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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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和考量,发挥科研诚信在支撑科技管理工作、营造宽严相济监管氛围、净化科研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活动,特指由海南省内各级行政部门组织或使用财政资金支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且由我省组织评审推荐)的科研项目、平台基地建设、评比评定等科学技术活动(以下简称“项目”)。本

2、办法所称诚信信息,特指海南省科研诚信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系统”)中记录的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第三条诚信信息运用于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的监督。第四条申报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在诚信系统存在失信信息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其负责的项目未验收完毕的,不得申报新的项目;禁止在诚信系统中存在严重失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申报项目。第五条项目立项、审批认定、筹建评审等(以下简称“立项”)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在评审专家或考察考核组作出评价等次或综合评价排名后,项目主管部门对单位、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按照失信信息数量总和给予降低相应等次或排名,每个项目最多降低两个等次或排名(详细应用示例参考附

3、件)。第六条项目实施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诚信系统存在良好信息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可免于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过程性监督检查。诚信系统存在失信信息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对象,并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科研诚信监督检查。第七条项目验收、平台建设期结束考核评定等环节(以下简称“验收”)科研诚信信息运用。在诚信系统存在失信信息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其考核指标和研究开发内容必须达到90%(含)以上,才能通过绩效验收评价。第八条对于已入选我省人才计划、项目人选,认定为我省高层次人才及其它科学技术相关荣誉称号的失信人员,主管认定部门可依据失信信息视情取消

4、其荣誉称号及相关服务保障待遇。第九条诚信信息运用独立于专业评审之外。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在立项、验收专业评审结束之后,组织核查诚信信息,综合诚信信息核查结果和专业评审意见进行决策。第十条项目申报、立项、验收等过程中因失信信息改变等次排名或结果结论的,应在相关报告或公示中予以说明或备注。第十一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和专业化机构,按照自身职责和权限,认真贯彻落实项目科研诚信信息运用的各项措施。诚信系统管理维护部门应当做好诚信信息数据共享、便捷查询等工作。相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导致诚信信息运用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对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5、。第十三条海南省内非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运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37号)同时废止。附件:诚信信息运用示例说明示例一:某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存在2条失信信息,如在立项评审环节5名评审专家给予的评定等次依次为“a”“A”“A”“B”“B”,对应降低最高的两个评定等次“A个”为“B”“B”,该项目最终评定等次为“ABBBB”。示例二:某项目在认定环节排名第二,若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存在1条失信信息,则其排名降为第三;若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存在2条失信信息,则其排名降为第四。附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科件: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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