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退)役军人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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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退)役军人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推进政策拥军扎实有效落实,激励现役军人扎根军营,建功立业,退役军人立足*,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再立新功,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现役军人第二条对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籍现役军人进行奖励。第三条*籍现役军人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0元;(二)荣获各军种和战区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0元;(三)荣立一等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OO元;(四)荣立二等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五)荣立三等功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六)被授予团级以上嘉奖或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七)对荣获县级以上奖励的*籍家庭中的现役军人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O元;(八)多次立功受奖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第四条奖励*籍现役军人应当以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发出的荣誉称号文件、荣誉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立功喜报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为依据。第三章退役军人第五条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荣获荣誉称号的*籍退役军人进行奖励。第六条*籍退役军人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荣获荣誉称号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荣获国家级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二)荣获省、部

3、级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三)荣获市、厅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四)荣获县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五)对于获得不同荣誉称号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对于荣获国家、省(部)、市(厅)是同一荣誉称号的,按获得最高荣誉称号的奖励标准,一次性予以发放。第四章乡镇服务站及村(社区)服务站第七条对在全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并得到上级充分肯定的乡(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县委、县政府颁发奖牌,予以鼓励。第五章奖金第八条奖励经费由县级财政列支,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第六章其它第九条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对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籍现役军人由县(乡)人武部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退役军人服务站)组织送达。第十一条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纳入到全县各个评先选优活动成员单位之中。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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