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电力中长期、零售市场、绿电、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621322 上传时间:2023-11-19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48.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电力中长期、零售市场、绿电、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天津电力中长期、零售市场、绿电、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天津电力中长期、零售市场、绿电、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天津电力中长期、零售市场、绿电、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天津电力中长期、零售市场、绿电、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天津电力中长期、零售市场、绿电、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电力中长期、零售市场、绿电、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docx(3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附件:.1.天津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wps 2.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wps 3.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wps 4.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wps 5.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wps为负值,二者统称为用电侧偏差电量。第二十八条网损电量与京津唐域外机组交易的用户和售电公司,需向对应发电企业购买网损电量。天津电网全部网损电量由电网企业统一代理采购,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第五章交易电价第二十九条合同电价合同电价为通过交易形成的市场化电价,指批发用户、售电公司从发电企业购电的价格,等于发电侧交易上网电价(含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第三十条网损折价

2、区域电网网损折价按如下公式计算:P网损=P送端X%(l-x%)其中,P网损为网损折价,P送端为合同电价,X%为区域电网网损率。第三十一条用户到户价格用户到户价格由合同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与京津唐域外机组交易的用户和售电公司,结算价格中还应包含区域电网网损折价以及区域电网输电价。对于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其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其它费用,根据现行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输配电价送出省输电价格、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力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

3、谷电价,售电公司不执行峰谷电价。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395号),电力用户的尖峰、高峰及低谷电价按“平段价格+上下浮动”的方式形成。输配电价参与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参与浮动。第三十四条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收取标准由电网企业在代理购电价格表中按月公布。第三十五条系统运行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承担,收取标准由电网企业在代理

4、购电价格表中按月公布。第六章交易结算第三十六条基本原则(一)发用解耦结算。发电侧与用电侧电量解耦结算,发电侧实际上网电量、用电侧实际用电量分别与其合同电量进行比较,计算各自偏差电量。(二)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合同电量按合同月份常规电能量绿电电能量绿电环境价值(元/兆瓦时)绿电环境价值补偿标准(元/兆瓦时)合同电量(兆瓦时)合同电价(元/兆瓦时)合同电量(兆瓦时)合同电价(元/兆瓦时)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附件2-2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二类型:固定价格+价差分成甲方(零售用户):乙方(售电公司):甲乙双方就以下各项达成一致:1 .合同电量为包括尖峰、

5、峰、平、谷各时段的总电量,电价为平段价格。2 .在约定的固定价格基础上,乙方在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合同价格(含年度、月度、月内,不含合同转让)与固定价格的差额,按一定比例传导给甲方;甲方超用或少用电量按约定的偏差价格执行。合同电价=固定价格+(乙方批发市场合同加权均价-固定价格)X价差分成比例含绿电交易的套餐,分别计算乙方批发市场常规电能量合同加权均价、绿电电能量合同加权均价。合同电价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若经计算形成的合同电价超过允许上限,则按上限执行;若低于允许下限,则按下限执行。3 .甲方超用电量记为正值,少用电量记为负值。合同电量按照合同电价结算,偏差电量按照偏差电价结算,偏

6、差电价按如下方式确定:超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乘以偏差调节系数形成。少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与绿电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的加权平均值乘以偏差调节系数形成。4 .偏差电量在允许偏差率范围内时,偏差调节系数为1.000o5 .乙方电能量售电收入采用一段式总电量及平段电价模式计算。月份常规电能量绿电电能量绿电环境价值(元/兆瓦时)绿电环境价值木瞳标准(元/兆瓦时)合同电量(兆瓦时)固定价格(元/兆瓦时)价差分成比例(%)合同电量(兆瓦时)固定价格(元/兆瓦时)价差分成比例(%)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表2-2:偏差调节系数部分(固定价格+价差分成套餐

7、)月份允许偏差超用电量少用电量第一段超用第二段超用第一段少用第二段少用正允许偏差率1.io(%)负允许偏差率L20(%)偏差率上限(含)LH(%)调节系数Ull调节系数U12偏差率下限(含)L21(%)调节系数U21调节系数U22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注:1.固定价格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不为零时,绿电环境权益价值不得为零。2.常规电能量合同电量保留3位小数,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取整数,价格保留2位小数,Lio、L20、L1,L21取整数,UihUI2、U2uU22MZ位小数。3.电能量价格均为平段价格,峰谷分时结算按天津市电力零售

8、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执行。4.零售套餐内容应与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二者有差异,交易中心将以交易平台录入数据为准开展结算。附件3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202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V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107号)相关要求,在保障电网安全、电力有序供应和新能源全额消纳的前提下,加快建立本市绿色能源消费市场机制,规范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工作,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京电交市2023)44号)及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新能源发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准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工作方案。第二

9、条绿色电力产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按以下定义。(一)绿色电力产品(以下简称“绿电”)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二)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并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电力用户提供绿色电力证书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三)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作为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凭证。(四)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是支撑绿电交易开展的技术支持系统,包括“e-交

10、易”与电力交易平台,分别为市场主体提供移动端和PC端绿电交易服务。第三条绿电交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简称“环境价值”),环境价值用于用户绿证核发,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环境价值电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不累计。第二章市场主体第四条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新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市场主体的准入及注册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第五条天津区域内具备市场化交易资格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可全电量参与绿电交易,现阶段仅开展与区内用户交易。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以下简

11、称“无补贴新能源”)可自愿参与绿电交易。发电企业放弃补贴的交易电量,不计入合理利用小时数,参与绿电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企业所有。第六条批发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购买绿电,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购买绿电。第三章零售市场交易第七条绿电零售市场交易采用双边协商方式,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需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绿电交易相关事项。第八条每月最后一日24时前,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需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填报后续月份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以下简称“套餐”)中绿电部分,包括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合同电价、绿电环境价值、绿电环境价值补偿标准等内容。其他填报要求以及套餐调整、撤销等按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以下

12、简称零售市场交易方案)执行。第九条套餐一中绿电电能量合同电价取值范围同常规电能量零售市场合同电价,即“本地燃煤基准价20%。套餐二中绿电电能量合同电价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若经计算形成的合同电价超过允许上限,则按上限执行;若低于允许下限,则按下限执行。环境价值取值不得为零,上限为50元/兆瓦时,环境价值补偿标准上限为30元/兆瓦时。第十条绿电电能量结算按照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执行。第十一条环境价值结算电价取套餐中约定的绿电环境价值。第十二条零售用户的环境价值结算电量取新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零售用户用电量和零售用户环境价值预分配电量的最小值。第十三条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少于绿电电能

13、量合同电量时,零售用户需对偏差部分按照环境价值补偿标准向售电公司进行补偿。第十四条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环境价值预分配电量少于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时,售电公司需按偏差量较大值以环境价值补偿标准向零售用户进行补偿。第四章批发市场交易第一节交易品种第十五条天津地区绿电批发市场交易主要包括省内绿电交易、省间绿电交易,其中:(一)省内绿电交易由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向本地新能源发电企业购买绿电。(二)省间绿电交易由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向省外新能源发电企业购买绿电。第十六条批发市场绿电交易以年度(多年)、月度(多月)、月内(旬、周)为周期开展,省内绿电交易以双边协商为主,适时开展集中竞价交易;省间绿电交易以双边协商

14、、挂牌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开展。第十七条绿电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上统一组织;绿电交易在中长期交易其他品种之前优先开展。第十八条绿电交易申报方式按一段式(平段)申报电量、电价,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环境价值,对于双边交易还需明确环境价值补偿标准。电能量价格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环境价值取值不得为零,上限为50元/兆瓦时。若要求申报电量为天津电网上网侧电量,用户侧申报电量中还应包括天津电网网损电量。第十九条交易出清方式(一)以双边协商方式组织的绿电交易,由购售双方自行确定绿电交易整体价格,并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环境价值及环境价值补偿标准。(二)以挂牌交

15、易方式组织的绿电交易,挂牌方确定绿电交易整体价格,并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环境价值;摘牌方摘牌等同于接受绿电交易整体价格、电能量价格和环境价值。(三)以集中竞价方式组织的绿电交易,市场主体申报绿电交易整体价格,按照报价高低匹配原则,以购售双方报价的平均值形成每个交易对的整体交易价格。其中,环境价值取交易组织时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平价绿证市场上一结算周期成交均价;电能量价格由整体交易价格扣减环境价值后形成。第二十条购售双方应事先明确环境价值补偿标准,对于双边协商交易,由购售双方自行约定;对于挂牌、集中竞价交易,按照交易合同中明确的环境价值与偏差电量进行费用补偿。第二节交易组织第二十一条天津地区省内绿电交

16、易组织流程:(一)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省内绿电交易公告,各市场主体在公告规定时段进行申报。(二)交易平台出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控中心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第二十二条天津地区省间绿电交易组织流程:(一)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发布省间绿电交易公告,各市场主体在公告规定时段进行申报。(二)交易平台出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控中心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第二十三条交易合同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现阶段天津地区绿电交易以“交易公告+交易承诺书+交易结果”方式形成电子合同。第二十

17、四条绿电交易有约束交易结果发布后,售电公司须及时通过交易平台将批发侧成交电量分配至零售用户,作为零售用户环境价值预分配电量(预分配电量不得超过该用户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第三节交易结算笫二十五条绿电电能量与环境价值分开结算。其中,电能量部分执行中长期交易结算规则,环境价值按用户实际可获得的环境价值电量结算,环境价值省外优先于省内进行结算。第二十六条发电侧电能量结算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合同电量按照绿电电能量合同价格结算,偏差电量按照偏差价格结算。省内新能源发电企业超发电量,按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电价结算;少发电量偏差价格如下:少发电价P绿电少发=MAXP集中,P合同

18、平均x偏差调节系数CP集中定义同电力中长期市场,P合同平均为该发电企业所有绿电电能量合同的加权平均电价;现阶段偏差调节系数C暂取LO5。第二十七条用户侧电能量结算执行中长期交易结算规则。第二十八条环境价值结算电价取绿电交易合同中的绿电环境价值。第二十九条批发用户的环境价值结算电量取新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绿电交易合同电量、批发用户实际用电量的最小值。第三十条发电企业环境价值结算电量取与其有绿电交易合同的批发用户、有环境价值预分配电量零售用户的环境价值结算电量之和。第三十一条售电公司环境价值结算电费取批零两侧环境价值、环境价值补偿结算代数和。第三十二条当新能源发电企业存在多个批发用户绿电交易合同

19、、多个零售用户环境价值预分配电量时,新能源发电企业对应参与结算的实际上网电量按照批发用户绿电交易合同电量、零售用户环境价值预分配电量的比例进行分劈。第三十三条当批发用户存在多个绿电交易合同,批发用户对应参与结算的实际用电量按照绿电交易合同电量的比例进行分劈。第三十四条当零售用户存在多个环境价值预分配电量时,零售用户对应参与结算的实际用电量按照各环境价值预分配电量的比例进行分劈。第三十五条当环境价值结算电量与绿电合同电量出现偏差时,责任方需对偏差部分按照环境价值补偿标准向无责任方进行补偿(责任方、无责任方均指批发市场主体)。第三十六条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按月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汇总后提交北京电力

20、交易中心。第三十七条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绿电交易结算结果等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完成绿证划转工作。第三十八条发电侧负偏差电量结算产生的不平衡资金在参与绿电交易的发电企业中按绿电电能量结算电量比例分摊或分享。第三十九条新能源发电企业进入市场,引起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的优发电量采购成本变化产生的损益应在全体工商业用户中分摊或分享。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四十条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天津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为其它市场成员创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条件。第四十一条市场成员按照信息披露规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供信息,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21、第四十二条市场主体对披露的信息内容、时限等有异议或者疑问,可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责成信息披露主体予以解释及配合。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方案内容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事项按照天津地区电力中长期市场以及零售市场相关规定执行。附件4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储能参与的电力市场机制,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储能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2、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发改能源(2023)20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环境下的独立储能市场交易。第三条独立储能是指利用除抽水蓄能外的物理储能、电化学储能、电磁储能、相变储能等技术,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市场运营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第二章市场主体第四条参与独立储能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等

23、。市场主体的准入注册、变更、注销等参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第五条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并在电网企业营销系统完成报装立户工作。第三章交易组织第六条独立储能可分别按照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两种市场主体类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作为电力用户,独立储能可选择参加市场化交易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入电量;作为发电企业,独立储能可与批发用户直接交易售出电量,也可通过售电公司向零售用户售出电量(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参与的交易简称储能交易)。现阶段独立储能只能与天津域内电力用户进行交易。第七条储能交易以年度、月度、月内等交易周期开展,主要

24、采取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方式。笫八条现阶段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只能签订顶峰合同(即高峰、尖峰合同),具体时段划分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395号)执行。高峰、尖峰合同价格不超过本地燃煤基准价上浮20%的1.5、1.8倍。第九条储能交易组织(一)市场主体按高峰、尖峰两个时段申报电量、电价。(二)独立储能与批发用户可直接通过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形成独立储能与批发用户的无约束交易结果。(三)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签订代理协议,协议中需明确顶峰各时段代理交易电量上限、交易价格上限、代理服务价格。(四)代理储能交易的售电公司应为与用户签订零

25、售套餐的售电公司,零售套餐常规电能量合同电量中不包含储能交易电量。(五)售电公司代理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申报的电量及电价不应超过代理协议中约定上限,独立储能确认后形成零售用户与独立储能的无约束交易结果。(六)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控中心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七)交易合同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现阶段天津地区储能交易以“交易公告+交易承诺书+交易结果”方式形成电子合同。第四章交易电量、电价第十条合同电量是指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化交易,与相关市场主体达成交易并经安全校核后,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电量。独立储能作为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其偏差电量定义同电力中

26、长期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第十一条独立储能作为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合同电价为其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价格;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参与交易,合同电价为电力用户从储能企业购电价格,等于其上网电价。第五章交易结算第十二条独立储能作为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分开结算购电费用与售电费用。第十三条独立储能作为市场化用户采用合同电量加偏差电量结算方式,按照一段式总电量和平段价格结算,不参与峰谷价格浮动;偏差电量结算执行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交易规定。独立储能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实际用电量结算,结算价格执行一般工商业用户电网代理购电价格,不参与峰谷价格浮动。上述结算电量中向电网送电的充电电

27、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第十四条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储能交易按如下方式结算:(一)储能交易结算优先于其他电能量交易,月清月结,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二)储能交易采用发、用两侧耦合结算,即结算电量取独立储能实际顶峰段上网电量、电力用户实际顶峰段用电量与储能交易合同电量的最小值。(三)同一电力用户与多个独立储能签约,总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的,该电力用户对应于各独立储能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同一独立储能与多个电力用户签约的,总上网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独立储能对应于各电力用户的上网电量按总上网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

28、(四)电力用户优先结算储能交易电量后,其他中长期交易批发合同或零售合同按照实际剩余峰谷电量比例分劈形成分时段合同。(五)独立储能在合同时段以外对电网送电电量、合同时段超发电量以及交易结算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天津地区燃煤基准电价上浮20%结算,合同时段少发电量按照交易合同价格的2%向电力用户支付偏差补偿费用。(六)电力用户超出储能交易结算电量的用电量按照中长期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交易规定结算,少用电量按照储能交易合同价格的2%向独立储能支付偏差补偿费用。(七)售电公司服务费为代理服务价格与储能交易结算电量的乘积。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方案内容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以上规定

29、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事项按照天津地区电力批发和零售市场相关规定执行。附件5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202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电力市场行为,防范运营风险,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天津电力市场安全有序运转,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结合天津电力市场实际情况,编制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具备电力交易资格、在天津电力市场开展电力交易的售电公司。第三条售电公司参与天津电力市场化交易前,需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交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或见索即赔的履约保险(当履约保函和履约保险同时出现时,合并简称“履约保障凭

30、证”)。其中,履约保险须为索赔发生制保险,即引发索赔的事故发生在保险约定的追溯日期以后及保险止期以前,且不得设置等待期及免赔额等要求。第四条履约保障凭证提交主体为售电公司,受益人(被保险人)为与售电公司开展资金结算的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第五条开具履约保函的金融机构应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颁发金融许可证的商业银行。开具履约保险的机构应为具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下属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保险经营许可资格、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的持有有效企业营业执照的保险公司。第六条售电公司在天津电力市场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应通过以下额度的最大值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

31、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L过去12个月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分/千瓦时;2.过去2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按标准不低于5分/千瓦时。现货市场运营后,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具体标准另行确定。第七条首次参与天津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额度根据次年全年(或当年剩余月份)预计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不低于0.8分/千瓦时标准计算。由于连续12个月未进行交易被暂停交易资格的售电公司,再次完成交易公示可按该标准提交履约保障凭证。第八条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前,须按通知的时限要求完成履约保函、保险的提交,否则不得参与相关年度、月度、月内市场交易。因结算及清算工作需要,参与

32、年度交易的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的有效期限起始日应不晚于交易执行当年的1月1日,截止日应不早于交易执行年次年3月15日。仅参与月度交易的,履约保函、保险的有效期限起始日应不晚于交易执行当月1日,截止日应不早于交易执行年次年3月15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天津电力交易中心职责:(一)拟定天津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相关管理制度。(二)负责履约保障凭证的接收、管理、退还、使用申请、执行情况记录、履约额度跟踪和通报程序。(三)负责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的相关信息披露、报送备案。(四)配合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对售电公司开展履约保障凭证执行工作。第十条售电公司职责:(一)向银行申请开具售电公司履约保函,及时提

33、交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向保险公司申请开具售电公司履约保险,及时提交至被保险人审核,并保证履约保障凭证的真实有效,履约保障凭证须满足额度标准的要求。(二)按照天津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相关规定做好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工作。(三)按照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及时足额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纳相关结算费用。(四)当预计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不足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足相应的履约保函、保险额度。第十一条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职责:(一)审核售电公司提交的履约保险,并将审核通过的履约保险及时提交天津电力交易中心。(二)按时与售电公司开展相关费用结算工作。(三)对未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售电公司发起履约保障凭证

34、执行工作。第三章履约保函、保险管理与使用第十二条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履约保障凭证后,向售电公司开具履约保障凭证接收回执(模板见附件5-1),建立及更新履约保障凭证保管台账,并负责履约保障凭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售电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变更已提交的履约保障凭证额度、有效期及开具银行、保险公司等信息时,须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障凭证变更申请书(模板见附件5-2)。经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审查通过后,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新的履约保障凭证。履约保险的变更需严格按照其保险条款执行。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同步做好履约保障凭证的保管台账变更登记、统计工作。第十四条售电公司未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纳

35、或未足额缴纳相关结算费用,产生欠费时,其所提交的履约保障凭证将被用于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清算相关欠费。第十五条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经与售电公司催缴、调解无果后,可根据结算依据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履约保障凭证原件借出申请(模板见附件5-3),并向履约保函、保险开立单位出具原件和索赔通知(模板见附件5-4),要求支付款项。启用时按照履约保函优先、提交时间优先的顺序进行。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同时向相关售电公司发出履约保障凭证执行告知书(模板见附件5-5),说明欠费和履约保障凭证启用情况;向市场主体公示售电公司欠费情况至支付完成。第十六条在使用履约保障凭证时,售电公司所交履约保障凭证总额度不足以支付应缴相

36、关结算费用,售电公司应在收到执行告知书的3个工作日内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补足履约保障凭证缺额部分的费用。第十七条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发现实际提交的履约保障凭证额度不足时,通过短信或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售电公司补缴。售电公司应在接到天津电力交易中心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交足额履约保障凭证,满足市场交易信用要求。如售电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额度超过规定标准,可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申请退还多缴的履约保函。第十八条履约保函有效期到期后,售电公司可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履约保函退还业务履约保障凭证退还申请书(模板见附件5-6)o售电公司可视业务开展情况选择履约保

37、障凭证展期或撤旧换新。履约保险的保险期限到期后,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售电公司退市并完成全部结算清算程序后,可以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履约保障凭证退还等后续业务。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售电公司违约失信行为包括:售电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经天津电力交易中心书面提醒仍拒不足额缴纳的;售电公司提交履约保函、保险中存在提供虚假、伪造、拒不整改等违规情况的。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将售电公司违约失信行为上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对其实施以下措施:(一)取消其后续交易资格;(二)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公布该售电公司相关信息和行为;(三)公

38、示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股东人、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四)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取消或其他方式处理。第二十条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信息披露规定,通过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履约保障凭证信息披露工作。市场主体对信息披露内容有异议时,可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天津电力交易中心予以解释及配合。第二十一条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市场主体相关违约行为的信用记录和通报等相关工作,并于每季度末前上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方案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

39、请及时报送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附件:5-1.履约保障凭证接收回执5-2.履约保障凭证变更申请书5-3.履约保障凭证原件借出申请5-4.索赔通知5-5.履约保障凭证执行告知书5-6.履约保障凭证退还申请书履约保障凭证接收回执公司:贵单位交来用于开展202_年天津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履约保函(履约保险)已收悉,明细如下:保函编号/保单编号开具银行/保险公司保函/保险额度有效期限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年月日履约保障凭证变更申请书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特申请变更已提交的履约保函口履约保险口(勾选对应的选项),请予以配合。已提交履约保函、保险:保函/保单编号开具银行/保险公司保函/保险

40、额度有效期限本次提交履约保函、保险:保函/保单编号开具银行/保险公司保函/保险额度有效期限申请退还履约保函、保险原件:保函/保单编号开具银行/保险公司保函/保险额度有效期限售电公司收件地址:收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原件如需交易中心通过快递寄回请填写以上收件信息)售电公司名称(盖章):年月日履约保障凭证原件借出申请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售电公司全称)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方缴纳费用元(大写:元)人民币,我公司需启动履约保函(履约保险)索赔流程,现申请借出该售电公司提交的用于开展年天津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履约保函(履约保险),请予以配合。单位(公章):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年月日索赔通知(银行/公司)

41、:鉴于贵单位开具的编号为:(履约保函编号/履约保险单号)履约保函(履约保险),因(售电公司全称)未向我方及时缴纳费用,现要求通过履约保函(履约保险)支付元(大写:元)人民币,请贵单位按照所开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险)中承诺的赔付期限将该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单位(公章):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年月日履约保障凭证执行告知书(售电公司全称):因贵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纳费用元(大写:万元)人民币,我方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关于贵单位的履约保障凭证原件借出申请,已启动相关履约保障凭证索赔流程。特此通知。单位(公章):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年月日履约保障凭证退还申请书(售电公司名称)已向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金额为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险),保函(保单)编号:,至今已完成202一年电力直接交易全部结算工作,特申请退还我公司履约保函(履约保险)原件,请予以配合。售电公司收件地址:收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原件如需交易中心通过快递寄回请填写以上收件信息)售电公司名称(盖章):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