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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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后驾驶案件办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关于办理酒后驾驶案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查处、血液样本提取、鉴定及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办理。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规范原则,依法从严打击。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发应用酒后驾驶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案件办理全流程管理。第二章现场查处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在道路上查处酒后

2、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执勤记录仪,按照交警系统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摄录音视频资料。第六条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指挥驾驶人将车辆驶入警戒区,靠路边停车。(二)要求驾驶人熄灭发动机,出示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三)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对驾驶人进行测试。被测试人违反测试要求或者测试不成功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测试成功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同一当事人再次进行测试。(四)测试结果达到饮酒或者醉酒标准的,打印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由民警当场向被测试人宣读测试结果。(五)被测试人对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测试结果上签名确认

3、;测试民警在书面测试结果上签名或者盖章;被测试人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被测试人拒绝签名或者因酒后等原因无法签名的,民警应当在书面测试结果上注明。(六)对达到饮酒或者醉酒标准的,应当当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如现场无其他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将停车地点告知驾驶人。第七条对驾驶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强行驶离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相关规定对其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截停车辆的驾驶人和车上人员锁闭车门、拒不下车接受检查的,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现场处

4、置规程(试行)处置。第八条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被测试人不存在酒后驾驶行为的,应当立即放行。被测试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处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如现场有证人的,应当依法及时收集证人证言。第九条当事人处于醉酒状态,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5、。当事人酒醒后,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询问。对当事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第十条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交回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记录的数据导入酒后驾驶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应当及时复印,测试单原件及复印件应当作为证据材料存入案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查处酒驾工作记录制度,加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记录数据的存储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对数据进行增加、修改、变更或者删除。使用没有数据记录功能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工作

6、台帐,及时记录测试结果。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工作的内部监督,开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工作评查,确保查获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均能及时依法处理。第三章血样提取鉴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其血液样本:(一)对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二)拒绝配合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的;(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五)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第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无法提取血液样本或者采血量不能满足检测需求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或者由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医务人员、法医在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三(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注明。相关机构、人员拒绝证明或者标注的,民警应当记录在案。交通事故涉案人员不在事故现场且有人举报或者控告其涉嫌酒后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开展调查,依法传唤涉案人员,按照本规定提取其血液样本、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第十五条提取血液样本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提取及文书制作全过程,并符合以下程序:(一)由不少于2名民警立即将被提取人带至医疗机构或者由在现场的医务人员、法医提取。(二)提取血液样本前,民警应当告知提取人提取血液样本相关规定,要求提取人在“提取血液样本须知”(印制在当事人血样(尿样)

8、提取登记表背面,格式见附件)下方签署姓名、时间(具体到分钟)。(三)民警应当在提取现场制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格式同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40-2018)图13;制作要求按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3.1、3.2和5.3项)。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一式贰份,第一份存根,第二份随卷。(四)提取血液样本后,民警应当在提取现场立即将装有血液样本的试管分别装入印制有统一连续编号的物证密封袋。每份密封袋均应注明被提取人姓名、提取时间(具体到分钟)、血样用途(检测或复核备用),由被提取人、民警和提取人签名。(五)民警应当在提取血液样本后24小时内将制作完成的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交回所

9、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六)被提取人、提取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提取人因酒后、死亡等原因无法签名的,民警应当按照具体情形,当场分别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办案单位”栏、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背面“备注”栏、物证密封袋上注明,并签署民警姓名、时间(具体到分钟)。第十六条提取血液样本的办案单位应当立即派民警将用于检测的血液样本送具备检验鉴定资格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血液样本送检过程应当保持低温,并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2日内送检。第十七条公

10、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检验鉴定机构对送检血样酒精含量进行检验的,应当开具鉴定聘请书(式样及制作要求按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与鉴定机构约定在2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向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鉴定意见之日起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第十八条当事人被查获时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准。第十九条依法批准或者决定对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或者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对不符合重新鉴定情形的,经县级

11、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办案单位应当建立血液样本提取鉴定工作台帐,完善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的领用、使用、归档的监督管理。制作完成的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应当附相应的鉴定意见,及时录入相关执法办案信息管理系统并存入案卷。第二十一条血液样本的保存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血液样本移入、移出物证室,血液样本的移交、调用、保管等,应当符合涉案财物及物证室管理相关规定。鼓励办案单位开发应用智能生物检材管理系统。第二十二条办案单位应当定期处置复核备用血液样本,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12、规定,将可以销毁的复核备用血液样本交给依法取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严禁办案单位自行处置或者丢弃复核备用血液样本,或者将复核备用血液样本交给未取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第二十三条自提取血液样本之日已满90日的复核备用血液样本,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销毁,但正涉及信访、投诉案件的,应当在信访、投诉案件办结后销毁:(一)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与该血液样本相关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满6个月,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二)当事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满15日未提起行政诉讼的;(三)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

13、生效判决、裁定的;(四)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同时涉及前款规定的两个以上条件的,以较长期限作为销毁复核备用血液样本的条件。第二十四条办案单位处置复核备用血液样本,应当填写复核备用血液样本处置登记表。复核备用血液样本处置登记表应当加盖办案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印章,并由经办民警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办人员签署姓名及时间(具体到日)。复核备用血液样本处置登记表一式贰份,办案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各执壹份,复核备用血液样本处置登记表至少保存3年。第二十五条办案单位应当建立复核备用血液样本处置相关制度和应急方案,做好处置卫生防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加强对处置人员相关

14、法律、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四章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办理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制作现场调查记录。现场调查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查获的时间、地点及过程;(二)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三)机动车的车型、号牌、颜色等基本特征;(四)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情况;(五)现场口头传唤、采取强制措施、收集和固定证据等处置情况;(六)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现场调查记录应当由2名查获民警签名。第二十七条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刑事案件,应当具备以下证据:(一)现场调查记录及反映现场查处涉嫌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照片或者音视频资料;(二)呼出

15、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三)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反映血样提取过程的照片或者音视频资料;(四)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以前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以及被查获时所驾驶的机动车的相关证明材料;(七)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依法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的相关证据材料;(八)其他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第二十八条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刑事案件,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当事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但当事人醉酒驾

16、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刑事案件,符合XX省关于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若干规定(X高法(2014)139号)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适用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办理。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XX办案期限。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对酒后驾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未作规定的,适用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第三H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提取血液样本须知提取人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须知: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印制规范全文)以上内容,我在提取血液样本前已全文阅知。提取人(签字):时间:年月日时分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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