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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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铜川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高级讲师:边德峰,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含义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 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另外还有:1、坚持安全第一方针是由煤矿生产的

2、特殊 环境所决定的。2、坚持安全第一方针是由无数矿工的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3、坚持安全第一方针是发展我国煤炭工业的需要。,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事故发生。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预防事故的发生。另外还有:要认识到井下所有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没有不可抗拒的事故。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

3、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目的,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

4、二 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一)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管理、装备、培训三者并重是我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1、管理。管理充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造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经营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处理好人、机、环境之间的关系。2、装备。装备是矿工进行安全工作,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不但可以提高劳动效率,还可一保证安全。3、培训。培训是提高工人安全素质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掌握新技术、新装备正确操作的必要途径。,(二)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 1、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2

5、、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3、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4、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列入年度和月份考核计划。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6、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7、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指令和法律文件。8、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9、业务保安好。10、安全教育广泛深入。,(三)坚持安全管理原则 1、“安全第一”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 3、人人管理、自我约束原则 4、安全具有否决权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 6、“三同时”原则 7、四不放过原则,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一

6、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反映统治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违法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危害,有过错的行为。犯罪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根据犯罪主观心态,可分为两种:故意

7、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只有法律有规定的过失犯罪才负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四要素: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按照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触犯法规不同,法律制裁可分为:刑事制裁,是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国家对刑事违法者给予的刑事制裁。主刑分

8、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主、附加刑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民事制裁,是指国家对民事违法者,根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的强制性制裁.民事制裁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行政制裁,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违法者给予的制裁。行政制裁有: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但又构不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制裁,其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产、责令改正、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违法、违

9、纪和违章所进行的处分,其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等。,我国的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主要有四个部分:,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有:(1)法律。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2)行政法规。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0、的规定、等。(3)地方性法规。(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

11、全事故应急救援预。,(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订立的

12、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2、了解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3、有批评、检举和控告权、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有紧急避险权。6、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7、取得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权。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守纪。2、正确使用和佩戴自救器。3、参加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于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13、八次会议通过。有关重点条文如下:,1、立法的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 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2、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3)、供电系统;(4)、提升运输系统;(5)、防水、排水和防灭火灌浆系统(6)、防瓦斯和防尘系统(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4、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5

14、、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 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6、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7、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8、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9、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 和控告。,10、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11、矿长必须经

15、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 起的危害;,(7)其他危害。,15、矿山安全法施行时间: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14、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 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13、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12、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三、特别规定中提出的十五种重大事故隐患,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

16、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

17、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国务院制定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制定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8、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条文:(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19、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

20、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条文(一)、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21、00人 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事故报告的规定,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

22、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

23、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事故报告的时间规定(1)、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方发生以后1小时内向上级报告,(2)、各级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时间不超过2小时,六、煤矿安全规程 1、性质。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群体中一部最重要的法规,既具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又具有安全技术的内容。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规在煤矿的具体规定,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保证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准则。全国国有煤矿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无论地质、计划、设计、基建、生产、制造、供应、财务、劳资、干部、科

24、研、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因此,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监管部门下达的在安全管理、特别在安全技术上总的规定,是我们煤矿职工从事生产和指挥生产最重要的行为规范。,2、特点。(1)强制性。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要视情节或后果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者,要进一步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2)科学性。煤矿安全规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经验总结或血的教训,都是以科学实验为依据,科学和准确地对煤矿的各种行为作出了规定。(3)规范性。煤矿安全规程的每一条规定都是在煤种特定条件下可以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并且明确规定了煤矿生产建设

25、中哪些行为是禁止的。(4)稳定性。煤矿安全规程一旦颁布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在一段时间内有相对的稳定性。经应用一段时间后,经过一定程序由国务院煤炭工业监管部门负责修改。,3、作用。(1)煤矿安全规程具体体现国家对煤矿安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调整煤矿企业管理中人和人之间的关系。(2)煤矿安全规程正确反映煤矿生产的客观规律,明确煤矿安全技术标准,调整煤炭生产中人和自然的关系。(3)煤矿安全规程同其它安全法规一样,有利于加强法制观念、限制违章、惩罚犯罪、确保安全。(4)煤矿安全规程有利于加强职工监督安全生产的权力,有利于发动群众,搞好安全生产。,七、国家煤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

26、知 1、建设完善矿井监控系统 2、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3、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4、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 5、建设完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 6、建设完善矿井通讯联络系统,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如下:1、下井领导是指矿长、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2、每班必须有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工人可以拒绝下井。3、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5个 4、煤矿应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储存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的职责: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状况;2、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生产;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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