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第五讲时效和期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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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甲的老家在福建的茶乡。春节期间,甲回老家探亲,同事乙委托甲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5000元给甲。因春节期间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诉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三月再买吧。甲在回城的前一天晚上,好友丙正好前来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上等茶叶,丙答应了。甲将5000元交付给丙。问:(1)丙在当晚回家途中,5000元被人抢走,抢劫案未侦破,该5000元的损失由谁承担?(2)丙携带5000元潜逃,该5000元的损失由谁承担?(3)丙根本不认识茶叶,买了10斤芝麻叶,该5000元的损失由谁承担?提示:(1)乙承担;(2)甲承担;(3)乙承担;,第五讲 诉讼时效和期限,第一节 概 述一、

2、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法律所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期间,即依法产生取得权利或消灭权利的法律后果的制度。二、时效的特征(1)时效是法律事实。(2)时效是事件。(3)时效具有强制性。,取得时效。三、时效的种类 消灭时效四、时效的意义(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2)便利法院的审判工作。(3)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第二节 诉 讼 时 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如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请求权(救济权),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法定性。(2)可变性。(3)强制性。,补充:除斥期间

3、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即行消灭。因此又叫预定期间。举例: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变更权、解除权、追认权等。(2)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3)计算方式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后,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除斥期间开始计算后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4)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使没

4、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导致其权利不再受诉讼保护;除斥期间届满使权利本身消灭。(5)当事人是否可抛弃权利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的限制;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的问题。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 五、诉讼时效的种类(一)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特别诉讼时效:一年或四年,1、一年:依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2、四年: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六、诉讼时效的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从约定到期日开始起算;2、无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起算;3、人身伤害中,发现受伤之日起算;4、职务侵权中,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依法被确定违法之日起起算;5、分期付款从相应履行日期开始起算,七、

6、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八、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1.发生的事由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属于可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的情况;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属于不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的客观情况。2.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可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后的任何时间内;而诉讼时效的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7、3.发生的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而诉讼时效中止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只是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九、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和中止的区别:(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而诉讼时效延长则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2)诉讼时效中

8、止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法院确定的。由于有无使诉讼时效延长的正当理由,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的,因而为避免使诉讼时效制度流于形式,法院在对诉讼时效延长上应当严格掌握。,十、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2.义务人的自愿履行3.时效利益的抛弃,第三节 占有时效,概念:也叫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公然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既得该物所有权。特点:1、自主占有 2、善意占有 3、公然占有 4、持续占有,第四节 期 限一、期限的概念和种类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限包括期日和期间。二、期限的意义(1)期限是决定民事主体

9、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和终止的尺度。(2)期限可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如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可依法推定其失踪或死亡。(3)期限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如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限、撤销权的行使期间。(4)期限可决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如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除斥期间、时效期间。(5)期限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如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在所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三、期间的分类(一)任意性期间和强行性期间(二)确定期间、相对确定期间和不确定期间(三)连续期间和不连续期间(四)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意定期间(五)普通期间和特殊期间,四、期限的确定与计算(一)期限的确定(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时间,如2007年3月10日;(2)规定一定的期间,如1个月、1年、从2006年7月15日至2007年7月14日;(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或必然发生的特定时刻,如死亡之日、出生之日;(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的时间为准,如规定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时即应偿还。,(二)期间的计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2款至第4款和意见第79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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