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3章)法律的核心内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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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法律的核心内容,教学目的:充分认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基本内容及其在法律和法学中的地位。教学重点:权利的含义和结构,人们为什么要履行法律义务;权力的含义、特点和结构,以及国家权力的性质和类型。教学时数:6 学时。,第三章 法律的核心内容,一、法律权利(一)法律权利的涵义1.法律权利的内涵法律权利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可以获得的某种利益。权利的前提是自主。权利的基础是资格。权利的本质是利益和自由。权利的功能主要在于促进个人利益和自由的实现,从而赋予个人以更大的生活主动性和创造性。权利与自由的关系 见教材第36页,(二)权利的结构,1.权利的内在

2、结构-构成要件(1)自主行为权(2)要求他人权(3)保护请求权2.权利的外在结构-外延(1)人身权利生存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平等权、婚姻家庭权(2)政治权利知情式民主权利、参与式民主权利、压力式民主权利、监督式民主权利(3)经济权利独立的财产权、自主的劳动权、自愿 的交易权(4)社会权利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社会福利权、环境权(5)文化权利教育或受教育权、休闲娱乐权、审美权、创造权(6)法律救济权利协商权、复议权、诉讼权、仲裁权,(三)人 权,1.人权的含义人权就是“人的权利”,即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固有的、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是所有人都应享有的普遍性权利;人权是本源性

3、和综合性权利。2.人权理论的历史流变(1)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说:格劳秀斯、洛克、卢梭、潘恩(2)法律权利说:“权利是法律之子,自然权利是无父之子”(边沁)(3)社会权利说:人的社会性是人权产生与存在的基础(4)集体人权说:强调人的解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发展权)3.人权内容的历史发展(1)人权中的“人”的变化:从“自然人”到“自然人的集合”(集体)(2)人权中的“权”的变化:1979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任职的法学家卡雷尔瓦萨克提出了“三代人权说”。,第一代人权主要是政治自由和权利,包括与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等“三大自由”相关的一系列具体权利。始于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其实现以国家不作为(

4、不侵害)为基本条件,因而也被称为“消极权利”或“消极自由”。第二代人权主要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实质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其全面制度化、法律化始于20世纪初。第二代人权是公民对国家的请求权和期待权,其实现必须借助于国家的积极作为,因而也被称为“积极自由”或“积极权利”。第三代人权主要指民族(人民、国家)的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集体人权。这是20世纪下半叶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一种主张。4.人权与法权的一般关系人权的外延与法权部分重叠法权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法权对人权既保障又限制,4.人权的法律保护(人权制度),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作“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

5、宣言则在世界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人权”口号。(1)人权宣告制度。(2)权力制衡的机制。(3)人权的行政保障机制。(4)人权的司法救济机制。(5)人权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制度。(6)人权的国际保护。,二、法律权力,(一)权力的法律内涵1.关于权力的几种流行观点(1)能力说(2)强制意志说(3)关系说2.权力的定义和特点 在法律上和法学中,权力乃是一方凭借其所能控制和支配、同时又是对方所必需的某些公众资源,而单方面确认和改变法律关系、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量和能力。(1)权力存在于公共领域,并以不平等为内核。(2)权力以公众资源为基础。(3)权力以保障和增进公众利益为目的。(4)权力具有合法

6、侵害权利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5)权力不可自由选择和任意放弃.,(二)现代社会的权力结构,1.权力的微观构成(1)权力主体(2)权力客体(3)权力内容(4)权力范围(权限)2.权力的宏观结构(1)社会权力政党的政治权力、企业的经济权力、知识媒介的文化权力、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权力(2)国家权力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军事权力(3)超国家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军事权,(三)国家权力的性质和类型,国家权力无疑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但就其根本性质而言,它主要是围绕国家政权而展开的一种政治权力,是国家凭借其所能控制和支配的公众资源,单方面确认和改变法律关系、控制和支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

7、织的财产或人身的能量和能力。它伴随着人类阶级社会的产生而普遍存在,并对人们生产和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关系:首先,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母体与基础。其次,国家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可能异化为个人权利的最大侵害者。再次,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既此消彼长,又相依共生。,1立法权,作为与行政权、司法权并立的一种国家权力,立法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所享有的各种权力的总和。其中心内容是创制国家法律(狭义立法权),此外还行使财政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以及按惯例由立法机关行使的其他权力。就其性质来说,立法权是一种议决权。就其地位说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即立法权是产生其他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母体,

8、高于其他国家权力。2行政权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行政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管理权。管理重在行动和效率。因此,行政权的特征主要是执行性、主动性和优益性。,3司法权,狭义的司法权指的是审判权,即司法机关(法院)通过对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以执行法律的权力。广义的司法权则除审判权之外,还包括检察权、审判监督权等。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也行使部分司法权,即侦查权。司法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判断权。戈尔丁认为,作为司法的判断由三个要素构成:(1)它以社会上既存的纠纷为对象;(2)由第三者即法官出面解决纠纷;(3)判断的尺

9、度是法律司法权具有如下特征:(1)专属性。(2)独立性。(3)被动性。(4)程序性。,三、法律义务,(一)法律义务的概念1.法律义务的含义法律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和权力的有效运行或实现而由法律设定或当事人约定并通过预设一定的法律责任来保障的、相关主体必须做或不能做的行为。2.法律义务的表现形态(1)权利对权利的义务:对应义务、对世义务、对己义务(2)权利对权力的义务:服从义务(3)权力对权利的义务:保障与增进义务(4)权力对权力的义务:配合与制约义务(二)为何要履行法律义务(见教材),四、法律本位问题,“法律本位”是指法律以什么为出发点、核心与归宿,即权利、权力、义务何者应在法律中居于主导地位。(一)“法律本位”论战中的几种观点1.义务本位说。2.权利义务一致说。3.权利本位说。(二)权利本位说的重新定位传统的法律本位说无视权力在法律领域中的存在,或者将权力与权利混为一谈,而只限于就权利和义务来谈论法律本位,这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应在权利、权力、义务三者的关系领域中探讨法律本位。即“权利本位”应该既是针对“义务本位”的,更是针对“权力本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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