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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实用法律案例研究,张颖,婚姻法,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和重婚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是指未经依法登记但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两性关系,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婚姻法,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违反法律规定的同居生活行为。其特点是:男女双方不以夫妻关系相称,双方违反法律规定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前提是不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即不经登记而同居生活。严格的从法律角度看,并不是所有的同居都是非法同居,只要是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是正常的未婚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
2、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重婚是指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对此我国婚姻法和刑法有专门规定。,婚姻法,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适用民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来调整。构成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前提是不具备结婚的形式要件,及不经登记而同居生活。重婚与事实婚姻的男女都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但是重婚属于刑事违法行为,有刑法来调整。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是至少一方已经有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之后,与他人再结婚或者与他人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事实婚姻,这个词有两种含义,但在实践中使用这两种意思的时候经常混同了,在同一个句子里,可能同时使用广义的事实婚姻和狭义的事实婚姻。比如,这句话“事
3、实婚姻经过法院确认为事实婚姻的”,前一个就是指广义的事实婚姻,后一个指的是狭义的事实婚姻。广义的事实婚姻,或者称为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它包括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还包括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仅只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实践中,狭义的事实婚姻的效力相当于法定婚姻,其解除要么按照协议离婚的条件要么按照诉讼的程序。这类事实婚姻需要经过法院确认,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事实婚姻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进行婚
4、姻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但是不是所有的男女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两性结合,都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构成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实婚姻的男女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这是区别事实婚姻与事实重婚的主要界限。双方或一方有配偶,都被认为是事实重婚,这是对婚姻实质要件的违反,也是对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践踏。,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的内在特征,也是事实婚姻与不正当两性关系行为的区别。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也就是说,不仅具有夫妻内在生活的一切内容,而且在外部形式上其夫妻关系为
5、社会所承认。这是事实婚姻与一切隐蔽性、临时性的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的形式区别。4、事实婚姻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直接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这是事实婚姻违法性的主要表现,对结婚形式要件的违反,是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的明显区别。,事实婚姻的危害,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存在,比重较大,是一种不容忽视、客观存在的婚姻形式,而且近年来又有发展的趋势。我们必须清楚了解当前大量存在的事实婚姻对社会的诸多危害。表现在:1、事实婚姻的成立,摆脱了国家审查、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换婚、童婚甚至重婚的发生。使得法律形同虚设。比如,换婚现象中,有的女性被迫同意家里安排的换婚,自己嫁到男
6、方家,男方家的女性嫁到自家,两桩婚姻都紧紧连在一起,要是一桩婚姻要离婚,另一桩婚姻也别想维系下去,哪怕这对事实上的夫妻的关系还比较融洽,也被迫妻离子散。,事实婚姻的危害,2、事实婚姻损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优生优育。事实婚姻关系中,有相当一部分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使这些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难以实施,或者在事实上为禁止结婚的人开了绿灯,使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从而伤害对方和子女的健康,降低人口素质。3、事实婚姻的存在,影响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因为,有些事实婚姻特别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产生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对妇女、子女的权益损害比较严重。比如,有的女性,被父母包办了
7、婚姻之后,只有被迫出走,逃往他处安身。而男方家因未娶到媳妇,出动数十余人,身带凶器到女方亲友家抢亲,强行结婚。这样一来,人身安全失去保障,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现行政策,凡违反婚姻法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论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自行结婚的事实婚姻关系,其性质都是违法的。处理这类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具体情况的复杂性,为适当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应从实际出发,在一定时期内有限度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然后逐步过渡为
8、不承认主义。这是认识和处理事实婚姻的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承认事实婚姻。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在重婚问题上承认事实婚姻,是为了贯彻一夫一妻制的原则,防止事实重婚。,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有以下两种形式:其一,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其二,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如果男女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也不是持续、稳定
9、的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只认定为是姘居这种非法同居关系,而不认定为重婚这种违法犯罪行为。,重婚,对于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这类重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两个要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或者说前一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续。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自不构成重婚。如果一方或者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其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构成重婚。但是,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被依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二、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
10、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是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重婚,根据司法实践,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
11、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同时还可判处重婚者向无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依据的是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由于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案例,孙女士最近很苦恼,因为她最近得知与自己结婚十几年的丈夫,竟然背着她在外面和别的女人生了一个小孩子。尽管以前她也察觉到了丈夫的花心和出轨,但每次她认真质疑丈夫的时候,丈夫都以非常诚恳和非常坚定的语气予以否认,并说服他把心
12、放在肚子里,不要疑神疑鬼。孙女士也就每次都不了了之。睁只眼闭只眼的过去了,只要丈夫还很重视这个家,只要他每天都回家。哪晓得这次,丈夫竟然想“家里红旗不倒,屋外彩旗飘飘”坐享齐人之福。孙女士内心很郁闷,很烦躁,也很后悔。思前想后,孙女士决定打个电话咨询,她所面对的情况,自己如果起诉丈夫犯重婚罪是否可行?她的丈夫与那个女的是偷偷摸摸的偷情,没有公开同居,因为除了出差和加班,孙女士的丈夫基本上每天都是会回家的。这次得知丈夫和那个第三者生了小孩,也是自己非常偶然得知的。,案例,受理咨询的律师告诉孙女士,如果没有其他充分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她的丈夫与那个第三者是公开同居,而且是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的话,要告
13、自己的丈夫和那个女的犯有重婚罪非常难,因为难以符合重婚罪的主观要件。正如孙女士自己陈述那样,她丈夫除了出差和加班,都是会回家的,她丈夫和那个第三者之间的越轨行为是偷偷摸摸进行的偷情,朋友都不太清楚孙女士的丈夫和那个第三者之间的关系,也不知道他们是否是夫妻。因此,律师建议孙女士搜集证据,调查附近的居委会、物业、邻居以及朋友已取得证词,看孙女士的丈夫和那个第三者之间是否以夫妻名义出现,同时建议去调查自己的丈夫和那个第三者所生的小孩的情况,比如小孩的出生证、户口等资料上注明的父母是谁等等。如果相关证件没办法证明自己的丈夫和那个第三者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使搜集到的证据能证明孙女士的丈夫和第三者是不
14、正当的男女关系,也不适合重婚罪的起诉,即使起诉了,也不能胜诉。,案例,张某,男,本案被告,现在是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张某喜欢上了自己的女秘书郑某。郑某明知道张某已经有了合法的妻子,但经不住张某的诱惑与之同居,两人后来准备了一些相关证件,在郑某家乡又进行了结婚登记。然后,张某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三室一厅商品房,供自己和郑某居住。张某的合法妻子王某发现了丈夫与郑某重婚的事实,愤然提出了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控告张某和郑某两人的重婚罪。郑某提出那套三室一厅的商品房是张某与她同居期间买下并供两人用的,她应该享有一半产权。法院受理后,查明了张某与郑某的重婚事实,以及那套三室一厅的商
15、品房是用张某的钱购买的事实,据此,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驳回了郑某要求分割商品房产权的起诉,把商品房作为张某和王某的夫妻财产予以分割。,案例,本案中,受案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因为,张某和郑某都犯有重婚罪,他们的婚姻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宣告无效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当仔细区分,有证据证实属于个人财产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无法证实为个人财产的,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而不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不得损害合法婚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案中,张某在与郑某同居期间用自己的钱购买的房子,应当认定为是张某的财产,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合法妻子,房子是在
16、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因此,该房产应当是王某和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者郑某对此没有权利主张产权。,离婚,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结束已婚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离婚的条件,履行必经的法律程序。离婚有两种形式:登记离婚(通称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事由:感情确系破裂为其唯一理由,下类情形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即有下类情形之一即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离婚,离婚诉权的限制 1、对现役军人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同意。
17、2、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离婚后财产处理: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明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离婚,法定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18、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对共同财产处理,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一方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有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其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此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的次日起算。婚后债务承担:离婚时,个人的债务由个人清偿。,离婚,个人债务情形1、婚前所付债务;2、约定分别财产制并且债权人知道的情形下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3、婚后所负担但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所负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情形 1、婚后所负债务,且不属于上述作
19、为个人债务的情形;2、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案例,潘盈在22岁那年父母遭遇车祸先后去世,由于潘盈是独生女。她依法继承了父母留下的全部财产,包括一套103平米的商品房;定期存款10万元以及房子内的全部家具。第二年(1999年),潘盈与郑健建立了恋爱关系。2000年1月,潘盈和郑健登记结婚。同年4月,潘盈得到了父亲生前投稿于近日出版的书籍的稿酬5万元,存入潘盈户头下。因为潘盈对自己要求比较高,潜心写作,不愿意过早生育,为此与自己的丈夫郑健产生矛盾。于是,潘盈和郑健于2002年3月口头约定今后双方财产和消费采取AA制,及今后夫妻采取分别财产制,各自赚钱归各自所有和支配,每个月双方各自
20、出七百元作为日常开支。2003年,潘盈的一本书签约了出版社,得到稿酬4万元。之后的一个月,潘盈在一次外出时遭遇车祸,获得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15万元。2004年,潘盈和郑健觉得彼此过不下去了,同意离婚。但对夫妻财产的划分没有达成协议。潘盈认为所有上述提及的钱和财物都应当归自己所有,房子和存款以及得到的父亲的稿酬都是自己继承过来的父母的财产,而且是婚前财产,婚后自己出版书的稿酬以及车祸赔偿都应当归自己,因为2003年3月开始,潘盈和郑健就开始了约定财产制。但是郑健不同意,他认为上述钱财,出了房子外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一人一半。,案例,为此,潘盈咨询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告诉潘盈,她和自己的丈夫郑健于2002年3月口头对财产制的约定无效。因为没有采取法律所要求的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形式和证据就不能认定这种约定具有法律效果。因此就财产所有权而言,潘盈从自己父母那里继承的房子、10万元存款以及婚后才拿到手的自己父亲的稿酬5万元,都属于潘盈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在婚姻存续期间,潘盈于2003年所得4万元稿酬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潘盈因车祸而得的医疗费和误工费15万元,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应属于潘盈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