、调整等。(三)议事规则: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落实三重一大议事制度,按照酝酿准备、集体决策、决策执行的议事程序,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馆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中得到贯彻落实。第七章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第六十二条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以下
21、称读者),包括组织、机构、团画口个人。第六十三条读者的权利:(一)按规定程序加入理事会,参与本馆决策的权利;(二)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三)平等参与本馆相关活动的权利;(四)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五)对本馆服务进行监督,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四条读者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二)遵守本馆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五条服务人员指本馆聘用的,与本馆具有聘用
22、关系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第六十六条职工的权利:(一)按规定程序加入理事会,参与本馆决策的权利;(二)依规公平利用本馆公共资源的权利;(三)根据职责开展工作,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四)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五)知悉本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六)对奖励或处分提出异议或申诉的权利;(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七条职工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馆各项规章制度;(二)践行本馆宗旨,维护本馆利益;(三)履行
23、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四)钻研业务,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五)尊重读者隐私,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六)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依规利用文献信息资源;(七)自觉维护本馆声誉和权益;(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章业务运行第六十八条本馆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本馆业务运行是在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的方针政策,通过规划、计划、考核、评估等一系列过程,实现对图书馆事业和各项业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推动图书馆事业向科学、规范、高效运行。第六十九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围绕图书馆业务范围,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抓好监督落实,保障本馆各项工作的
24、完成。第九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第七十条本馆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馆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七十一条本馆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馆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七十二条本馆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第七十三条本馆的人员(包括在编聘用
25、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四条本馆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对所受捐赠、资助的使用进行管理。第七十五条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馆不设内部审计机构,由主管单位负责本馆内部审计工作。第七十六条法定代表人(馆长)任期届满或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举办单位或授权本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备案。第十章信息公开第七十七条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
26、、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一)本馆章程;(二)法人登记事项;(三)本馆理事会成员名单;(四)本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五)本馆年度工作报告;(六)本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七)本馆组织结构、人员招聘等信息;(八)本馆馆藏情况、服务规章制度和读者活动寄言息;(九)适宜公开的理事会会议纪要;(十)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七十八条本馆可根据信息的内容,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发布:(一)本馆官方网站;(二)本馆公告栏;(三)读者短信平台;(四)印刷文本;(五)新闻发布会;(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七)其他方式。第十一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七十九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
27、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八十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八十一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第八十二条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第十二章章程修改第八十三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四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公示。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章附则第八十五条本章程于2023年7月25日经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八十六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八十八条本章程自2023年9月2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