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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OU 與銀行產業之發展,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2009年11月16日簽署2010年1月19日生效主要內容(1)資訊交換(4)持續聯繫(2)資訊保密(5)危機處置(3)金融檢查係兩岸金融開放的重要前置作業,為雙方未來互設金融機構的開放基礎。,銀行准入方式,設立子行設立分行參股大陸銀行中外合資設立策略聯盟,外資銀行准入規定,外資銀行准入規定(續),CEPA規定,港澳銀行適用母行前一年總資產只需60億美元即可設立子行及分行可直接設立分行,無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規定開業2年以上即可承作人民幣業務,參股陸股銀行規定,單家外資投資陸銀,上限比例為20所有外資投資一家陸銀,上限比例為25可投資:
2、1.國有商業銀行(5)2.公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12)3.城市商業銀行()外資參股現況(銀監會2008年報)1.設立28家子行(157分行)2.設立116家分行 3.33家外資參股25家中資銀行 4.中外合資2 家(6分行),台資銀行面臨的選擇(定位問題),設立方式的選擇設立地點的選擇重點客戶的選擇重點業務的選擇風險及軟硬體設施的設置問題,發展限制與挑戰,非法治社會 1.人脈 2.智慧財產保護不足 3.利基産品難以實施市場競爭 1.中資銀行網點多規模大 2.中資銀行系統優勢 3.台資銀行價格競爭,發展限制與挑戰(續),金流限制 1.軟硬體限制 2.資金來源限制 3.分支機構限制利差交易 台資企業仍會在台籌資存放比率的限制兩岸風險連動,未來發展機會,運用台資銀行在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的優勢優先服務台資企業及跨國企業,再逐步當地化 1.運用兩岸三地網路發展台商之匯款押匯授信業務 2.台商企業主之現金管理及財務管理業務 3.台商及企業主之避險業務 4.穏定台商之國內業務關係爭取外銷型客戶,發展外匯相關業務發展中小企業業務當地客戶之財務管理業務陸企涉台金融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