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分类及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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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法的渊源分类效力,讲 授 内 容,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律分类 第三节 法律效力,上海南极星公司非法经营案,2000年11月,南极星公司与电信呼叫公司签订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协议书,经营国际 IP电话业务。协议约定双方“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各自投入设备,获利分成”。南极星公司负责接入澳大利亚客户,呼叫公司负责日常经营,设备维护,国内结算。2003年12月23日,检察院以南极星公司及方德成(董事长)作为被告人提起公诉。检方认为,方在明知南极星公司无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租用呼叫公司互联网专线和模拟电话线,并先后在呼叫公司租用的上海声讯信息有限公司机房和呼叫公司机房内

2、设立语言转接平台,非法经营澳大利亚至中国的国际电信来话转接业务。经查,通话时间长达820万余分钟,造成国家电信资费损失1766万余元。呼叫公司获利118万,南极星公司获利10万,要求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法条链接,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96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3、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刑法 第1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2号 2000-4-28,法条链接,第5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1)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第7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

4、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有本条例第59条第(1)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条例,法条链接,第79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营

5、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第一节 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法的渊源的类别 三、我国法的渊源,第一节 法的渊源,一、概念 法的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包含两个要素:1.

6、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联系;2.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二、法的渊源的分类(一)制定法(Statute)由不同的享有立法权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因其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故又称为成文法。1.规范性法律文件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3.国际法,第一节 法的渊源,二、法的渊源的分类(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1.习惯法(Customary law),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的习惯或惯例。2.判例法(Case law),是指法院对诉讼案件所作判决的成例,对以后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3.惯例

7、(Convention),“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4.法理和学说),是指法学家对法的各种学理性说明、解释和理论阐发。这种法理和学说能否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渊源,取决于各个时代和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传统。,第一节 法的渊源,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一)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体的表现形式 1.以宪法为核心 2.以制定法为主体 3.有明文规定的效力 4.法官审案直接依据,第一节 法的渊源,第一节 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政府规章),(8),(9),(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9)国际条约与协定,(二)当代

8、中国法的正式渊源,(7),(7)军事法律法规,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较大市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较大市的政府规章,国务院提出意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由国务院裁决,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发现其与省级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处理,(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习惯 政策 非正式渊源 判例(法理)(1)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2)具有法律意义(3)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第一节 法的渊源,齐玉苓案,齐玉苓原名“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

9、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

10、的受教育权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书写道:“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

11、基本权利,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齐玉苓案,四、判例 判例是指能够作为先例据以裁判后来案件的法院判决,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作为依据而遵循的先前判决。判例法是指由有约束力的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形成的法。判例法的适用方法(1)必须找出与当前案件相似的案件,先例中的法律事实必须与当前的案件事实在实质上是类似的;(2)从先例中提出一定的法律原则;(3)适用于当前的案件。判例一是能够保证案件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受到同等对待;二是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第一节 法的渊源,姚锦云案,

12、姚锦云,女,22岁,原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一场汽车驾驶员。姚锦云因对本单位领导有意见,不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无视国法,无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于1982年1月10日,公然驾驶“华沙”牌桥车,在天安门广场朝密集的人群冲撞,致使在场无辜群众5人死亡、19人受伤,其中11人重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姚锦云犯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罪,依照刑法第106条第1款和第53条第1款之规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姚锦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月10日核准对姚锦云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北京姚锦云案,罪名“其他危险方法”本身并

13、不是罪名。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以被告人“具体使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确定具体罪名。依据 第106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53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刑法(1979)示范 辽宁以贩卖有毒猪肉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贵州以贩卖毒酒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9年6月30日晚8点多,南京再次发生惨烈车祸,一别克小轿车扎进人群,沿途撞倒9名路人,其中5人死亡,肇事司机张明宝系个体施工队负责人,挂靠淮安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南京分公司,肇事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

14、毫升381毫克(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属于醉酒),显然属于严重醉酒驾驶。12月23日,醉驾案一审宣判无期。张明宝卖掉三处房子,并赔款200余万元。,本案确立了一个法例:醉酒驾车可视为故意犯罪,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可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back,南京张明宝醉驾案,第二节 法的分类,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二、公法与私法 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 五、根本法与普通法 六、一般法与特别法 七、普通法与衡平法,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

15、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第二节 法的分类,二、公法与私法 凡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凡属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公法主要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这种区分在英美法系并不严格,甚至有的法学家根本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他们认为:一切法都是主权者的命令,通过国家权力起强制作用,不因公法和私法而有所不同。20世纪初,出现了所谓法的社会化运动,即“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倾向,公法、私法的划分进一步被模糊,有学者提出第三大法域社会法,它既不属

16、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第二节 法的分类,划分公法和私法在我国的重要意义 1、两者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通行的原则不同,有利于避免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和方法运用于平等互利的私法领域;2、有利于明确私权的独立地位,确认私人权利和义务的协商性,以及私权的不可侵犯性,以便有效地保护法人和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3、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以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诸如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权利本位等是现代法治的基础;私法中的人权、财产权、平等权、自由权则是公法权利的原形和现代权利体系的核心和基础。,第二节 法的分类,第二节 法的分类,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按照法的创制方

17、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成文法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并以规范的条文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法律。2、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也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还有历史上曾被视为法的正式渊源的法理、学说。,四、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程序法的直接对象不是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是规定如何强制实现权利与义务,规定在权利遭到损害时如何进行补偿的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对应的,是从

18、司法审判活动中分出来的法律类别:一个规定的是审判内容,一个规定的是审判程序。司法活动既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又要遵循程序法的要求,不能轻视和忽视其中任何一个。,第二节 法的分类,五、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在有的国家又称基本法,是指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国家根本问题的法。根本法在一国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通常有较其他法律更为严格的程序要求。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确认和规定社会关系某个领域的问题的法律。普通法必须以根本法为依据并服从于根本法,故而在法学上有时又把根本法称为“母法”,普通法称之为“子法”。这种分类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19、不适用不成文宪法制国家,第二节 法的分类,六、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或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作为一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法律,都是一般法,如宪法、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等。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法。,第二节 法的分类,七、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不同于前面与根本法相对应的“普通法”概念,而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它是英国国王为加强中央集权,派出法官到全国巡回审理案件,这些法官根据国王的敕令、道德原则并结合当地习惯处理案件,从而逐步形成了一套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并称之为普通

20、法,将其与地方习惯法相区分开来。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由于普通法的严格形式主义,普通法出现了日渐僵化,无法满足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加强王权的需要,英国设立了大法官法院,以解决因不满普通法院的判决而向国王提出的申诉。大法官不根据普通法而是依据“公平正义”的衡平原则审理案件,从而逐渐形成了普通法体系之外的判例法。,第二节 法的分类,第三节 法的效力,一、概念 二、法的效力范围 三、法的效力解决冲突原则,一、概念(一)概念 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生效

21、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内适用。(二)与法的实效的区别 1.法的效力体现了法的属性,法的实效注重法的实际效果;2.法的效力属于法的“应然”范畴,法的实效属于法的“实然”范畴。,第三节 法的效力,(一)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起始、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二、法的效力范围,法的生效,法律本身规定一个具体生效 时间,法律规定具备某种条件后生效,该法规定为试行,待试行后生效,法条生效时间和整部法律生效时间不一致,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刑法第452条:本法自1997 年10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

22、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3月14日,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9月12日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 记分第二节 审验第三节 监督管理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法的终止生效,明示终止,默示终止,治

23、安管理处罚法第119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劳动合同法第98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原劳动法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条文自动失效。,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刑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

24、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赖昌星案审判,赖昌星案审判,2012年5月18日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赖昌星走私普通货物、行贿犯罪一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赖昌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

25、91年起,被告人赖昌星通过在香港、厦门等地设立公司、建立据点、网罗人员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团。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赖昌星犯罪集团采取伪报品名、假复出口、闯关等手段,走私香烟、汽车、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纺织原料及其他普通货物,案值共计人民币273.95亿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9.99亿元。为实施走私活动和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赖昌星于1991年至1999年间,直接经手或指使犯罪集团成员先后向64名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钱款、房产、汽车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12.89万元。,赖昌星为什么没有被判决死刑?,刑法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6、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153条: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

27、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处罚。,赖昌星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二十七、将刑法第153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

28、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15、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溯及力问题。按照立法法第84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溯及既往。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对其施行前发生且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

29、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9条: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溯及力问题,案 例,2006年2月20日,李某(男,17岁,无前科劣迹)将同楼居住的张某(女,16岁)男友给其寄来的信件偷回家中拆开。李对信中关于描述张与男友性经历的部分甚感兴趣,于次日将信中这部分内容以张的真实姓名在互联网上发布,张看到后因承受不住巨大的心理压力,3月10日在父母陪同下报案,后公安机关将李抓获。,处罚法

30、48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条例22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处罚法 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条例未规定。,依 据,1.根据处罚法的规定,李某有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和散布他人隐私。2.李某的两种行为均发生于处罚法施行之前,应适用条例予以处理。但对于私自开

31、拆他人邮件的行为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轻,故应适用处罚法。3.因条例不认为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故应适用条例处理,不予处罚。4.李某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减轻处罚,如对李某处以拘留处罚,应不予执行。,分析思路,(二)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直接体现国家主权。1.域内:(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在局部地域有效;(3)在香港和澳门有效。2.域外:基础: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出发点: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公民权益。,二、法的效力范围,案例:宁红与华大强(两人均是化名)共同供职于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科威特海外工程部,1990年1月,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展到持械殴斗,宁红把华大强砍

32、成重伤,华大强被送回国内治疗,宁红被科威特警方拘留。案发后中国外交、司法机关同科威特外交、司法机关协商后同意宁红由科威特司法机关适用科威特刑法进行定罪量刑。宁红经科威特司法机关审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后被关押在科威特监狱服刑。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十几万军队在坦克大炮掩护下向邻国科威特发动了猛烈的进攻,在狂轰滥炸过程中,关押宁红的监狱也没有幸免,所有犯人四散而逃,宁红也逃出监狱。我国政府派出民航飞机在约旦接中国公民回国,宁红搭上该航班抵达中国。1990年10月某日,华大强在北京城闲逛,突然他发现不远处的宁红,秘密跟踪至宁红住的旅社,然后赶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请问,我国司法机关对宁红有管辖权

33、吗?,案件结果:经过侦查讯问,证明华大强所述事实真实,将宁红依法逮捕。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宁红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后送往监狱服刑。,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2009年7月,原告郑州市民刘先生驾驶轿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行驶时与超车道内的石头碰撞,车辆失控后与护栏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和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价格认证部门对车物损失作了估价鉴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6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

34、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严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2007年9月12日,英国人阿克毛沙伊克从塔吉克斯坦携带4030克海洛因抵达乌鲁木齐,被中国海关安检人员查获。依照中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可以被判处死刑。2008年12月,乌鲁木齐市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2009年12月,最高院核准死刑,阿克毛于12月29日被注射执行死刑。,英国人在中国贩毒被判死刑,英国首相布朗“我对处决阿克毛一事表示最强烈谴责,并且对我们屡次(10次)请求宽大处理却未被采纳感到震惊和失望。”中国外交部发言人2009

35、年10月13日说,有关案件审理程序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英国人杰里米格雷表示,虽然我本人并不赞成使用死刑这种刑罚,但我能够理解外国人在中国必须要遵守当地的法律,并且应承担违反法律所带来的任何后果。,(三)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1.属人主义原则,凡是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均受本国法律约束。2.属地主义原则,凡属于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 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受该国的法律调整。3.保护主义原则,只要有碍本国利益,则不论违法者是任何国籍公民 或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4.“综合主义原则”,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国家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

36、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刑法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37、,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53,第二节 法的效力,三、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的原则 解决法的效力冲突,首先必须明确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法的效力位阶(一)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三)新法优于旧法(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的效力冲突问题强制婚检,1994年母婴保健法(普通法)2001年婚姻法(普通法)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行政法规)2005年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地方性法规),案例,2005年2月22日,江苏省淮安市荣达通讯有限公司(原告)在淮

38、安市邮政局(被告)所属速递公司邮寄手机22部至浙江省杭州市东方通信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邮件被丢失。原告起诉:(1)赔偿手机损失3191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不能证明邮件的价值;(2)本案是邮政合同纠纷,应适用邮政法,即赔偿原告邮资的2倍。裁判要旨:适用邮政法还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分 析,1、邮政法是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邮政服务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合同法是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又是其他有关合同方面法律的母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行政法是法院审查行政

39、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但不是民事实体判决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案件中,行政法可以作为以下依据:(1)认定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合法;(2)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3)确定合同是否有效;(4)确定赔偿数额据。,案例,2、邮政法的限额赔偿与民法的合理赔偿原则相悖。邮政法第33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缺少,除了挂号信件、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包,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民法通则第112条和合同法第113条均规定,当

40、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下位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是基本法;邮政法是一般法律。被告在快件上印有只赔2倍邮资的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应认定为无效。,案 例,3.适用邮政法裁判本案有违公平原则 公平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在本案中,原告实际损失有23646.81元,如果按邮政法的规定仅赔偿原告2倍邮资64元,显然有失公平,更何况,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任何的过错。4.适用邮政法裁判本案不符合裁判的价值取向 如果适用邮政法裁判,不利于加强邮政企业的责任心,不利于改善行业工作作风。2005年9月29日,江苏

41、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合同法第62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手机损失23646.81元。一审判决后,淮安市邮政局不服,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法与96年刑诉法“打架”,2007年律师法与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但两部法律的法律效力处于同一位阶,因此并不存在层级冲突,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三、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的原则,按上述原则解决效力冲突仍存在问题时,依宪法和立法法 一是依法裁决 二是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 三是进行备案与审查 在法治国家

42、,还有法律系统化的方法等。,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在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实现规范化,要使各种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只能由相应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2)其法的效力和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应有明确规定;(3)应有专有名称;(4)应有统一的表达方式、文字应简练明确,法律术语应严谨统一。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与系统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 第三章行政法规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第六章附则,1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所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一项专门性活动。2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汇编成册的整理活动。3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门的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补充、修改,或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立法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方法,法律有约束一切的力量,只有如此,一个国家才能生存。斯宾诺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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