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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的伦理分析,广州医学院社科部 陈 化,很难说死亡在哪里等候着我们,让我们时时刻刻等候着它。有准备地迎接死亡,就是有准备地迎接自由。蒙田 每扇门都可以被关闭,只有死亡之门例外。意大利谚语,安乐死简介,安乐死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在不违反晚期绝症患者得意愿或受其委托的前提下,处于对患者的同情和帮助及对其死亡权利和个人尊严的尊重,不给或撤消引起疼痛或痛苦的治疗,或采取措施使患者以无痛苦的方式结束生命。分类:主动和被动,主动安乐死是指根据病人及其家属的意愿,要求医务人员采取某种措施,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然的无痛苦的死去。被动安乐死是指对那些确实无法挽救的病人,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
2、任其自行死亡。,安乐死的基本条件:其对象必须是而且只能是正在逼近死亡的绝症病人,被难忍的痛苦所侵袭申请人必须是患者本人,任何家属均不可代为申请,且病人有诚挚的愿望实施主体只能是瘦受过正规培训,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手段是医学手法目的只有一个:解除病人痛苦,安乐死的伦理纷争,赞成安乐死的理由(有利原则和自主原则)人总是要死的,每个人都有生和死的权利人的尊严是最高的,它也存在人类选择控制结束自己的生命过程中绝症的结果无法改变,且给病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安乐死的推广和普及是社会文明化的标志,反对的理由违背人道主义是一种变相杀人绝症是相对的,实施安乐死会影响医学科学的发展安乐死不符合我国的法律,区别
3、对待的观点那些自愿安乐死的绝症患者可以进行安乐死有强烈求生欲望的患者不能实行安乐死对自愿的安乐死要采取慎重的态度,我国实施安乐死应注意的问题,1、安乐死遇到的难题死亡的时间难以判断执行人员难以确定实施安乐死的后果由谁来承担难以明确2、我国实施安乐死应注意的问题加强宣传,充分认识加强临床工作绝对尊重病人意愿加强法制建设,案例分析,1986年6月20日,陕西省汉中市某医院接收了一位患有肝硬变腹水的59岁女性患者夏某,在夏某的儿子得知母亲无法救治后,不忍心见到母亲受病痛折磨,便向医师蒲某提出,是否可以采取措施,让其母亲早点咽气,以少受些痛苦。在他们的一再央求并签字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后,蒲某为夏某开
4、了冬眠灵处方注射(总量为87.5毫克),14小时后患者死去。后来患者的大女儿、二女儿上诉法院,检察院曾以故意杀人罪逮捕其子王某,后经被告多次申诉及社会舆论影响,陕西省汉中市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某在王某的再三要求下实行的行为,对患者的死亡起了一定促进作用,但用药剂量在正常范围内,不直接造成夏某的死亡,亦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案例,据2001年10月14日法制日报报道:上海市一市民因对其实施“安乐死”而被刑年。67岁的梁万山与92岁的老母张秀英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
5、件始终较困难。今年月日,张秀英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梁万山将她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梁万山一开始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但每隔两小时一次的翻身、擦身、换尿布,使上了年纪的他也力不从心,于是梁花750元请了个护工。,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张秀英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说不出话,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只有左手左脚稍稍能动。医生告诉梁其母已没什么希望,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拖一天是一天。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时时看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月日,梁万山将母亲接回家中。第二天中午,在犹豫与矛盾中挣扎了一天一夜的梁万山,决定亲手对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
6、的湿毛巾绑在老母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当晚,梁万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临终关怀,临终关怀的含义与发展1、临终关怀的含义2、临终关怀的历史发展,临终关怀的特点和伦理意义,1、临终关怀的特点以临终病人为对象,家庭为中心以缓解疼痛为目的,全面护理为手段以医务人员为中心,社会志愿者为辅助2、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死亡观念的变化人道主义的升华社会文明的进步卫生资源的节约,临终关怀病人的特点和伦理要求,1、临终病人的特点生理特点:痛苦心理特点:否认愤怒乞求抑郁接受2、临终关怀的伦理要求认识和理解临终病人保护临终病人的权利尊重临终病人的生活同情和关心临终病人的家属创造适宜临终病人的环境
7、,习题,1、安乐死的伦理纷争主要有哪些?你如何看待安乐死?2、临终关怀的含义是什么?其基本原则和发展模式主要有哪些?,案例分析,65岁的男病人S身体一直很好。最近几个月出现咯血,X线胸片显示双侧肺部有多发N巨大球形病变。甲状腺触及一坚硬结节,活检病理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在做了彻底的甲状腺手术后用放射性典清除癌组织。病人的病情起初有所改善,但6个月后咯血复发,伴有体重减轻和骨骼疼痛,经检查证实有广泛骨转移。他的预后很糟,医生认为可能6个月内就会死亡。当S知道自己的病情后,非常沮丧。由于骨骼疼痛,须注射地美罗(杜冷丁),但仅得到部分缓解。病人逐渐出现呼吸困难,稍微用力就感到气短。他曾对医生说,他感
8、到非常痛苦,对家庭是个负担,希望从容平和的死去,最好在睡梦中死去。随着病情的恶化,疼痛加剧,S越来越沮丧。当他最后一次门诊时,他要求医生给他开更强一些的镇痛剂和安眠药。两周后他的妻子发现他躺在卧室地板上昏迷不醒,旁边有一只原装巴比妥的空瓶。在,急诊室,她要求医生抢救她丈夫,于是医生给S大流量吸氧,S症状得到改善,第二天给他插上鼻饲管。由于吸入性肺炎和剧烈骨痛,他一直住院。为了控制疼痛需要每4小时注射10mg硫酸吗啡。以后吗啡注射量越来越大,每4小时注射20mg仍不能满意止痛。住院第三周,S变得躁动不安,呼吸十分困难。护士叫来了住院医生X。这位住院医生做了处理。X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和呼吸困难要护
9、士给病人静脉注射50mg硫酸吗啡,而为此通常剂量是10mg,5分钟内病人呼吸不那么吃力了,他显然感到较为舒服,但不久,病人停止呼吸并死亡。,问题,1、这个案例是否符合安乐死要件?为什么?2、你认为医生是否应该给病人镇痛剂和安眠药?3、你认为医生同意患者妻子抢救的要求是否合适?4、如果患者妻子不要求积极抢救,医生是否主动积极抢救?对该病人的 治疗应该由谁做决定?5、如果住院医生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这样做是否能得到伦理学的辩护?6、如果住院医生已意识到这个剂量的吗啡可能导致病人死亡,是否应该为了减轻病人痛苦而这样做?,案例2,陈莉是苏北淡庄村村民。她于1985年与杜海芝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育
10、有一子。1993年7月,杜海芝被发现患有肝癌。陈莉到处求医,然而虽经积极治疗,但杜海芝的病情日益严重,已到了无法治救的晚期。杜海芝多次想自杀,他曾把菜刀、剪刀藏在枕边,也曾企图用腰带上吊自杀,但都被发现而自杀未成。晚期癌症的疼痛使杜海芝不堪忍受,他多次请求结束这一切请求早死。1994年1月3日的晚上,杜海芝不断陷入昏迷,于是陈莉用棉被蒙住了杜海芝的头,用布袋套着他的脖子,洗衣板抵押他的咽喉,不久杜海芝死去。1月15日陈莉以故意杀人罪被公安局逮捕。经审理认为被告陈莉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死者的疾病不可医治,病人本人也有死的请求以及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因此,依法从轻处罚,判被告人陈莉有期徒刑三年。,问题:这个案件是否符合安乐死的要件?对于杜海芝的不可忍受的疼痛,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处理措施?陈莉对于她丈夫的不可忍受的疼痛,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