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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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深入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发挥人才效能,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促进河源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或者提供专业服务,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第三条【基本原则】人才发展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服务大局、市场导向、分类施策的原则,构建科

2、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人才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建立健全人才发展目标责任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和服务机制。产业、科技、教育、金融、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城市建设、乡村振兴、平安建设等专项规划和各类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第五条【领导小组】本市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本市人

3、才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第六条【部门职责】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并指导落实重大人才政策;(二)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工作;(三)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推动实施党委(党组)书记人才项目并督促落实;(四)对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督促检查;(五)定期对重大人才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政策调整建议;(六)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政策组织实施、人才服务体系构建等工作,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人才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汇集和共享。发展改革、教

4、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河源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新区、灯塔盆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专门的机构专职负责人才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区域内的人才队伍建设。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人才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人才政策。第七条【考核评价】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人才工作履职情况应当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

5、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总结述职内容。第八条【财政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各项人才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服务以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并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人才开发投入绩效评价机制,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激励科技人才自主创新。第九条【群团和社会力量】鼓励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客家商会、河源商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做好人才的

6、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促进人才事业发展。第十条【荣誉和奖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或团队,以及在人才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一条【基本要求】人才培养与开发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升综合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注重战略性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领域的人才培养开发,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立足岗位成才,推进终身教育。第十二条【产业人才开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人

7、才需求调研和预测,制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的人才开发路线图,合理规划人才资源的开发、培养和使用。第十三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在本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中,培养、选拔科技领军人才、核心技术研发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市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第十四条【产业创新人才联盟】支持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质量检测机构、工业设计中心、重点企业、人力资源机构、行业协会

8、等,联合发起建设本市重点产业创新人才联盟(集聚中心)。支持产业创新人才联盟(集聚中心)围绕产业链条,绘制高端和急需紧缺人才地图。第十五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机制,定期开展优秀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搭建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重点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合作平台。第十六条【卓越工程师培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卓越工程师工作室(实验室),组建以卓越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创新团队,承接省、市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项目。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产业集群工程师库,推动工程师与产业项目精准对接。将集聚

9、培育工程师的成效纳入产业创新人才联盟(集聚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重要评价指标。第十七条【新工匠培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聚焦战略性产业集群发展对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的需求,建立健全产业技能人才培育体系,培养适应本市现代产业体系发展需求、具有创新意识、掌握新技术技能的产业新工匠。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构建技工人才、家政人才、客家菜烹饪人才培养体系,推动企业建立全员技能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技能培训、竞赛、交流等活动。鼓励企业自主或者联合有关院校、平台、机构,制定新工匠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以“校企双制”等方式开展新工匠的培训。鼓励和支持企业事

10、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人才驿站、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为其开展平台建设、竞赛交流、学徒培养等提供必要资金支持。第十八条【教育人才培养】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教育人才培养工程,落实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和在职中职(技工)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推进中小学省级教研基地、名校长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和名教师工作室建设,开展青年名师学堂培养,定期组织校长、班主任、教师进行业务培训。第十九条【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利用粤港澳大湾区对口帮扶机制,培育医疗卫生领域学科带头人。

11、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人才市内结对帮扶、组团式帮扶机制,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卫生站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市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市妇幼保健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同单位建设。支持市中医院创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支持市人民医院、市深河人民医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人才联合培养,加强以中青年为主的重点学科骨干、急需紧缺人才、公共卫生专业人才、医防融合复合型人才和中医药管理人才培养。第二十条【农业和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技术、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城乡规划建

12、设人才、产区经纪人、网络直播营销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鼓励高等学校、农业科研院所依法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服务,培育壮大现代农业人才队伍。第二十一条【法治人才培养】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立法咨询专家库、涉外法治人才库,加强行政复议、公证、仲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专业人才培养,制定律师培养的专项规划,壮大公益律师队伍。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培养】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环境监测、地下水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工程设计及施工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等领

13、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客家文化传承人才培养】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家文化宣传事业人才培养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客家古建筑文化、名人文化等方面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基层乡土文旅能人、文化活动骨干带头人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等客家文化宣传人才。支持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开设客家文化技艺传承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培养客家文化保护传承专门人才。鼓励列入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传习机构与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开展客家文化保护传承合作。第二十四条【专业服务业人才培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服务业人才

14、培养机制,加强对会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质量监管服务、社会工作等专业服务业人才培养。第二十五条【人才培养平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或省级实验室、国家(省)质检中心(站)、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高技能人才中心、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平台和机构建设,可以采取人才津贴、科研补助、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等多种方式,对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给予支持。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创新平台,按照规定给予财政性资金补贴。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设立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

15、应当向相关人才开放共享。第二十六条【职业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发挥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培养技能人才的基础性作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办学规模和教师配备标准,并加强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职业教育教师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以本市产业发展为导向调整专业设置,支持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与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应用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支持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本市合作建设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

16、步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第三章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二十八条【基本要求】人才引进应当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注重靶向引才和柔性引才,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人才流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推动人才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一体化配置,促进人才资源有序流动。第二十九条【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引导

17、用人单位根据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精准引进各类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聚焦重大创新平台和重点单位,建立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成功举荐本市急需紧缺、产生重大影响或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顶尖人才或者团队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三十条【编制周转制度】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人才编制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人才需求和编制管理情况,探索建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编制周转制度。第三十一条【人才集聚平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集中优势资源,打造区域人才集聚平台。支持、鼓励和引导粤港澳大湾区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与本市共建协同创新平台或科创

18、平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动各类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材料、水饮料及食品、机械与模具、生态旅游和现代高效农业等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打造产业人才集聚平台。第三十二条【顶尖人才引进】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或团队,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第三十三条【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制造业、科技创新、教育、医疗卫生和乡村振兴等重点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育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财政性资金奖补。第三十四条【河源籍人才回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在外人才引进机制,畅通人才引进和回流渠道,支持和鼓

19、励本市在外优秀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第三十五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本市就业和创业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和创业项目对接平台,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产业项目对接和创业辅导。第三十六条【柔性引才】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人才柔性引进机制,完善项目合作、技术引进、联合研发等柔性引才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以业绩为导向的柔性引才激励办法。企业事业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引进、联合研发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财政性资金补贴。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与本地同类人才在创办企业、科研立项、成果转化、表彰奖励等

20、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第三十七条【人才双向流动】市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与企业人才双向流动、相互任职制度,明确从教相关标准、岗位设置、遴选聘任、专业发展、考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本市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其专业特长到企业兼职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可以保留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享受保留职称、社会保险待遇,接续计算工龄。科研人员创业期间的科研业绩贡献可以作为在原单位参评职称依据。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

21、构等事业单位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流动。第三十八条【人才向基层流动】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县域人才发展需求,建立健全人才流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帮扶、培养项目、支持计划等,推动教育、医疗、科技、规划建设等领域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第三十九条【退休专家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退休干部、退休教师、退休医生、退休科技工作者等人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和便利,通过退休返聘、购买劳务服务等方式,为其在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科技创新等方面

22、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第四十条【湾区人才交流互通】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邀请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各行业、各领域人才到本市指导、交流。选派教育、医疗卫生、科技等行业领域的优秀人才到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参加学术交流、访问进修、挂职锻炼等。支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拓宽项目对接渠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项目合作,引进各行业、各领域人才解决本市产业关键技术问题。对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在本市设立研发中心、孵化器、创业园区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财政性资金支持。第四十一条【境外人才交流互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统一发布的境外

23、专业资格人才目录,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为列入目录内的可以在本市执业的境外专业人才,提供相关专业服务。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国(境)外设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研发中心和开放实验室。第四章人才评价与激励第四十二条【基本要求】人才评价应当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人才激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人才激励应当坚持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管理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方式,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发挥人才创造性作用。第四十三条【人才评价标准】人才评价应当根据不同

24、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实行分类评价,并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评价要素。人才评价的周期应当符合不同类型人才成长发展规律,设置合理的评价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人才评价标准和周期应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举荐制度】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举荐委员会,定期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认定、评定和举荐。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等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

25、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五条【职称制度改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建立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目录,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制度衔接、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贯通。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机构以及评审专家库,开展职称评审。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畅通海外人才(含外籍人才)职称评审渠道,在本市企业工作的海外人才,可以参照本地专业技术人才标准,按照实际工作经历直接申

26、报相应职称。第四十六条【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指导和监管,发挥用人单位、院校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的作用。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职业道德、岗位工作绩效、生产服务结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自主制定企业评价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法。第四十七条【职业技能竞赛】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服务产业和重大战略,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办行业企业职业技能竞赛,指导各县(区)围绕本地产业实际开展地域特色竞赛。鼓励企业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积极参与省级、市级职业技能竞

27、赛活动。参与市级年度职业技能竞赛且获得优胜奖以上选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得省级以上技能竞赛相关奖项名次的选手和教练,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奖励。第四十八条【创新成果转化】支持人才申请专利,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或报酬。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奖励和报酬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优秀项目和科技成果到本市落地转化及产业化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财政性资金补贴。第四

28、十九条【科研经费管理】市科学技术、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部分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第五十条【单位内部激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用人单位可以对高学历、高职称和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收入分配形式,设立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实际贡献给予高层次人才绩效奖励。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第五章人才服务与保障第五十一条【基本要求】人才服务与保障应当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加强人才服务保障,营造尊重人才、求贤若渴的社

29、会环境。第五十二条【服务保障协同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人才公共管理的事项、公共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方式,推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统筹推进线上平台运行维护、数据更新、资源共享等工作,提升人才服务智能化水平。第五十三条【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制度】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制度,确定领导干部联系服务

30、对象,定期开展联系服务活动,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的困难,听取高层次人才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第五十四条【河源英才卡】本市实行河源英才卡制度,持卡者可以在工商、税务、金融、科研、文旅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和便捷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河源英才卡制度。第五十五条【人才住房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购房补贴、租房补贴、贷款贴息或者新建、购买、租赁、配建、改建人才公寓等方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动落实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第

31、五十六条【金融服务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人才创新创业的信贷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和保险保障服务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形式,推动各类基金与企业有效对接。第五十七条【人才管家制度】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家制度,畅通人才服务渠道,定期开展走访慰问,为人才提供跟踪服务。第五十八条【人才服务平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统一的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出入境、户籍管理、子女入学、配偶就业

32、、医疗保障、人才安居、文化旅游、创新创业等一站式高效便捷服务。第五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应对和维权援助机制,编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保护指南,引导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促进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第六十条【人才资源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本土人才资源服务品牌,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为人才提供高质量人力资源服务。第六十一条【人才诉求维权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发展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有关部门

33、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人才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可以依法提出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诉求反馈机制,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人才服务专线,对人才提出的合理需求建立按责转办、限时办结、逐一反馈、回访督导等机制。第六十二条【失信惩戒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失信惩戒机制,将人才信用作为人才引进、培养、评定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依法限制其获得政府奖励和人才项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

34、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和澄清保护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活力。财政资金支持的人才发展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但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予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扬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第六十五条【骗取资金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六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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