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外汇检查培训讲.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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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部分资本项目管理政策简介,资本项目管理司 综合分析处2012.12,提 纲,第一部分 直接外债管理第二部分 对外担保管理第三部分 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及系统调整,2,第一部分 短期外债管理,一、外汇局行使外债管理的法规依据二、外债管理的主要目标三、当前外债管理方式、对象和环节四、银行在当前外债管理框架中的角色五、政策要点,3,一、外汇局行使外债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二、外债管理的主要目标,总体目标基于对我国现阶段和未来时期经济发展程度、产业结构水平和国际收支形势的判断,我国外债管理的总体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适度保持外债总规模;二是合理调整外债结构;三是优化外债资金投向;四是控制外债偿付

2、风险。短期外债管理目标在我国国际收支形势面临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近期的短期外债管理政策将坚持控制规模、防范国际收支失衡风险的原则。积极配合国家“扩内需、稳增长”的宏观调控政策,优化银行短期外债指标分配结构,支持银行开展进口贸易融资。此外,逐渐缩小中、外资企业在使用外债和或有外债政策方面的待遇差异。,三(一)、当前外债管理方式,6,规模管理,登记管理,账户管理,用途管理,汇兑管理,总体来看,当前外债管理政策是以规模管理和登记管理为核心,实施的全流程管理。,三(二)、管理对象和环节:分类管理,7,(二)分类管理之:金融机构,8,规模管理,登记,外汇局按年度核定,目前实行从紧原则,由银行自行登录系

3、统登记,变 更 登 记(签约信息变更、债权人变更、还本付息等等),逐笔登记,余额登记,签约登记,提款登记,9,签约登记,提款登记,“投注差”由商务部核定,空间较大,开立、变更和关闭均需外汇局核准,结汇核准,到外汇局逐笔登记,还本付息核准,规模控制,外债专户,到外汇局逐笔登记,到外汇局逐笔核准,到外汇局逐笔登记审核材料较多,(二)分类管理之:外商投资企业,10,规模管理,外债专户,到外汇局逐笔登记,提款登记,开立、变更和关闭均需外汇局核准,还本付息核准,外债专户,外汇局核准,到外汇局逐笔登记,到外汇局逐笔登记审核材料较多,(二)分类管理之:中资企业,四、银行在当前外债管理框架中的角色,11,五、

4、政策要点,(一)银行自身短期外债业务的合规性(二)银行在为其他类型债务人办理短期外债业务中的合规性,五、政策要点之一:银行自身,13,银行短期外债管理以规模控制和登记为核心,围绕这两个核心,应关注以下几个政策点:,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的管理口径与统计口径,管理口径是基于外汇收支形势,实施的限制外债规模的一种资本管制手段。统计口径参照IMF相关标准制定,服务于外债动态监测和预警管理需要。我国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的管理口径与统计口径目前存在口径差异。差异来源:防风险与促发展的平衡。例如,2007至2008年,外汇局连续大幅调减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为缓解指标调整造成的影响,放松对无实际资金流入外债的限制,

5、管理口径将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以及50万美元以下境外个人存款从短期外债指标中剔除。尚未明确是否纳入管理或统计口径的业务。例如,债券回购、部分跨境贸易融资、对非居民的人民币债务(如国际机构用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收入向境内机构发放贷款、对外处置人民币不良债权、人民币计价的贸易项下外债)等。,明确现行管理口径指标豁免范围,除下列情形外,境内金融机构签约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以外币进行结算或偿还的各种形式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定的指标控制范围:(一)金融机构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二)由

6、境外同一自然人在境内同一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其余额之和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含)的。(境内同一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或实行指标集中管理的外国银行各分行,应对境外同一自然人的不同外汇账户余额进行合并计算)(三)经外汇局批准以境外机构或个人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四)金融机构因国家政策性项目及特殊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对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负债,经外汇局批准实行“外来外去”业务管理模式的。(五)境内商业银行从境外借入的实物和账户黄金。,约定期限不确定或在1年以上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金融机构其他形式的跨境贸易融资以及其他境外机构或个人存款,视同短期外债进行指标控制和管理。海外代

7、付是银行间的垫付、代付行为,可以发生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资本项目交易项下,但只有与境内机构货物进口相关且期限不高于90天的海外代付行为,才可以享受目前具有普适性的指标豁免待遇。(汇发【2010】59号 新规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计超过90天,则海外代付项下金额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控制海外帐户透支是否构成可享受指标豁免的海外代付,应从境内银行对外付款中的清算关系认定海外帐户透支就是银行间的借款行为,其性质与银行间拆借或银行往来等相当,应当纳入关于短期外债类型的兜底条款范围,按照现行规定需要办理外债登记,且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管理。如果要认定该项透支行

8、为构成货物贸易合同下的海外代付并享受90天以下指标豁免待遇,应确认该透支行为是否同时满足至少以下两个条件:1、该项具体的透支行为,在金额、付款时点上能够与某一项或某几项货物进口合同的付款条件存在合理对应关系。2、境内银行给予了进口商贸易融资,且在金额、付款时点和融资期限上与该项具体的透支行为存在合理对应关系。(如有必要,还可加上以下条件:银行之间签署了进行货物贸易代付的相关协议。),明确现行管理口径几类特别注意的交易,银行短债指标核定、调整及使用原则,银行类金融机构应纳入指标控制的各类短期外债的实际余额,在任一工作日末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外汇局已经核定的指标,在重新核定指标之前,本次所核

9、指标继续有效。指标被调减的,如在调减之日借款人纳入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已经超过新核定指标的,金融机构应在三个月之内将实际短期外债余额调减到新核定指标之内。各成员机构在指标项下自行对外办理借款的,指标管理机构可以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内,在自身和各成员机构之间分配和调剂指标,其自身和各成员机构每工作日末应纳入指标管理的短期外债余额之和须控制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同时设有法人制机构和非法人制机构的,由法人机构承担相应的短期外债管理职责,法人机构与非法人机构共同使用该指标。金融机构在指标项下借用的短期外债不得结汇。,关于指标执行情况监测和其他事项,(一)银行类金融机构应按外汇管理有关规

10、定对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外汇账户在会计和账户处理上进行区分。(二)外汇局在考核银行类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合规性时,对以非美元计价的短期外债,按照总局每月初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折算后考核。(三)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通过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外债登记数据。(四)金融机构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机构指标使用、管理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并向外汇局报备。,五、政策要点之二:银行代客业务,目前,外汇局对除银行的其他类型债务人办理外债业务实行全流程管理,各个环节均需核准,因此,银行在为其办理外债业务过程中的合规性风险较小银行未见到外汇局核准件的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外债结汇、划转、还本付

11、息等业务,外债项下银行代客业务合规性风险将增大,20,我们正在研究企业外债项下的简政放权措施,改革方向是以签约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简化管理流程未来,可能只保留签约登记和开户核准,取消提款登记、结汇核准和还本付息核准届时,银行合规性风险将大大增强,第二部分 对外担保管理,一、对外担保的定义及管理范畴二、对外担保的管理目标及层次三、对外担保管理政策演进及现行法规框架四、主要管理政策内容五、银行在当前对外担保管理框架中的角色六、政策要点,21,一(一)、对外担保的定义,承诺(担保合同),某种合同义务(担保项下主合同),债务合同、项目完工合同、货物买卖合同,等等,反担保人(境内机构),履行义务,将抵押

12、物、质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金,22,一(二)、对外担保的基本管理范畴,23,外汇局主要关注可能引起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项下义务主要是那些可以直接或变现为现金付款义务的担保行为。对外担保是跨境担保行为的一种,也是目前跨境担保交易中规范最详尽的一个类型。,二(一)、对外担保的管理目标,24,二(二)、对外担保的两个管理层次,25,对外担保规模控制,通过对担保人、被担保人资格条件的限制控制担保项下债务违约的可能性、担保人履约能力间接控制对外担保业务的需求控制总体对外支付规模,26,三(一)、对外担保管理政策演进,三(二)、现行主要法规框架,政策调整后,对外担保管理框架主要由以下法规组

13、成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人民银行1996年第3号令)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年)关于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关于核定境内银行2011年融资性对外担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0号)从法规之间的关系看,两个通知取代了汇发200561号文和部分规范性文件,与办法、细则同时有效,但通知中有明确规定且与办法、细则相关条款有冲突的,以通知为准。,27,四(一)主要政策:管理对象和管理环节,28,(二)主要政策内容:调整前后对比,担保人为银行:(1)融资性对外担保,29,(二)主要政策内容:调整前后对比,担保人为银行:(2)非融资性对外担保,3

14、0,(二)主要政策内容:调整前后对比,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和非融资担保,31,(二)主要政策内容:调整前后对比,担保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融资和非融资担保,32,(三)三个重要政策点:共同规则,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担保项下资金不得以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调回境内使用。融资资金用于偿还境外贷款,而原有贷款以股权或债权方式进入境内。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境外股权收购,收购标的的主要资产在境内。境内机构(含银行)为境外发债提供担保的,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逐笔核准。暂不受理房地产企业为境外发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民币对外担保原则上纳入现行对外担保管理政策。

15、,(四)其他共同原则,提供对外担保不受境内、外机构股权投资比例的限制。对外担保项下债务金额不受担保人外汇收入规模的限制。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抵押、质押,在资格、条件方面适用与第三方保证相同的外汇管理规定。担保人对外提供抵押、质押等,应符合抵押、质押物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为境内或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境内机构按对外担保规定为境内或境外机构(债务人)提供对外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对外担保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不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五、银行在当前对外担保管理框架中的角色,35,六、政策要点,(一)银行自身对外担保业务的合规性(二)银

16、行在为其他类型担保人办理业务中的合规性,六、政策要点之一:银行自身,37,政策调整后,银行成为商业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应重点关注的银行行为,超指标擅自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未经批准,为境外发债提供对外担保。提供的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在不满足被担保人与境内机构股权关系的条件下,提供费融资性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对外担保数据报备义务没有关注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的合法性:目前国内尚存在较多境外投资审批程序,银行应重点关注那些由境内机构或个人注册成立的企业的合法性。可能包括:境外投资企业有直接股东在境内的,应当经过境外直接审批程序审查或登记;境内机构通过境外机构在境外进行项目收购的,特别是涉及到资源

17、、能源行业且单笔金额较大的项目,即使目标企业的直接收购方未在境内注册,也应当经过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如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查;由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即使在外汇局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由于外汇局认可的其唯一功能是进行返程投资,且由于担保项下资金不能通过股权或债权形式调回境内,这类公司不能成为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六、政策要点之二:银行代客业务,对外担保业务除履约外,没有实际的资金流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对外担保项下的履约需要外汇局核准,且预计短期内不会取消因此,银行在为其办理外债业务过程中的合规性风险较小,主要是:银行未见到外汇局核准件的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履

18、约,第三部分 直接投资管理政策及系统调整,2012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 59号),自2012年12月17日起进一步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大幅简化事前审批事项,强化事后管理与统计监测工作。,40,41,改革措施,42,改革措施,43,改革措施,44,改革措施,45,改革措施,46,改革措施,47,改革措施,48,改革措施,调整后的FDI外汇管理流程,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到外汇局进行主体信息或者相应信息的登记后,即可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在登记的可流入额度范围内汇入外汇资金,开展直接投资相关的前期活动。

19、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运营及结束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到外汇局办理了相应外汇登记(如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划转、资金购付汇等相关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外汇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并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准确地在系统中备案。,49,银行在办理FDI业务的职责,政策调整后,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相关外汇业务的职责主要有两项:一是业务的合规性审核,二是就相关业务办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备案。银行的责任较过去有所增大,应重点关注:是否依据外汇局登记信息确定的收付汇及结售汇额度为基础,办理相关的开户、结售汇及资金划转。是否依据真实性原则审核完税证明等材料,办理资本金结汇,50,51,相应的系统调整,52,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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