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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风险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采
2、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模式,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倡导条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第四
3、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管理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发包条件)建设单位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一)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4、。(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除下述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获得批准的房屋建筑项目;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的以下项目:建设标准明确的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项目;此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勘察业务纳入工程总承包进行发包;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4 .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第七条(招标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第六条要求已完成相应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
5、资料,包括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若含)、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或者施工,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八条(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包含勘察业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或者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组成联合体。
6、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其中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如
7、公开已经完成并审批通过的全部成果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格式要求为原始格式电子文件),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第十条(项目经理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执业信用不良行为
8、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已修复。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担任任何职务。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员担任,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业务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执行:(一)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投标人须知;2 .评标办法和标准;3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4 .发包人要求;5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6 .投标文件格式;7
9、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如勘察环节未纳入工程总承包的),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三)招标文件中应当列明项目的目标、内容、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四)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五)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
10、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内容。(六)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不高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批复投资概算或初步设计概算。(七)发包人要求应当明确项目技术配置和交付标准,如主要材料和设备规格型号、工艺水平以及技术指标、专业工程的主要做法。(八)采用BIM技术、装配式建筑技术、绿色建筑技术和达到标准化工地建设、优质工程相应标准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对作出相应承诺的投标人适当设置合理加分条件。第十二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
11、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业绩及信用等。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第十四条(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深度)批复或者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进行发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最短不得少于30日;其余工程总承包项目,最短不得少于45日。第十五条(分包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
12、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第十六条(暂估价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标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作为招标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属于上述应当依法招标范围的,未经单独招标或联合招
13、标,招标人、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总承包分包名义违法直接发包。第十七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第十八条(投标限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设置合理的最高投标限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批复后发包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概算的相应金额;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发
14、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估算;初步设计批复后发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概算的相应金额。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及审核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或由受其委托有编制能力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单位充分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完成,以使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科学合理。第三章合同与结算第十九条(合同形式)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
15、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费用使用情况管理条款,包括费用使用计划、工程进度报告、工程变更核准、工程价款支付、人工费用拨付、暂估价认定程序、暂列金额的使用等内容。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风险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第二十条(风险分担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
16、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风险)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变更、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未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已经完成并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成果资料设计施工造成的工程费用变化和质量安全风险;(二)未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而产生的人员、设备、
17、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三)未充分认识和理解通过查勘现场及周边环境(除招标人提供文件和资料之外)取得的可能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或作用的风险;(四)投标文件的遗漏和错误,以及含混不清等,引起的成本增加和工期变化;(五)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行政处罚、成本亏损、经济纠纷、质量安全等风险。第二十三条(风险防范)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就保密、索赔、合同解除、提前预警、知识产权、设计责任以及不可预见的其他困难等方面约定双方对等权利与义务。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购买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等方式增强防范风险能力。第二十四条(结算和决算审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
18、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过程结算,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第四章各方主体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五条(项目组织管理)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符合资格要求的全过程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和需要,委托
19、符合资格要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实施包含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管理、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在内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并以合同方式赋予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相应权利,依照全过程咨询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由项目负责人及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并定期考核其履职情况。其他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组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相应人员配备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建设单
20、位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进行项目管理,仍需承担工程建设主体责任。管理人员项目配备标准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执行。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动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
21、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实际情况,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第二十七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和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实名考勤、工资统计等管理,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负责对包括分包企业的所有劳务用工管理和工资银行代发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与工
22、程总承包单位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十八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机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勘察(若含)、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工程总承包项目需配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资专管员等项目普通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应当与工程
23、总承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照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和技能工人配备指南配备技能工人。第二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若含)、设计、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劳务用工管理、承发包市场行为等负总责,并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第三十条(联合体责任)联合体牵头单位负工程总体组织推进责任,应当按规定或者工程管理实际配置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质量、安全等关键岗位人员,并会同联合体成员单位建立项目管理团队、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全面履行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同
24、时在联合体成员单位完成的勘察文件(若含)、设计文件、工程资料上共同签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管理标准化、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和作业人员实名制等管理制度实施及其配套信息系统操作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第三十一条(分包单位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十二条(项目经理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勘察(若含)、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体组织、协调和实
25、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并且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对分包合同内的质量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连带管理责任。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资金控制、进度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工程总承包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要求其改正;工程总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项目信息归集)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建设项目各
26、环节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纸质和电子档案。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统一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纸质和电子档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施工图审查)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子项、分单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具体送审方式由建设单位与
27、施工图审查机构约定。施工图除加盖设计人员注册章和设计单位印章之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在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章。第三十六条(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以分标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以联合体形式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的勘察单位(若含)、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一栏中按照各自承接的业务填写,并注明联合体牵头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除按照现行规定分别签署和上传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外,还应签订上传全面负责勘察(若含)、设计、施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8、详见附件)。第三十七条(安全许可证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也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和保修)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等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的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29、。工程保修连带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业绩认定)履约完成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计入工程业绩信息。其中,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履约完成后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履约完成后,联合体牵头单位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联合体成员单位按其完成的勘察(若含)、设计或施工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第四十条(现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展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本省有关管理要求,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工程总承包关键岗位人员违反规定应当扣分或者
30、依规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信用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监督管理,及时采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以及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并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中国(青海)平台,统一对外公布各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并按照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规定进行信用激励、信用惩戒等工作。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31、理条例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各参建主体及其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名称: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勘察(如有)、设计、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2 ,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
32、围开展勘察业务,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如有)3 .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勘察工作,及时整理、核对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的真实性、代表性,保证勘察成果内容齐全、图表清晰、数据准确、可靠,结论建议合理,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勘察文件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如有)4 .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设计业务,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设计业务;5 .严格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经过严格的内部
33、校对,审核。提供的设计文件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印章;6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7 .按规定在施工前做好设计交底和参加图纸会审,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设计问题;8 .保证在岗履职,不超范围执业,不同时在其他项目上担任任何职务;9 .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要求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0 .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技术交底;11 .负责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
34、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投入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保证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不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12 .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负责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签署虚假文件;13 .不偷工减料,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的工艺、设备、材料;14 .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15 .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教育,不允许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上岗;16 .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17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等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经理(签名):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号:工程总承包单位(公章):(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工程总承包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