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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保险合同总论,第五章 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和法律特点,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所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一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承担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一)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保障性合同(二)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三)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四)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五)保险合同是诺成合
2、同(六)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合同(七)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有偿合同(八)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和附合合同(九)保险合同不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构成,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参与保险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是保险合同得以构成的首要条件。具体包括保险人一方和作为非保险人一方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一)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法第10条第3款),(二)投保人又称要保人,它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法第10条第2款)。(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
3、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22条第2款)。(四)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22条第3款)。,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和保险标的,(一)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构成保险合同关系的要素之一,它表现为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法第12条第4款)。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中是确认保险利益的依据,也是保险事故所致损害后果的承受体。,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以保险标
4、的为标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 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其适用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所遭受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实现保险保障的功能。按照具体承保的保险财产,存在以下的具体财产保险合同:1财产损害保险合同2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合同3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我国人身保险可归纳为三大种类:1人寿保险合同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3健康保险合同,二、以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否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自愿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自愿协商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则是指在法律规定范
5、围内的社会成员负有投保特定险种的义务,而保险人负有承保的责任,双方当事人依法必须签订相应的保险合同。,三、以危险转移的方式为根据,保险合同分为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由非经营保险业务的社会成员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又叫第一次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轻其在原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承保的危险的全部或一部分再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四、以保险人承保危险的范围为标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特定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者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了“除外责任条
6、款”约定的危险以外的一切危险的保险合同。,五、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一)单保险合同以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限内承保的保险人人数为标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二)复保险合同复保险合同是指同一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基于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保险期限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公司。,1复保险合同的构成条件第一,保险标的是同一的。第二,保险利益是同一的。第三,保险事故是同一的。第四,保险期间是同一的。,2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财产保险的复保险合同,各国保险法一般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一种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而发生的复保险,法律承认其合同
7、有效。另一种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为了取得多重赔偿而实施的复保险,则许多国家的法律均否认其效力,保险人得以拒赔。而对于人身保险,则无论投保人重复几次投保,其保险合同均有效。各个保险人都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期限届满时,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我国保险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一、投保,(一)投保的法律性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投
8、保行为构成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其中,投保人是要约人,而保险人则是受要约人。应当指出的是,保险人制作格式保险条款的行为并非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为“要约邀请”。,(二)投保的途径和方法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各个途径来投保。1直接向保险人投保2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3通过保险经纪人投保4其他投保的途径,(三)投保的有效条件1投保人具有订约能力2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应当真实3投保的内容应当合法4投保人与投保的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5投保应当符合具体险种险别所规定的特有条件6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二、承保,承保就是指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认为符合投保要求的,向投保人表示同意接受其投保的意思表
9、示。,三、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投保人投保和保险人予以承保之时成立。,第二节 订立保险合同过程 中的缔约义务,一、订立保险合同的缔约义务,(一)保险人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的时候,应当向其准确地说明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的确切内容,以便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含义有所了解。(二)保险人的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三)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所谓如实告知义务表现为投保人在投保之时,应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二、违反缔约义务的缔约过错责任,(一)缔约过错责任的含义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
10、,在保险领域内的缔约过错责任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缔结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基于其主观过错而违反了法定缔约义务,致使所欲订立的保险合同未能成立,或者全部或部分无效,或者被撤销,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二)缔约过错责任的构成条件1缔约当事人有违反缔约义务的行为,包括:第一,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保险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有关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缔约过错责任。2违反缔约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
11、损失3违反缔约义务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三)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的责任方式,依据合同法第42条和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责任方式包括:首先表现为依法认定所签认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其次是返还责任,即应当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或者被保险人、受益人已获得的保险赔偿金或人身保险金返还给对方。最后,是负有缔约过错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亦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保险合同生效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生效就是指保险合同对于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条件,(一)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定的缔约资格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的缔约能力表现在
12、两个方面。其一,自然人、法人或依法可以独立参与社会活动的其他组织,均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是,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二,投保人在投保之时必须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着保险利益(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保险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其成立必须出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达成协议,(三)订立保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当事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符合我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四)订立保险合同所采取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保险业规则,第二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一、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含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13、是指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内因合同主体或者合同内容发生变化而依法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情况。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和合同内容变更。,二、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表现,(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财产保险合同经常因投保财产所有权人的变更而发生的主体变更。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具体表现是:1投保人的变更2被保险人的变更3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变更4保险人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三、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程序,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市场实践,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由转移另一种是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第三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解除
14、,一、保险合同效力解除的法律含义,保险合同效力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提前消灭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1保险合同的解除是以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为对象的。2解除保险合同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3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消灭了在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原保险合同关系的效力。,二、保险合同效力解除的条件,1解除保险合同,必须是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内。2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解除权。3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存在着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4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应当遵守法定的时效期限。,三、保险合同效力解除的后果,我国保险法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规定
15、了相应的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一类情况是保险合同的解除产生溯及既往的后果,它或者表现在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者表现在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或者是两者兼有。另一类情况是保险合同的解除不产生溯及既往的后果,即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日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仅退还合同解除日以后的保险费。,第四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一、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的概念,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其生效后,因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而暂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况。在保险经营中,又称其为保险合同的失效。而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则是相对于保险合
16、同效力的中止而言的,表现为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基于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又恢复其效力的情况。,二、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的适用,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多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形式,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条款,一、保险合同条款的构成,具体来讲,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分成以下的种类:1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产生根据可以分为法定保险条款和任选保险条款法定保险条款,是指根据有关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合同应当具备的合同条款。凡是经保险合同当事人依其意愿和实际需要所拟定的合同条款,被称为任选条款。,2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制定的方式保险合同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之分保险人事
17、先拟定的并印制在保险单上的合同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附加条款则是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要求,经双方协商约定,在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以外所增加的条款,又可称作特约条款,二、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条款(六)保险价值条款(七)保险金额条款(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条款,三、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除了上述法定条款以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诸如免赔额条款、退保条款、保证条款、无赔款优惠条款、危险增加条款、通知条款、索
18、赔期限条款等。,第二节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合同解释的要求,1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尊重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表达的真实意思,并适用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2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运用保险市场所要求的特定的科学含义,适用统一的标准3法院或仲裁机关在所作的法律裁判中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作出的解释应当有利于被保险人,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单,(一)保险单的含义和作用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的作用表现在:1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件2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3保险单是其持有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保险权益
19、的证明4保险单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二)保险单的签发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载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各项内容。保险单正面的叙述部分应当按保险人审定承保的投保单内容来填写。保险单的背面则应当印制投保人与保险人选定的保险条款。,(三)保险单的转让由于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所以,保险单的转让,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实质上是投保人的变更保险单的受让人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二、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指保险人在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之前所出具的一种临时性保险凭证。暂保单的作用在于其临时性地证明保险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基本内容。,三、保证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
20、保单。它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保险凭证在我国的保险业务中的适用的一般表现:(1)我国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中大量使用各式各样的保险凭证,尤其是在订立预约保险合同的情况下。(2)保险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应的强制保险合同中签发保险凭证,用以证明被保险人已依法投保了相应的保险合同。(3)保险凭证还适用于团体保险合同。(4)在国际贸易中适用的一种联合凭证也属于一种简化的保险凭证。,四、批单,批单是保险合同在其有效期内变更合同条款时,当事人予以运用的书面证明文件。它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签发的,确认双方当事
21、人所变更的保险合同内容的法律文件。,第九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索赔和理赔概述,一、索赔与理赔的法律性质,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或者在保险合同的期限届满之时,依据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及其有关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索赔权,是一种债权,其内容是要求作为债务人的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这一债权与民事损害赔偿中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区别:(一)它们产生的根据不同(二)它们的适用对象和适用内容不一样(三)它们的行使条件和程序不同,二、理赔的概念和法律性质,理赔是与索赔相对应的,具体指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或受
22、益人的索赔请求,核实损失,审定责任,进行赔付的活动过程。,保险人进行理赔的过程,也就是其履行保险责任的行为。理赔与各类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一)两者的性质不同(二)两者的适用根据和适用范围不同(三)两者的适用目的不同(四)两者的给付范围和给付程序不同(五)两者的赔付后果的最终承担者不尽相同,三、当事人在索赔和理赔中的权利义务,(一)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主要权利就是索赔权。承担的各项义务:1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2依法转移有关权益的义务3遵守索赔时效的义务,(二)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在索赔和理赔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及时正确地进行理赔,依据
23、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予以赔付。同时,保险人为了及时正确地进行理赔,也享有如下各项权利:1调查权2代位求偿权3分摊权,第二节 索赔的条件和程序,一、索赔的条件,(一)据以进行索赔的保险合同应当合法有效(二)存在着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保险合同期限届满的事实(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各项义务(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索赔单证(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索赔要求,二、索赔的一般程序,(一)通知出险和提出索赔要求(二)合理施救,保护事故现场(三)接受保险人的检验(四)提供索赔单证(五)向保险人开具权益转让书(六)领取保险赔款或者人身保
24、险金,第三节 理赔的程序及其适用,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理赔程序,(一)理赔立案(二)赔案审核(三)损失调查(四)责任审核(五)赔付计算和支付(六)权益转让和追偿(七)损余处理(八)赔案归档,二、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的法律特点和程序,(一)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的法律特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具有如下法律特点:(1)一般的人身保险合同都是定额保险,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2)保险人给付人身保险金时应按被保险人投保的险种和份额分别依约给付,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投保的问题。(3)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不适用代位求偿制度。(4)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储蓄
25、性质,保险人在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仍应当依法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在保险实务中分为申请和给付两大部分。1保险金的申请(1)申请人应当向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申请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时,应当按法律或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3)人身保险金给付申请应当在法律或人身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2人身保险金的给付人身保险金的给付就是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申请,确定应当承担人身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予以给付的行为。,三、保险赔偿金或人身保险金的支付,(一)保险赔付金的支付方法1比例赔偿方式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3免赔
26、限度赔偿方式4限额责任赔偿方式5定值保险赔偿方式,(二)保险标的权利的取得保险人支付了全损赔偿的,取得相应保险标的的权利。而保险人对于部分损失的保险赔偿予以支付后,并不使其获取保险标的或保险标的残余部分的权利,(三)保险赔付的扣减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是由保险人从应支付的保险赔偿或人身保险金中予以扣减,用以保护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四、保险费的退还,(一)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费退还(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赔时的保险费和保险金的退还(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改变时的保险费增加与退还(四)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的保险费退还(五)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而终止时的保险费退还,(六)因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申报不真实而引起的保险费退还或补交(七)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未按期交纳保险费而由保险人解除时保险费的退还(八)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自杀时的保险费退还(九)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而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费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