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经济法(第8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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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11/15,1,经 济 法(第8讲)海洋大学经济学院,第四章 债权法律制度,一、债的概念二、债的发生依据三、债的种类四、债的变更五、债的履行和不履行六、债的消灭,五、债的履行和债的不履行,债的履行 债务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也就是债务人完成了债中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2023/11/15,3,债的履行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要履行主债务和附随义务;债权人必要的协助、接收等义务)2.实际履行的原则3.按照约定条件全面履行的原则,2023/11/15,4,思考,兴发批发部从甲纸业公司订购“保洁”牌餐巾纸一宗,约定甲于2000年7月7号送货至乙码头

2、,兴发批发部于当日派人接货。交货当天上午11时,甲公司的5名送货员将餐巾纸从船上卸下后,仍然不见兴发公司的接货人员,此时阴云密布,眼看就要下雨。甲公司的送货员领班认为,货已经送到,合同已履行完毕,遂与其他4人一同离去。下午,兴发批发部派人前往接货时,置于码头的餐巾纸因为没有遮盖,遭雨损失过半。该损失应由谁承担?,债的不履行,债务人没有实施债中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也就是债务人没有按债的内容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分类:全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2023/11/15,6,债的不履行的责任条件,由于债务人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使债权人受到损害,债务人要承担债的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以下情

3、况可免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1.不可抗力;2.由于债权人的过错;3.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免除责任的条件,2023/11/15,7,六、债的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的清偿 债的抵消 债的免除 债的混同 债的提存 当事人死亡,2023/11/15,8,(一)债的清偿,债务人完成了债中所规定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实现,因此债的法律关系即行消灭。债的目的 是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即债的履行或清偿。,2023/11/15,9,(二)债的抵消,法定抵消 合同法99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

4、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约定抵消 合同法100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抵消。,2023/11/15,10,案例,王某于1999年10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人王某将其位于滨海路3号的一套公寓住房出租给李某,每月租金500元,租期2年,超过时间每月租金按800元计算,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交还房屋时一并交付。租赁合同签订后,李某搬入该住房。2000年3月,王某经营的木器加工厂因签订了一项业务急需资金,遂向租赁人李某借款1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双方约定1年内归还。2001年3月,李某要

5、求王某偿还借款1万元及期间的利息。王某则提出将自己的1万元借款及利息共11000元与李某所应交的全部租金12000元相互抵销,李某支付1000元的差价。由于李某的儿子急需6000元钱交学费,遂拒绝了王某的要求,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所欠的主债务及利息共11000元。,(三)债的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权债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债务免除成立后,债务人即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不存在。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债权人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时不能损害其作为债务人的相对人即债权人的利益。,2023/11/15,12,(四)债的混同,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6、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如公司各并、自然人继承等。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如应收账款质权。,2023/11/15,13,案例(自然人继承混同),柯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投资,失败后一直无力清偿。李某因购买房屋需要用钱,只好向柯某的儿子小柯借了2万元。不久以后,柯某因病去世,小柯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父亲的全部遗产(价值10万元的房产)。,(五)债的提存,债务人因有一定的情况的出现,请求法院或法律规定的提存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为目的,把债的标的物交付上述机关的法律行为。一定的情况: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债权人迟延受领;债

7、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2023/11/15,15,(六)当事人死亡,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非人身性质的债只是债务主体的变更,2023/11/15,16,第四章 完,第五章 代 理,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三、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2023/11/15,18,一、代理的概念,代理 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关系。,2023/11/15,19,代理的特征,1.代理进行的活动,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 民法通则63条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

8、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的任务就是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023/11/15,20,3.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积极地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各项民事活动,而非传达人或居间人 4.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 被代理人直接和对方(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活动的全部法律后果,包括有利的和不利的后果。,2023/11/15,21,以下属于代理法律关系的有:,1.张律师受其委托人委托,在民事诉讼中出庭应诉;2.张某和李某约定,由

9、张某代替李某承担其欠王某的债务3.小学生张某的姐姐代替其写作业4.某商店将甲公司生产的洗衣机卖给消费者,2023/11/15,22,二、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一)代理权的产生 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理 法律规定法定代理 一定权力机关指定指定代理,2023/11/15,23,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委托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被代理人的授权是单方行为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不明确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2023/11/15,24,思考,甲委托乙代自己送一批纸张到北京,乙的车在途中出现故障,一时不能修好,无法按时将纸张送到。由于甲的手机

10、关机,乙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乙知道,如果不想办法及时将纸张送到北京,将给甲造成损失,在此情况下,乙只好在路上临时拦截到同乡丙的另一辆车,委托其将纸张送到北京。乙在丙将纸张运走后,与甲取得了联系。甲表示自己不认识丙,不同意其运送纸张,并声明出现问题,由乙承担责任。但此时乙和丙联系不上,便表示自己因为情况紧急,无法与甲取得联系,为了保护甲的利益才委托丙运送纸张的,即使出现问题也不应承担责任。,2023/11/15,25,再代理,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再代理),应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

11、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再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权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2023/11/15,26,假设在丙的车将至北京时,突降大雨,由于车上没有防雨设备,致使部分纸张被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乙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甲已声明如果出现问题乙要承担责任 2.乙应负赔偿责任,因为其委托丙运送前没有征得甲的同意 3.乙应和丙共同承担责任,因为是其委托丙运送的 4.乙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情况紧急,是为了保护甲的利益才委托丙运送的,假设丙将货物安全运送到北京,但由于乙在转托他送货时告知的地点错误,致使丙没有将货物送到甲指定的地点,造成收货人损失8

12、000元。对此损失,收货人可直接要求谁赔偿?,1.甲 2.乙 3.丙4.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2.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代理权的代理。民法通则14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023/11/15,29,3.指定代理,民法通则64条 基于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第21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指定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在代理权上并无区别,2023/11/15,

13、30,(二)代理权的终止,1.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023/11/15,31,思考,来自偏远山区的王某在北京打工,2005年春节前,其家乡的邻居胡某打电话给他,说自己患上严重的胃病,需要一台名牌治疗仪进行治疗,想请王某回家时帮忙带一台,王某同意。王某买了治疗仪带回家后,胡某已经因病去世。胡某唯一的儿子小胡继承了父亲的全部遗产共2万元。小胡以父亲已去世为由拒绝收下治疗仪及支付价款。请问:小胡是否有义务收下治疗仪并支付价款?,被代理人死亡,

14、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况:,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2023/11/15,33,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有: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2023/11/15,34,三、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一)滥用代理权 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

15、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2023/11/15,35,(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 代理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 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行为,2023/11/15,36,下列属于无权代理的有,1.谢某知道张某想买一辆二手自行车,未经张某同意,就以张某的名义与李某约定,以100元的价格购买其欲出售的就自行车2.甲委托乙代其购买计算机一台,乙去买时正值计算机价格上涨,乙便没有为甲购买计算机,而是为其购买了一台便宜的扫描仪3.甲委托乙代其出售一台笔记本电脑,后甲取消了此委托,但委托取消后,丙向乙表

16、示愿意购买这台笔记本电脑,乙便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买卖合同4.小王(15岁)的父亲知道小王想买一辆二手自行车,在小王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以小王的名义与邻居约定以100元的价格购买孙某的就自行车,无权代理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就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3.无权代理的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2023/11/15,38,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合同法第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

17、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2023/11/15,39,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1)形成权;(2)可采取多种形式(明示或默示)向相对人为之;(3)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4)被追认的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效力相同;(5)多项无权代理的追认,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回权,催告权指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相对人依自己的意思请求被代理人就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权利。撤回权指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撤回其意思表示的权利。,3.行为人的责任,无权代理行为没有得到追认,代理人又不能证明其具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应依照相对人的选

18、择,或履行契约,或承担赔偿责任。如给被代理人造成伤害,无权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2023/11/15,42,思考:,王某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与乙公司洽谈合同。在洽谈中,乙公司得知王某持有的合同书和介绍信是偷来的,但仍与王某订立了一份由甲公司以较低价格向乙公司供货的合同。则:1.该合同有效;2.如果甲公司予以追认,则该合同有效;3.如果因此给甲公司造成损失,王某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追认前,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三)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19、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2023/11/15,44,思考:,王五是某钢铁公司的销售经理,长期负责该钢铁公司和某造船厂的A型钢管的销售业务。后王五从钢铁公司辞职开设了自己的公司,而该钢铁公司未将此情况通知造船厂。之后,王五又以该钢铁公司销售经理的身份与造船厂签订了一份A型钢管买卖合同,但到期无法履行合同。王五与造船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应由谁承担合同到期无法履行的责任?,2023/11/15,45,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未获得授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已终止;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除行为人欠缺代理权外,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有效要件。,2023/11/15,46,表见代理的后果归属,合同法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023/11/15,47,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2023/11/15,48,第五章 完,2023/11/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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