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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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磐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磐安分局磐安县农业农村局二O二O年一月1 .调整目的与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1.1调目的错次!未定乂5签o12调整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2 .磐安县现有禁限养区划分方案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2.1 现有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2.2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2.3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结果错误!未定义书签。3 .磐安县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3.1 禁养区划定法律依据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3.2 磐安县禁养区划定调整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4 .调整后磐安县禁养区划定方案错误!未定义

2、书签。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畜禽禁养区错误!未定义书签。4.2 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错误!未定义书签。4.3 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错误!未定义书签。4.4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禁养区错误!未定义书签。4.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错误!未定义书签。46其他说明*错次!未定乂5签。附表1:磐安县调整后的禁养区统计表附件1:磐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统计表附件2:磐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磐安县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汇总表附件4:磐安县禁养区划定情况分类统计表附图1:磐安县调整前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附图2:磐安县调整后畜禽养

3、殖禁养区分布图1.调整目的与依据1.l调整目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决策部署,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于2019年9月25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对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专题部署。为贯彻

4、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同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磐安县立即开展了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及整改工作,磐安县于2014年发布的磐安县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磐政办(2014)9号)中部分禁养区的划分范围超过了国家法律法规

5、规定的区域,此外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也有调整,由于城市化的推进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也有所变化。鉴于上述客观情况,需对磐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适当的调整。本次调整的成果将为磐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管理和促进生猪产能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依据,也将为磐安县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础性支撑。1.2调整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1年;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6、1994年;7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8动物防疫法,1997年;9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10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年;11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12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订。1.2.2 相关规范、文件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41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5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6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

7、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1.2.3地方相关资料1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浙政函(2015)71号);2磐安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3大盘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5);4花溪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5浙江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3-2020年);61磐安县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f7磐安县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81磐安县各镇(街道)总体规划。2.磐安县现有禁限养区划分方案分析2.1 现有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磐安县现有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是参照磐安县

8、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8日印发的磐安县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磐政办【2014】9号),其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描述如下:(一)畜禽养殖区类型及划分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浙人大常(201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发(2013)39号)等文件规定及“五水共治”总要求,结合我县土地功能定位、拥有量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规划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并实行严格的分区管理。1、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对已经建成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期

9、搬迁或关停禁养。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城镇居民区以及人口集中中心村的规划区范围;生活饮用水源及备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各风景名胜区及大盘山自然保护区范围;文物保护单位规划范围;以及其它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2、限养区。指限定畜禽养殖数量,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实行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对符合生态养殖、适度规模及当地环境承载量要求,通过部门联合论证认可的,可给予审批。现有规模养殖场应按照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完善或提升改造配套设施,开展限期整治,对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一律限期搬迁或关闭。主要包括城市、城镇规划禁养区外延500米

10、以内的区域范围,村庄规划住宅区及周边3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大盘山自然保护区、各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域外500米范围内;交通主干道、旅游通道及主要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区域;各地表水体两侧100米范围区域;因地形地势不适宜发展的山地区域;以及其它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3、宜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宜养区。宜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生态养殖、适度规模及当地环境承载量允许的要求,并通过部门联合论证认可。同时,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鼓励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11、坚持“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2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根据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的要求,排查针对的重点问题分为20项,具体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 .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2 .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3 .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4 .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二)关于自然保护区5 .在实验区内划定禁养区。6 .在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三)关于

12、风景名胜区7 .在风景名胜区外划定禁养区。8 .将森林公园、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9 .将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四)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10 .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11 .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12 .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13 .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五)关于禁止对象14 .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六)关于以改

13、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15 .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16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17 .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七)关于其他区域18 .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19 .将自然灾害多发地划定为禁养区。20 .将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2.3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对照国家排查要求所列超过

14、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21类问题进行了逐一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存在第5、8、10、12、13、15、17条等七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限养区的问题,涉及关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等四大类问题。存在的重点问题如下:8.将森林公园、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10 .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12 .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13 .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15、15 .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17.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3.磐安县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情况3.1 禁养区划定法律依据分析3.1.1 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

16、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3.1.2 地方法律法规依据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第二十四条: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3.1.3 禁养区划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17、畜禽禁养区划定标准如下:(一)已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二)风景名胜区;(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3.2 磐安县禁养区划定调整情况根据磐安县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对照国家排查要求所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20类问题开展的排查结果,本次磐安县禁养区划定作如下调整:1 .取消限养区划分方案;2 .取消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3 .取消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

18、、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4 .取消人口集中中心村的规划区范围划定为禁养区;5 .取消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划定为禁养区;6 .取消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划定为禁养区;7 .根据城镇建成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进行调整,根据调整后的范围划定禁养区;具体见表321。表3.2-1磐安县禁养区划定调整情况汇总表序号禁养区类别禁养区名称划定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禁养区范围是否需依法调整拟调整禁养区范围调整后禁养区范国备注1市域功能区域马蹄坑水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即集雨区)和二级保

19、护区否无马蹄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划定2源头水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即集雨区)和二级保护区否无源头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划定3花溪水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即集雨区)和二级保护区否无花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区划分方案(2015年)中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划定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即集

20、雨区)和二级否无农村饮用水水源一级及二级保护根据磐安县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中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序号禁养区类别禁养区名称划定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禁养区范围是否需依法调整拟调整禁养区范围调整后禁养区范国备注保护区区范围级保护区范围,调整禁养区范围5浙江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否浙江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取消浙江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浙江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根据浙江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6大盘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否大盘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取消大盘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大盘山国家级风景名胜

21、区核心景区根据大盘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7花溪省级风景名胜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否花溪省级风景名胜区是取消花溪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花溪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根据花溪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8工业园区(开发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否工业园区(开发区)是全部区域无将工业园区范围划定为禁养区无法律依据9城镇区域城镇居民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市区及各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否无各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序号禁养区类别禁养区名称划定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禁养区范围是

22、否需依法调整拟调整禁养区范围调整后禁养区范国备注10人口集中中心村的规划区/否/是全部区域无将人口集中中心村的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无法律依据11其他保护区域法律法规明确需特殊保护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法律法规明确需特殊保护的区域/4.调整后磐安县禁养区划定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磐安县实际,下列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畜禽禁养区1 .龙潭背水库:龙潭背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龙潭背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0.60平方公里。(编号jy01-01)

23、2 .泊公坑山溪水:泊公坑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11.95平方公里。(编号jy01-02)3 .东坑水库:东坑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东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3.87平方公里。(编号jy01-03)4 .王坞坑水库:王坞坑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王坞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1.34平方公里。(编号jy01-04)5 .光明水库:光明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光明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包括上游水库溪源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1.63平方公里。(编号jy01-05)6 .反修水库:反修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反修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7.83平方公里。(编

24、号jy01-06)7 .坑塘里山塘:坑塘里山塘集雨区范围内,为坑塘里山塘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1.02平方公里。(编号jy01-07)8,里西坑山塘:里西坑山塘集雨区范围内,为里西坑山塘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3.09平方公里。(编号jy01-08)9 .金鸡岩水库:金鸡岩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金鸡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2.41平方公里。(编号jy01-09)10 .山山坞水库:山山坞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山山坞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0.94平方公里。(编号jy01-10)11 .大田水库:大田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大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0.64平方公

25、里。(编号jyl-ll)12 .奇龙坑水库:奇龙坑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奇龙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6.43平方公里。(编号jyl-12)13 .小北坑水库:小北坑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小北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2.01平方公里。(编号jyl-13)14 .小坑水库:小坑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小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6.75平方公里。(编号jyl-14)15 .秧田坑山塘:秧田坑山塘集雨区范围内,为秧田坑山塘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0.48平方公里。(编号jyl-15)16 .长北坑水库:长北坑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长北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3

26、.95平方公里。(编号jyl-16)17 .源头水库:源头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源头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6.62平方公里。(编号jyl-17)18 .花溪水库:花溪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花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20.25平方公里。(编号jyl-18)19 .马蹄坑水库:马蹄坑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马蹄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8.45平方公里。(编号jyl-19)4.2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20.浙江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面积为31.67平方公里。(编号jy02-01)4.3 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21 .大盘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风景

27、名胜区包括夹溪、棒溪和百杖潭三个片区,风景名胜区面积55.77km2,核心景区的总面积约为21.9km20(编号jy0301)22 .花溪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面积为15.10km2,其中包括盘山天池、盘山山体以及与大盘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重合部分为核心景区,面积为6.52km2o(编号jyO3-O2)4.4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禁养区23 .冷水镇:冷水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0.84平方公里。(编号jy0401)24 .仁川镇:仁川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0.54平方公里。(编号jy0402)25 .新城街道:新

28、城街道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7.51平方公里。(编号jy04-03)26 .安文街道:安文街道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5.39平方公里。(编号jy04-04)27 .大盘镇:大盘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1128 .方前镇:方前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03平方公里。(编号jy04-06)29 .尚湖镇:尚湖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15平方公里。(编号jy04-07)30 .尖山镇:尖山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4.01平方公里。(编号jy04

29、-08)31 .玉山镇:玉山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面积1.11平方公里。(编号jy04-09)4.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设各类养殖场要限期关停、搬迁。磐安县调整后的禁养区统计表见附表1,磐安县调整前后的禁养区分布图见附图1、2。4.6 其他说明1、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范围相互重叠,调整后磐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147.08平方公里。2、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经法定程序调整后,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相应调整。3、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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