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第五章保险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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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保险法,第一节 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的特征,1保险的自愿性2保险的有偿性 3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4保险的损益性 5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二、保险的种类,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2根据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3根据承担保险责任的次序不同进行分类,可划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4根据保险标的的保

2、险价值在投保时是否确定进行分类;可划分为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5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进行分类;可划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6根据保险人的情况进行分类;可划分为单保险与复保险。,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规定保险团体的组织、管理与监督的保险业法,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法,专门规定某一险种保险关系的保险特别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规,即包括商事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两大类。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合同形成的商事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它仅指商事保险法。这里仅从狭义上理解保险法,即仅仅涉及商事保险法。,二、我国保险立法状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等 4调整专门保险法律关系的特别立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关于时间效力: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空间效力:除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中国领土 关于对人的效力:保监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四、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

4、原则,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又称申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2、信守保证义务3、保险人的条款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或特别条款,保险人应对对方当事人作特别说明和解释。4、不可抗辩规则,(二)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构成要件有三项:适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 2、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人身保险:12条(要求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拥有)财产保险: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财产保管人以及合法占有人(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拥有),(三)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5、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内涵:(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2)补偿的量应该是等于实际损失的量,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3)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保险代位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原则,(四)近因原则,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近因),保险人才对损失付补偿责任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即后发生的原因,而是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近因是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

6、责任的原则。,第二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在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是一个法定概念。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与一般商事合同不一样,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保

7、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依法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有权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承担赔偿给付责任的人 条件:(1)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2)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3)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续),2、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向保险人申请签订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承担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条件:(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

8、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条件:(1)必须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2)一般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人身保险中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条件:(1)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 3、保险公估人4、体检医师,三、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1、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构成要件有三项:适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 2、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人身保险:12条(要求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拥有

9、)财产保险: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财产保管人以及合法占有人(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拥有),四、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1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要约)2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支付保险费办法 3保险人审核并同意承保(承诺)4保险人根据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通常保险单本身载明了保险合同的内容。,四、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h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注意:1、保险合同的成立不应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交付为要件;2、保险合同的成立不应以保险费的交付为要件。,

10、案例参考,投保人投保10小时被杀,全国最大寿险案作出判决,2001年10月5日谢某听取信诚的保险代理人黄某介绍后,与之签署了信诚人寿保险投保书,指定其母为受益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附加合同的其中一项为“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万元。2001年10月6日信诚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要求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随即安排谢某在当月17日进行体检。10月17日下午,谢某在指定医院完成了体检。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谢某与另外3人在外吃夜宵时,不幸被歹徒刺死。2001年11月13日谢某之母向信诚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11、2002年1月14日信诚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2002年7月16日谢母诉至广州天河法院,请求判决信诚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200万元以及延付的利息。,案例参考,投保人投保10小时被杀,全国最大寿险案作出判决,2003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信诚赔付保险金200万元及利息给谢母。法院认为,关于涉及赔付金额达200万元之巨的“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信诚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其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

12、后开始”一句,没有约定信诚将在何时同意承保,以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所以法院认为附加合同不仅成立,而且已经生效。法院指出,谢某根据安排进行了体检,就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至于信诚需凭其体检报告、财务资料做健康和财务审查,这是信诚的内部规定,法律并未对此作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否定了信诚方面提出的“未同意承保”的主张,也不认为信诚赔给谢母的100万元是通融赔付,指出信诚只赔付100万主险、不赔付200万元附加险属于违约。,五、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义务,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2防止或者避免出现保险事故的义务 3危险程度增加通知的义务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并予

13、施救的义务,(二)保险人义务,1支付保险金的义务2保密的义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三)索赔和理赔,索赔,1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 2提供索赔单证 3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理赔,1立案检验、现场查勘2审核责任 3计算、确定并支付保险金 4损余处理,六、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1、主体变更 2、内容变更(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意定解除(三)保险合同的终止,人身保险合同:受益权1、是一种期待权2、其行使须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尚生存为前提(42条)“被

14、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权不同于继承权4、受益人有不轨行为时丧失受益权 43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

15、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所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60-62条)1、特点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其取得必须以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求偿的权益范围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限,2、保险代位权的行使(1)行使代位权的条件a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受损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b第三者责任造成事故发生,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才有权取得代位求偿权(2)行使代位权的限制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62条),(3)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的义务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及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63条协助保险人向

16、第三人求偿 6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第三节 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一、保险业法的概念 又称为保险组织法、保险业监督法,是指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1、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2、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3、保险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二、保险组织监管1、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2、设立保险公司的主体资格(68条)(一)主要股东具

17、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3、保险公司设立程序(1)申请(2)筹建(3)开业批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4)公司登记 73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

18、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5)缴存保证金: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三、保险经营规则(一)保险分业经营规则:95条“保险人不得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规则1、提取保险保证金规则(97条)2、提取责任准备金规则(98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3、提取公积金规则4、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规则 5、最低偿付

19、能力规则“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6、财产保险业务自留保险费的限制:102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规则1、强制再保险规则2、保险资金运用规则保险资金运用的投向:106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1)银行存款;(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3)

20、投资不动产;(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3、保险公司竞争行为规则 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从事有关行为,四、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目标:(1)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2)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3)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二)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三)突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第138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四)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五)保险公司商业帐簿管理(六)其他制度:精算制度和公估制度(七)保险业的自我监督(保险行业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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