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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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写作,目标:深刻理解法律文书写作的目的与现实法律意义,掌握律师文书写作要点,能准确、全面、缜密、有效地表达法律意思,并学会发现并抓住他人法律文书的漏洞,为己所用。,一、写好法律文书的先决条件:,1、熟悉案情2、法律关系明确3、透彻理会法律与事实争议点的法律意义4、目标明确5、理清思路,逻辑清晰6、通篇考虑,文书具有准确性、严谨性、简洁性、稳定性和严肃性,1、紧扣法律点2、谋章运篇:结构完整,条理清楚;内容首尾一致,前后一致;结构严谨,重点突出,详略恰当;严格而特殊的程式规范3、斟酌词语:用词准备,是好律师驾驭词语的根本立足点。严格选择同性词;大量运用确切词语和有条件地使用模糊词语4、调

2、配句式:多用并列结构;复杂同位成份普遍使用5、叙述事实,要领始终如一6、要有理有据,证据证明事实7、解释或引用法律要恰当8、内容要有针对性9、内容忌散,要有中心:如离婚诉讼中,夫/妻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10、请求要明确恰当,文法与风格,(一)口气:律师,还是当事人(二)形式:1)叙述案情详略得当,分析事理简明扼要2)叙事、说理不能矛盾,前后要一致。3)层次安排要合理清晰。4)讲究用词用语,不能语言低级,语间含混5)少用文言词不达意6)要讲究语法修辞,不错用标点符号7)不滥用绰号(三)不错用法律术语,文书完成后的处理技巧,文书的初稿拟完后,律师应仔细看一两遍,并作认真修改;认为基本可以之后,转交

3、委托人审阅,并就文字中所写的情节,如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结果、财物的名称和数量等,逐一进行核对。,海口中院一审却下达终审判决书 被指犯低级错误,职业兴趣与相关职业群:技术型(稳重踏实、崇尚实干。在人与事物之间,偏爱与具体有形的事物打交道,不善社交。喜欢在需要动手的环境中,通过使用各种工具、设备,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制造出具有实用价值的产品。)相关职业群:信息工程技术人员、飞行员、机械师 研究型(严谨缜密、勤学好问,善于观察分析,逻辑推理,喜欢以理性思考的方式探究事物。对事物总是充满了好奇心,富有批判精神,喜欢独立的工作氛围,重视知识在个人发展中的作用。)相关职业群:数据统计分析师、科研人员

4、 艺术型(敏感深刻、自由奔放,喜欢在宽松自由的环境中,借助于音乐、文字、形体、色彩等形式表达自己的感受,追求与众不同。情感丰富,做事凭直觉,厌恶常规性的工作。)相关职业群:作曲家、服装设计师、作家等。,十大能力:了解自我与发展潜能;欣赏、表现与创新;生活规划与终生学习;表达、沟通与分享;尊重、关怀与团队合作;文化学习与国际了解;规划、组织与实践;运用科技与信息;主动探索与研究;独立思考与解决问题,社会型(热情友善、容易相处,在人与事物之间,偏爱与人打交道。善于表达,喜欢倾听和了解他人,关心社会问题,乐于助人。交友广泛,亲和力强,有较强的合作精神,但缺少竞争意识。)相关职业群:社会工作者、心理咨

5、询师、导游等。经营型(精明自信、乐观进取,对商业信息比较敏感,善于说服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喜欢追求经济效益和个人成就,具有一定的组织计划能力。工作时精力旺盛,喜欢冒险竞争,不喜欢讨论太学究的问题。)相关职业群:保险推销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律师 事务型(细致严谨、自治认真,喜欢规范明确、秩序井然的工作环境,偏爱系统性、条理性、规则性比较强的活动。注重细节,追求精确,不太喜欢变化过多或冒险活动。)相关职业群:银行业务员、秘书、图书资料管理员等。自然型(喜欢户外活动,对大自然中的事物充满了浓厚的兴趣。喜欢探索生命现象,了解各种动植物的生活习性和生长发育规律,不喜欢受约束,实干意识比较强)相关职业群

6、:园艺师、医生、水资源监测员,女子冒名顶替上学,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2004年邵东一中298班应届文科毕业生,两人同时参加高考,罗彩霞的高考成绩为514分,王佳俊的高考成绩为335分,均未达到本科录取分数线。王峥嵘为了让女儿王佳俊就读本科学校,于2004年9月初到邵东一中找到王佳俊班主任老师张文迪,获得了罗彩霞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又通过同学关系使王佳俊被贵州师范大学降低20分定向补录。王峥嵘利用曾从公安部门弄到的一张空白迁移证伪造了罗彩霞的迁移证。同时,王峥嵘要其妻子拿王佳俊专科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到县招考办领取高考档案,王峥嵘找到打字店复制伪造成罗彩霞的高考档案。,结果,王佳俊冒用罗彩霞之名被贵州

7、师范大学录取。罗彩霞复读一年后,于2005年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2008年,王佳俊以罗彩霞之名办理了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件。2009年3月,罗彩霞在申办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发现身份证号被人冒用。至此,王佳俊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浮出水面。,2009年5月15日,时为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的罗彩霞,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王佳俊、王峥嵘、杨荣华、湖南省邵东县第一中学、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贵阳市教育局等7被告告上法庭,同年6月,又将时任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追加为第8被告。罗彩霞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王佳俊停止原告姓名权、受教育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190元

8、,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庭上,诉讼双方就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罗彩霞损失的状况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经过法官的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罗彩霞撤回对王佳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峥嵘给付原告赔偿金4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诉讼费300元由王峥嵘承担。庭后,法官走下审判台,原告、被告双方握手言和。,2009)宜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原告陈升友,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程美芳,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玉东,宜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

9、009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月20日在宜章县迎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3月17日生育男孩陈圳,2006年8月20日生育女孩陈梦婷。婚后,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产生矛盾。原告陈升友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程美芳离婚;婚生男孩陈圳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孩陈梦婷由被告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自

10、愿离婚。二、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的婚生男孩陈圳随被告程美芳生活,原告陈升友自愿每月负担陈圳抚养费200元,直至陈圳成年时止。上述扶养费每年分两次支付,上半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一月份付清,下半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七月份付清。三、原告陈升友与被告程美芳的婚生女孩陈梦婷随原告陈升友生活,原告陈升友自愿承担陈梦婷的抚养费至陈梦婷成年时止。四、原告陈升友所有的位于宜章县迎春镇桐木坑村3组的约80平方米的一层砖混结构住房由被告程美芳居住,居住时间由被告程美芳决定。五、原告陈升友自愿于2009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程美芳50000元。六、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陈升友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

11、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杨元军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肖枫,民事调解书(2009)锡知民初字第11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号。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素彤、刘兴孔,南京众邦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郭某,男,汉族,无锡招商城城某化妆品商行业主。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告郭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诉称,其系“六神

12、”文字及字母(商标注册号:1062398)及“六神”文字(商标注册号:1116603)商标商标权人。在原告不懈努力下,“六神”品牌系列化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影响力。2009年9月10日,上海家化公司发现郭某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假冒“六神”商标的花露水。上海家化公司认为郭某以营利为目的大肆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上海家化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请求法院判令郭某:1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家化公司第1062398和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赔偿上海家化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3、赔偿上海家化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945元;4、

13、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郭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上海家化公司第1062398号和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二、郭某向上海家化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海家化公司负担;四、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超代理审判员 李骏人民陪审员 毛伊斐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敬礼,浙江省杭州市

14、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杭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吴吉南,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建英,女,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伟政、裘宇清,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德华,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杭州市下城区易青客运社业主。委托代理人吴清旺、唐炳洪,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吉南、李建英因与被告倪德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5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肃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吉南、李建英的委托代理人蒋伟政、裘宇清、被告倪德华及其委

15、托代理人吴清旺、唐炳洪到庭参艰诌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吉南、李建英肃称:2005年1月8日,原告吴吉南、李建英之女吴晶晶搭乘被告经营客运业务的浙AT8329号出租汽车回家,途中被该出租车驾驶员在车内杀害致死。被告倪德华答辩称:两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冥据材料(均为复印件):1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肃书;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书;,被告对两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2无异议,根据一、二审刑事判决、裁定,均不能证明勾海峰的杀人行为是因服务行为所致;2对证据3、4、5、6、9的真实性

16、、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冥据材料(均为复印件):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2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共同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证据1至4及6、8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2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文书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不特定人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对本案不具有证据上的关联性;,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对两原告提交的证据:对证据1、2真实、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4、5、6、9,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亦予以确认;对证据7、8、10,被告对其真实、合

17、法性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因该三份证据均系对两原告因发生涉案人身损害事件而实际支出的费用的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证据11,被告所提异议成立,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作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月8日,原告吴吉南、李建英之女吴晶晶搭乘杭州市下城区易青客运社浙AT8329号出租汽车回家,途中被该车驾驶员勾海峰故意杀害致死。后,两原告为寻找其女,在浙江人民广播电台交通之声及钱江晚报发布寻人启事讧出1378元,为寻找其女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5200元,办理其女的丧葬事宜支出元。,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予以保护。

18、因吴晶晶是在乘坐被告经营之客运车辆过程遇害,则原告可基于吴晶晶与被告间成立的旅客运输服务合同关系,主张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人又系被告雇员,则原告亦可以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为由,主张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产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允许当事人在该二种请求权中进行选择,故两原告在本案中权以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为由,选择行使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综上,本案中吴晶晶所受之损害虽系被告所雇之驾驶员勾海峰所为,但并非是勾海峰履

19、行职务、从事被告指派的雇佣活动所致,因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由被告承担因其雇员致人损害所生之替代赔偿责任,依法不能成立,对其肃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吉南、李建英的肃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本院准许原告免于交纳5821元),由原告吴吉南、李建英负担5800元;财产保全费3825元,由原告吴吉南、李建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肃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肃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

20、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在上肃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肃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杭州市农业银行西湖支行,账号为。),女工“捡”300万金饰,2008年12月9日9时许,广东东莞市厚街镇金龙珠宝公司员工王腾业在机场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发现垃圾桶旁行李车上有个纸箱,顺手把纸箱清理到清洁车里,后来同事发现纸箱内是黄金饰品,之后梁丽把黄金首饰带回家中。而警方接到报警后当天就赶到梁丽家中,寻回大部分丢失物品。经鉴定,该批黄金饰品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300万元。,记者日从深圳市检察机关了解到,深圳机场女工梁

21、丽“捡”走黄金案日审查终结,检察机关认为梁丽行为构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不是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对此案提起公诉。日时许,检察机关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并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理查明,年月日时许,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某在深圳机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中途离开,将一个装有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并单独停放在柜台前米的黄线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离开秒后,机场清洁工梁丽出现在手推车旁。大约半分钟后,梁丽将纸箱搬进机场一间厕所。王某约分钟后返回,发现纸箱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于当天下午前往梁丽家中,将这只纸箱追回,尚有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经鉴定,纸箱内黄金首饰

22、价值万元。深圳市检察机关审查研究后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检察机关于月日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广东律师马克东诈骗案,马克东原为广东省博浩律师事务所主任,曾代理了宋鹏飞等人2001年在广州金色年华夜总会故意伤害致一死五伤的案件,后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宋鹏飞案中止审理,其他涉案人员被轻判或无罪释放。马克东为此收取了100万元律师费。200

23、5年6月,沈阳市发生一起持械打砸“盛强航空货运站”,致两死四伤的“607”涉黑大案,宋鹏飞为首的团伙因此被查,后又牵出120多起相关刑案,近百人被指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20余项罪名,并牵扯到沈阳市公安系统多名中高级警官。,辽宁警方在侦办此案过程中,发现了当年广州案件的情节,2006年10月20日,马克东被辽宁省公安厅“6.07”专案组以“涉嫌诈骗”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受理该案一审。检方指控马克东在2001年代理宋鹏飞、赵文刚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中,“利用其急于找司法机关疏通关系的心理,以能找到法院有关人员疏通关

24、系,可以帮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为名,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两次共骗取赵文刚人民币100万。”马克东辩称,其收取的100万费用为律师代理费,且受托后为宋鹏飞一案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法律服务,不构成犯罪。,2008年5月21日,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马克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马克东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张燕生成为马克东二审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张燕生曾先后四次赴营口市看守所要求会见马克东,但均因种种原因未获准。张燕生认为被告的辩护权利受到严重侵害。2008年7月21日,张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变更马克东案的管辖权,指定辽宁省以外的法院管辖并审理此案。

25、7月23日,来自广州、深圳253名律师联名“上书”,向全国人大和司法部提请“关注马克东案,保障中国律师的命运和执业安全”。9月26日,营口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了马克东的上诉。,关于马克东律师涉嫌诈骗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马克东之委托,我担任其涉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调查、阅卷及会见被告人及今天庭审之后,现就本案发表有关辩护意见如下:我们认为,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来看,侦查起诉机关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从而侵害了被告人马克东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利,使马克东一案可能得不到合法有效的审理;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起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马克东构成诈骗罪的依据不足,马克东的行为依法不构

26、成犯罪。具体意见分述如下:,一、关于侦查、起诉及审判机关在本案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首先,侦查机关自侦查、起诉至审判阶段,其办案程序均存在明显的违法现象。马克东涉嫌诈骗一案,经侦查结束后自2007年3月起已移送审查起诉机关,自此之后,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1月19日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及12条之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然而,令人

27、奇怪的是,自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对于马克东这宗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辩护律师每次会见仍需侦查机关批准,会见时仍有已不具备案件管辖权的侦查人员在场,且不能将在审判阶段复印的起诉指控材料给被告人阅读。对这一做法,虽历经辩护律师多次反映申辩仍得不到解决,侦查机关依然我行我素,明目张胆违法办案。而对于审查起诉机关,他们同时也是法律执行监督机关,对此现象亦熟视无睹,不予纠正。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又如何能得到保障?其辩护权又如何能得到充分的行使?我们又怎能相信马克东会得到公正审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侦查机关为了达到定罪的目的,对被告人马克东、“被害人”赵文刚、“证人”张浩然、王冰非法

28、取证。其中,对马克东是在非法定的讯问场所提审;对赵、张、王三人则在非法定的询问地点,采取带有威胁方式的讯问获取其相关的陈述和证言,从而使他们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供述和证词,并使马克东受到非法追诉。,其次,虽然今天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克东一案的书面指定管辖函,但我们坚持认为,本案由非犯罪地及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仍不合适。马克东涉嫌诈骗一案,起诉意见书及起诉书均明确指出其涉嫌犯罪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而被告人马克东之居住地亦在广州市,不仅如此,连案件的被害人赵文刚的当时居住地亦在广州市,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

29、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马克东一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院审理。现最高人民法院虽对其作指定管辖,但在被指定地的侦查及起诉机关存在明显违法办案的前提下,由当地法院审理仍不合适,应由广东法院或第三地法院管辖。,二、关于起诉书认定马克东构成诈骗罪的实体方面存在的定性不当的问题。所谓诈骗罪,按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本案而言,马克东的行为不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体现在:首先,被告人马克东收费的目的动机及内容合法,其收取100万元费用属律师代理费。,按马克东本人的供述,他是在赵文刚主动找到

30、其并提出愿意为宋鹏飞一案提供法律服务付费,但要争取让案件中止审理。之后其才向赵提出总额为100万元费用的收费标准,并按首期30万元,中止审理请求获批后再交清余款的要求。其与赵之间完全是按协商收费的方式进行的,赵也是完全同意的,之后双方还按此约定的内容签订了委托辩护协议(双方曾就宋鹏飞一案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事实,虽未找到书面合同,但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均已认可,属查明的事实)。按照律师法第23条之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因此,马克东受托为宋鹏飞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相关的费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按照我们提

31、供的书证材料显示,2003年7月之前,无论是国家有关部门还是广东省有关部门,均未对刑事案件协商收费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在马克东涉案的2001年,作为辩护律师在与委托人协商并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视判决结果收取较高的代理费用应该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也正是基于这一点,马克东才放心地与委托人也即本案的所谓被害人赵文刚协商议价,依法收取相关费用。因此,其收费目的动机和内容都具有合法性,其所收取的100万元基于双方协议而产生,属律师代理费。,其次,被告人马克东与赵文刚签订的协议是为宋鹏飞等人涉嫌故意伤害全案提供法律服务的总合同,其收取的100万元费用也是全案的总费用。马克东作为汇明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和法

32、定代表人,其行为实际上代表的是整个律师所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其个人的行为。其与赵文刚所签订的关于宋鹏飞的委托辩护协议应视为委托马克东所在的汇明所为全案辩护的总协议,该协议带有整体性,是为全案提供法律服务的总合同。,故其代表律师所接受委托后,再指派本所或转托其他律师所的律师作为宋鹏飞故意伤害一案中其他同案人的辩护人的行为是马克东根据总合同作出的分派转托辩护行为,而且它们都是赵文刚为办理宋鹏飞一案的委托请求事项,赵所交的律师费实际上就是全案的律师代理费。这一点,无论是在赵文刚本人的供述中还是在马克东本人的第一次交代中均有明确表述。事实上,作为律师所负责人,马克东也的确按照律师所规定,将这100万元中

33、的部分款项分配给承办同案人的其他律师。所有这些事实,都已得到当时担任过宋鹏飞同案人的辩护人的曹强、柯柏松、段向东律师的证实(全案五人,马克东赵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汇明所的柯柏松、段向东分别担任同案人刘胜利、乔玉东辩护人,立得所的曹强受马之转托任另一同案人田本夫辩护人)。而实际上,这几位律师受汇明所指派或转托后均参与了宋鹏飞一案的整个辩护过程,提供了完整的法律服务。,虽然马克东本人在侦查阶段的早期即2006年10月21日供述中曾供称该一百万元律师费为律师代理费以外的费用,属自己以疏通关系为名另外找赵文刚要的,但其说法一是与赵文刚的供述矛盾,得不到印证,属孤证;二是与该100万元的费用支出中包含了同

34、案人的辩护律师费用这一已查明事实不符;三是与马克东侦查阶段后期及审查起诉庭审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并不真实;四是因该供述有诱供之嫌,且在非看守所及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讯问取得,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76条之规定,取证程序违法,不应采纳。,准确的事实应该结合“被害人”陈述及马克东除此之外的其他供述以及今天庭审交代的事实为准,并认定一百万元为全案律师代理费。因为赵文刚自始至终均供认除了一百万元以外未再给马克东其他费用,而这一百万元按其本人的说法肯定包括了其他同案人的律师费(见赵文刚2006年10月27日供述)。该说法同时还与证人曹强、柯柏松、段向东等人的证言相印证。而且,当时的情况

35、也恰恰如此,如果这一百万元不是整案的律师代理费的话,在赵文刚只交过一百万元给马克东后,马克东指派本所其他律师及转托他所律师为同案其他人辩护的费用又从何而来呢?因此,可以肯定,赵文刚所前后支付给马克东的一百万元人民币应该是包括宋鹏飞在内的全案律师代理费,而非律师代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再次,被告人马克东收取的100万元未入帐仅系律师执业中的违规行为,而非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表现。马克东在收取律师代理费用以后本应入帐而未入帐,是因当时马克东所在的汇明律师所存在所内管理混乱、面临年检注销、合伙人之间实行自收自支的特定时期下因客观原因所致,并非马克东本人故意所为而致,马克东当时的想法就是将该笔费用先行收

36、取并作为自己个人的律师费收入使用。而且,马克东作为当时的律师所的法定代表人,依相关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其对外可代表律师所,其收取赵文刚一百万元律师费的行为虽暂未入帐,但仍然可以视为是当时汇明律师所的单位行为。,更何况,按照律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其收取代理费即使未入帐,也只属执业律师的违规行为,应受律师法及相关规定约束,不属刑事犯罪行为,不在刑事追诉之列。最后,马克东受托之后为宋鹏飞一案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法律服务。应该说,一旦马赵双方就宋鹏飞等人故意伤害一案在汇明律师所正式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之后,马克东的行为便具有了履行职务的特征,其行为便属律师事务所指派履行的律师执业行为

37、。,因而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论是否确曾有称与审判人员相熟与否,能否找人疏通关系,均不影响本案的属性。因为马克东的律师身份是真实的,签订的委托合同也是真实的,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也是真实的,其并不存在为了骗取他人财物而采取虚构事实的行为。而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马克东除了在收案之时可能曾称与经办法官相熟,可以依法帮宋鹏飞申请中止审理之外,签订合同之后从未在赵文刚面前虚构过自己是如何找人,怎么疏通关系等事实。因此,起诉书认为马克东虚构能为宋鹏飞一案寻找有关审判人员疏通关系的事实,并隐瞒了自己不能担任赵文刚的同案人马克东的辩护人这一真相,从而获取赵文刚信任,骗取赵文刚的人民币一百万元的指控依据不足,

38、不能认定。,另一方面,就赵文刚而言,其要求是,只要能把宋鹏飞中止审理,案件的处理结果就达到了自己的委托目标,他就愿意付费。至于马克东是否与法官相熟,能否疏通关系,根本不是其本人是否愿意付费的前提条件,更不是其与马克东确立委托关系的必要条件。其实,马、赵在协商的时候就说过,宋鹏飞如能中止审理就付款,否则不再给钱。这也表明,赵文刚只重结果,不重过程,这正是双方协商收费的核心内容。事实上,赵文刚在宋鹏飞被裁定中止审理后直至赵因涉黑案件被捕,期间长达5年,赵从未再因100万的费用问题追索过马克东,也从未向侦查机关报过案。这充分说明赵文刚完全认可马克东的代理成果,马克东受托履行的行为已达到了双方协议的要

39、求。正因如此,赵文刚才从未认为自己是“被害人”,而现有证据也从未反映出本案存在“被害人”。,至于马克东是否存为诈骗而故意隐瞒自己不能担任同案人的辩护人的事实,马克东实际上在第一次侦查阶段的供述中就已提到,自己已告诉赵文刚,担任其辩护人后,不能再公开担任宋的辩护人,赵这才找了一个东北律师(即邱峰)帮其做辩护人。而赵在明知此情况之后仍继续委托马克东为宋鹏飞提供法律服务,亦充分说明赵并未认为马欺骗了其,马克东未故意隐瞒有关真相。事实上,根据我们提供的证据材料,自审查起诉之后,赵文刚未作为同案人列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马克东自始之后作为宋鹏飞的辩护人合法有效。,更何况,从我们提供的证据来看,马克东受托

40、后除了未会见宋鹏飞之外,其对宋鹏飞一案进行了阅卷,还与宋鹏飞的另一律师邱峰多次沟通,以及与宋的同案人的辩护人共同探讨案情,提供辩护意见等。与此同时,为依法使宋鹏飞等人得到从轻处罚,马克东还主动劝说赵文刚,让其所在的万发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所有这些,我们提供的证人证言及书证、物证材料均有证实,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也大都给了相应的印证。而且,律师法及其配套规定从未排除律师在为被告人作辩护人之外的其他刑事法律服务行为,包括提供非诉讼服务及担任刑事法律顾问等。故马克东即使未亲自帮宋鹏飞出庭辩护,其为宋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并因此收取代理费也为法律所允许。,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主观上,被告人马克东不存在以

41、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故意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相关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马克东不是律师而冒充律师,如果马克东未经律师事务所授权或同意而伪造合同及公章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打着律师所的幌子私自收案,或许定个(合同)诈骗还勉强说得过去。但是,一个拥有执业律师身份,并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在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履行职务过程中,仅因言行不规范,收费稍偏高,便被以诈骗罪定罪处刑,这无疑会让正在走向法治的我们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留下不良印象,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会严重挫伤和打击我国广大律师执业的积极性,并将成为我国司法史上一个史无前例的恶例。因为,稍有不慎,任何律师

42、也会是下一个马克东!一步不当,任何律师也会成为阶下囚!有了这样的先例,谁还敢去做律师?谁又还能去做律师?因此,我们认为,于法于理于情,马克东的行为万万不能定罪!上述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此致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 律 师:钟闻东 2007年9月10日,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一审,小技巧,一、民事起诉状二、代理词,民事起诉状,1、要有明确的被告2、请求目的明确具体。要求被告返还什么财物、赔偿多少损失、排除什么障碍物,或完成什么工作等。3、事实要清楚,理由要充足。事实部分,要写明被告侵权行为或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事实经过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数额,

43、尤其要把双方争执的焦点和被子告应负产的责任写清楚。理由部分,主要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分析论证被告行为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一、体例与格式,(一)标题,同学们的几种主要写法:1)起诉书2)起诉状3)民事诉状4)民事诉讼状5)民事起诉书6)民事起诉状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民事起诉状,(二)同学们诉状格式与基本内容,(三)通常格式与内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109条和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受诉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民事起诉状格式范本,民事起诉状原告:被告:法

44、定代表人:案由: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1、此致北京市XX区(县)人民法院附件:起诉人:年 月 日,二、当事人身份与意义,(一)要素:确定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要素: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二)身份要素的实践意义,从当事人身份要素的审查,是确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与诉讼请求范围的关键因素原告不适格:没有独立诉讼资格选择合格的被告:1、审查纠纷的主体,看是否具备合格的被告资格:不适格问题: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理人与隶属上级法人的查寻与确定2、审查纠纷的客体,看是否属于法院管辖

45、和受理范围;3、审查纠纷的性质,看是否具有可诉性4、审查纠纷的责权归属,看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不适格问题:,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理人与隶属上级法人的查寻与确定被告确定:共同被告如:第一被告:北京雀巢股份公司(maybe),地址:北京市,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第二被告:北京*超市,地址:北京市,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诉讼请求的合理性性别、年龄、民族与损害职业与损失的关系被告过错责任问题赔偿能力的考查,三、案由,案由的作用同学们所确定的案由本案案由的探讨,(一)案由的作用,确定案件的性质,即法律关系的性质同一案件,不同的案由,适用法律与归责原则均有不同案件审理的侧重点不

46、同确定了审判程序、案件审理的法庭可利用的资源不同采取的办案策略不同,(二)同学们所确定的案由,案由:被告销售的奶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案由:由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案由: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产生的法律效果分析,(三)本案案由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 案由 规定(试行),自年月日起试行:产品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缺陷 产品 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 产品 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因 产品 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47、、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 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四、诉讼请求,尽量反映当事人的要求诉求要全面,不要遗漏数额计算要有法律和事实根据上下文要和谐一致,前后不矛盾考虑诉讼成本用词表达要准确,同学们的几种主要提法与问题分析,A、诉讼请求:1、由被告共同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B、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致产品质量问题的违法行为;2、XX公司赔偿我因该公司产品质量问题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我因该公司产品质量问题而进行调查取证、权利请求等项事宜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遭受的经济损失;3、XX公司赔偿我因信赖该

48、公司品牌的产品而一直购买及使用,但最终发现该产品严重的质量问题并足以构成危及我孩子生命健康的可能因而造成的精神损失;4、XX公司承担因此次诉讼发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2,3两项损害赔偿请求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元。,C、诉讼请求,1 请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购买该公司产品,但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给原告人带来的直接的经济损失,以及为解决此事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 请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该公司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而受到惊吓,且产品存在危及孩子生命健康可能性所给原告带来的精神损害。以上两项请求应赔偿人民币共计5000元。请求由被告人承担此次诉讼的相关费用。,D、诉讼请求:,1、被告在当地报纸上正

49、式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向原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因为办理此事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5000元整。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E、诉讼请求,本人要求被告方XX公司赔偿我因购买被告所生产的变质婴儿奶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其中奶粉费15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总计人民币4450元。,其他用语问题,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要求“被告方”车旅费就餐费奶粉费:退赔购货(物)款极大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提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事实与理由,注意要点。同学们的几种模式与评析:多则4

50、000字,少则200-300字,一般为600字。,注意要点:,目的:立案,先手影响法官。主要分事实经过,法律依据与要求三项内容。交待、只交待与起诉时所要求的相关法律问题。呼应诉讼请求。言而有据,有法可依。言简意赅,意思表达准确,前后文和谐、统一。引用基本法条。不要代被告答辩。,代理人(代书人)的口气,今年某月某日,原告杨敏在某某超市购买被告某某集团公司生产的奶粉一听。当原告回家准备给婴儿喂奶打开奶粉时,发现在奶粉中有许多小虫子。原告多次通过消费者协会与被告联系,但被告拒不原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被告还在北京市的某家媒体上披露此事,声称其产品质量的可靠性,欺骗广大消费者,严重伤害了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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