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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效率,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是指公安机关对案情相对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案件,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认错是指违法嫌疑人自愿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指控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违法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公安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错的认定。认罚
2、是指违法嫌疑人悔过,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违法嫌疑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等行为,则不作认罚的认定。第三条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不适用简易程序;(二)案件事实清楚,关键证据能互相印证;(三)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无异议;(四)违法嫌疑人对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无异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的执法情况,确定适用快速办理的具体案件类型。第四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三)可能作出
3、的处罚为法定处罚幅度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四)同案人员因同一案件涉嫌犯罪的;(五)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影响的;(六)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第五条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六条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办案民警初步调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口头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制作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快速办理,并由其签名确认。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应当使用执法办案系统快速办理模式。第七条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可以根据案件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一)录音录像。询问过程
4、按照规定通过现场执法记录仪或者办案区视音频设备全程录音录像的,不再制作书面询问笔录,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因案件审核等需要时,对视听资料中反映嫌疑人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等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作文字说明。(二)自行书写。能自行书写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可以由其本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办案单位应当提供样式供其参考。自书材料应当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民警收到自书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三)格式化询问。使用要素齐全,能完整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格式化笔录模板制作询问笔录。依据前款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询问过程的,应当告知民警身份,出示人民警察证,并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第八条公
5、安机关可以在现场对被侵害人或者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对于已经在现场调查询问的被侵害人、证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再带至公安机关调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现场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当场完成调查取证的,不再带至公安机关。对可能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第九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检查、辨认、勘验时,采用全程录音录像方式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附简要过程说明,不再制作相应的笔录。第十条根据被侵害人或者证人的陈述,能够确定违法嫌疑人,且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的,不再组织人员辨认。通过其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的,不再制作抓获经过等说明材料。第
6、十一条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违法嫌疑人的电子签名、电子指纹应当导入公安机关刑事技术信息库中。按规定制作的电子法律文书与加盖实体印章的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询问笔录或者自行书写材料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现场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一份或者多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承认的违法事实,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仅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包括询问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定
7、案。仅有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及现场笔录,且无违法嫌疑人本人签字的,不能定案。第十三条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由办案民警在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传唤证或者证据保全决定书等适合注明告知情况的任何一个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人员。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的告知程序。第十四条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
8、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第十五条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行政处罚依法由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决定的,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审核后报派出所或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的,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各地可以结合机构设置和法制员配备情况,设定快速办理案件的具体审核流程。第十六条快速办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应当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转为普通程序的,办案民警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并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
9、知书中注明。第十七条录音录像完成后,应当及时上传至有关信息系统,作为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刻录光盘随卷长期保存。审核审批时可以查看有关信息系统或者播放光盘。纸质案卷材料封面应注明“快速办理”标识。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和基层派出所可以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或派出所办案场所,设置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区。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区应张贴快速办理标识、权利义务告知书、办案流程图等,配备录音录像、自书工具、自书模本等必要办案资料、设备,并采取适当的物理隔离措施,避免当事人在自行书写、录音录像过程中相互干扰。第十九条鼓励民警积极适用行政案件快办机制。民警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错误,主动及时采取避免、减轻危害后果和影响的,按照XX省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应当容错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