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管理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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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管理规约第一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工作职责:(一)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对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民主决策情况,小区业委会事务公开和理财情况,小区各项收支、投入、工程项目及商、企、服务业招标、小区重大事项的规范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二)支持和配合业委会等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三)收集并受理业主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业委会反映业主对小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第二条:监委会的权利与义务一、监委会及其成员对业委会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列席小区业委会会议,向业委会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和掌握小区的决策和执

2、行情况;(二)质询权。对小区事项和业委会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主任进行解释;(三)督查权。对业委会、物业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四)建议权。围绕小区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与业委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五)监管权。业委会对小区重大事项、行为和决策是否合理、规范等进行监管,是否经街办、社区或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通过,了解并掌握业委会相关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等。(六)公平权。监委会和业委会是同为小区服务的两个民间组织,以创建和谐美好家园为目的,双方成员的权利、地位和待遇平等,不搞特殊化。二、监委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坚持

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二)认真行使监委会规约所监管的事项;(三)积极参加小区组织的有关活动;(四)与业委会共同遵守双方所达成的共识或规约等。第三条:监委会的监管内容和程序一、监委会开展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业委会决策的监督。主要监督业委会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当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业委会不组织、不召集或擅自做出决定的,监委会不予支持,并督促业委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讨论表决。(二)业委会事务公开的监管。对小区业委会事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合理,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

4、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监委会应及时向业委会提出,业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三)小区资产管理的监督。监委会参与业委会制定小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业委会财(账)务支出事项,由监委会按月或按季进行审查。对有争议的票据,监委会可提请业主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监委会有权对小区集体资源经营情况和集体房产、场所、车位、广告等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管。(四)小区的投入、招标、招聘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监委会对小区的投入、商业服务业招聘及工程项目等要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管。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是否按有关规定

5、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监委会要及时与业委会沟通。若发现业委会违规违纪的,监委会要及时向纪委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五)对业委会进行评议。监委会每年组织业主或业主代表等对业委会进行评议,采用召开业主代表会议、上门调查、业主随访等多种形式开展对业委会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对其成员和主任进行满意度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二、监委会实施监督管理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收集民意。围绕小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随访、约谈、开会等形式广泛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二)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

6、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业委会反映。(三)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四)通报反馈。通过公示栏、微信业主群或电视屏幕等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业主的询问质疑,监委会有权要求业委会进行解释或说明。第四条:监委会工作制度一、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监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二、建立学习培训制度。监委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街办、社区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三、实行工作报告

7、制度。监委会每年应向业主代表会议或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四、建立工作台账制度。监委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对待、如实记录,工作台账要列入档案以备查阅。五、建立保障制度。监委会与业委会应有相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牌子、印章齐全,制度张贴公示。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经业主代表大会审批后,方可在小区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或相关渠道中同支,支出情况应定期在物业管理等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六、建立申诉救助制度。监委会在受到无理阻挠或不公正待遇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街办、社区和纪委反映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和处理。第五条:首届监委会的要求及任期一、监委会要以“团结合作服务小区、共同创建美好家园”为宗旨。首届监委会委员暂定5名,必须是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不仅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充分的工作时间,还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二、监委会成员为奇数,意见要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表决通过,若有人员变动或要增补时,可采取业主自荐、推荐等方式进行,经业主大会认可公示后生效。三、首届监委会成员任期不得超过3年,到期可改选也可连任,监委会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监委会成员任期届满后,进行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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