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征收管理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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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征收管理部分,企业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的特点,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第二,通常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第三,直接税。第四,共享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变化: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二、建立法人所得税制度三、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标准确定纳税 义务四、准确界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内涵五、统一各项税前扣除六、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新格局七、强化反避税条款,纳税义务人,“法人”与“居民”:纳税义务人的两个关键词 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纳税义务人,政策把握:1.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与原内资税法的比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纳税义务人,2.其他组织:A.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B.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C.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D.除上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纳税义务人,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3、合伙企业。不包括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问:一人有限公司?,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的税务处理: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关联文件:财税2008159号、津地税所200717号、津地税所200814号),1.“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合伙企业的所得,无论是否分配,是在当年分配还是以后年度分配,均应在当期纳税年度内申报缴纳所得税。2.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或法人合伙人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3.合伙企业的合

4、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纳税义务人汇总纳税征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办法,关联文件: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2.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汇总纳税征管办法,(一)基本方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征管办法,统一计算:总机构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就地预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办法,汇总清

6、算: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财政调库: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汇总纳税征管办法,(二)适用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征管办法,注意:1.二级分支机

7、构: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国税函2009221号)2.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3.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4.汇总纳税企业不允许核定征收。,汇总纳税征管办法,(三)税款预缴 就地预缴: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汇总纳税征管办法,1.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和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2.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

8、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汇总纳税征管办法,3.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纳税款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0.30。,汇总纳税征管办法,各

9、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就地预缴25%,50%,25%,25%,60%中央,40%地方,60%中央,40%向地方分配,总机构上缴中央国库25%,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0.35(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

10、工资总额)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汇总纳税征管办法,(四)汇总清算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个个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级次为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级次为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汇总纳税征管办法,(五)特殊事项处理1.总分机构税率差异处理(过渡

11、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

12、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征管办法特殊事项处理,2.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的处理 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出具证明后,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3.分支机构亏损是否预缴企业所得税?4.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是否视同销售?,汇总纳税征管办法特殊事项处理,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汇总纳税征管办法,(六)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地区施工。自2010

13、年1月1日起,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2.项目部以外的跨地区建筑企业。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金额的8%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对不能提供分配表的,作为独立纳税人征管。,纳税人分类,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

1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纳税人分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一)税收管辖权: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与该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密切相关,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在征税问题上必须遵从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居民税收管辖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征税(法三条)所得来源地管辖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法三条,条例五-八条),纳税人分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二)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一):1.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2.在中国境内成立;

15、3.属于取得收入的组织。(二)一个在外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有可能成为中国居民企业吗?1.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2.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纳税人分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三)实际管理机构:条例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实际管理机构定义:主要考虑日常管理地(如企业管理层所在地)、财务处理地(如企业帐簿保存地)、经营决策地(如重要股东居住地或董事会议召开地)等。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起到实质性影响的机构。,纳税人分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四)机构、场所: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

16、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纳税人分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五)纳税义务: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

17、、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六)所得来源地的确定:问题:1.法国为中国设计服装,设计工作在法国完成,中国付费;2.中国购买法国服装样式,中方付费;3.美国企业转让在中国的房产;4.新加坡企业转让在中国的机器设备;5.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持股50%,美方持股50%,美方溢价转让其50%股权;6.中国大陆企业租赁香港企业在上海的厂房,付租赁

18、费,纳税人分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1.法国为中国设计服装,设计工作在法国完成,

19、中国付费;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2.中国购买法国服装样式,中方付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3.美国企业转让在中国的房产;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4.新加坡企业转让在中国的机器设备;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5.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持股50%,美方持股50%,美方溢价转让其50%股权;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6.中国大陆企业租赁香港企业在上海的厂房,付租赁费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非居民企业积极所得,关联文件: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

20、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9号);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3.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特点:1.征收方式:据实申报、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要点:A.非居民企业利润率的确定-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B.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的收入合同应分别注明。,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2.税率:25%(或税收协定税率);3.管理方法:设立机构场所超过6个月,一般 需要进行汇

21、算清缴。4.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非居民企业消极所得,关联文件: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22、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9号)3.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4.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5.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第24号),非居民企业消极所得,特点:1.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

23、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税率:10%(或税收协定税率)。3.管理方法: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总局公告2011第24号)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

24、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利息、租金、特许权所得,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

25、民企业利息、租金、特许权所得,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担保费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

26、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税源管理: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业务合同时,应在30日内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征收管理:1.扣缴

27、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应当按照扣缴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4.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财税2008130号)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税函2008650号),税率,基本税率 25%(1)居民企业(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 20%(符

28、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 1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关联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函2010191号)4.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津国地税公告2010年第3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

29、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二)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国税函2009377号)1.特殊行业:金融企业;中介机构2.特殊类型的纳税人: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3.一定规模:上市公司;4.我市规定:经营性公墓;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30、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31、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关于经营性公墓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4号),一、经营性公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应以查账征收为主,其成本费用的核算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对账务不健全的纳税人,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请,各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市局备案后执行。,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公告(津地税公告2010第3号),从2011年1月1日,我市地税系统负责征管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三)核定征收应税收入额的计算 应税

32、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申报:纳税申报表(B类)第1行“收入总额”例:某企业2009年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收入总额为1300万元,其中含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200万元,应税所得率为15%,无其它事项。则该企业200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1300-100-200)15%25%37.5万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四)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几点注意:1.查账征收企业变为核定征收后,在核定期间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核定征收前查账征收时形成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年

33、限内可以弥补。2.对代理业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应以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不得按照差额收入作为收入总额。3.按照主营确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基本规定,(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24字方针:“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国税发200888号)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征收管理基本规定,(二)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新增企业中: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

34、管理。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4.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5.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

35、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问题的公告(津国地税公告2010第1号)2009年1月1日前未确定征收机关的,视同新增企业,按主营确定主管机关。企业提出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证明。,征收管理基本规定,(三)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居民企业 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有多个机构、场所的,选择一主要的机构、场所;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由所得

36、支付人代扣代缴税款,即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征收管理基本规定,(四)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公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实际经营期: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终止经营活动;其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期间: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征收管理基本规定,(五)纳税申报月份或季度申报: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征收管理基本规定,(六)汇算清缴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中止经

37、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查帐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征收管理基本规定,(七)货币计量 记帐本位币为RMB,所得为外币的,应当折合成RMB计算并缴纳税款。,征收管理基本规定,汇率的确定预缴税款时,按照月度或季度最后一日的RMB 汇率中间价;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RMB汇率中间价;查补税款或退税的,应按确认查补税款或退税时的上一月最后一日的RMB汇率中间价;,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力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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