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用电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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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区域用电管理办法为合理调配、节约电力资源,保证教学、行政和日常管理的用电需求,进一步规范我院用电管理工作,现参照集团用电管理办法,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按照“节能环保,规范使用,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用电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教学、办公场所及室外公共区域的用电。第二条用电管理对象主要包括管理范围内的各类用电设备。第三条按照部门负责的原则划分用电管理区城。(一)办公区域:包括院属行政职能部门、六系一部和在学院内办公的集团下属各单位办公室。部门负责人为各办公区域用电责任人,并负责下辖的报告厅、会议室和接待室的用电管理。(二)教学区域: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机房、语音室、实验(

2、实训)室、琴房、舞蹈室等。教学区域用电总责任人为实训中心负责人。机房、语音室、实验(实训I)室、琴房、舞蹈室等由各管理员具体负责。(三)图书馆区城:属于图书馆管理的阅览室、办公室、自习室、会议室和报告厅的用电总责任人为图书馆负责人;其他明确分配给职能部门的办公室由各部门负责人作为用电责任人。(四)室外公共区域:包括校园道路、运动场区域、教学楼及学生宿舍走廊。室外公共区域用电总责任人为物业公司负责人。(五)学生活动室由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部门用电责任人和区城总责任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明确具体使用责任人,制定具体用电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学院后勤保卫处备案。第四条各部门应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平时应注意加

3、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约用电意识。第五条所有教学、办公场所及室外公共区域要根据日照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设备,白天日光充足情况下一般不开灯或分区开灯办公,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设备,不用时随手关灯,杜绝“长明灯”现象。第六条每年5月1日10月30日,且气象预报气温达到或超过28摄氏度,方可开启空调。空调设定室温不低于26摄氏度。教室(机房、语音室除外)空调由物业公司统一控制并定时送电,送电时间段如下:8:1512:00;14:00-18:00;19:15-21:00。第七条使用空调时要按正确的操作方法进行操作。空调启动后,应关闭门窗,以免冷气流失。空调使用完毕后,

4、应按要求及时关机、断电,室内无人或下课后,必须及时关闭空调,做到人走关机。第八条不需要使用办公设备时,立即关掉开关。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办公设备电源,尽量减少所有电器设备的待机时间,离开时间较长或下班、休假时要及时关闭总电源。第九条发现用电设备有异常现象或出现故障,要及时通知物业公司维修中心,由维修中心派人维修。第十条在未经学院后勤保卫处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用电设备,严禁私自搬动电器所在位置、私自改变线路或用途,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宽带网线,严禁乱拉、乱接照明灯具,严禁在教学办公场所使用大功率耗电设备。第十一条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对各区域用电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小组由学

5、院后勤保卫处、物业公司以及所检查区域用电责任人组成,作好巡查和抽查记录,并将违规使用情况报学院人事处。第十二条凡违反规定使用用电设备并造成资产损坏或事故者,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按价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且要追究所属部门负责人的连带责任。第十三条对在光照充足的情况下开启照明设备者,巡查中如首次发现对当事人及所在部门予以口头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负责人,并对该部门负责人和用电责任人给予扣减当月绩效考核3分的处理,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则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对该部门负责人和用电责任人给予扣减当月绩效考核5分的处理,并取消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所辖区域出现“长明灯”现象的,

6、首次发现给予当事人及所在部门予以口头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负责人,并对该部门负责人和用电责任人给予扣减当月绩效考核3分的处理,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则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对该部门负责人和用电责任人给予扣减当月绩效考核5分的处理,并取消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第十四条对在未达到空调使用条件时违规开启空调设备者,巡查中如首次发现对当事人及所在部门予以口头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负责人,并对该部门负责人和用电责任人给予扣减当月绩效考核3分的处理,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则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对该部门负责人和用电责任人给子扣减当月绩效考核5分的处理,并取消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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