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间电子商务的共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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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 国际间电子商务的共同法律问题,第一节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一种“免于受刺探的权利”,分为消极意义与积极意义的隐私权。,个人私生活事物不受公开干扰的权利,个人资料的支配控制权,二、隐私权的内涵:(一)个人属性的隐私权(privacy of a persons persona)(二)个人资料的隐私权(privacy of data about a person)(三)个人通讯内容的隐私权(privacy of a persons communications)(四)匿名隐私权(anonymity),信息隐私权(Information Privacy)在未通知当事人并

2、取得其同意之前,资料持有者不得将当事人为特定目的提供的资料运用在另一目的上。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主要内涵在于个人数据的商业利用问题,三、个人数据(一)个人数据的特征 1.范围广泛;2.这些数据是有关“个人”的;3.数据主体必须是可以识别的;4.个人数据受到法律的保护 讨论:电子邮件地址、域名、IP地址、用户名称及密码等是否属于受保护的个人资料?,(二)数据主体的权利 1.控制权 2.获取权 3.知悉权 4.修改权 5.请求司法救济权 7.权利的豁免,四、各国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对策 欧盟:各国政府应以立法方式保护个人资料。美国:企业以自律来规范、制定和完善保护隐私的方案及政策。,五、我国

3、隐私权与个人数据保护的原则建议 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个人数据的保护并重 个人数据 使用的最小化与适当成本原则 宜实行法律规范与业界自重相结合,六、隐私权保护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益的平衡(一)ISP/ICP应当制定的隐私权保护政策:(1)保证消费者个人资料在网上传送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2)向消费者声明所收集的个人资料的范围及使用方法;(3)消费者个人资料被第三方使用前应该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4)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信息应得到尊重;,(二)ISP/ICP应当制定一份内部个人资料安全维护计划(三)ICP应当制定一份隐私权保护声明并公布于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上,第二节 管辖权问题,国际私法概述国际私法的调

4、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主体、客体、法律事实)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2.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3.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的问题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1.冲突规范(规定某种民事关系应由哪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2.统一实体法规范 3.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0,一、电子商务所引发的各国管辖权争议 传统的管辖权确定原则:属人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 Smith v.Hobby Lobby Stores 莫里茨公司诉国金公司案 迈克道纳夫诉法龙公司案,二、各国的探索(一)管辖权相对论(二)根据服务器位置决定管辖权,三、我国

5、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一)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 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 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 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二)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5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6、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三、网络纠纷案件的管辖(一)侵权纠纷案件管辖 民诉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连接点:被告住所地、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终端或服务器所在地、被告实施侵权时交互接触的原告的服务器或终端等。,(二)网络合同案件管辖 民诉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

7、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网络刑事案件管辖 犯罪地和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原则,第三节 适用法律,一、国际私法中的准据法问题 例:买卖合同 买方:美国人 卖方:德国人 合同履行地:中国 双方约定:有关合同的纠纷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国的冲突规范: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统一商法典,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二、当事人已约定准据法 原则上允许,但以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为限。三、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约定之准据法无效(一)连线合同或交易系以电子方式给付时,适用合同成立时许可方所在地的法律;(二)消费者进行交易,而商品须藉实体有形媒介物交付时,适用应交付予消费者的交付地的法律;(三)在其他情形下,则适用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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